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21课四大保护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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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考思品复习系列导学案之四

(P53)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不以规矩,难成方圆。”早在两千多年前思想家孟子就说出了这旬涵义精湛的譬喻,一语道出了法律和规则的重要性。源远流长的中华文明留下了戚继先罚舅、曹操割发代首、孙武练兵杀妃的美谈。现代社会,人们更是与法律和规则结下了不解之缘,法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今天,学法、用珐、守法、护法更是成了大多数公民的自觉行动。

但是,阳光下面还有阴影,C、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时有发生。A、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法律为我们保驾护航。为了社会的文明和我们的健康成长,让我们与法律同行。

第20课法律护我成长

【法律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的原因(见P53A、B|、C)】

(P55)B

确规定并进行特殊保护。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工作,既包括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又包括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P56)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学生和幼儿园儿童进行教育,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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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应保证未成人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P57)总之,在学校里,既有快乐,又有烦恼。我们相信,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未成年人的权利会得到越来越好的保护。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某些家庭在家庭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一些家长教育方法失当,对孩子或娇生惯养,或放任自流,或态度简单粗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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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58)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父母应当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父母是孩子成长的第一任老师,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监护和教育的义务及职责。家庭保护对未成年人健康心理、良好性格、道德品质、理想情操的形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正确理解家长的教育和监护。

(P59)

特殊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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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P60)社会保护,是指社会在社会生活环境中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和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主要包括保护未成年人在心理上、思想上健康成长,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与健康,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等权利,积极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社会有义务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好的条件、场所,禁止他们参加一些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活动。

(P61)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等通过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一种专门保护。

司法保护在整个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维护未成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使其早日改过自新的保护措施,是教育、感化、挽救违法犯罪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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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

原则。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

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要求。目前,已形成以两部法律为主,包括义务教育法、收养法、继承法、婚姻法、母婴保健法、禁止使用童工在内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形成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大保护领域。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为未成年人提供特殊的保护就是保护国家和民族的明天。为未成年人成长创造一个优良的环境,是国家、社会、家庭、学校的责任,也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

第21保护生命健康

(P64)学校教育阶段是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学校应该保证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在保证未成年学生生理健康的同时,还要注重对未成年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地震中的奇迹

(P65)自2005年起,四川省安县桑枣中学就坚持进行安全疏散演习,并想方设法不断地加固学校的教学楼。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时,学生们立刻按照老师的要求钻进课桌下,在第一阵地震波过后,大家又在老师的指挥下快速而有序地疏散到了学校开阔的操场上。这所紧邻重灾区的乡镇中学创造了全校师生没有一人受伤或者遇难的奇迹。

●桑枣中学在地震中创造的奇迹说明了什么?

●结合你所在学校的情况,就学生安全健康的保护问题向学校领导提几条建议。

健康“陷阱”

未成年人生活在社会环境中,其身心健康也还需要社会的关爱与保护。社会要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作出特殊保护的原因①②③④】

①生命健康权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中最重要、最起码的权利,离开了生命健康权,其他权利只能是一句空话。②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和心理均未发育成熟,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生命健康权极易受到侵害,因此,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作出特殊保护。危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③体现了以人为本,④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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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66)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一种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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