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卫生体系的决定》精神,为加强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加速我省医疗卫生优势学科群体的形成,造就一批学术技术带头人,加强医疗卫生科技平台建设,提高全省医疗卫生科技水平,为国家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培养后备力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实验室)是指在省内本专业具有领先优势,通过两年的强化建设,逐步达到国内先进、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能带动全省本专业水平提高的学科(实验室)。
重点专科是指在省内本专业具有发展优势,通过两年的强化建设,逐步达到省内先进、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能带动省、市、州本专业水平提高的专科。第三条省卫生厅根据各时期卫生工作重点、卫生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卫生政策导向,及各单位的申报情况,按照相应标准择优确定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对已确定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授牌,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
第四条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共同建设的原则,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省卫生厅医学科研管理专家委员会负责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专业评审和技术指导工作;项目单位负责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建设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从高到低依次分为甲、乙级;四川省医学重点专科从高到低依次分为甲、乙级。
原则上省级单位申报重点学科。
第六条申报原则
(一)坚持以临床和预防医学为重点,充分考虑各业务领域的特殊性,建立相应的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
(二)坚持发展我省卫生领域的传统优势和特色,使这些学科(实验室)、专科保持省内先进或领先水平,争创国内先进、国内领先或跻身国际先进行列。(三)坚持效益优先原则,鼓励优势凸现、特色明显、基础好和起点高的学科(实验室)、专科通过项目建设成为主攻方向明确,促进交叉学科发展的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并能充分利用有限的建设资金和卫生资源,实现该学科(实验室)、专科的最大限度发展。
(四)通过项目建设,带动全省及市、州相关专业的发展,促进疾病防治水平的提高。
(五)申报的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应是本单位的重点科室,本单位能提供财力、物力、人力保证,具有达到预期目标的可行性。
第七条申报条件
(一)研究能力:
甲级学科(实验室):有本学科发展前沿的研究方向,处于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论文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会议上交流;获得省级及以上级别科技成果奖;成果被推广运用产生了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现承担有省级及以上级别计划科研项目。
乙级学科(实验室):有本学科发展前沿的研究方向,接近或部分达到省内领先水平;论文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获得省级及以上级别科技成果奖;成果被推广运用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现承担有省卫生厅及以上计划科研项目。
甲级专科:有本专科发展前沿的研究方向,处于省内先进水平或市、州领先水平;论文在国内有影响期刊上发表;获得市、州级及以上级别科技成果奖;成果被推广运用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现承担有市、州级及以上计划科研项目。乙级专科:有本学科发展前沿的研究方向,处于市、州领先水平;论文在国内有影响期刊上发表;获得市、州级科技成果奖;成果被推广运用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现承担有市、州级及以上级别计划科研项目。
(二)业务技术:
甲级学科(实验室):诊治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处于省内领先水平;近年来开展一项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两项国内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新项目。
乙级学科(实验室):诊治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处于省内先进水平;近年来开展一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两项省内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新项目。
甲级专科:诊治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处于省内领先或先进水平;近年来开展一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两项省内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新项目。
乙级专科:诊治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处于省内先进水平或市、州领先水平;近年来开展一项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或两项省内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新项目。(三)学科带头人与人才梯队:
有年龄、知识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医疗、科研整体水平较高,有团队合作和开拓精神。
甲级、乙级学科(实验室):项目负责人应是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或相当水平。
甲级、乙级专科:项目负责人应是市、州及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相当水平。(四)基本设施:
拥有与本学科(实验室)、专科建设和发展相适应的先进仪器和设备,实验室条件和信息资料能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五)学科管理:
单位领导重视,重点扶持,相关学科有协作攻关能力;科研管理完善,能确保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申请单位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和当年规定的申报时间,填写《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一式七份,经单位和主管部门论证筛选后,上报省卫生厅。
第三章建设
第九条对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条项目建设经费的筹集、使用及管理:
(一)经费的筹集:采取多渠道筹集经费的方式对确定的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进行项目建设。省卫生厅视项目情况给予一定资助作为引导性经费,项目单位应按照与省卫生厅3:1及以上的比例安排专项经费支持项目建设。同时
鼓励从其他渠道争取项目建设经费。
(二)经费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保证必需,避免重复,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软硬件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增添或改善关键性仪器设备,购置科学研究必需的实验材料与实验动物,培养合理的梯队人才。
(三)经费的管理:省卫生厅资助的经费、项目单位配套的经费及从其他渠道争取的经费,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的周期为两年。每年底应由项目单位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如出现严重违背项目规定内容的情况,省卫生厅将作出限期整改、停止资助或取消建设项目的处理。
第四章评审
第十三条项目的立项、验收评审工作由省卫生厅医学科研管理专家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省卫生厅医学科研管理专家委员会负责制定《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第十五条评审报告内容包括:
(一)评审工作概况;
(二)《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各项指标得分及总分;
(三)评审结论和建议;
(四)评审组成员签字。
第十六条评审结果由省卫生厅审定。有关评审工作的各种原始材料由省卫生厅医学科研管理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第五章授牌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期满后,经省卫生厅审定,达到授牌标准的授予“四川省医学甲级或乙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四川省医学甲级或乙级重点专科”称号和牌匾。
第十八条经省卫生厅审定,未达到授牌标准的,由评审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暂不予授牌。整改后,再次审定仍不合格的,取消本周期评审资格。
第六章管理
第十九条省卫生厅对已授牌的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组织进行一次复评。如发现与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称号不符的情况,省卫生厅将视其情节,限期整改或降一档次授牌,直至撤销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称号。
第二十条省卫生厅对在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建设中成绩显著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组织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在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评选中,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的项目负责人将作为评选条件之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2年7月实施的《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特色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