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PPT 第三章进出口合同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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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还盘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 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 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提出不同 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
法律后果:原发盘失效,可能构成新的发盘
案 例
• 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购某商品,不久接 到外商3月20日的发盘,有效期至3月26 日,我方于3月22日电复:“如能把单价 降低5美元,可以接受。”对方没有反应。 后因用货部门要货心切,又鉴于该商品 行情看涨,我方随即于3月25日又去电表 示同意对方3月20日发盘所提各项条件。 试分析,此项交易是否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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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香港某中间商 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 方发盘, • 我方于6月8日向A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 14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规定的各 项交易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中间商 A 的来电称:“你8日发盘已转美国 B商。”经 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我方将 信用证退回开证银行,再按新价直接向美商 B 发盘,而美商 B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 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 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 • 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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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 方对《公约》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 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 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 受方能成立合同。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 趋涨迹象,可以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 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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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盘生效的时间
口头方式:自对方了解时生效 书面:到达主义(发盘送达受 盘人时生效) 数据电文形式:进入 特定系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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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不同点是什么? 1.撤回
公约规定,未生效之前,可撤回, 如果撤回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 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
发盘生效后,在未接受之前,可 撤销,如果撤销通知在受盘人 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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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报出某农产品,在发盘 • 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 “Packing in Sound Bags”。 • 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 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 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 • 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及其律师共商逃 避损失的计谋。随后,美商来电称:xx日电对发盘中的包装 条件作了变更,因此是一项 “还盘”,你方未对该 “还盘” 予以确认,所以合同并未成立等等。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 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发生争执,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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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析
• 交易未达成。因为我方3月22日去电是还 盘,按法律规定,一项发盘一经还盘即 告失效,同时原发盘人对还盘又未作出 答复。而3月25日电是对已失效的发盘表 示接受,据此不能达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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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受
(一) 含义
在规定时间内,受盘人以声明或做出其 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盘,即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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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限10 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人用电报通知我 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 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 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获悉市场价格 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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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 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 洽谈过程中,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 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 我方于11月收到意商的接交电报属因传 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 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 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 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 合同,可回电确信。
2.撤销
不得撤销的发盘:规定了有效百度文库; 或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得 撤销的,且采取了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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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盘的失效
受盘人拒绝 或还盘后而 失效 发盘人依 法撤销
发盘的失效
发盘人或受盘人在 发盘被接受前丧失 行为能力
发生不 可抗力 事件
有效期已过
实盘与虚盘---我国的习惯分类
• 习惯上把有约束力的发盘叫做“实盘” 构成条件:包括主要交易条件,且明确、完 整、无保留。 如:不得有“参考价”、“以我方最后确认 为准”等语句。 是否注明“实盘”字样不是构成实盘的必要 条件。 • 习惯上把对发盘人无约束力的发盘叫做“虚盘” 构成条件:不具备实盘条件和要求。
律上的约束力。
买方询盘
卖方询盘
互联网上的询盘问题
说明: 1、询盘对于询盘人和被询盘人均无法律 上的约束力,而且不是交易磋商的必经步 骤。法律中被称为“要约邀请”。 2、询盘采用的主要词句: Please advise…… Please quote……. Please offer……..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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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向广大公众发出的广告
大陆法:不得视为发盘 英美法:只要内容确定,在 某些场合下也可以视为发盘 《公约》:非向一个或一个 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 仅应视为邀请发盘,除非提 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 的意向。
例:“本广告构成发盘”;“广告项下的商品将售给 最先支付货款或最先开来信用证的人”等,即为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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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合同不能成立。理由是:D公司16日 经过C公司17日的还盘已失效。 我方失误。具体有二:1、我C公司不 接D公司16日发盘,而应接受其17日盘 2、在作“接受”时,不应用“请确认”字 样或文句。
注: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除非有相反证明,如双方惯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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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
必须由受盘人作出 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 效内作出 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 应符合发盘的要求 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 出的交易条件
有条件的接受
• 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还盘
• 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除非发 盘人反对,仍构成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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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中美均为 《公约》的缔约国,在该笔业务的来往电传中 均未排除 《公约》。据此,双方当事人理应受 《公约》中有关 条款的约束。 (2)按 《公约》第19条 (2)款的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而 对发盘内容做非实质性改变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 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发盘人不作出这种反对,合 同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中所载的更改为准。 (3)根据 《公约》第19条 (3)款规定, 包装的改变不属于实质性改变。 (4)合同应按 “装入新袋”的条件成立。 (5)综上所述,美商复电已构成接受,合同成立。如美商拒 不履约,我方自应按 《公约》的有关规定向美商提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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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 磋商与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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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进出口交易磋商 询盘 发盘 还盘
接受
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必不 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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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询盘 含义
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 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该 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 能性的业务行为,不具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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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接受的撤回或修改
公约第22条规定,如果撤回 通知于接受原发盘通知应生 效之前或同时到达发盘人, 接受得以撤回
问题:在英美法国家, 接受可以撤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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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国C公司于2001年7月16日收到巴 黎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 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 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 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 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 国仲裁”。D公司当天即复电“市场坚挺, 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 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 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 信用证。 (1)合同是否成立(2)我方有无失误
• (一)定义:《公约》规定
可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 方提出(递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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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构成有效发盘的条件
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 送达受盘人
补充说明:发盘须有订立合同的意思
• 必须表明发盘人对其发盘一旦被接受即受约 束的意思。如发盘人只是就某些交易条件建 议同对方进行磋商,而根本没有受建议约束 的意思,则此项建议不能被认为是一项发盘。 例如:发盘人在其提出的订约建议中加注诸 如“仅供参考”、“须以发盘人最后确认为 准”或其他保留条件,这样的订约建议就不 是发盘,而只是邀请对方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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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盘的有效期
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如何规定
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
口头发盘的有效时间如何?
未规定有效期如何处理?
说明
口头发盘,如无明确规定,仅当场有效
如果没有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根据国
际惯例 ,应理解为合理时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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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 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 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 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 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对此,你认为 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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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接受生效的时间
英美法系:投邮主义
大陆法系:到达主义
公约规定:到达时生效。 或以某种行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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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逾期的接受
又称迟到的接受,是指接受通 知未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送达 发盘人。 逾期的接受不是有效的接受。


• 《公约》:逾期接受在下列情况下仍有 接受的效力: (1)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 面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盘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文件表明,它 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 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就有效,除 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 种意见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失效。
案例分析
• 对方的要求不合理。根据 《公约》的规定,构 成一项接受应具备的条件是:接受应由特定的 受盘人作出;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必 须在有效期内表示接受;接受方式必须符合发 盘的要求。本案中,我方发盘中特定的受盘人 是香港某中间商A,其发出的接受通知才具有接 受的效力。因而,14日我方收到美国 B商人开 来的信用证可视为一项发盘,该发盘必须得到 我方的接受,合同才能成立。在合同未成立的 情况下,B商人就要求我方发货是不合理的。
询盘注意问题
1、不应在某一时期集中对外询盘。 防止暴露购/售货心切。 2、避免出现只询不买/卖现象,尽管可以 这样做。但也有可能会失掉信誉。 3、不应只询问价格,还需询问其他交易条件 4、可以拖延时间或拒绝发盘,但习惯上 应及时回复,以示尊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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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盘(OFFER)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 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 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 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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