新环保法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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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要点解读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该法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为增强新环保法确立的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行政拘留等规定的可操作性,环保部在2014年12月印发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配套实施办法;同时,公安部、工信部、环保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印发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这些实施细则也于今年1月1日起与新环保法同步实施。可谓对环境违法行为打出一套有力的“组合拳”。
新环保法共七章70个条款,在立法理念、基本制度、监管模式、政府责任、环境执法、环境责任等诸多方面都做了改进与革新,具有理念先进、科学民主、手段硬实、模式创新、责任严厉等特点。
新环保法被称“史上最严”,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环境监管手段和环境违法法律责任的严厉性,让环保法长出了能够制裁违法行为的“爪”与“牙”,既从量上提高环境违法行为的被查处率,也从质上完善执法行为的规范性。
1、“按日连续处罚”。新环保法规定,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复查中发现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日数为处罚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复查发现违法排污行为之日止,每日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上不封顶,直至排污者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或者停产、停业、关闭。这种严厉的制裁措施有利于遏制那些心存侥幸的企业的侥幸心理,并解决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效结合。
2、“查封、扣押”。针对环境监管措施缺乏强制手段,且实效性不够等问题,新环保法授予了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设施、设备的查封、扣押权,这对及时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违法问题意义重大。其中查封扣押的对象为“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适用范围包括“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臵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等六种情形。
3、“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新环保法还赋予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权力。规定了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排污者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
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4、“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早在2013年,环保部和公安部就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环境保护、公安部门要强化执法联动,发挥综合监管优势,开展统一行动,集中解决在一定区域、一定时段严重污染环境、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新环保法规定了对存在“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以及“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等4种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受理,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拘留措施。这一措施的采用具有极大的威慑力,将对推卸责任的企业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臵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的”、“非法排放、倾倒、处臵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等14种情形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等11种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信息公开”。新环保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不按规定时限、方式或内容公开信息的,可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另外,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也在进行全面系统的修订,将在突出源头治理、区域联防联控、强调科技治霾等方面,提出许多实在、管用的措施,同时将把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同地方政府政绩挂钩,更加强化政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