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效力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规范性法律文件:普遍、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即通常的法律 规范性法律文件:普遍、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具有法律效力,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能反复适用的法律文 件。如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营业执照、结婚证 如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营业执照、 等。
《美国宪法》:溯及既往的法律不得通过之 美国宪法》 法国民法典》 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 《法国民法典》: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
例外:大多数国家有条件地否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而采用“ 例外:大多数国家有条件地否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而采用“从旧兼 从轻”原则。 从轻”原则。
如为解决我国1979年旧刑法和1997年现行刑法之间的矛盾问题, 如为解决我国1979年旧刑法和1997年现行刑法之间的矛盾问题,新刑 我国1979年旧刑法和1997年现行刑法之间的矛盾问题 法的溯及力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法的溯及力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四章 法的效力
3、通行标准 不同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法的溯及力采用不同的原则 近现代,各国从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角度出发, 近现代,各国从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角度出发,从维护社 会关系的角度出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已成为大多数国家 会关系的角度出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已成为大多数国家 采用的原则
第四章 法的效力
三、法的域外效力 概念:法的效力及于制定的国家所管辖的领土范围之外。 1、概念:法的效力及于制定的国家所管辖的领土范围之外。 原因: 2、原因:国家主权原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 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 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 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居住在本国领域,一律适用居住国的法律,但有关公民义务, 居住在本国领域,一律适用居住国的法律,但有关公民义务,民法中的婚 家庭、继承,刑法中有特殊规定的某些犯罪,一般要适用国籍国法。 姻、家庭、继承,刑法中有特殊规定的某些犯罪,一般要适用国籍国法。
第四章 法的效力
三、我国法律的对人效力 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 (1)在中国领域内 )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原则上仍适用中国法律, (2)在国外 )在国外——原则上仍适用中国法律,但当中国法律与所在国 原则上仍适用中国法律 的法律发生冲突时,要区别不同的情况和具体的国际条约、 的法律发生冲突时,要区别不同的情况和具体的国际条约、协定 及国内法的规定,来确定适用中国法还是外国法。 及国内法的规定,来确定适用中国法还是外国法。
第四章 法的效力
第四章 法的效力
第一节 法的效力概述 第二节 法的时间效力
第三节 法的空间效力
第四节 法的对人效力
第四章 法的效力
第一节 法的效力概述
一、概念:法律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力或拘束力。 概念:法律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力或拘束力。 广义:所有法律文件的效力, 1、广义:所有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 律文件,均具有法的效力。 律文件,均具有法的效力。
第四章 法的效力
四、法律溯及力 概念:法律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 1、概念:法律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 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新的法律就具有溯及力—— 溯及既往” ——“ 如果适用,新的法律就具有溯及力——“溯及既往”原则 如果不适用,新的法律就没有溯及力—— 不溯及既往” ——“ 如果不适用,新的法律就没有溯及力——“不溯及既往”原则 2、法律溯及力的原则 从新原则: (1)从新原则:新法颁布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一律适用 从旧原则: (2)从旧原则:新法颁布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一律不适用 从新兼从轻原则: (3)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颁布后,原则上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适 用,除非旧法处罚轻于新法处罚 从旧兼从轻原则: (4)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颁布后,原则上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 适用,除非新法处罚轻于旧法处罚
2、狭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本章讨论 狭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本章讨论 —— 规范性法律文件: 规范性法律文件:其约束力的范围是针对不特定主体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其约束力的范围是特定的主体,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其约束力的范围是特定的主体,如判决书 具有法的效力的法律必须是现行法 现行法, 具有法的效力的法律必须是现行法,不包括历史上的
1982.2公布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0条规定“本细则以 公布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条规定“ 公布的 条规定 Add Your Text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公布日期为生效日期”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公布日期为生效日期”。
4、自法律试行之日起生效 、
由于缺乏足够的立法经验,所以可能采用“试行” 由于缺乏足够的立法经验,所以可能采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试行”的办法来综合评价某一 Add Your Text 法律的实际效果,以便为正式的立法创造条件。 法律的实际效果,以便为正式的立法创造条件。 所有试行的法律都是自试行之日起生效, 所有试行的法律都是自试行之日起生效,试行日一般由法律或法规自身规 定或另行颁布法律、法规加以规定。 定或另行颁布法律、法规加以规定。
第四章 法的效力
第三节 法的空间效力
一、概念:指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即在什么空间范围内可以发挥其效 概念:指法生效的地域范围, 力。 一般情况,一国的法律在其主权范围内有效——域内效力; 域内效力; 一般情况,一国的法律在其主权范围内有效 域内效力 特殊情况下,一国法律在其主权范围外也能产生效力——域外效力 特殊情况下,一国法律在其主权范围外也能产生效力 域外效力 二、法的域内效力 基于国家主权而产生 主权领域包括国家领土、领海、领空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领域(驻外 主权领域包括国家领土、领海、领空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领域( 使馆、航行或停泊在任何地方的本国船舶及飞机内) 使馆、航行或停泊在任何地方的本国船舶及飞机内) 1、在全国范围内生效: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 、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2、在局部地区生效: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 、在局部地区生效:
第四章 法的效力
二、法的效力范围 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制定法,在什么时间、 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制定法,在什么时间、何种空间以及对于 何种对象有效,从而产生行为拘束的后果。 何种对象有效,从而产生行为拘束的后果。
1
任何法律不 具有永久的约 束力。 束力。 法律有产生 约束力和丧失 约束力的时间 范围。 范围。
第四章 法的效力
2、“属地主义”原则:法对人的效力以地域为准,不论本国人或外国 属地主义”原则:法对人的效力以地域为准, 以地域为准 凡在本国领域内的,一律适用本国法律。 人,凡在本国领域内的,一律适用本国法律。 缺陷: 缺陷:对于身处外国的本国人,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 对发生在国外的、侵犯本国利益的行为,缺乏有效约束。 3、“保护主义’原则:以维护本国利益为根据,不管是什么国籍的人 保护主义’原则:以维护本国利益为根据, 在什么地方的行为,只要侵害了本国的利益, ,在什么地方的行为,只要侵害了本国的利益,就是用本国的法律 。 缺陷: 缺陷:虽然强调了对本国利益的保护,却容易发生挑战其他国家主 权的情形。 4、“折中主义”原则:现代国家多采用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 、 折中主义”原则:现代国家多采用以“属地主义”为基础, 属人主义”为补充,兼及“保护主义” 折中主义”原则。 属人主义”为补充,兼及“保护主义”的“折中主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97.3.14由全国人大通过,同日由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3.14由全国人大通过, 由全国人大通过 公布,但生效日期是1997.10.1 1997.10.1。 公布,但生效日期是1997.10.1。
第三章 法的渊源与分类
3、参照其他法律确定确定本法律的生效时间 、 Add Your Text ——某些法律的目的在于辅助其他法律的应用,所以需比照其所辅助 某些法律的目的在于辅助其他法律的应用, 某些法律的目的在于辅助其他法律的应用 的法律确定自身的生效时间
我国公民和法人在域外所发生的民事关系, 我国公民和法人在域外所发生的民事关系,依照我国法律和我国所签 订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国际惯例,应当适用本国法律的, 订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国际惯例,应当适用本国法律的,也适用我 国民事法律的规定
第四章 法的效力
第四节 法的对人效力
一、概念:一个国家的法律对哪些人有效的问题。 概念:一个国家的法律对哪些人有效的问题。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二、对人效力的原则 1、“属人主义”原则:法人的效力以国籍为准,适用于本国人,不适 以国籍为准, 、 属人主义”原则:法人的效力以国籍为准 适用于本国人, 用于外国人 (1)本国人无论居住在国内还是国外,本国法律均有效; )本国人无论居住在国内还是国外,本国法律均有效; (2)外国人即使生活在本国领域内,也不适用本国法。 )外国人即使生活在本国领域内,也不适用本国法。 缺陷: 缺陷:不约束生活在本国领域的外国人,而对生活在其他国家并且 受到所在国法律约束的本国人而言,本国法虽然加以约束,实际上却 难以实现。
2
明确了法律 产生约束力的 地域因素, 地域因素,效 力领域之外的 可以摆脱其约 束力。 束力。
3
法律对何种 法律主体具有 约束力
时间效力
空间效力
对人效力
第四章 法的效力
第二节 法的时间效力
一、含义:指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于其生效 含义:指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 前的事件或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前的事件或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二、法的生效时间 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最普遍 1、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最普遍 2、法律本身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 ————新旧法之间需要一定的衔接 新旧法之间需要一定的衔接, ————新旧法之间需要一定的衔接,需要给予司法机关相应的准备 时间。 时间。
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的, 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的,其民事行为能力可 以适用居住过的法律。 以适用居住过的法律。
第三章 法的效力
2、对外国公民的效力(包括无国籍人和多重国籍人) 对外国公民的效力(包括无国籍人和多重国籍人) 在中国境内——一般适用中国法律,除另有规定( ——一般适用中国法律 (1)在中国境内——一般适用中国法律,除另有规定(外交特权和豁 免权) 免权) 在中国境外——一般无效, ——一般无效 (2)在中国境外——一般无效,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Add Your Text
5、自法律文件达到之日起生效 、
《法国民法典》规定,在首都自公布的次日生效,外地则按距发布地的 法国民法典》规定,在首都自公布的次日生效, 距离计算,每百公里增加1天 距离计算,每百公里增加 天。
Add Your Text
第四章 法的效力
三、法的失效时间 法的失效:也称法的效力终止或法的废止,是指法的效力消灭, 1、法的失效:也称法的效力终止或法的废止,是指法的效力消灭,不能再加 以适用的情况。 以适用的情况。 两种方式: 2、两种方式: 明示的废止: (1)明示的废止: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明确的方式宣布某一法律失效 A、新法律取代旧法律,并同时宣布旧法废止; B、有关机关颁布文件,宣布某个法律废止。 默示的废止:虽然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并未明确宣告某一法律失效, (2)默示的废止:虽然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并未明确宣告某一法律失效, 但由于某些特定条件的存在,使得这些法律不再具有法的效力。 但由于某些特定条件的存在,使得这些法律不再具有法的效力。 A、新法公布,依据“同类法新法优于旧法”,旧法自然失去效力; B、法律调整的对象消失或法律明显不适应新的形势,在社会生活中不再发生作 用而自动失去效力; C、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法律即行废止。
《美国宪法》:溯及既往的法律不得通过之 美国宪法》 法国民法典》 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 《法国民法典》: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
例外:大多数国家有条件地否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而采用“ 例外:大多数国家有条件地否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而采用“从旧兼 从轻”原则。 从轻”原则。
如为解决我国1979年旧刑法和1997年现行刑法之间的矛盾问题, 如为解决我国1979年旧刑法和1997年现行刑法之间的矛盾问题,新刑 我国1979年旧刑法和1997年现行刑法之间的矛盾问题 法的溯及力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法的溯及力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四章 法的效力
3、通行标准 不同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法的溯及力采用不同的原则 近现代,各国从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角度出发, 近现代,各国从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角度出发,从维护社 会关系的角度出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已成为大多数国家 会关系的角度出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已成为大多数国家 采用的原则
第四章 法的效力
三、法的域外效力 概念:法的效力及于制定的国家所管辖的领土范围之外。 1、概念:法的效力及于制定的国家所管辖的领土范围之外。 原因: 2、原因:国家主权原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 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 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 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居住在本国领域,一律适用居住国的法律,但有关公民义务, 居住在本国领域,一律适用居住国的法律,但有关公民义务,民法中的婚 家庭、继承,刑法中有特殊规定的某些犯罪,一般要适用国籍国法。 姻、家庭、继承,刑法中有特殊规定的某些犯罪,一般要适用国籍国法。
第四章 法的效力
三、我国法律的对人效力 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 (1)在中国领域内 )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原则上仍适用中国法律, (2)在国外 )在国外——原则上仍适用中国法律,但当中国法律与所在国 原则上仍适用中国法律 的法律发生冲突时,要区别不同的情况和具体的国际条约、 的法律发生冲突时,要区别不同的情况和具体的国际条约、协定 及国内法的规定,来确定适用中国法还是外国法。 及国内法的规定,来确定适用中国法还是外国法。
第四章 法的效力
第四章 法的效力
第一节 法的效力概述 第二节 法的时间效力
第三节 法的空间效力
第四节 法的对人效力
第四章 法的效力
第一节 法的效力概述
一、概念:法律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力或拘束力。 概念:法律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力或拘束力。 广义:所有法律文件的效力, 1、广义:所有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 律文件,均具有法的效力。 律文件,均具有法的效力。
第四章 法的效力
四、法律溯及力 概念:法律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 1、概念:法律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 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新的法律就具有溯及力—— 溯及既往” ——“ 如果适用,新的法律就具有溯及力——“溯及既往”原则 如果不适用,新的法律就没有溯及力—— 不溯及既往” ——“ 如果不适用,新的法律就没有溯及力——“不溯及既往”原则 2、法律溯及力的原则 从新原则: (1)从新原则:新法颁布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一律适用 从旧原则: (2)从旧原则:新法颁布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一律不适用 从新兼从轻原则: (3)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颁布后,原则上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适 用,除非旧法处罚轻于新法处罚 从旧兼从轻原则: (4)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颁布后,原则上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 适用,除非新法处罚轻于旧法处罚
2、狭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本章讨论 狭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本章讨论 —— 规范性法律文件: 规范性法律文件:其约束力的范围是针对不特定主体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其约束力的范围是特定的主体,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其约束力的范围是特定的主体,如判决书 具有法的效力的法律必须是现行法 现行法, 具有法的效力的法律必须是现行法,不包括历史上的
1982.2公布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0条规定“本细则以 公布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条规定“ 公布的 条规定 Add Your Text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公布日期为生效日期”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公布日期为生效日期”。
4、自法律试行之日起生效 、
由于缺乏足够的立法经验,所以可能采用“试行” 由于缺乏足够的立法经验,所以可能采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试行”的办法来综合评价某一 Add Your Text 法律的实际效果,以便为正式的立法创造条件。 法律的实际效果,以便为正式的立法创造条件。 所有试行的法律都是自试行之日起生效, 所有试行的法律都是自试行之日起生效,试行日一般由法律或法规自身规 定或另行颁布法律、法规加以规定。 定或另行颁布法律、法规加以规定。
第四章 法的效力
第三节 法的空间效力
一、概念:指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即在什么空间范围内可以发挥其效 概念:指法生效的地域范围, 力。 一般情况,一国的法律在其主权范围内有效——域内效力; 域内效力; 一般情况,一国的法律在其主权范围内有效 域内效力 特殊情况下,一国法律在其主权范围外也能产生效力——域外效力 特殊情况下,一国法律在其主权范围外也能产生效力 域外效力 二、法的域内效力 基于国家主权而产生 主权领域包括国家领土、领海、领空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领域(驻外 主权领域包括国家领土、领海、领空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领域( 使馆、航行或停泊在任何地方的本国船舶及飞机内) 使馆、航行或停泊在任何地方的本国船舶及飞机内) 1、在全国范围内生效: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 、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2、在局部地区生效: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 、在局部地区生效:
第四章 法的效力
二、法的效力范围 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制定法,在什么时间、 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制定法,在什么时间、何种空间以及对于 何种对象有效,从而产生行为拘束的后果。 何种对象有效,从而产生行为拘束的后果。
1
任何法律不 具有永久的约 束力。 束力。 法律有产生 约束力和丧失 约束力的时间 范围。 范围。
第四章 法的效力
2、“属地主义”原则:法对人的效力以地域为准,不论本国人或外国 属地主义”原则:法对人的效力以地域为准, 以地域为准 凡在本国领域内的,一律适用本国法律。 人,凡在本国领域内的,一律适用本国法律。 缺陷: 缺陷:对于身处外国的本国人,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 对发生在国外的、侵犯本国利益的行为,缺乏有效约束。 3、“保护主义’原则:以维护本国利益为根据,不管是什么国籍的人 保护主义’原则:以维护本国利益为根据, 在什么地方的行为,只要侵害了本国的利益, ,在什么地方的行为,只要侵害了本国的利益,就是用本国的法律 。 缺陷: 缺陷:虽然强调了对本国利益的保护,却容易发生挑战其他国家主 权的情形。 4、“折中主义”原则:现代国家多采用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 、 折中主义”原则:现代国家多采用以“属地主义”为基础, 属人主义”为补充,兼及“保护主义” 折中主义”原则。 属人主义”为补充,兼及“保护主义”的“折中主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97.3.14由全国人大通过,同日由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3.14由全国人大通过, 由全国人大通过 公布,但生效日期是1997.10.1 1997.10.1。 公布,但生效日期是1997.10.1。
第三章 法的渊源与分类
3、参照其他法律确定确定本法律的生效时间 、 Add Your Text ——某些法律的目的在于辅助其他法律的应用,所以需比照其所辅助 某些法律的目的在于辅助其他法律的应用, 某些法律的目的在于辅助其他法律的应用 的法律确定自身的生效时间
我国公民和法人在域外所发生的民事关系, 我国公民和法人在域外所发生的民事关系,依照我国法律和我国所签 订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国际惯例,应当适用本国法律的, 订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国际惯例,应当适用本国法律的,也适用我 国民事法律的规定
第四章 法的效力
第四节 法的对人效力
一、概念:一个国家的法律对哪些人有效的问题。 概念:一个国家的法律对哪些人有效的问题。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二、对人效力的原则 1、“属人主义”原则:法人的效力以国籍为准,适用于本国人,不适 以国籍为准, 、 属人主义”原则:法人的效力以国籍为准 适用于本国人, 用于外国人 (1)本国人无论居住在国内还是国外,本国法律均有效; )本国人无论居住在国内还是国外,本国法律均有效; (2)外国人即使生活在本国领域内,也不适用本国法。 )外国人即使生活在本国领域内,也不适用本国法。 缺陷: 缺陷:不约束生活在本国领域的外国人,而对生活在其他国家并且 受到所在国法律约束的本国人而言,本国法虽然加以约束,实际上却 难以实现。
2
明确了法律 产生约束力的 地域因素, 地域因素,效 力领域之外的 可以摆脱其约 束力。 束力。
3
法律对何种 法律主体具有 约束力
时间效力
空间效力
对人效力
第四章 法的效力
第二节 法的时间效力
一、含义:指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于其生效 含义:指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 前的事件或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前的事件或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二、法的生效时间 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最普遍 1、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最普遍 2、法律本身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 ————新旧法之间需要一定的衔接 新旧法之间需要一定的衔接, ————新旧法之间需要一定的衔接,需要给予司法机关相应的准备 时间。 时间。
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的, 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的,其民事行为能力可 以适用居住过的法律。 以适用居住过的法律。
第三章 法的效力
2、对外国公民的效力(包括无国籍人和多重国籍人) 对外国公民的效力(包括无国籍人和多重国籍人) 在中国境内——一般适用中国法律,除另有规定( ——一般适用中国法律 (1)在中国境内——一般适用中国法律,除另有规定(外交特权和豁 免权) 免权) 在中国境外——一般无效, ——一般无效 (2)在中国境外——一般无效,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Add Your Text
5、自法律文件达到之日起生效 、
《法国民法典》规定,在首都自公布的次日生效,外地则按距发布地的 法国民法典》规定,在首都自公布的次日生效, 距离计算,每百公里增加1天 距离计算,每百公里增加 天。
Add Your Text
第四章 法的效力
三、法的失效时间 法的失效:也称法的效力终止或法的废止,是指法的效力消灭, 1、法的失效:也称法的效力终止或法的废止,是指法的效力消灭,不能再加 以适用的情况。 以适用的情况。 两种方式: 2、两种方式: 明示的废止: (1)明示的废止: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明确的方式宣布某一法律失效 A、新法律取代旧法律,并同时宣布旧法废止; B、有关机关颁布文件,宣布某个法律废止。 默示的废止:虽然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并未明确宣告某一法律失效, (2)默示的废止:虽然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并未明确宣告某一法律失效, 但由于某些特定条件的存在,使得这些法律不再具有法的效力。 但由于某些特定条件的存在,使得这些法律不再具有法的效力。 A、新法公布,依据“同类法新法优于旧法”,旧法自然失去效力; B、法律调整的对象消失或法律明显不适应新的形势,在社会生活中不再发生作 用而自动失去效力; C、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法律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