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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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区司法局登记备案的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专业、行业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商区财政局制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由企事业单位制定。
第三条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人民调解工作宣传经费、培训经费、表彰奖励经费等。
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指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购置办公文具、文书档案和纸张等的补助费。
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指发放给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生活补贴费。
第四条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列入预算。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不列抵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
第二章保障标准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按每年不低于20万元的标准执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按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个每年不低于2000元、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个每年不低于500元的标准执行。
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以上一年度辖区人民调解案件总数为基数,按每件补贴不低于50元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七条对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得好、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成效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可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章经费发放
第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发放坚持“以奖代补”与“以案定补”相结合的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以及村(居)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发放实行“以奖代补”制:即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情况分等级进行奖励。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发放实行“以案定补”制:即根据调纠数量、质量、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进行个案补贴。
“以奖代补”、“以案定补”具体实施办法由区司法局制定,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由区司法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区司法局每年编报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批;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现象。区财政局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人民调解工作经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二0一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