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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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对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对投资参股、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投资企业” )委派人员的管理,提高投资企业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派人员是指:由股份公司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依合同、协议约定或投资企业章程规定,由股份公司选派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以及由股份公司管理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为股份公司指定的股权代表人,全权代表股份公司参与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和各项管理。
第四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等,在投资企业董事会领导下主持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委派人员选任方式和职责
第五条根据对外投资管理需要,股份公司可设立专职董事一职,专职董事可兼任若干家投资企业的董事。
第六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股权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管人员,应按照投资规模、产业性质、项目发展潜力等,从在职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方面的高端人员中选任。
第七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股权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管人员的选任,按照谁决定投资,谁选任委派人员的原则办理。
由投资企业董事会履行聘任程序。
第八条股份公司计财部、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财务主管、监事进行专业培训和指导。
第九条股权代表人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投资企业章程以及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促进投资企业发展,维护股份公司合法权益,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完成投资回报计划。
具体职责为:
(一)依法行使职权,组织或督促投资企业召开董事会,并参加所有重大决策;必要时,依据《公司法》规定或股份公司要求提议召开董事会,并在董事会上贯彻股份公司的有关决定;
(二)贯彻董事会决议,按职责分工履行职责;
(三)在投资企业召开董事会之前或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产权变
动、利润分配等事项决策前,须提前向股份公司通报会议内容,同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董事会后十五天内,将会议纪要或决议同时报送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经理办公室;
(四)督促投资企业按时向股份公司提交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经营状况分析;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督促投资企业进行年度审计;投资企业出现经营亏损、资产负债率过高、经济案件、重大人事变动等,要及时向股份公司做出说明;
(五)依法维护股份公司权益,认真做好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清算等全过程的股权管理工作,防止资产流失,确保投资回报等计划任务的完成;
(六)对在投资企业任职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要组织我方高管人员制定并实施投资回报责任制;按职责权限对高管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并向股份公司提出高管人员的调整意见。
第十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投资企业董事会决议,努力实现投资企业经营生产目标,保证股份公司投资收益计划的落实;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在授权范围内忠实地履行职责;
(三)及时、如实地向投资企业董事会,股权代表人报告投资企业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委派到投资企业担任监事会召集人、监事的人员,除依据《公司法》行使职权外,还要接受股份公司监事会办公室、审计部的业务指导,并参与对其他专职高管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财务主管,除在投资企业依法履行职权外,还要接受股份公司计财部、审计部的业务指导,保证按时向股份公司上报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股份公司委派高管人员,以实现投资企业健康发展,完成股份公司投资回报及投资权益保值增值任务为宗旨,与股份公司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
《经营目标报责任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企业权益利润、投资回报、销售(营业)收入等经营计划指标任务;
(二)指标完成情况的认定程序和考核办法;
(三)考核奖惩条款;
(四)责任书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四条股份公司委派的高管人员,要按时上报有关报表,对投资企业出现重大事项要及时向股份公司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重大事项包括:投资企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发生变更或股权转让,重大人事变动,经济纠纷案件;投资企业解散与清算,合并、分立或变更组织形式;投资企业经营活动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企业发展或使股份公司权益造成损失的情况,以及其它应向股份公司汇报的事项。
第三章委派人员待遇
第十五条委派的专职高管人员进入投资企业后,其在股份公司的原有行政级别保留,劳动关系不变。
任期届满或因工作需要回股份公司工作时,根据新的岗位职务核定薪酬。
第十六条按照“谁用人,谁支付费用”的原则,股份公司委派的专职高管人员的报酬,由投资企业支付。
其收入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原岗位。
第十七条股份公司委派专职高管人员的薪酬水平,由投资企业董事会决定,根据在投资企业担任职务,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股份公司委派专职高管人员的“五险一金”费用,由投资企业承担并缴纳。
如投资企业要求维持原渠道缴纳的,协商后应与股份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股份公司代为缴纳。
第四章高管人员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股份公司委派高管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按委派权限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经理办室牵头,计财部、人事部、审计部、监事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参加,组成“委派高管人员绩效考核小组”,组织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股份公司委派高管人员考核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一是所在投资企业投资回报完成情况;二是所在投资企业当期经营生产指标完成情况;三是执行月报表(反馈)、季小结、全年述职要求的情况;四是按照《股份公司对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和建议情况;五是完成其它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绩效考核工作程序
(一)专职高层管理人员考核:
1、股份公司委派专职高管人员,每季首月10 日前向股份公司董事会(经理)办公室上报季度工作小结;每年5 月前上报个人年度述职报告。
2、股份公司董事会(经理)办公室汇总高层管理人员季(年)度小结(述职)材料,提请股份公司委派高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小组于每季
首月15 日前召开季度考评会议,提出季度考评意见和考核建议。
3、股份公司委派高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小组听取专职高层管理人员述职后,提出年度考评意见和考核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