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辞职、辞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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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辞退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员工的离职管理,维护正常的人才流动秩序,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职责
1. 人力资源部是员工离职的归口管理部门。
2. 财务部负责离职员工工资审核、发放和借款的结算。
3. 员工所在部门负责工作交接和员工辞退、自动离职等的申报。
第四条内容
4.1 定义
4.1.1 公司员工离职分为: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终止试用、合同期满。
4.1.2 各种离职情况定义:
4.1.2.1辞职:员工因个人原因或意愿提出申请辞去现有工作,属员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4.1.2.2辞退:员工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4.1.4.3.自动离职:员工擅自离职,自行解除与公司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
4.1.2.4终止试用:员工在试用期内试用不合格,或试用期内违反公司相关规定,构成辞退、自动离职等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
4.1.2.5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有一方不再续签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
4.2 辞职管理
4.2.1 员工在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为6个月)内提出辞职必须提前3天,并做好工作交接。
4.2.2 试用期满,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应提前30日提交书面辞职申请表,凡中高层管理人员、涉及关键项目和生产工艺技术机密人员及物资采购、外协厂家管理等人员辞职,必须至少提前两个月提出辞职申请,做好工作交接,此期间公司可酌情安排其它工作,离职前须由相关部门进行离职审计后方可离职。
4.4.3. 辞职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后,必须提前人力资源部备案,如由于特殊原因部门领导未签字的,各部门先以邮件的形式告知。未提前备案或告知的,将视为未提前通知。
4.2.4 审批流程:
4.2.4.1 经理及以上人员审批流程:
由员工本人填写《附表1:员工辞职申请表》——>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人力资源部审批——>上报集团总裁或授权审批人审批
4.2.4.2 其余人员审批流程:
由员工本人填写《附表1:员工辞职申请表》——>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人力资源部审批。
4.3 辞退、自动离职管理
4.3.1 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违纪警告,并可要求员工做出书面检讨:
1)违反《考勤管理办法》迟到、早退、混加班、虚报加班者,每出现一次记违纪警告一次;
2)考勤未打卡:每月超过两次的自第三次起,每出现一次记违纪警告一次;旷工没有达到辞退条件的;
3)工作时间内处理私人事务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
4)工作不细致,作业出现不应有的差错或延误;违规堆放物品、废料,影响工作效率。
5)非故意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直接责任者;
6)品行不端、行为不检、服务不佳,影响公司形象和声誉者;
7)拒绝保安人员的合理、合法的指令或检查;
8)故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或休息,不听劝阻者;
9)在工作时间之外,在工作场所吵架、嬉闹及扰乱工作秩序,情节轻微者;
10)不按规定做好交接班而先行下班者;
11)未经领导同意擅自离岗,玩忽职守,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
12)疏于监督、管理失当或伪造、谎报、隐瞒事实,情节轻微者;
13)工作失职,不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情节轻微者;
14)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者;
15)不注意资源节约,铺张浪费,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情节轻微者;
16)由于其它类似原因者。
4.3.2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公司有权给予辞退,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凡违反4.3.1条所列规定,所在部门进行书面违纪警告后出现以下情况者:
a.个人拒绝书面检讨或不在违纪通报上签字确认,经教育不改者;
b.做出书面检讨后在一年内重犯者;
c. 12个月内,因其它违纪情况受到累计三次(含)以上书面违纪警告者。
2)在辞职通知期内故意消极怠工或故意损坏财物以达到早日离职目的者;
3)员工连续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三天(含)以上、三个月之内累计旷工五天(含)以上者;
4)多次违反本部门其它相关规定者;
5)伪造个人资料者(如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计生证、体检表等);虚报个人情况
者(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经历、身体状况等);
6)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社保关系者;
7)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者;
8)在公司内外公开场合、报刊杂志、大众传媒及互联网上恶意散布或张贴有损公司形象和他人声誉的言论、文字,传播不负责任言语,向同事鼓吹任何反动政治理论者;
9)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躺卧偷闲、睡觉、吵架、嬉闹、打牌等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务行为恶劣者,或者扰乱工作秩序、妨碍正常办公,给公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者;
10)在工作时间之外,在工作场所吵架、嬉闹及扰乱工作秩序、或者发生有安全隐患的行为,情节严重者;
11)在公司内外聚众赌博者、无理取闹、聚众或酗酒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公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者;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2)对检举人、执法人和管理者图谋报复,蓄意殴打、敲诈勒索或伤害他人,在工作上故意不予配合、刁难、阻挠者;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13)以暴力、威胁、恐吓、骚扰、污蔑等手段对领导、同事或客户进行不法行为;或雇请外人威胁、殴打公司员工者;
14)毁坏公司声誉,破坏、隐藏、盗窃及抢劫公司或他人财物者;
1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罚如拘留、劳动教养或判刑者(无论在公司内或公司外);
16)损坏公司及宿舍设施、设备等公司财产,给公司造成损失者;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17)将公司客户资源、信息提供给其他单位者;
18)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佣金、贵重礼物或有其它不正当行为者;
19)贪污、挪用公款公物,损公肥私者;
20)伪造账目,通过非正当途径开具虚假金融票证,虚报费用者;
21)工作中投机取巧,隐瞒蒙蔽,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为他人牟利者;
22)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檔、领导签名,或盗用、利用公司资源从事私人事务者;
23)不执行或违反公司首检、抽检、自检、互检等检验要求,造成生产过程失控或售后出现质量问题等情节严重者;
24)私自伪造、涂改公司的任何报告或记录;
25)制造事端,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者;
26)不服从正常工作分配、调动和加班安排,不听从指挥,不接受监督,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27)故意疏忽主管人员的合理合法指令或分配的工作,消极怠工,不按时按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给生产造成不良后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