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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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该基金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 保障的功能,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 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和救助, 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 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 历史意义。
二、社会救助基ຫໍສະໝຸດ Baidu覆盖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 路交通安全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 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问题:
针对此种情况,李某的父母可 否寻求相应的救助途径?
法理分析
一、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所谓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为了保 障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肇事者 未投保等交强险无法覆盖的情形下, 能够得到最基本的社会救助而设立 的基金。基于救助基金设立的各项 法律法规,形成了救济基金制度。
救助基金包括:受害人人身伤亡的 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第四节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制度 案例一:
某日下午,某小学学生李某在放学 回家的路上,一辆机动车超速行驶, 将李某撞倒在地,造成李某严重受伤, 肇事司机逃逸。李某随即被送往医院, 因为李某脑部严重受伤,需要支付大 量的医疗费用,李某的家庭情况十分 不好,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李某的父 母不知道该怎么办。
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 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法条外的延伸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如果因费用原因影响救治的,要由县级 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 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 国家实 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75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 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 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 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 付抢救费用;
所以,要想确保“不得因费用延误 救治”走进现实,从制度上约束急救 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严格执行 规定,是当务之急;与此同时,通过 合理的制度设计,确保由此产生的费 用问题的解决。
存在的问题:惩戒过轻不说,这里还 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如何让 那些因为费用问题被延误救治的病人及 其家属,通过合理的举证和问题反馈渠 道,达到反映问题真相的目的。
在“不得因费用延误救治”之后, 还有救治费用能否被及时补上的问题。 现实告诉我们,并不排除病人及家属 暂时支付不起费用,或者是少部分人 故意“赖账”的可能。对于这种情况, 应该提前做好未雨绸缪工作。如果理 不顺这个问题,一方面,医院会据此 为借口,消极执行这一规定;另一方 面,如果放任这种预期中的状况存在, 无疑会进一步加剧医患之间的矛盾。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法定情形出 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 基金管理机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 助基金管理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垫付。
三、社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
《交强险条例》第25条规定: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 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 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救助 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 金孳息;(五)其他资金。”
二、社会救助基ຫໍສະໝຸດ Baidu覆盖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 路交通安全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 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问题:
针对此种情况,李某的父母可 否寻求相应的救助途径?
法理分析
一、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所谓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为了保 障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肇事者 未投保等交强险无法覆盖的情形下, 能够得到最基本的社会救助而设立 的基金。基于救助基金设立的各项 法律法规,形成了救济基金制度。
救助基金包括:受害人人身伤亡的 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第四节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制度 案例一:
某日下午,某小学学生李某在放学 回家的路上,一辆机动车超速行驶, 将李某撞倒在地,造成李某严重受伤, 肇事司机逃逸。李某随即被送往医院, 因为李某脑部严重受伤,需要支付大 量的医疗费用,李某的家庭情况十分 不好,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李某的父 母不知道该怎么办。
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 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法条外的延伸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如果因费用原因影响救治的,要由县级 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 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 国家实 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75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 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 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 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 付抢救费用;
所以,要想确保“不得因费用延误 救治”走进现实,从制度上约束急救 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严格执行 规定,是当务之急;与此同时,通过 合理的制度设计,确保由此产生的费 用问题的解决。
存在的问题:惩戒过轻不说,这里还 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如何让 那些因为费用问题被延误救治的病人及 其家属,通过合理的举证和问题反馈渠 道,达到反映问题真相的目的。
在“不得因费用延误救治”之后, 还有救治费用能否被及时补上的问题。 现实告诉我们,并不排除病人及家属 暂时支付不起费用,或者是少部分人 故意“赖账”的可能。对于这种情况, 应该提前做好未雨绸缪工作。如果理 不顺这个问题,一方面,医院会据此 为借口,消极执行这一规定;另一方 面,如果放任这种预期中的状况存在, 无疑会进一步加剧医患之间的矛盾。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法定情形出 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 基金管理机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 助基金管理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垫付。
三、社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
《交强险条例》第25条规定: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 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 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救助 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 金孳息;(五)其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