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问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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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食药监发〔2010〕7号

宁陕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首问负责制度》、《服务承诺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挂牌上岗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结合实际,对我局的《首问负责制度》等五项制度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领会,切实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政务工作制度通知

宁陕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3月31日印发

共印6份

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首问负责人是指服务对象到本局或通过电话办事、咨询、投诉所接触到的第一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服务对象办事及联系工作,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服务对象的询问。

第四条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应当热情相待。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应当引领到相关人员办理或主动告知与某个人员联系;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但有关人员不在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应将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内容登记清楚,并负责转交给有关人员。有关人员阅知登记内容后应尽快与服务对象联系,了解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解决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事项。

第五条服务对象需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六条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

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执法能力,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公开。在行政执法、处理行政事务、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接待来访群众等直接面对社会履行公务或向公众提供服务时,将职能范围、法规依据、工作程序、办事规则、服务标准、办理时限、廉洁自律规定等,利用政府信息网站、印发办事服务指南等方式向社会和公众公开。

第三条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执法应做到廉洁、高效、公开、公正。

第四条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来局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的,必须一次性告知其事项受理的依据、时限、需提供的材料,或告知不予受理、办理的理由。

第五条限时办结。服务对象来局办事时,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承办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因故不能及时办结的需说明原因。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耐心解释,做好思想工作。

第六条实行首问责任制。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或打电话咨询、举报、投诉、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必须承担

解答、办理、转交或引导的责任。

第七条文明服务。工作人员在接待办事、来访人员接听电话时,遵守服务礼仪规范,文明礼貌、主动热情、周到诚恳。

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进机关作风,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市局、县委、县政府布臵安排的工作任务,必须在一周内拿出工作方案,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并上报办理结果。

第三条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人员一般应2月内办理完结,按期上报办理结果。

第四条上报机关和领导批示、批办、交办的事项,一般在两周内办理完结,另有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结,并上报办理结果。

第五条服务对象来局办事时,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承办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因故不能及时办结的要说明原因。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耐心的解释,做好思想工作。

第六条无故超过承诺服务时限时,追究相关人员及的责任。

挂牌上岗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局工作人员在机关办公期间,实行挂牌上岗制度。

第三条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办公桌上要摆放桌牌,桌牌要标明姓名、职务、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是否共产党员岗、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单位所有正式工作人员上班应佩戴标有本人职务及姓名、编号和贴有照片的身份片(或称胸牌)。

第四条每个工作人员的桌牌和胸牌由办公室统一制作,必须做到规范得体、整齐划一,挂牌上岗后要注意文明礼貌,保持服装整洁,仪表大方,举止文明

第五条对所配发的桌牌(胸卡)要妥善保存,不得转借,不准涂改、损坏;离岗前应将胸牌交回;如果丢失,要及时告知局办公室并交费补牌。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正确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宁陕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错误,需追究过错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坚持有错必究、责罚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审批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超越或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时限的;

(二)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三)实施了明显违法的行为或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有过错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通过下列途径发现:

(一)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二)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

(四)依法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

(六)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七)其他途径。

第六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措施为:批评教育、书面检讨、停止执行职务、追偿、年度不予考核、延期晋级晋职、调离行政岗位直至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措施,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七条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当依法认定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因徇私枉法、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是经主管人员批准,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责任;

(三)由于直接责任人员的故意行为致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审批、审核失误的,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由于过错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并由本机关进行赔偿的,对责任人员确定追偿数额时,依据赔偿数额和过错人责任大小,责成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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