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开庭前准备工作操作规程
民事案件开庭流程
民事案件开庭流程一、引言民事案件是指由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通过法院审理解决的案件。
在中国,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其中开庭是案件审理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民事案件开庭的准备工作、开庭程序以及开庭后的处理等方面详细介绍民事案件开庭流程。
二、准备工作1. 审理法院的准备在案件开庭前,审理法院根据审判计划和案件的性质确定开庭日期和时间,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律师和其他必要的参与人员。
同时,法院也根据案件的情况准备相关的文件、材料、证据等。
2. 当事人的准备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及时准备开庭所需的相关材料。
这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辩护意见书、证据材料等。
同时,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自己的权益,律师在此时需要准备相关的法律论证、辩护策略等。
三、开庭程序1. 司法警察的工作开庭前,司法警察负责维护法庭的秩序和安全。
他们会在开庭时间之前到达法庭,进行安全检查和安排当事人、观众的座位。
2. 法庭人员的介绍开庭时,法庭会介绍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职责,包括审判长、陪审员、书记员等。
3. 开庭宣告审判长宣布开庭,说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审理程序。
4. 当事人的出庭及确认开庭时,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应当到庭。
法庭会核对当事人身份并确认出庭人员的代理关系。
5. 负责人陈述案件基本事实和争议焦点开庭后,审判长会要求原告或原告代理人进行基本事实的陈述,并询问被告是否有异议。
被告或其代理人可以提出反驳意见并进行辩护。
6. 证据的提供和举证质证在开庭过程中,各方可以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原告先提供证据,被告有权进行质证。
被告紧接着提供证据,原告也有权进行质证。
7. 证人的出庭作证当事人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作证时,必须出示证人证明,如有需要,法庭可以就其作证情况进行质询。
8. 辩论当事人在提供证据结束后,有权进行辩论。
原告先进行陈述,被告随后陈述反驳意见。
9. 调解在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民事案件开庭前准备工作操作规程
民事案件开庭前准备工作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一般民事案件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书记员、庭长等参与开庭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民事案件开庭前准备工作的目的是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伸张法律正义,主持公正审判。
第四条民事案件开庭前准备工作应坚持依法、公正、审慎、高效的原则,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第五条涉及民事案件开庭前准备的程序和规定除本规程外,还应当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材料准备第六条案卷、卷内材料应按照规定进行排序,并编制目录清单,明确所涉及的案情和证据。
第七条庭审笔录、开庭报告等书面材料应认真、规范填写,无误后由相关人员签名。
第八条书面证据、鉴定报告等需要提前提交法庭的材料,应在开庭前统一收集、整理,并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
第九条各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及时登记,并确保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或回应。
第十条法官、书记员应认真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并及时发出询问函、补充材料要求等。
第三章庭前调查第十一条对于需要进一步了解案情的,法官可以视情况指定书记员、巡回法庭或人民陪审员等人员进行庭前调查。
第十二条庭前调查人员应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案情,搜集相关证据,并制作调查报告,备案核对。
第四章会议准备第十三条开庭前,法官、书记员应召开庭前会议,明确庭审程序,商讨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第十四条庭前会议应明确各参与人员的职责分工,安排庭审时间和庭内秩序,确保庭审的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庭前会议记录应详细记载参与人员的发言、意见和决定,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作为庭审的准备参考。
第五章具体操作第十六条案卷的整理、归档应按照标准程序进行,确保案件材料的安全、完整。
第十七条庭审设备的检查和调试应提前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信号的清晰可见。
第十八条庭审庭内秩序的维护,包括参观人员的管理、当事人的安排等,应有专人负责,确保庭审的安定进行。
课件:民事案件开庭前准备工作操作规程
民事案件开庭前准备工作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民事诉讼业务,特别是诉前准备工作的执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胜诉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民事一审、二审、再审诉讼程序中涉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仲裁及执行程序参照本操作规程执行。
第三条职责(一)主任主任作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对事务所及律师的民事诉讼活动承担领导责任;对重大、疑难案件的代理方案具有审批权;对主、协办律师的人员选定及案件分配、承办律师间的争议裁决享有最终决策权。
(二)办公室办公室作为事务所的行政管理部门,对事务所及律师的民事诉讼活动负有行政管理责任;对案件的收案审查、各类文书的签发登记等承担责任。
(三)承办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由事务所指派的承办律师代表事务所代理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对案件的诉讼活动承担全部责任。
主办律师对案件承担主要责任,协办律师协助主办律师完成诉讼工作。
(四)律师助理律师助理作为律师的助理人员,协助律师完成在案件承办过程中的各项辅助工作,向承办律师负责。
第二章分则(工作程序)第四条收案审查(一)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承办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主体资格的有关材料,发现当事人不具备相应诉讼主体资格时,应向委托人说明情况进行变更。
案例一:日用友捷诉青年商用车买卖合同纠纷(二)利益冲突的查询以及利益冲突解决对于拟委托本所代理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准当事人,承办律师有义务进行利益冲突的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做如下处理;1、接受准当事人的委托将与本所或本所律师构成直接利益冲突的,承办律师应将情况如实告知准当事人;准当事人如坚持要求委托的,承办律师应要求其出具明确的书面豁免函,并将该情况报主任审批决定是否接受委托;2、接受准当事人的委托将与本所或本所律师构成间接利益冲突的,承办律师应将该情况如实告知当事人;准当事人如坚持要求委托的,承办律师应要求其出具明确的书面豁免函,并将该情况报主任审批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民事庭审流程详细民事案件开庭流程及步骤
民事庭审流程详细民事案件开庭流程及步骤民事庭审是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当事人和律师来说,了解庭审流程和步骤非常重要。
下面将详细介绍民事庭审的流程和步骤,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民事庭审。
一、起诉阶段1. 提起诉讼: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诉讼请求、事实依据、证据等。
2. 立案: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起诉状进行审核,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将被受理并立案。
3. 传票送达:法院对被告送达传票,通知其到庭参加庭审。
二、开庭准备阶段1. 准备证据: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前需准备好各自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2. 申请证人传票:当事人如需证人作证,可向法院提出证人传票申请,法院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发出传票。
3. 调解准备: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如果符合条件,可能会进行调解,当事人需准备好相关调解材料。
三、开庭阶段1. 法院宣布开庭:开庭前,法院会宣布开庭时间和地点,双方当事人和律师需准时到庭。
2. 宣读起诉状和答辩状:法院在开庭时会宣读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的答辩状,并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争议事实、证据。
3. 调查举证:法庭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举证。
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申请出示证据等。
4. 听取当事人陈述:法庭会依次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的陈述,当事人应按照事实和证据讲述案情。
5. 调查核实:法庭可能会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例如调取相关证据、鉴定、调查等。
6. 证人作证:如有证人出庭作证,法庭会宣读证人证言,并给予双方当事人质询的机会。
7. 辩论:庭审进行到这一步,双方当事人和律师可以进行辩论,对对方的主张和证据进行驳斥和反驳。
8. 收集和审查证据:在庭审中,法庭会收集和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评判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9. 结案陈述:开庭的最后,双方当事人和律师可以进行结案陈述,总结自己的观点和辩护意见。
四、宣判阶段1. 审议:庭审结束后,法庭进行案件审议,法官综合考虑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进行裁决。
民事案件庭审流程
民事案件庭审流程民事案件庭审是指法院依法对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
庭审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环节,通过庭审可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介绍民事案件庭审的流程。
一、开庭前准备。
1. 法庭准备,庭审前,法庭需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核实当事人身份、准备庭审记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等。
2. 当事人准备,当事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庭,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并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准备好辩护词、证人证言等。
二、庭审程序。
1. 宣布开庭,法官宣布开庭,宣读案号、案由等相关信息。
2. 询问当事人,法官询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确认当事人身份,并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3. 当事人陈述,原告和被告依次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可以陈述事实、举证、申请调取证据等。
4. 证人出庭,如果有证人需要出庭作证,法庭会安排证人出庭作证。
5. 质证,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法官也可以对证据进行质证。
6. 辩论,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法官也可以就案件问题进行质询。
7. 最后陈述,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最后陈述,总结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8. 宣布休庭,法官宣布庭审休庭,安排下次开庭时间。
三、庭审后程序。
1. 法庭调查,法庭对庭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可能需要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或者询问相关人员。
2. 审议期间,法庭对案件进行审议,研究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3. 宣判,法庭根据审议结果宣布判决结果,当庭宣判或者择期宣判。
4. 发布判决书,法院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并公告判决结果。
以上就是民事案件庭审的流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庭审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环节,需要当事人和律师充分准备,配合法院进行庭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庭审流程详细
民事庭审流程详细民事庭审是指处理民事案件时进行的庭审程序。
下面是民事庭审的详细流程及步骤:一、开庭前准备1.法庭布置:法庭会提前安排庭审场所,并布置庭审桌椅、音响设备、法庭旗帜等。
2.准备案卷:法庭工作人员需要提前准备好相关的案卷、诉状、答辩状等。
3.安排庭位:法庭工作人员会安排好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的座位以及书记员、法官等人员的座位。
二、庭审开始1.召唤当事人:法庭工作人员会宣布庭审开始,并要求原告和被告进入法庭。
2.确定身份:法庭工作人员会确认原告和被告的身份,并记录在案。
3.宣读起诉状和答辩状:法庭工作人员会宣读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的答辩状。
4.确认争议事实和证据:法庭工作人员会要求当事人就争议事实和证据进行确认,并记录在案。
5.盘问当事人:法庭会对原告、被告进行盘问,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
6.确认举证责任:法庭会确认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应如何提供证据。
7.举证:根据法庭确认的举证责任,原告和被告会按照规定提供希望使用的证据。
8.质证:对双方提供的证据,法庭会进行质证,让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提问和辩论。
9.辩论:原告和被告的代理人会进行辩论,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10.法庭调查:如果有必要,法庭可以进行调查,例如调查现场、听取证人的陈述等。
11.特殊程序:根据具体案件需要,法庭可以采取特殊程序,例如鉴定、勘验等。
三、庭审结束1.结案陈述:在所有证据和辩论结束后,法庭会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还有其他要陈述的事项。
2.最后陈述:法庭会给双方当事人最后机会进行陈述,双方可以表达自己对庭审程序的看法。
3.法庭裁决:法庭将在庭审结束后宣布裁决,对案件作出判决或审理意见。
4.宣布庭审终结:法庭宣布庭审终结,并告知当事人是否可以上诉、上诉的程序和时限。
以上是民事庭审的详细流程及步骤,庭审的具体程序可能会因地区、案件性质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法庭会保证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庭审程序的进行。
民事案件庭审操作规程
民事案件庭审操作规程《民事案件庭审操作规程》一、庭审准备阶段1. 召开庭前会议:庭审前由审判长或者主审法官召集庭前会议,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会见,交换庭审准备材料,确认争议焦点,并约定庭审程序和时间安排。
2. 送达庭审通知:法院负责将庭审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证人。
3. 召集证人:法院负责传唤证人出庭参加庭审,并通知证人出庭时间和地点。
4. 庭审备忘录:庭审前法庭应当制作本案庭审备忘录,按照庭审程序规定的内容列清庭审程序与庭审重点事项,提高庭审效率。
5. 庭审场所布置:法庭负责对庭审场所进行布置,保证庭审的正常进行。
二、庭审过程1. 公开庭审:民事案件庭审应当公开进行,但需要保护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2. 庭审记录:庭审应当记载在案。
法院应当制作庭审记录,庭审记录应当有法院、审判员、书记员签字或者盖章,形成正式的法律文书。
3. 法庭宣布:法庭在宜人的声调下,宣布庭审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并告知在场人员有关规定。
4. 证人出庭:证人应当按照法庭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出庭,如确有正当理由不出庭,应当提出书面或者口头意见,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书面证词材料。
5. 当事人陈述:庭审中,当事人可以对磨合的事实予以说明并陈述其诉讼请求理由。
6. 法官提问:法官或者法院应当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合理的问题,了解事实、理由和证据。
7. 证据呈递: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提供证据材料,并在庭审中呈递证据。
8. 辩论阶段: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事实和理由,并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辩论。
三、庭审结论1. 校对庭审笔录:法庭应当当庭向当事人宣读本案的庭审笔录,并由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参阅和校对。
2. 结案时间:庭审结束时,法庭应当宣布结束庭审的时间,并告知有关时间依法进行结案。
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
民事诉讼第一审一般程序庭审操作规范一、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1.庭前准备工作。
书记员应先期抵达法庭,做好如下开庭前准备工作:(1)宣布:请诉讼参与人入庭就坐。
检查诉讼参与人出庭状况。
如有一方诉讼参与人未到庭旳, 应立即汇报审判长处理。
(2)宣布:请诉讼参与人出示身份证件。
到案前查对诉讼参与人旳身份。
如确认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具有专门知识旳人员(简称“专家”)出庭旳, 还应查对其身份后请其退席, 等待传唤。
(3)核算《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和《举证告知书》、《告知审判庭构成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及《告知书》以及诉状等诉讼材料旳收悉状况。
(4)公开开庭旳, 应当检查参与旁听旳人员与否适合。
如发既有未成年人(经同意旳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旳人以及其他不适宜旁听旳人旁听开庭旳, 应当请其退出法庭。
2.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书记员宣布: 目前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旳详细内容以《法庭规则》旳有关规定为准。
此外可以尤其提醒: 全体人员应当关闭和传呼机旳铃响。
3.法官入庭和汇报庭审前准备状况。
书记员宣布: 全体起立!然后引领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待法官坐定后, 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假如法官在书记员在做准备工作或宣布法庭纪律时进入法庭旳, 书记员应中断手头工作, 主持法官入庭典礼后, 再恢复手头旳工作。
准备工作就绪后, 向审判长汇报庭审前准备工作状况:(1)出庭旳诉讼参与人有: ……(2)出庭旳其他诉讼参与人有: ……(3)经同意到庭旁听采访旳新闻单位及记者有: ……最终, 书记员汇报: 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4.查对确认诉讼参与人旳身份。
在书记员已查对诉讼参与人身份旳基础上, 审判长简朴查对即可。
经征询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旳身份与否有异议。
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无异后, 即宣布:经法庭当庭查对确认, 出庭旳诉讼参与人符合法律规定, 准予参与本案旳庭审活动。
民商事案件庭审规范流程
民商事案件庭审规范流程一、庭前准备。
开庭之前呀,法官、书记员还有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都得做好准备。
法官得熟悉案件的基本情况,看看诉状、证据啥的,心里有个底儿。
书记员呢,要把法庭布置得妥妥当当的,该准备的材料,像庭审笔录纸之类的,一样不能少。
当事人和代理人也不能闲着呀。
要把自己的证据整理得明明白白的,证据清单得列清楚,就像整理自己心爱的宝贝一样。
而且得提前想好自己要陈述的观点,可不能到时候支支吾吾的。
二、庭审开始。
当大家都坐在法庭里,法槌一敲,庭审就开始喽。
1. 宣布开庭。
法官会先介绍一下自己和书记员,还有庭审的纪律。
这时候大家就得乖乖听话啦,可不能交头接耳或者乱接话茬。
就像在课堂上,老师讲话的时候咱得认真听着。
2. 核对当事人身份。
法官会一个个问当事人的名字、年龄、职业啥的,代理人也得报上自己的身份。
这就像是一场互相认识的小环节,不过可得严肃认真哦。
三、法庭调查。
这可是庭审的重头戏呢。
1. 原告陈述。
原告先发言,就像讲故事一样,把自己为啥要打官司,事情的来龙去脉,自己的诉求都讲清楚。
这时候原告可得说得有条有理的,不然大家可能都听不懂你在说啥。
比如说,你不能一会儿说这个事儿,一会儿又跳到别的事儿上,得按照顺序来。
2. 被告答辩。
被告听了原告的话,就该回应了。
被告可以反驳原告说的不对的地方,也可以承认一些事实。
不过呢,答辩也得文明礼貌,不能一上来就恶语相向。
毕竟咱们是在法庭上,得有素质。
3. 举证质证。
这个环节可有趣了。
双方就像在展示自己的法宝一样,把证据拿出来。
一方举证,另一方就得质证。
质证的时候可以说这个证据不真实啦,或者和案件没关系啦之类的。
这就像是一场证据的较量,谁的证据更靠谱,谁就更有优势。
四、法庭辩论。
这个环节就像是一场辩论赛。
双方可以围绕案件的焦点问题,比如责任的划分啦,赔偿的数额啦等等展开激烈的讨论。
双方都要尽力说出自己的道理,试图说服法官。
但是呢,也不能胡搅蛮缠,得根据事实和法律来辩论。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一、庭审准备工作1.司法人员应提前对案件材料进行研究和分析,了解争议焦点和证据情况。
2.庭务人员应按照规定准备好庭审用具和记录设备,确保庭审的正常进行。
3.法庭应按照规定调整庭审座次,确保庭审秩序。
二、庭审开场1.法官应说明庭审程序和规则,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2.法官应宣读案号、当事人信息和诉讼请求,确保程序的正常进行。
三、举证质证阶段1.原告举证:法庭应让原告充分发表陈述意见,并出示证据材料。
2.被告质证:法庭应给予被告充分质证的权利,出示证据材料。
3.证人出庭:法庭应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对证人进行严格的询问,确保证言主持真实。
4.辩论阶段:法庭应给予双方当事人辩论的机会,充分发表意见。
四、庭审记录1.庭审记录员应准确记录庭审过程中的陈述、证据和争论,确保庭审记录的真实和完整。
2.当事人对庭审记录有异议时,法庭应及时进行核对和纠正。
五、庭审调解1.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性质和双方意愿,提出调解建议。
2.双方当事人如果同意调解,法庭应及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六、案件审议1.法庭应在庭审结束后,对庭审中的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议和评估。
2.法庭应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裁决,并宣读裁决结果。
七、庭审结束1.法庭应宣布庭审结束,并告知双方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和程序。
2.法庭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提供相关法律援助的权利。
八、庭审纪律1.双方当事人和其代理人应按照庭审纪律行事,恪守庭审秩序,尊重法庭和司法人员。
2.法庭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维护庭审纪律,包括警告当事人或限制其行为。
3.法庭应保证庭审过程的公正和公开,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用以规范庭审程序,保证庭审的公正和效率。
民事诉讼开庭流程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开庭流程规定是什么一、开庭准备阶段1.举行开庭前协议会议:在开庭前,法院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协商,共同商讨诉讼事项,并达成一定的协议。
2.准备开庭材料:法院在开庭前会准备相关材料,如开庭传票、证据、调查笔录等。
二、开庭阶段1.法庭进程:当事人在指定时间进入法庭,法官宣布开庭并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
2.诉讼参与人确认:法官会确认当事人的身份,并询问当事人是否委托代理人。
3.起诉和答辩:原告会依次陈述起诉理由,并提交证据。
被告在原告陈述完毕后进行答辩,并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4.法官质证:法官会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供证据或作进一步解释。
5.争议焦点确认:法官会与当事人就争议焦点进行明确并避免无关问题的提出,以便加强案件审理的重点。
6.证据展示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可以提出证据并互相质证。
法官会对证据的合法性、可信度进行判断。
7.听证:当案件需要听取第三人证言时,法官会邀请当事人和代理人进行讯问和质证。
8.鉴定:若案件需要鉴定,法官会组织鉴定人对相关问题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9.陈述和辩论:在证据核实完毕后,法官会要求双方当事人进行陈述和辩论。
原告先陈述,被告再辩论,然后双方互驳,并可以提出异议。
10.调解和和解: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可以主动调解,希望双方能够达成和解,解决纠纷。
11.庭审结束:法官宣布庭审结束,并决定下一步的程序和时间。
三、开庭后阶段1.调查和审判:法院根据开庭审理情况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审判,并最终作出裁决或判决。
2.公告送达:法院根据裁决或判决结果,将结果通过公告或送达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3.上诉和执行:双方当事人对裁决或判决结果不满意时,可以提起上诉。
对于裁决或判决结果需要执行的,法院会开展执行程序。
以上是民事诉讼开庭流程规定的主要内容。
在实际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和复杂程度,灵活调整相关流程。
同时,当事人和代理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充分发挥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尊重法庭程序和法官的权威,以确保案件能够正义公正地得到审理。
课件:民事案件开庭前准备工作操作规程 (2)
二、在本案中,相关债权是昆山市玉山镇人人发机械五金厂(“人人发厂”)联合徕富公司向申凌公司提供58台冲床形成。
根据人人发厂与申凌公司签订的合约书、人人发公司与申凌公司签订的合约书、人人发厂与申凌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表明人人发厂与徕富公司联合供货。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申凌公司尚未支付的货款金额为1483521.00美元。
这里有一个争议焦点:申凌公司认为根据其提交的证据7,徕富公司有同意扣款45万美金。
对此,我们认为:1、徕富公司或黄逸文个人从未授权朱天裕签收支票,更没有授权朱天裕签署同意扣款45万美金的任何文件。
申凌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徕富公司对朱天裕有此项授权。
因此,朱天裕没有权利代表徕富公司签收支票,也没有任何权利代表徕富公司签署任何扣款文件。
2、从该证据所表述的文字来看,所谓扣款45万美金的依据是交货逾期及型号不符。
但事实上,按照申凌公司当庭与原告核对无误的货款支付时间及交货时间显示,本案不存在交货逾期的事实,而申凌公司当庭已经确认收到设备的型号没有任何的不符。
也就是说,所谓的扣款依据根本自始不存在。
3、申凌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陈述,扣款45万美元是以其提交的证据2“出货明细”为依据进行计算的逾期交货违约金。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这份“出货明细”是虚假的合约,是徕富公司应申凌公司的要求配合其验资而签订的。
该“出货明细”上的合同金额更是超过真实交易金额约3000万元新台币。
因此,在计算依据为虚假的情况下,计算结果如何可为“真实”?4、申凌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陈述,朱天裕是在2008年7月签收了19张支票,后改口为15张支票。
但是,该份证据落款表明的朱天裕签收时间是2008年5月31日。
而且,根据申凌公司递交的朱天裕在空白支票存根上后补的签名的编号上反映,19张支票是联号的,最后一张就是双方确定的跳票时间。
而申凌公司提供的黄逸文在其中间时间段签署的两份支票存根的时间是在最后一张支票编号以后。
湖北法院民商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
湖北法院民商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商事案件数量逐年攀升,一审普通程序庭审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规范庭审操作,提高审判质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一部详细的《湖北法院民商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
本文将围绕该规程,对湖北法院民商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庭审的各个环节进行解析,以期为当事人、律师及法院工作人员提供实用的指导。
二、湖北法院民商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概述1.庭审准备(1)庭前会议:庭前会议是为了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梳理案件争议焦点和证据材料。
在会议中,法官会就案件相关问题向当事人了解情况,明确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
(2)诉讼文书送达:法院会按照法定程序将起诉状、答辩状等诉讼文书送达给当事人,确保当事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3)当事人陈述和答辩:当事人在庭审前需提交书面陈述和答辩意见,以便法官了解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
2.庭审程序(1)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庭审的核心环节,法官会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逐一询问当事人、证人等,以便查清案件真相。
(2)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环节,原、被告双方就案件争议焦点展开辩论,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3)法官询问:法官会就案件疑点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以便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
(4)当事人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环节,原、被告双方就案件发表最后意见,为法官审理提供参考。
3.庭审结束及后续工作(1)庭审记录及签名:庭审结束后,法官会整理庭审记录,当事人需在记录上签名确认。
(2)裁判文书制作与送达:法院会根据庭审情况制作裁判文书,并按照法定程序送达给当事人。
(3)案件审限管理:法院会严格遵循法定审限规定,确保案件审理进度。
三、重点环节解析1.庭审准备环节(1)庭前会议:通过庭前会议,法官可以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梳理争议焦点,为庭审做好充分准备。
(2)诉讼文书送达:确保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信息,保障诉讼权益。
(3)当事人陈述和答辩:为庭审提供有力支持,帮助法官迅速掌握案件事实。
民事案件庭审操作规程
民事案件庭审操作规程民事案件庭审操作规程是指在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法庭、法官、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员应当遵循的一系列操作规定和流程。
该规程旨在确保庭审的公正、有序和高效进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一、庭审准备阶段1. 法庭应提前准备好庭审场所和设施,确保庭审能够正常进行。
2. 法官应提前审查案件材料,熟悉案件事实和争议点,为庭审做好准备。
二、庭审开庭阶段1. 法院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开庭,宣布庭审开始。
2. 法官应当介绍庭审程序,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确保双方能够理解。
3. 法官应当核实出庭人员的身份,记录在案,并告知当事人保留提出异议的权利。
4. 法官应当宣读起诉状和答辩状,让当事人核实案件事实和争议点。
5. 法官应当确保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自由,并保持庭审秩序,严禁辱骂、谩骂或恶意中伤。
6. 法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诉辩和证据,对庭审中的重要事实进行询问,确保监督当事人的陈述真实性。
7. 法官有权要求补充证据,或者延期传唤证人和鉴定人。
8. 法官应当适时提醒当事人在法庭规则的指导下保持理性和谦恭,礼貌待人。
三、庭审记录和质证阶段1. 法庭应当安排人员记录庭审过程,确保案件的真实记录和保存。
2. 双方当事人应根据法庭要求交换、提交或质证书证,并在法庭记录上签字确认。
四、庭审期间的暂停和中断1. 庭审过程中,如果发生了突发事件或出现案件进展相关问题,法庭有权宣布暂停或中断庭审。
2. 中断期间,双方当事人不得私自离庭,必须按照法庭要求等待庭审恢复。
五、庭审终结阶段1. 当双方当事人都完成陈述和质证后,法官应公开宣布庭审终结。
2. 法庭应当告知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据的权利和期限,并约定后续程序。
3. 法庭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提交书面陈述和意见,并告知期限。
通过制定和遵守民事案件庭审操作规程,可以确保庭审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信力。
同时,还可以为相关人员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民事案件开庭前准备工作操作规程完整
民事案件开庭前准备工作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律师办理民事诉讼业务,特别是诉前准备工作的执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胜诉率,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使用围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本所律师在中华人民国境参与民事一审、二审、再审诉讼程序中涉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行政案件、仲裁及执行案件,其程序参照本操作规程。
第三条职责(一)主任主任作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对事务所及律师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开庭前准备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对重大、疑难案件的代理方案具有审批权,对主、协办律师的人员选定及案件分配、承办律师间的争议裁决等享有决策权。
(二)办公室办公室作为事务所的行政管理部门,对事务所及律师的民事诉讼负有行政管理责任。
(三)承办律师事务所接收当事人的委托后,由事务所指派的承办律师代表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对民事案件诉讼活动的开庭前准备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主办律师对案件承担主要责任,协办律师协助主办律师完成诉讼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四)律师助理律师助理作为律师承办民事案件的助理人员,协助律师完成在案件承办过程开庭前的各项辅助工作,向承办律师负责。
第二章分则(工作程序)第四条收案审查(一)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承办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有关材料,发现当事人不具备相应诉讼主体资格时,应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及时进行变更或调整。
(二)利益冲突的查询以及利益冲突解决对于拟委托本所代理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承办律师有义务进行利益冲突的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做如下处理:1、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将与本所或本所律师构成直接利益冲突的,承办律师应将情况如实告知当事人,拒绝接受其委托。
2、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将与本所或本所律师构成间接利益冲突的,承办律师应将该情况如实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如坚持要求委托的,承办律师应要求其出具明确的书面豁免函,并将该情况报主任审批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办理民事案件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为规范民事案件办理流程,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民事案件,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案件。
三、立案1. 当事人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2. 法院对起诉状及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告知当事人。
3. 立案后,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传票等法律文书。
四、庭前准备1. 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了解案情,确定案件性质和争议焦点。
2. 承办法官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通知当事人开庭。
3. 当事人提交证据,承办法官对证据进行审查,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认定。
五、庭审1. 开庭前,承办法官向当事人告知庭审纪律、权利义务等事项。
2. 开庭时,当事人陈述事实、理由,提交证据,进行辩论。
3. 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或裁定。
六、判决与裁定1. 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
2. 当事人对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七、执行1.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2. 执行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八、结案1. 执行完毕或当事人履行完毕,案件办理终结。
2. 法院对结案案件进行归档、整理。
九、附则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程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以上操作规程,确保民事案件办理的规范化、高效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2篇一、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
二、立案阶段1.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 人民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
民事案件庭审操作规程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庭审操作规程(普通程序)第一章庭前准备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书记员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五、不准吸烟、嚼槟榔、嚼口香糖和随地吐痰;六、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
对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就座后,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已经就绪。
审判长:请坐下。
第二章庭审审判长宣布开庭:(敲法槌)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今天在此公开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XXXXXX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第一节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资格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资格。
原告(法人)向法庭报告自己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原告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报告自己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代理权限。
被告(自然人)向法庭报告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庭审程序流程
庭审程序流程庭审程序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环节,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下面将介绍一般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流程。
一、开庭准备。
1. 法官主持,庭审开始前,由法官主持庭审,宣布庭审开始,介绍出庭人员,并说明庭审程序。
2. 当事人确认,法官宣布庭审开始后,首先确认当事人身份,并核实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 举证材料准备,当事人应预先准备好相关的举证材料,并在庭审开始前提交给法院,以便法院审查。
二、证据交换。
1. 原告举证,庭审开始后,原告先进行举证,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并对证据进行说明和辩解。
2. 被告质证,原告举证完毕后,被告有权进行质证,即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辩解。
3. 法院质证,法院也有权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以保证庭审的公正和客观性。
三、当事人陈述。
1. 原告陈述,当事人进行陈述时,应客观、真实地陈述案件事实,不能歪曲事实、隐瞒真相。
2. 被告辩论,被告有权进行辩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反驳意见,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3. 法官质询,法官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进行质询,以便更好地了解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立场。
四、证人出庭。
1. 证人出庭,如果有证人需要出庭作证,法院会传唤证人到庭作证,并对证人进行询问。
2. 证人证言,证人出庭后,应如实作证,不能作伪证或者隐瞒真相,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3. 证人质询,当事人、法官和对方当事人有权对证人进行质询,以便查清事实。
五、律师辩论。
1. 原告律师辩论,原告律师有权进行辩论,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解释和说明。
2. 被告律师辩论,被告律师有权进行辩论,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并对原告律师的辩论进行反驳。
3. 法院质询,法院对律师的辩论进行质询,以便更好地了解案件情况和当事人的主张。
六、法院宣判。
1. 审理终结,庭审程序结束后,法院宣布庭审终结,法官宣布庭审暂停,待法院宣判。
2. 法院宣判,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庭审流程详细
民事庭审流程详细民事庭审是指民事案件在法院审理阶段进行的审判活动,该流程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公平地审理,并最终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
以下是民事庭审的详细步骤:一、开庭准备阶段:1.法院接到民事案件,确定开庭日期和庭审组成员,发出开庭通知。
2.原告、被告需要在规定时间内阅读案卷材料,准备相关证据和辩护意见。
二、开庭阶段:1.法庭宣布开庭,主审法官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确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并对当庭听证、调解等方式进行告知。
2.法庭追加、修改、撤销原告或被告的请求、原告或被告的质证要求或举证要求等事项。
3.原告发表诉讼请求陈述,说明案件事实、事实依据及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4.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说明自己的观点和辩护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5.法庭依法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替补表达意见,并允许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辩解进行追问。
6.法庭组织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例如勘验现场、询问证人等。
7.双方当事人陈述完毕后,法庭询问双方是否需要调解,以便达成和解协议。
8.如当事人同意调解,法庭组织调解,并在双方达成协议后进行确认并宣布庭审终结。
9.如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未达成协议,法庭将对案件进行逐项审理。
三、庭审继续阶段:1.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请求进行补充说明,提供进一步证明材料。
2.双方当事人提出质证、辩论和质证反驳,法庭组织辩论,对质证事实进行评价和询问。
3.法庭依法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4.法庭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最后陈述,并允许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关键问题进行辩解。
5.法庭询问当事人是否还有其他要陈述的事项,是否需要补充举证或辩论。
6.法庭宣布庭审终结,告知当事人可以提供陈述意见书和辩论意见书。
四、休庭阶段:1.法庭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需要休庭,以便调查取证或进行调解等工作。
2.休庭期间,法庭可能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进一步的材料或做出解释和说明。
五、宣判阶段:1.法庭根据庭审情况,分析评估证据,形成审判意见。
民事案件庭审操作规程
民事案件庭审操作规程一、引言民事案件庭审是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重要程序之一,对于确保诉讼的公正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民事案件庭审的操作流程,提高庭审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此《民事案件庭审操作规程》。
二、庭审准备阶段在案件进入庭审阶段之前,法院需要进行相应的庭审准备工作,以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
具体操作如下:2.1 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是为了确定庭审时间、庭审程序、庭审材料等事项,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庭审。
庭前会议的召开应满足以下要求:•公告召开庭前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各方诉讼参与人;•准备庭前会议议程,包括庭审日期、庭审顺序、庭审材料等内容;•召集庭前会议,记录庭前会议的讨论情况和达成的共识。
2.2 确定庭审时间和地点根据庭前会议的共识,法院应当准确确定庭审的时间和地点,并及时通知各方诉讼参与人,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
2.3 准备庭审材料庭审材料是庭审的依据,准备齐全准确的庭审材料对于庭审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法院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收集、整理、复制、发送庭审材料,确保庭审材料的准确、完整、及时。
2.4 安排庭审顺序在庭前会议的基础上,法院应当合理安排庭审的顺序,根据案情的复杂性、诉讼参与人的意见等因素进行权衡,确保庭审的有序进行。
三、庭审阶段庭审阶段是民事案件审理的主要环节,法院在庭审阶段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庭审。
具体操作如下:3.1 介绍法庭在庭审开始前,法院应当介绍法庭的组成情况,包括审判长、陪审员、书记员等人员的身份,并告知诉讼参与人有关法庭规则和庭审程序。
3.2 检查庭审材料庭审开始前,法院应当检查庭审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庭审的依据是真实有效的。
3.3 各方诉讼参与人申诉和质询在庭审过程中,各方诉讼参与人有权提出申诉和质询。
法庭应当耐心听取和记录各方的申诉和质询,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纳。
3.4 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法庭有权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询问,以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询问时,法庭应当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保障当事人和证人的权益,并确保询问过程公开、公正、合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案件开庭前准备工作操作规程————————————————————————————————作者: ————————————————————————————————日期:ﻩ民事案件开庭前准备工作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民事诉讼业务,特别是诉前准备工作的执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胜诉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使用范围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本所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民事一审、二审、再审诉讼程序中涉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行政案件、仲裁及执行案件,其程序参照本操作规程。
第三条职责(一)主任主任作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对事务所及律师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开庭前准备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对重大、疑难案件的代理方案具有审批权,对主、协办律师的人员选定及案件分配、承办律师间的争议裁决等享有决策权。
(二)办公室办公室作为事务所的行政管理部门,对事务所及律师的民事诉讼负有行政管理责任。
(三)承办律师事务所接收当事人的委托后,由事务所指派的承办律师代表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对民事案件诉讼活动的开庭前准备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主办律师对案件承担主要责任,协办律师协助主办律师完成诉讼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四)律师助理律师助理作为律师承办民事案件的助理人员,协助律师完成在案件承办过程开庭前的各项辅助工作,向承办律师负责。
第二章分则(工作程序)第四条收案审查(一)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承办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有关材料,发现当事人不具备相应诉讼主体资格时,应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及时进行变更或调整。
(二)利益冲突的查询以及利益冲突解决对于拟委托本所代理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承办律师有义务进行利益冲突的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做如下处理:1、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将与本所或本所律师构成直接利益冲突的,承办律师应将情况如实告知当事人,拒绝接受其委托。
2、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将与本所或本所律师构成间接利益冲突的,承办律师应将该情况如实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如坚持要求委托的,承办律师应要求其出具明确的书面豁免函,并将该情况报主任审批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3、拟委托的当事人的利益冲突查询以及构成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的具体协调处置,执行本所的利益冲突管理办法。
(三)时效审查当事人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或上诉人的,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或上诉是否上诉期限;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或上诉超过上诉期限的,承办律师应明确告知并拒绝接受委托。
(四)管辖审查承办律师应对当事人委托民事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进行审查;对于已经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承办律师应就受理法院的管辖级别等进行审查。
经审查,承办律师发现当事人委托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或受理案件的法院无权对该案进行管辖的,承办律师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进行变更或提出管辖异议。
第五条诉讼风险告知承办律师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通过对当事人提供资料的分析,认为当事人委托的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结果,可能无法到达当事人预期目标的,承办律师应将这一情况明确告知当事人,并就告知内容制作谈话笔录,并由当事人签署。
第六条代理事项和权限的确定承办律师与委托人签署《聘请律师合同》及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当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
变革、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七条收案后主协办律师的工作分工承办律师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经事务所指定或承办律师间协商,可分为主办律师和协办律师。
主办律师和协办律师可就案件分工、责任分配签订书面协议,该协议经各承办律师签署后附卷。
第八条证据的签收和保管承办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诉讼资料的复印件、复制件,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当事人妥善保管。
承办律师对于收到的诉讼资料应制作资料清单,由当事人、承办律师签字后附卷。
若根据案情需要或当事人要求,承办律师必须接受当事人证据原件的,应将证据复印后统一交由办公室按档案要求保管。
第九条调查举证(一)向证人调查和收集证据承办律师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其调查、收集证据;律师向证人调查和收集证据时,应有两位律师(含律师助理)共同进行调查。
承办律师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应首先告知律师身份,出示律师执业证,同时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反映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并向其说明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承办律师向证人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制作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被调查人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内容、调查笔录制作人等基本情况;还应当记明律师身份介绍,律师要求被调查人实事求是和出庭作证等内容,以及调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
承办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应当全面、准确地记录谈话内容,并交由被调查人阅读或向其宣读。
如有补充,应由被调查人在修改、补充处签字、盖章或按指纹确认。
经确认无误后,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盖章或按指纹确认。
被调查人为单位的,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承办律师应要求被调查人在律师调查笔录上签署或确认下述文字:“以上笔录阅读过,与本人的陈述一致。
”(二)向国家机关调查和收集证据承办律师从国家机关抄录、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应尊重事实和忠实于原件,并经该国家机关确认。
(三)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调查和收集证据案件确有需要并经当事人同意和主任审批后,承办律师可以委托被调查对象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调查和收集证据。
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调查和收集证据时,承办律师应当制作律师事务所书面委托书,并简要说明案件的基本情况,提出调查的内容、目的、对象和要求。
第十条证据的初步审查和整理承办律师对先行调查、收集的证据在起草诉状等诉讼文书以前应进行审慎审查和整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一)证据的来源;(二)证据的形成和制作;(三)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四)证据的种类;(五)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六)证据要证明的事实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七)证据间的关系;(八)证据提供者的基本情况;(九)证据提供者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的关系;(十)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十一)证据的证明力。
第十一条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承办律师应收集并全面运用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防止在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引用失效或法律效力较低的相关法律条款而导致败诉,确保在诉讼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起草诉状承办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起草诉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准备:(一)确定被告的主体身份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二)确定诉讼请求事项;(三)提供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和消灭等事实及证据;(四)确定原告方依据民事法律关系已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及证据;(五)确定被告方未依据民事法律关系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或者应承担民事责任及证据;(六)确定债权、债务的数据及相应证据;(七)支持诉讼主张的法律依据;(八)其他应当提供的事实与理由。
第十三条起草答辩状承办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起草答辩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准备:(一)确定原告的主体身份是否符合诉讼主体资格并提供相关证据,确定答辩人是否为适格的被告主体,并提供相关证据;(二)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项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概括性的意见;(三)提供证明民事法律关系局已发生、变更和消灭等事实及证据是否与原告的诉理由相一致;(四)提供答辩方已依据民事法律关系履行的相关法律义务及证据或不能完全履行法律义务的正当理由;(五)确定债权、债务的数据及相应证据是否与原告的诉求理由相一致;(六)支持答辩方诉讼主张的法律依据;(七)其他应当提供的事实与理由。
第十四条起草反诉状承办律师在确定是否代理当事人提起反诉以前应确认该项反诉是否符合以下法定条件: (一)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二)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三)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能适用同种类诉讼程序;(四)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
反诉状的准备内容参照本操作规程的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五条整理证据材料和编制证据目录承办律师在向法院提交诉状前,应整理证据材料,并按分组、分类要求编制证据目录。
证据如分次分批提供的,应当按证据目录顺序统一编号,先后提供的证据不得互相矛盾,编号混乱。
证据目录或清单应当编制页码,并编制证据序号。
承办律师对收集的证据目录应提供每份证据概要的证明目的,凡是向法院所提交的证据,应以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否定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最终目的。
第十六条与当事人确认诉讼文书在承办律师向法院递交诉状等法律文书以前,承办律师应与当事人协商并确认诉讼文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并要求当事人确认:(一)确认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二)确认或否定诉讼请求事项。
(三)确认或否定诉讼请求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1、对拟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2、固定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对其争议焦点进行明确、简化;3、确认是否对诉讼文书进行补正或修改;4、确认引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是否适当。
(四)确认当事人是否同意和解,积极进行调解准备。
承办律师与当事人的讨论必须进行书面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十七条财产保全(一)承办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二)承办律师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前,应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
(三)承办律师需告知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告知申请不当的法律结果。
(四)如采取诉前保全,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起诉诉讼。
(五)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承办律师应审查以下事项:1、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三申请是否错误;2、财产保全是否限于请求的范围;3、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4、财产保全裁定是应申请人申请作出,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5、是否申请复议;6、申请人提供了足够和有效担保后,法院仍不解除保全措施时,律师可依据当事人要求向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出异议。
(六)被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提供相应的担保,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证据保全(一)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律师应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代理其向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二)律师申请证据保全,应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三)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四)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五)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承办律师到场,律师应当及时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