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罚或变相体罚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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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县大河沿子双语幼儿园

关于体罚或变相体罚的自查报告通过学习新教基〔2010〕3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精教科党工发〔2013〕38号《精河县教科局关于对中小学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办法》《精河县教师师德“十不准”》等相关文件,我园对于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有了深刻的认识。我园认真进行了认真的反思自查自纠。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表现,概括起来主要有:讽刺、挖苦、侮辱谩骂幼儿,罚站、提重物等;教师打幼儿,不让幼儿进教室听课等等。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幼儿”;《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幼儿,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法律禁止体罚幼儿是基于整个社会对体罚幼儿普遍的反对意识,而这种意识又是基于公众对人道的朴素认识,以法律形式规定禁止体罚幼儿。因为这种教育手段不仅违背了教育规律,有损教育与教师的形象,而且严重伤害了幼儿的身心。教师体罚幼儿,实际上是在为幼儿提供简单、粗野的攻击性榜样,教幼儿以蛮横霸道的方式处理与同伴的关系,这将影响幼儿的良好品质的形成,给幼儿的成长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分析体罚与变相体罚幼儿的原因,主要是:法规意识淡薄,认识不到体罚与变相体罚幼儿是与精神文明建设相悖的一种违法行为,“师道尊严”等陈旧的教育思想作祟,认为“严”师出

高徒,“打”能出高分,是教育“差生”的好方法。部分教师“恨铁不成钢”,陷入了“唯分数论”的误区,采用“关、卡、压、打”等办法促使幼儿听话,逼迫幼儿“认真”学习。

针对以上情况,我园在以后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将努力做到如下几点:

一、认真贯彻实施党的教育方针,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幼儿,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关注幼儿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三、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幼儿,教师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除幼儿。

四、不得歧视幼儿,不得有对幼儿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幼儿合法权益。

五、强化个人的法制意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教师不仅应当教育幼儿遵纪守法,自己尤其要学法、懂法,成为幼儿的楷模。

六、积极塑造新型师生关系,增进师生间的交往和交流,努力做幼儿喜欢的老师,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经自查,我园没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情况。

精河县大河沿子双语幼儿园

201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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