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陕发改人事[2010]2026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陕发改人事〔2010〕2026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已经委党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科学发展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作用,促进作风转变,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处及处以下公务员年度考核,机关处室、委属单位集体年度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围绕完成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任务和委内考核工作需要,采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与委内考核相结合,工作绩效与民主测评相结合,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考核原则。
第二章考核工作机构第四条委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委考核办)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五条委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审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任务,确定公务员和机关处室、委属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并决定奖惩。
第六条委考核办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制定分解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督促检查考核任务,提出年度考核结果意见建议,管理使用“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考核评价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委考核系统”),承办考核日常工作。
人力资源知识陕西省人事厅文件
(人力资源知识)陕西省人事厅文件陕西省人事厅文件陕人发[2006]10号陕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现将《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日主题词: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抄报:国家人事部陕西省人事厅办公室2006年2月10日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进壹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新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第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已经具有批准权限的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高等院校招聘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招聘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结果经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原则,按照招聘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统壹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事部门)是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区)人事部门按照设区市人事部门核准的方案和授权,可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
第五条各设区市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具体承担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聘后管理,建立与人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相适应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xx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xx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对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工作人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以聘用合同为依据,体现岗位管理的要求,围绕聘用合同规定(约定)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进行。
第四条考核应当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注重实效,简便易行。
第五条市和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考核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考核工作。
考核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单位考核实施办法;(二)审核主管领导的考核评语和建议,提出考核等次意见;(三)处理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考核组织的成员由本单位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兼任,日常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
第七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表现和廉洁自律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以及业务技术提高和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情况,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等次要严格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10%左右,最多不得超过15%。
第九条事业单位可以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单位实际和不同岗位特点,确定具体的考核内容和各等次考核标准,制定考核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及技师考评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及技师考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3.24•【字号】陕人社发[2011]44号•【施行日期】2011.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及技师考评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4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人事(政治)处,中央驻陕、驻军各有关单位人事(政治)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是我省技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技能人才队伍的职业能力建设,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和现实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制度,加大各类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力度,充分调动各类技能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按照国家及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现将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及技师考评工作通知如下:一、考核(评)的范围和报考条件(一)考核(评)范围已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初级、中级、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和2010年以前参加升等级考核及技师考评,因成绩不合格未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勤技能人员以及学徒期满和见习、试用期满,2010年度单位考核合格以上,可列入考核(评)范围。
聘用合同制工勤技能人员,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报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报名条件的,可列入中、初级工考核范围。
(二)报考条件1、基本条件(1)2010年底前学徒学习期满和见习、试用期满、聘用合同制工勤技能人员,均可申报初级工考核;(2)工作8年以上并持有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取得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3年以上,可申报中级工考核;(3)工作18年以上并持有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取得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3年以上,可申报高级工考核;(4)工作23年以上并持有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取得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3年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可申报技师考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8•【字号】陕政办发[2000]104号•【施行日期】200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10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28日陕西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人事厅是主管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按照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原则,人事厅职能调整为:综合管理我省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指导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
(一)增加和强化的职能1、博士后管理工作。
2、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3、加强和规范外国专家的管理。
(二)划出的职能1、将稽察特派员管理职能划给省委企业工委承担。
2、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1、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指标。
2、将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职称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交给厅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3、将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与离退休费的审核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给厅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4、将专家休假、留学回国人员的有关服务事宜,交给厅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人事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人事管理的法规政策,研究拟定适合我省情况的人事管理办法,综合管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指导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工作;建立适应本省的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事业单位是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能力水平直接关系到事业单位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为了科学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我们制定了一系列的考核规定。
一、考核的目的和意义考核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激励他们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为人员的晋升、奖惩、培训等提供依据。
对于事业单位来说,有效的考核能够促进单位内部的管理和发展,提高整体工作水平,更好地履行公共服务职能。
对于工作人员个人而言,考核是对其工作成果的认可和反馈,有助于明确自身的优点和不足,从而有针对性地改进和提升自己。
二、考核的原则1、客观公正原则考核应当以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表现为依据,避免主观偏见和个人情感的影响。
评价标准要明确、具体,能够客观反映工作的实际情况。
2、民主公开原则考核过程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考核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
3、注重实绩原则重点考核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成果和实际贡献,不搞形式主义。
4、简便易行原则考核方法和程序要简单明了,便于操作和执行,避免过于繁琐和复杂。
三、考核的内容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规范。
能,主要考核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包括专业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创新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等。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
是否勤奋敬业,遵守工作纪律,积极主动地履行工作职责。
绩,主要考核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
包括工作数量、工作效率、工作成果等方面的表现。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情况。
是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有无贪污腐败、以权谋私等行为。
四、考核的标准考核标准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新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 35号)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 ‟第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已经具有批准权限的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高等院校招聘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招聘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结果经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原则,按照招聘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事部门)是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区)人事部门按照设区市人事部门核准的方案和授权,可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
第五条各设区市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具体承担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
应成立由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
第二章招聘程序第六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人事部门确定的年度增人计划内,根据空缺岗位、专业需要和招聘程序进行。
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基本程序是:(一)上报招聘计划;(二)编制招聘方案;(三)发布招聘公告;(四)报名与资格审查;(五)考试、考核;(六)公布成绩;(七)考察;(八)体检;(九)公示招聘人员名单;(十)签定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十二、考核结果的管理与存档
1.结果公示: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全体工作人员的监督。
2.结果反馈: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考核人员,指出工作亮点和不足,促进个人成长和绩效改进。
3.结果存档:将考核相关资料和结果进行存档,作为工作人员个人档案的一部分,按相关规定进行保管。
2.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考核监督机制,对考核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3.责任追究:对考核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七、考核工作与文化建设
1.确立价值观:通过考核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工作导向和价值观。
2.文化融合:将单位的文化理念融入考核工作,促进工作人员对单位文化的认同和内化。
3.营造氛围:通过考核,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创新动力。
十七、考核工作与信息化管理
1.信息化平台:建立和完善考核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考核过程的电子化和自动化。
2.数据分析: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考核数据进行分析,为管理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3.信息公开:通过信息化平台,公开考核标准和流程,提高考核透明度。
2.责任落实:对考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考核制度的严肃性。
3.绩效反馈:建立绩效反馈机制,对考核结果进行定期分析和反馈,推动工作持续改进。
二十四、考核工作的宣传与培训
1.宣传普及:加大对考核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考核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2.培训提升:定期组织考核培训,提升考核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
3.同行评价:在一定范围内,开展同行评价,借鉴同行业的优秀经验和做法。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推行情况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推行情况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陕人社办发[2013]47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推行情况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办发〔2013〕47号)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局),韩城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为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全面总结聘用制度实施情况,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快用人机制转换,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安排部署,决定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总结评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主要内容1、总结本市本部门聘用制度实施的基本情况。
包括推行聘用制度的单位总数、比例,签订聘用合同人员数量、比例等基本数据,政策措施的制定出台情况,主要做法等。
填写本市本部门《聘用制度推行情况统计表》(附件一)。
2、梳理概括聘用制度推行的主要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
在广泛收集听取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职工等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总结聘用制度推行带来的积极影响和主要变化,深刻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阻碍聘用制度全面落实的现实困难、制度障碍等,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措施和工作建议。
3、组织开展抽样摸底调查。
各市要兼顾不同层级、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事业单位,随机选取20家作为样本,组织人员无记名填写《聘用制度推行情况调查问卷》(附件二),并进行数据汇总分析。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实地调查,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二、有关要求请结合实际、抓紧部署,在5月10日前完成总结评估工作,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并形成书面报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陕人发[202x]20号作者: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人事厅点击数:9378更新时间:202x/12/15各设区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现将《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年二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x]35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2x]78号)以及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xx]1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考核。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以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为依据。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职业道德表现和廉洁自律情况;能:主要考核工作能力、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及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
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六条管理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业绩突出。
合格。
山东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短缺人才招考聘用冲刺卷(二)
山东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短缺人才招考聘用冲刺卷(二)1、判断题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_____参考答案: 正确本题解释:【答案】Y。
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0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 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第 1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2、单选题中国共产党最基本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是_____。
A :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B : —切为了群众C :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D : —切依靠群众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答案】C。
解析: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中国共产党最基本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
只有坚定不移地走群众路线,做好、做扎实群众工作,才能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
故本题答案选C。
第 2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3、单选题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_____。
A : 6 个月B : 1 年C : 2 年D : 3 年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答案: 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 28 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 1 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正确答案为 C。
第 3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4、单选题我国采用确定社会救助标准的方法是_____。
A : 按照成年劳动者人均纯收入确定最低生活标准B : 把保证最低生活所需的商品和服务的金额作为基数C : 把饮食开支占到家庭开支 1/3 及其以上者作为贫困者D : 把独身退休者享有的普通退休金规定为一个“基数”的 96%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答案】B。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1. 考核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提高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2. 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 工作责任心 - 工作纪律 - 工作绩效 - 业务能力 - 协作能力 - 创新能力 - 服务态度3. 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分为定期考核和特殊考核两种。
3.1 定期考核定期考核按照每年一次的频率进行,具体考核时间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在定期考核中,工作人员的上级主管负责对其进行综合考核。
考核主要采用绩效评价、业务能力测试、面试等方式进行。
考核结果将纳入工作人员的档案,并用于晋升、岗位调整、奖惩等方面的决策。
3.2 特殊考核特殊考核是针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工作人员进行的考核。
特殊考核由单位领导小组或专门的考核小组组织进行,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考核方式和内容。
特殊考核主要针对以下情况: - 新进人员试用期结束后的考核 - 工作出现突发性事件的处理考核 - 工作表现异常突出的优秀员工的荣誉称号评选4. 考核标准考核标准应根据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公开透明。
标准应包括基本要求和优秀要求两个层次,以鼓励员工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4.1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是对工作人员的最低要求,包括工作纪律、工作责任心、工作效率等方面的要求。
工作人员必须达到或超过基本要求,才能称为合格员工。
4.2 优秀要求优秀要求是对工作人员的更高要求,包括工作表现突出、具备卓越的业务能力、出色的协作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通过达到或超过优秀要求的工作人员,将有机会获得晋升、奖励以及荣誉称号等奖励。
5. 考核结果及奖惩根据考核结果,将员工的等级分为三个档次:优秀、合格、不合格。
具体评定及评级方式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优秀的工作人员将获得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合格的工作人员将维持原岗位,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将进行相应的警告或处罚。
6. 考核的监督和申诉单位应建立考核的监督机制,任何不公正的评定行为都应得到纠正。
陕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6.04.30•【字号】陕人发[2006]67号•【施行日期】2006.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人发[2006]67号)各设区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实行结构比例管理,是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已不能完全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的设置,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宏观管理,现将《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根据此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管理,重新核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结构比例,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调整审核备案制度。
凡未按规定重新核定结构比例的,不办理岗位调整审核备案手续的事业单位,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不得受理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和增资材料。
联系单位:省人事厅事业单位管理处联系电话:************、87292297二ΟΟ六年四月三十日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加强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宏观管理,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人发〔1999〕65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文号:人核培发[1995]153号发文时间:1995-12-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行政机关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
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218号)各设区市委组织部、杨凌示范区工委组织部,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陕办发〔2007〕18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和《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陕办发〔2007〕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得兼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指标控制和条件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总量和指标,根据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体控制目标和结构比例确定。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原则上按照结构比例要求,根据事业单位2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核准到事业单位。
第四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拟聘人选原则上从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人员中产生。
第五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申报,严格控制在核准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限额内。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的原则,坚持面向一线、鼓励创新的原则。
事业单位因结构比例限制,只核准设置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或四级岗位,未核准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但确有符合申报条件的人选可以申报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核准后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或四级岗位相应减少。
陕西省事业单位考试真题2024年
陕西省事业单位考试真题2024年一、以下哪项不属于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基本程序?A. 发布招聘信息B. 报名与资格审查C. 面试与笔试D. 公示与审批(答案)D二、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A. 德、能、勤、绩、廉B. 德、智、体、美、劳C. 政治、业务、作风、纪律D. 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绩(答案)A三、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中,关于管理岗位的描述,下列哪项是不正确的?A.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B.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C. 管理岗位只存在于行政机关D. 管理岗位的设置应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答案)C四、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警告处分的期间为?A. 三个月B. 六个月C. 九个月D. 一年(答案)B五、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多少个工作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A. 5个工作日B. 10个工作日C. 15个工作日D. 20个工作日(答案)C六、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对应聘人员进行的资格审查主要依据是?A. 学历证书B. 工作经验C. 招聘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D. 个人简历(答案)C七、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结果,可以作为哪些方面的依据?A. 调整工作人员岗位B. 晋升工资档次C. 发放奖金D. 以上都是(答案)D八、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采取的措施是?A. 申请复核B. 提出申诉C. 上访D. 申请仲裁(答案)B。
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新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 〕第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已经具有批准权限的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高等院校招聘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招聘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结果经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原则,按照招聘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事部门)是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区)人事部门按照设区市人事部门核准的方案和授权,可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
第五条各设区市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具体承担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
应成立由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
第二章招聘程序第六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人事部门确定的年度增人计划内,根据空缺岗位、专业需要和招聘程序进行。
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基本程序是:(一)上报招聘计划;(二)编制招聘方案;(三)发布招聘公告;(四)报名与资格审查;(五)考试、考核;(六)公布成绩;(七)考察;(八)体检;(九)公示招聘人员名单;(十)签定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陕西省委员会,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11.26•【字号】陕人社函[2013]794号•【施行日期】2013.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3〕794号)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韩城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为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陕人发〔2006〕20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和《关于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组通字〔2010〕87号)的规定,现就做好2013年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和对象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及已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二、考核内容与程序考核应当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不同特点以及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内部各等级岗位的不同要求,根据岗位说明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及年度目标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在两类岗位上同时任职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约定的两类岗位职责任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事业单位要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以《考核办法》规定为依据,结合本单位实际,对考核内容进行细化和量化,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及具体标准,不同岗位应当有不同的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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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陕人发[2006]20号作者:陕西省人事厅文章来源:陕西省人事厅点击数:9378 更新时间:2014/12/15各设区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现将《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四日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以及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考核。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以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为依据。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职业道德表现和廉洁自律情况;能:主要考核工作能力、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及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六条管理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业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水平高,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有创新,业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业务工作能力较强,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好。
基本合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够履行岗位职责,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第八条工勤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精通,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注重劳动安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好。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不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忽视劳动安全,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
不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和组织纪律性较差,责任心不强,不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和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失误或发生严重事故。
第九条考核具体标准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应具体量化,不同岗位应有不同的标准要求。
第十条年度考核必须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凡获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经批准当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数可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以内。
凡获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当年度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计入本单位优秀等次比例。
工作人员相对较少的单位优秀等次的人数,由上级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统一平衡确定。
第三章考核的方法和程序第十一条考核必须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二条考核由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必要时可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负责,原则上按人事管理权限考核。
事业单位负责人员的考核,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
第十三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聘期考核。
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定期记实,部门主管负责人负责检查。
年度考核是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的年度综合评价,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聘期考核应以年度考核为基础,可参照年度考核程序进行。
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单位统一组织,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聘期考核一般在聘期结束的一个月前完成。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考核和工勤人员的技术等级考核,可结合年度考核进行。
学校、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学年度进行。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考核登记表;(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三)部门主管负责人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四)本单位考核工作组织在群众评议意见和被考核人部门主管负责人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五)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六)本单位考核工作组织将考核登记表送达被考核人,经本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具有管理和专业技术双重职务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按照其履行的主要岗位职责进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考核工作组织申请复核,考核工作组织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填入考核登记表,并通知本人。
本人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上级主管部门做出最终结论。
第十八条特殊情况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一)因工负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休假的工作人员,以及公派出国留学、培训、讲学及学术交流,在规定的时间以内或有正当理由经单位同意延长期限的工作人员,可直接确定为合格等次。
(二)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工作人员,以及考核年度内连续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工作人员,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三)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含半年)的工作人员,考核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五个月的工作人员,以及已办理退休或离岗退养手续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四)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由挂职单位提供评语,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五)经单位批准派出学习、培训或借调到其它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由学习、培训或借调单位提供评语,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六)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首次确定职称、职务、技术级别的依据。
(七)考核年度内新调入的工作人员由原单位提供评语,现工作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八)考核年度内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参照转业、退伍时部队鉴定进行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九)考核年度内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处分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十)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或正处在停职检查期间的工作人员,暂不参加年度考核,待组织作出正式结论后再确定考核等次。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九条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续聘、解聘、辞退、晋级、培训、奖惩等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工资待遇。
(二)管理人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职务岗位空缺内可优先推荐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考试考核评定。
(四)工勤人员连续两年以上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师的优先资格。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工资待遇,但应对其批评教育,指出不足,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应调整其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
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岗位的,或虽同意调整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予以辞退或解聘。
第二十三条年度考核结束后,若发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考核前有违纪违法行为,应视为考核不实,考核等次无效。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工作。
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完成年度考核工作的单位,在当年度不得兑现考核结果的有关待遇,在下一年度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和职务的晋升工作。
第五章考核的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应成立考核工作组织,负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或群众代表组成。
考核工作组织的日常事务工作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承担。
第二十六条考核工作组织的职责是:(一)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三)审核部门主管负责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初步意见;(四)审核本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负责人及考核工作组织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
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