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节水型企业(单位)考核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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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节水型企业(单位)考核标准(试行)
节水型企业(单位)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基本要求、管理指标和技术指标。
一、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是节水型企业(单位)所应具备的必要条件。企业(单位)不涉及以下基本要求相关项目内容的,可不进行该项考核。
(一)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分别计量付费;
(二)自制蒸汽单位应将供汽锅炉蒸汽冷凝水回收至锅炉水补水,外购蒸汽单位应当充分利用蒸汽冷凝水,严禁直接排放;
(三)工艺用水及直接冷凝水不直排,应回用或重复利用;
(四)水计量器具的配备与管理符合GB 24789的要求(并附水计量器具规格型号清单);
(五)按规定周期开展过水平衡测试或用水审计(水平衡测试报告书或用水审计报告应通过主管部门的专家评审或能够证明其效力的文件);
(六)企业(单位)废水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七)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
(八)取用水手续齐全(并附批复复印件);
(九)近三年无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并附节水主管部门
证明);
(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管水制度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简称节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
二、管理指标
节水型企业(单位)管理指标主要评价企业(单位)的节水管理制度、管理机构、供排水设施和用水设备管理、水计量管理、水平衡测试、节水技术改造及投入、节水宣传等,具体指标及要求见表1 , 指标计分方法如下。
节水型企业(单位)管理指标的计分满分为 60 分,得分在 52 分以上,且序号 1、2、4、5 四项评分不低于 34
分的企业(单位)达到“节水型企业(单位)管理指标”的4
要求。
表1:管理指标计分
三、技术指标
节水型企业(单位)技术指标包括企业(单位)取水、重复利用、用水漏损、计量、排水以及非常规水源利用等方
面;应根据不同行业取水、用水和排水的特点,选择不同的技术指标;技术指标值应达到本行业的先进水平,有关技术指标要求见表2。
表2:技术指标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