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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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日期

劳动合同法实施日期

案情:

王某于2004年4月1日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限到2008年4月1日止,王某月收入为3000元。双方合同到期后未再续订合同。王某认为自己的合同是2008年4月1日终止的,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公司给予四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公司认为只能给予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双方发生争议。请问,王某的经济补偿金应如何计算?

律师点评:

一、王某的劳动合同跨越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日期,故对于王某的经济补偿金应分段计算。

法律依据为:

《劳动合同法》第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故依据此款规定,王某的劳动合同自2004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为一个阶段,此阶段中的经济补偿应依据劳动部颁布的《违反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进行确定和计算。而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4月1日,《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经济补偿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确定和计算。

二、如何计算?

第二阶段: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的规定,对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六个月的,给予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结论:故公司给予王某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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