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重要知识点与法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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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部分知识点(个人归纳,有错无责)一、关于时间、期限

法院立案5日内送被告;被告10日内答辩状,法院5日内发原告。

立案起3月内一审判决;不服判决当事人15日内上诉,不服裁定10日内上诉。收到上诉状2月内终审判决。

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2月内赔偿;期满3月内可诉讼。

刑事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2月内赔偿;期满30日内向上级复议,复议2个月内决定,收到决定不服和复议逾期期满的30日内向所在地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

赔偿时效2年;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时效中止。

仲裁法:申请5日内受理决定;

行政处罚法:先行登记保存7日内处理;

听证:告知后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行政机关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

处罚:当事人15日内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上岸)2日内交机关,机关2日内交银行;处罚决定书7日内按民事诉讼法送达当事人。

未明确工作日问题

行政复议法:申请: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0日提出申请(法律法规例超过的外);

受理:5日内受理决定;政府7日内可转送其他;

决定:7日内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10日内答复;60日内做出决定(法律法规少于的例外),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最多延长30日。

对规定的审查(国务院部门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规定、乡镇政府规定,不含国务院、地方规章):有权30日内处理,无权7日内转送。

复议期间“五日”、“七日”为工作日。

行政许可法:当场受理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

20日内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法律法规例外)。

统一办理的45日,经本机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下级机关审查20日内完毕。

决定后10日内发证。

听证:告知后当事人5日内提出听证;行政机关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20日内组织听证;

许可期限为工作日

行政强制法: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最多可延长30日(法律法规例外);

冻结3日内交付当事人决定书,30日内做出决定,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最多可延长30日(法律法规例外);

中止执行满3年的,不再执行。

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

期限届满3个月内、催告书送达10日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5日内受理,有异议15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15

日内做出受理裁定;法院自受理起7日或30日(有无缺陷)内做出执行裁定,不执行5日内送达行政机关;有异议15日内向上级法院

申请复议,上级法院30日内做出执行裁定;经法院院长批准,5日内执行裁定。

10日以内期限为工作日。

信息公开条例:主动公开:自信息形成或变更20日内;

不能当场答复的15个工作日内答复,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当事人,最多延长15个工作日

二、原则

行政处罚:法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处罚教育结合

复议: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

许可: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信息公开:公正、公开、便民、及时、准确

四、其他

●有四个部门需要注意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复议即——海关、国税、外汇、金融这属于特例。

●国务院不能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

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复议审查仅包括规定,不包括规章。

●一事不得给与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处罚听证的范围:停产停业、吊销、较大数额罚款等

●行政处罚无效:无法定依据和不遵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之前不告知事实、理由依据和拒绝听取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行政拘留、其他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限制人身、查封、扣押、冻结、其他

●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处罚权,拘留除外;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决定一个

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许可权。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当

●罚款通常属于行政制裁和经济制裁

●行政处罚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

备人员技术条件)。

●行政许可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委托其他行政机关。

●不得再次申请行政许可:一年(隐瞒、虚假,涉及公共安全等,不予受理,给予警告);三年(欺骗、贿赂,取得许可,涉及公共安全等,给予行政

处罚)

●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五种情形):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违反程序、申请人不具备资格或不符合条件、其他;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被许可人

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可以变更或撤回的情形:依据变更或废止,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而不是逾期之日起)。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评价制度,《行政处罚法》则无此规定。

●听证后:行政许可应根据听证笔录做出决定;处罚根据38条(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设立赔偿委员会,3-7名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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