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工具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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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 交易专员需严格按照衍生工具交易出现变动时的措施操作,防范风险。
第16条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证券投资专员的事项安排。
1.分析衍生工具交易的持有头寸价值,撰写报告并上交证券部经理。
2.及时从衍生工具代理商的手中取得衍生工具交易的原始凭据并保管。
3.记录衍生工具交易的内容。
第17条 企业的风险信息系统对衍生工具实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立即报告给主管领导进行处理。
1.交易专员的交易限额为××万元。
2.证券部经理可批准的交易限额为××万元。
3.财务总监可批准的交易限额为××万元。
4.总裁可批准的交易限额为××万元。
第10条 交易专员在进行衍生工具交易时,交易额超过自己的交易限额必须向主管领导请示,否则后果由交易专员承担。
第11条 各级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自己的权限批示交易限额,严禁越权,否则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或协议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第4条 本制度所称的金融工具,是指形成本企业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或协议。
第2章 衍生工具交易的授权与风险管理
第5条 衍生工具交易的授权程序。
1.总裁授权财务总监全权负责衍生工具交易的管理。
2.财务总监授权证券部经理负责衍生工具的管理。
3.证券部经理授权交易专员负责衍生工பைடு நூலகம்具体的交易。
第6条 衍生工具交易的授权采用以书面形式表现的逐级授权与职务说明书相结合的方法,禁止越级授权与口头授权。
第7条 衍生工具风险管理内容。
1.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衍生工具的投资风险进行评估。
2.严格遵循衍生工具投资的授权与审批制度。
3.严格控制衍生工具交易的限额。
4.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对衍生工具交易的实时监控。
第8条 衍生工具交易风险评估时需考虑下列因素。
1.衍生工具及其交易活动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
2.数据收集系统的能力。
3.评估方法、局限性以及企业理解其结果的能力。
第3章 衍生工具交易的限额规定
第9条 衍生工具交易的限额规定。
制度名称
衍生工具交易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企业对衍生工具业务的管理,减少衍生工具业务带来的风险,提高收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对衍生工具交易的管理与控制。
第3条 本制度中的衍生工具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或协议。
1.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或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第5章 附则
第20条 本制度由总裁办公室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总裁办公室。
第21条 本制度自总裁审批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第18条 企业的审计人员定期审计的内容。
1.审计财务人员的记账凭证与衍生工具的交易内容是否一致。。
2.审计企业衍生工具交易账户中的往来资金是否规范。
3.评价、监督衍生工具的风险控制程序和政策,定期撰写报告。
第19条 董事会定期对企业现行的衍生工具业务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确保其与企业的资本实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一致。
第12条 衍生工具交易的额度达××万元时,必须出具报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操作。
第4章 衍生工具交易的审批与控制
第13条 衍生工具业务的审批程序参照《衍生工具业务报告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批时需逐级审批,禁止越级审批。
第14条 证券部经理与交易专员需在衍生工具交易前对衍生工具认真分析,设置止损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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