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和特种货物运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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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普通和特种货物运输的规定

1、国家规定

在运输货物时应考虑到货物始发、中转、到达国家的有关规定。始发国规定不准出口的货物不能运输,有关国家规定不准进口的货物不能运输,有关国家规定不准过境的货物,不得安排经过该国。

2、金额限制

每一批货物的声明价值不得超过10 万美元或其等值货币,如果超过此限制,必须得到各有关航空公司或民航总局主管部门的批准,在落实始发站、过境站和目的站的安全保证措施后,方可运输;如需外航联运,则应得到外航的同意。

3、过磅重量、核准件数、重量、粘贴(拴挂)货物标签、标贴

A、

运输货物时,必须准确地称重,货物的实际毛重量是以0.1 公斤为单位;其计费重量是0.5 公斤为单位,重量尾数不足0.5 公斤的按0.5 公斤计算,0.5 公斤以上不足一公斤的按1 公斤计算。

B、

凡体积较大,重量较轻,实际重量少于按每6000CM3 等于1 公斤的货

物称为轻泡货物,轻泡货物按体积计重收费,每6000CM3 折合为1 公斤,求

出总的公斤数后,其尾数取舍按上述的规定。货物的长度以CM 为单位,CM 以下四舍五入按体积计得的重量填入货运单的计费重量栏内。

C、

联运货物的重量和体积,要考虑不同航段上所使用的不同机型和各站的装卸能力,应以最小机型所能载运的和装卸能力最低的站所能做到的为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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