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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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

县妇幼妇幼保健院
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
一、建立“孕产妇死亡个案报送登记册”
科室内建立“孕产妇死亡个案报送登记册”,由死亡孕产妇的主管医生负责报送登记,详细登记报送人、报送单位、报送时间、报送方式、接收人、接收单位及孕产妇死亡简要信息等。

二、报送“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表”
报送方式为电子版和纸质并行;发生孕产妇死亡后医务科应于2日内上报电子版信息至县妇幼保健院信息科,纸质报送需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盖章后上报。

三、严格落实“死亡个案电话实时报送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后,由医务科立即电话上报至县妇幼保健院();对于病情危重自动放弃治疗出院的孕产妇,应于出院当日及时电话上报至县幼保健院保健科。

四、严格执行报送制度
科室内不得以任何原因拒报、迟报孕产妇死亡信息,对于拒报、迟报的问题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保障信息安全
孕产妇死亡个案涉及个人隐私和健康信息,科室必须高度重视信息安全。

提高信息安全意识,确保信息安全。

对由于信息管理失误,导致不良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医院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孕产妇死亡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收集孕产妇死亡信息,分析死亡原因,制定针对性的干预措施,提高孕产妇保健工作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孕产妇死亡案例的报告、审核、分析和处理工作。

三、报告内容1. 孕产妇基本信息:姓名、年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等。

2. 妊娠情况:孕次、产次、末次月经日期、预产期、孕期保健情况、孕期并发症等。

3. 死亡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诊断、抢救措施及结果等。

4. 死亡原因:自然死亡、意外死亡、自杀、他杀、疾病死亡等。

5. 死亡分类:分娩死亡、孕期死亡、产后死亡等。

6. 孕产妇死亡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对死亡案例的分析和评价。

四、报告流程1. 发现孕产妇死亡案例后,临床科室应立即报告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

2. 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应在24小时内进行调查,核实死亡信息,并填写《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采集表》和《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调查表》。

3. 《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采集表》和《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调查表》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由妇幼保健科上报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4. 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报信息的审核,对存在的问题要求医疗机构及时整改。

5. 医疗机构应根据评审意见,改进孕产妇保健工作,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五、报告时限1. 医疗机构应在孕产妇死亡后24小时内报告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

2. 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审核和上报工作。

六、责任追究1.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孕产妇死亡案例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2. 医疗机构报告孕产妇死亡案例不及时、不完整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3. 医疗机构未根据评审意见改进孕产妇保健工作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孕产妇死亡个案分析报告

孕产妇死亡个案分析报告

孕产妇死亡个案分析报告1 孕产妇死亡概况某女,36岁,已婚,青海籍,末次月经2008年3月3日,停经2个月后经海东医院B超诊断为宫内妊娠、早孕,早孕检查均正常。

于2008年5月2日开始1次/w到地区医院检查,9月底到海东医院检查时医生诊断为臀位,嘱膝胸卧位,后每次去检查时除臀位没能纠正外,其余都正常。

其产前检查次数达20余次。

于2008年10月18日在卫生院产前检查:血压120/80mmHg,心肺正常,宫高30cm,臀位,尿常规正常,卫生院大夫嘱分娩时到县级医院去,至11月21日17时出现手麻感觉,未引起重视,于当晚12时腹痛、头痛之症状,家人立即找了出租车送至互助县医院(近40km路)就诊,县医院就医因”孕足月G2P1臀位无腹痛,头晕、眼花1h,血压120/80mmHg,无产科症状转往省级医院,而且其家人拒绝护送。

家人又花费近2h时间转往海东地区医院,海东医院测血压:160/110mmHg,舌下含服”心痛定”后转往省级医院(红十字医院)。

红十字医院于2008年11月22日07时以”孕足月,头痛、头晕伴双下肢无力6h”之主诉收住产科。

入院查体:血压120/70mmHg,神志清,心肺正常,宫高31cm,腹围100 cm,胎位LOA,行CT检查等诊断为:孕37wG2P1LOA,右侧枕顶叶脑出血,给予控制血压、脱水、止血、改善脑循环等对症治疗,并于当天11时30分剖宫产出1男活婴,产后出血量300Ml,产后血压120/70mmHg,术后病情加重,于11月24日先后行右顶、内血肿微创清除术;脑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

术后患者呈昏迷状态,中枢性呼吸入循环功能衰竭,于11月25日17时50分放弃抢救治疗而死亡。

2 孕产妇死亡原因该死者死亡原因为紧急的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该病史有如下几个特征。

2.1该死者末次月经2008年3月3日,停经2个月后经海东医院B超诊断为宫内妊娠、早孕,早孕检查均正常。

9月底到海东医院检查时医生诊断为臀位,嘱膝胸卧位,后每次去检查时除臀位没能纠正外,其余都正常。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在医疗领域中,孕产妇的死亡是一种极为严重的情况,不仅对孕妇本人和家庭造成巨大打击,也对社会和医疗卫生工作者提出了重大挑战。

为了保障孕产妇的生命安全,许多国家建立了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以便对可能的死亡案例进行分析和评估,并通过改进医疗体系和政策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1. 孕产妇死亡的重要性孕产妇死亡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每年有数以万计的孕产妇因生理和社会原因而死亡。

这不仅违反了基本的人权原则,也对妇女和儿童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威胁。

任何一个国家都应该高度重视孕产妇死亡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降低死亡率。

2.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的意义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及时了解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发生的情况和所涉及的医疗机构。

通过分析和评估死亡案例,可以发现问题存在的根源,并针对性地制定改进措施,提高孕产妇的生存率和生活质量。

此外,制度还可以推动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形成应对孕产妇死亡的联合力量。

3.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的运作流程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的运作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数据收集与统计、案例讨论、问题分析、评估报告和改进措施的落实。

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收集和统计所有孕产妇死亡事件的相关信息,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死亡原因、治疗过程等。

在案例讨论环节,专家和医疗卫生工作者将对死亡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研讨,查找问题存在的原因和漏洞。

根据分析结果,制定评估报告,并向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汇报和交流。

最后,根据评估报告,确定改进措施并督促各医疗卫生机构落实。

4.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的成功案例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例如,英国建立了孕产妇死亡审查系统,通过对死亡案例的仔细研究和分析,成功降低了孕产妇死亡率。

澳大利亚则建立了国家孕产妇死亡和严重并发症审查委员会,通过持续的监测和报告,使死亡案例得到充分关注和处理。

这些成功案例为其他国家建立和完善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提供了重要借鉴和参考。

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docx

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docx

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省地(市)区/县病例编号评审组级别:(1)区(县)(2)市(3)省级评审组长姓名:评审日期:年月日一、主要致死疾病诊断(a)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依据:(b)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依据:(c)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依据:(d)引起(c)的疾病或情况,依据:根本死因:二、确定“三个延误”决定就诊的延误:a 是 b 否;如是,依据交通的延误:a 是 b 否;如是,依据医疗处理的延误:a 是 b 否;如是,依据医疗处理延误为(可多选):a 村级接生员 b乡镇卫生院 c 县级医院 d 省级医院三、评审专家组评审结论1.可避免死亡,可避免环节2.不可避免死亡,依据四、影响死亡的主要因素(按十二格表填写编号)五、存在的问题及干预措施评审专家签名:售后服务方案(赠送)1.售后服务概述公司长期以来一直致力于提供高质量、完善的支持服务,确保用户的系统稳定运行。

公司拥有一批资深的施工人员,具有丰富的经验,能够很好的解决设备各类故障,强大的用户支持队伍和良好的用户满意度是我们的一大优势。

维护计划及承诺一、项目售后服务内容承诺我公司贯彻执行:“诚信正直、成就客户、完善自我、追求卓越”的宗旨,对于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质量跟踪服务,本着技术精益求精的精神,向用户奉献一流的技术和一流的维护服务。

我公司如果承接了端拾器项目,将严格遵循标书及合同的规定,在保证期内向业主提供该项目的责任和义务。

在保修期之后,考虑到设备维护的连续性,建议业主与我公司签订维护合同,以确保此系统项目的正常运行所必需的技术支持和管理支持。

二、服务与保证期在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进行售后服务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售后服务期;2、维护人员;3、售后服务项目;4、服务响应时间。

三、售后服务期在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即进入了售后服务期。

售后服务期=质量保证期+质量维护期质量保证期: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故障,实行免费更换设备、元器件及材料。

xx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xx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深圳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分析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原因及相关因素,为制定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干预措施提供客观依据,依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广东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试行)》、《广东省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章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一、报告对象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孕产妇、围产儿死亡。

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28周以上(或生体重≥1000g 以上)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报告程序(一)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1、责任单位在孕产妇死亡后12小时内电话报告管辖地段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24小时内电话报告辖区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2、辖区妇幼保健院在接到责任单位电话报告后须在孕产妇死亡48小时内电话报告市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3、市级妇幼保健院在接到辖区妇幼保健院的电话报告后,做出详细记录,及时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围产儿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1、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上报时间,责任单位应随孕产妇一同上报。

2、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三、报告内容1、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2、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四、报告的责任单位(一)所有发生、发现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责任单位。

(二)孕产妇、围产儿转诊途中死亡的,报告责任单位是转出单位。

(三)孕产妇、围产儿不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报告责任单位是辖区防保机构。

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

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

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一)市卫计委建立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明确报送主体责任,加强工作协调和督促,保障信息畅通和准确。

(二)报告对象为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孕产妇死亡个案,孕产妇死亡是指妇女在妊娠期至妊娠结束后42天以内,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或由此而加重的原因导致的死亡,不包括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

(三)各医疗机构将所有孕产妇死亡(包括流动孕产妇)全部纳入报告范围。

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由该医疗机构负责死亡信息收集,于24小时内口头逐级上报辖区镇(区、街道)卫生所、市妇幼计生中心,并在48小时内将《江苏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卡》、病史摘要及原始病历复印件报至市妇幼计生中心。

市妇幼计生中心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审核报送工作,定期加强信息数据的质控和指导。

(四)对于自动放弃治疗出院的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在出院当日通报市妇幼计生中心,若属于流动孕产妇,市妇幼计生中心及时通报孕产妇户口(或常住地)所在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以便跟踪收集个案信息。

(五)在本市发生的医疗卫生机构外孕产妇死亡,由各镇(区、街道)卫生所按照江苏省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要求组织入户调查,并将调查情况报市妇幼计生中心,于两周内完成市级评审并上报南通市妇幼保健院。

(六)市妇幼计生服务中心接到报告后,及时核实孕产妇死亡信息,经核查确认属于孕产妇死亡情况的,填写死亡报告卡,写出病历摘要或死亡调查小结,并于当月内在省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中报告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

(七)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本院或本辖区发生的孕产妇死亡进行上报工作,要求上报的孕产妇死亡相关信息资料具体、真实、实事求是,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上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八)各镇(区、街道)要加强母婴安全数据质控,按照“镇级按月、市级按季度”的原则开展数据质控,确保母婴安全数据报送的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

任何单位不得漏报、瞒报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病例。

(九)建立孕产妇死亡信息报送质量通报制度,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合市妇幼计生中心做好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收集工作,不得以任何原因拒报、迟报孕产妇死亡信息,对于漏报、瞒报孕产妇死亡的医疗卫生机构和镇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报告制度

XX市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为及时掌握我市孕产妇死亡情况,为政府提供制定孕产妇死亡干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广西母婴保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XX市卫生局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XX市妇幼保健院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辖区内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

主要是收集、统计、审核、分析和报告孕产妇死亡情况。

并组织对负责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设产科的医疗保健单位负责对本院发生的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提供病例资料和协助调查。

四、建立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制度(一)医疗保健机构内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在24小时内将死亡孕产妇情况电话上报市卫生局和市妇幼保健院,3日内组织院内孕产妇死亡病案讨论,并将死亡病案讨论报告、《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7天内报XX市妇幼保健院,15天内由XX市妇幼保健院上报贵港市妇幼保健院。

(二)市妇幼保健院组织专业人员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于死亡后15天内上交至贵港市级妇幼保健院。

(三)对在医疗机构外死亡的孕产妇,乡镇卫生院应协助市妇幼保健院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了入户调查;各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按报告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合XX市卫生局及市妇幼保健院人员开展孕产妇死亡调查,按时上报相关调查资料,及时进行分析。

五、XX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孕产妇进行死亡评审。

XX市妇幼保健院负责辖区内孕产妇死亡上报的原始资料档案保存。

XX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报告制度一、按自然年分行政村建立儿童花名册。

二、监测单位填写0-4岁儿童死亡监测表和儿童死亡报告卡,于每月30日前上报上一个月的活产数及5岁儿童死亡数至XX市妇幼保健院。

三、XX市妇幼保健院每季度经审核、汇总后填报0~4岁儿童死亡监测表(一)及儿童死亡报告卡,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4、7、10)的2日前报贵港市妇幼保健院。

孕产妇死亡报告、讨论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讨论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讨论制度一、死亡报告制度(一)诊断孕产妇死亡的医师为第一报告人,应在24小时内向科主任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妇幼办)报告。

(二)报告医生在24小时内填写死亡报告(表)卡,复印相关病历资料,由科主任审核后交妇幼办备案。

(三)报告科室做好死亡登记。

二、讨论制度(一)妇幼办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开展调查(同时填报“死亡调查表”),组织讨论。

(二)参与孕产妇诊治的相关人员、产科主任、护士长必须参加,职能科室有关人员必须参加,涉及其它相关学科时,应邀请相关学科科主任或专家参加讨论。

(三)在死亡后一周内进行讨论,特殊情况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及有关病理检查的病例在报告出来后一周内进行。

(四)讨论的内容:1 .明确死亡原因,诊断、治疗经过,分析导致死亡的相关因素。

2 .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干预措施。

3 .不断提高助产技术和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五)孕产妇死亡科室提供相关的病历(包括转诊病历)复印件和汇报材料,于死亡后三日内交妇幼办审核。

(六)讨论流程1 .主管医师、经治医生汇报孕产妇的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及死亡初步诊断。

2 .上级医师作补充说明。

3 .相关专家充分发表意见。

4 .妇幼办总结讨论意见,并针对讨论中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干预措施,制定整改计划,督导整改。

(七)死亡病例讨论由专人记录,严格按照死亡病例讨论要求详细记录讨论内容,具体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讨论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称、讨论总结意见等;主管医生将讨论结论摘要记入病历中。

(八)相关资料、讨论经过与结论严禁对外泄露。

(九)每月30号前,妇幼办审核死亡原因报告卡,同时与孕产妇健康管理手册及住院病历的复印件一并上报到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十)妇幼办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孕产妇死亡评审”会议,并根据评审结果,再次分析管理和技术方面存在的缺陷,制定针对性的干预措施,落实改进。

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报告制度第一条为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监测评估《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主要目标落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医疗保健机构和医疗保健人员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市卫生局负责本制度的监督管理,市妇幼保健院在市卫生局领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

第四条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的,均应及时向市妇幼保健院报告。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医疗保健人员(包括村级妇幼保健人员)为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的法定报告机构和法定报告人。

第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的,由住院医生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附《孕产妇保健手册》、病历复印件等材料于24小时内向市妇幼保健院报告,市妇幼保健院在接到报告1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填写《医院孕产妇死亡调查》。

医疗保健机构发生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的,由住院医生分别填写《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出生缺陷登记表》于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统一向市妇幼保健院报告。

第六条村级医疗保健人员对其辖区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的(包括流动人口),要分别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出生缺陷登记表》,孕产妇死亡于24小时内报告乡级医疗机构,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要于每月5日前报告乡级医疗机构。

乡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人员要及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未填写《报告卡》或填写不完全的,须及时填写完善。

乡级医疗机构在接到村级报告3个工作日内实地调查、核实情况、收集资料向市妇幼保健院报告,市妇幼保健院在接到报告1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查,完善《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填写《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社区入户孕产妇死亡调查》;《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和《出生缺陷登记表》。

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

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

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一)信息报告。

2018年5月1日起,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发生在院内死亡的孕产妇(含门、急诊),要第一时间(<2小时)将死亡信息报送至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及时(<24小时)将死亡个案情况(附件1)录入宿州市妇幼健康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

(二)信息审核。

县级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所有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审核。

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所有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审核。

重点审核死亡人口的户籍地址、死亡病因,死亡事实及是否属于上报对象,信息填报是否存在漏项和逻辑错误,对发现的错误及时修正。

(三)信息导入。

根据《安徽省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卫妇幼秘〔2017〕441 号)要求,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每月10日前,将上1个月全市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审核后)导入全国妇幼卫生年报直报系统。

(四)信息补报。

2018年6月底前,各县区完成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全部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的审核、补报,个案情况录入在信息平台。

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报告制度(一)信息报告。

2018年5月1日起,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发生在院内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含门、急诊),要第一时间(<2小时)将死亡信息报送至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及时(<24小时)将死亡个案情况(附件2)录入信息平台。

(二)信息审核。

县级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所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信息审核。

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所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信息审核。

重点审核死亡事实,信息填报是否存在漏项和逻辑错误,对发现的错误及时修正。

(三)信息补报。

2018年6月底前,各县区完成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全部5岁以下儿童个案信息的审核、补报,个案情况录入在信息平台。

医院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2.定期对讨论及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3.对违反规定、工作不力的个人或部门,实施问责,促使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制度规定。
二十六、持续教育与发展
1.医院应将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工作纳入持续教育体系,不断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
2.鼓励医护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拓宽视野,提升综合能力;
四、讨论及报告内容
1.病例摘要: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就诊经过、诊疗措施、死亡时间及原因等;
2.死亡原因分析:从患者病情、诊疗过程、医疗资源配备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明确死亡原因;
3.教训总结:针对死亡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4.改进措施:根据教训总结,制定具体可行的改进措施,包括优化诊疗流程、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设备水平等;
2.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定期分析,找出孕产妇死亡的高危因素和趋势,为预防策略提供依据;
3.分析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医护人员,作为临床决策支持和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十四、预防措施实施
1.根据孕产妇死亡讨论和分析结果,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并纳入医院质量管理计划;
2.对预防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评估,确保措施的实际效果;
3.根据质量控制指标的结果,调整管理策略,提升整体工作质量。
二十三、文化建设与宣传
1.医院应加强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工作的文化建设,形成积极向上的学习和改进氛围;
2.通过内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全体员工对孕产妇死亡讨论重要性的认识;
3.利用多种渠道对外宣传医院在孕产妇健康管理方面的工作和成效,提升医院社会形象。
3.根据评估结果,对讨论及报告制度进行持续改进,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十、责任与处罚
1.对于在孕产妇死亡病例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失的个人或团队,将根据医院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母婴安全五项规定(3篇)

母婴安全五项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母婴安全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

为加强母婴安全工作,保障母婴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总体要求1. 母婴安全五项规定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为原则,以提高母婴安全水平为目标,确保母婴健康权益。

2.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要高度重视母婴安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母婴安全工作。

三、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制度1.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制度,对孕妇进行首次建册,开展孕产妇风险因素初筛、评级,按色标法分类管理。

2. 对不符合本单位管理评级及分娩的孕产妇,应逐级转诊到对口片区产科中心或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3. 加强对孕产妇的健康教育,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四、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1. 对红色、橙色、紫色评级的孕产妇建立高危孕产妇专案,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

2. 定期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随访,了解其健康状况,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3. 加强与孕产妇及其家属的沟通,提高孕产妇及家属对高危孕产妇管理的认知和支持。

五、危急重症孕产妇救治制度1. 成立危重症孕产妇救治领导小组,组建助产医疗机构、急救中心、中心血站联动机制,强化危急重症救治。

2. 建立健全危急重症孕产妇救治网络,提高救治能力。

3. 加强对危急重症孕产妇的救治培训,提高救治水平。

六、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与约谈通报制度1. 建立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对孕产妇死亡个案进行及时报告、调查和分析。

2. 对孕产妇死亡个案进行约谈通报,查找原因,改进工作。

3. 加强对孕产妇死亡个案的统计分析,为制定母婴安全政策提供依据。

七、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母婴安全五项规定落到实处。

2. 加大投入,提高母婴安全保障能力。

医院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近年来,医院孕产妇死亡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为了保障妇女和婴儿的安全,建立健全的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探讨该制度的意义,并提出相关建议。

孕产妇死亡事件的背景孕产妇死亡是指妇女在怀孕、分娩及产后的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死亡。

这类事件不仅对家庭和个人造成巨大伤害,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然而,追踪孕产妇死亡情况并公开讨论仍存在许多挑战。

意义与必要性建立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必要性。

首先,该制度有助于发现潜在的医疗事故,推动医院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其次,通过公开透明的讨论,可以增强公众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和满意度。

此外,有效的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还能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提供科学依据,以加强监管和管理。

建议与措施为了建立健全的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我们提出以下建议和措施。

1. 加强数据收集和监测:各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建立孕产妇死亡信息数据库,并定期更新和监测数据。

同时,还需制定统一的数据采集标准和分类方法,以便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

2. 设立专门机构:政府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孕产妇死亡事件的讨论和报告工作。

该机构应由相关专家和学者组成,具备独立性和权威性。

3. 开展多层次的讨论:对于孕产妇死亡事件,应开展多层次的讨论,包括医疗机构内部的细致分析和评估,以及跨机构之间的经验交流和共享。

同时,还应邀请专家学者、妇产科医生和公众代表参与讨论,形成多元化的意见和建议。

4. 透明公开报告:将孕产妇死亡事件的讨论和报告结果公开,以增加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监督和约束力。

公众有权了解和知悉相关信息,并通过互联网和媒体渠道进行监督和反馈。

5. 建立病历审查制度:医院应建立病历审查制度,及时评估孕产妇死亡事件的原因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这有助于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并加强医疗事故的警示教育。

6.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孕产妇死亡事件的报告和追责机制,加大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模板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模板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模板
1.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制订有效的干预措施。

2.监测对象为辖区内(不管其户口所在地)死亡的孕产妇。

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凡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病情加重及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但不包括妊娠各期的意外死亡和外地来克就医而死于本地者。

3.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并报市妇幼保健所。

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孕产妇,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填报《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

4.凡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单位,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形式报市妇幼保健所;在一周内将《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上报市妇幼保健所。

以上年10月1日一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5.加强孕产妇死亡补漏、质控工作的管理,孕妇产妇死亡病例要经过医院、市级围产保健协作组二级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和约谈制度

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和约谈制度

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和约谈制度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与约谈制度是中国母婴安全五项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的定义、作用、实施过程和效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是指对孕产妇死亡案例进行详细调查、分析和报告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了解孕产妇死亡的原因、特点和规律,为制定母婴安全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1.报告内容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信息:死者姓名、年龄、性别、民族、身份证号、居住地址等。

(2)生育情况:孕次、产次、孕周、分娩方式、新生儿情况等。

(3)死亡情况:死亡时间、地点、原因、死亡诊断、死亡分类等。

(4)死亡前医疗救治情况:就诊医院、就诊科室、治疗措施、转诊情况等。

(5)死亡调查情况:调查时间、调查人员、调查结果、原因分析等。

2.报告流程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流程如下:(1)各级医疗机构发现孕产妇死亡案例,应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资料。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死亡发生后15日内完成个案报告,并将报告上报至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核,并在死亡发生后30日内上报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发布孕产妇死亡情况报告。

二、约谈制度约谈制度是指对孕产妇死亡案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约谈、分析和改进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在于查找原因、压实责任、改进工作,从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1.约谈对象约谈对象包括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等。

2.约谈内容约谈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孕产妇死亡个案的基本情况、调查结果和原因分析。

(2)医疗机构在孕产妇救治过程中的不足和问题。

(3)医务人员在孕产妇救治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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