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贬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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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损费:赔还是不赔?
梁先生近日咨询了个有关车辆贬损费的问题,相信这个问题也是很多买车的朋友所关心的,故在此予以解答。
今年8月的一天,梁先生在倒车的时候撞上了另一辆停在旁边的私家车,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表明,梁先上对此次碰撞负完全责任。在双方没有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对方一纸诉状将梁先生及其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车辆修理费5000元,并根据某车辆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要求赔偿车辆贬损费2万余元。保险公司公司主张,车辆贬损费不在车辆保险的承保范围内,自身不承担相关的内容。梁先生感到很疑惑,以前根本没有听说过车辆贬损费,这个费用到底算不算损失,是否该赔呢?
其实,车辆贬损费虽然是最近一两年才走进人们的视野的,但也已经不是个新鲜的名词。今年以来,先后有多个省市的多家法院受理过有关车辆贬损费的诉讼案件,但是否支持车辆贬损费的诉讼请求各个法院的判决并不统一。判决支持车辆贬损费的法院均认为被撞车辆虽经修理,但其估价比无事故车辆要低很多,这一价值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因此应予以赔偿;而不支持车辆贬损费的典型意见是,车辆的“贬值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是车辆修复后该车价值与未遭受损害前的价值比较后的贬值费,它包括当事人对汽车修复后的价值与发生事故前的价值跌落的心理评价,也就是说它并非是必然会产生的损失,也不属于直接存在或将来必须发生的损失,所以一般不予赔偿(中山市法院)。
孰是孰非,目前并没有定论。笔者认为,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车辆贬损费是应当予以赔偿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车辆贬损费是客观存在的损失。
对中山市法院“车辆贬损费是当事人对汽车修复后的价值与发生事故前的价值跌落的心理评价,也就是说它并非是必然产生的损失,也不属于直接存在或将来必须发生的损失”的论断,笔者并不能认同。首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其市场估价会因为受损害的程度减少就像没有哪个人会一顿吃掉一只成年大象一样是一个客观事实,其“并非自然会产生”的结论荒谬非常;其次,该法院又认为车辆的贬值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不管是直接损失也好,间接损失也罢,既然称为“损失”,那就已经承认其是损失了。
二、有关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一七条的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并没有指明损失是间接损失还是直接损失,并且也没有说明其他重大损失是人身性质的还是财产性质的,而是笼统地规定应当赔偿损失。
其实,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不是一个法理上的区分(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概念,法律有有关直接损失的规定,但没有间接损失的规定,后面会引用相关的条款),而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是学者们为了叙述问题的方便的区分出来的。一般认为,直接损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就是加害人不法行为侵害受害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致使受害人现有财产直接受到的损失;而间接损失又称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假如用这个概念去套的话,车辆贬损费应该是直接损失,因为一场交通事故造成的结果是原来价值10万元的轿车现在只价值8万元了,是造成了原有资产的贬值和缩水。
回到《民法通则》来看,其实我们并没有必要在这里争论车辆贬损费到底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因为法律本来就没有规定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做这些分析纯粹为了理解方便。
三、应当赔偿间接损失的有力证据。
1999年2月11日最高法院公告了法释[1999]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在引用《民法通则》第117条的基础上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套用前面已经出现过的间接损失的定义可知,“车辆营运损失”是受害人本来应当得到的利益而现在没有得到,属于间接损失。
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因为具有法定的法律解释权,其所发布的司法解释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往往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用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车辆营运损失”属于应当赔偿的损失,应当认为,间接损失也是应当予以赔偿的。
四、间接损失不赔缘何而起?
目前很多法律人士的意识里都有间接损失不赔这种理念,其实这也不是空穴来风。
旧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废止)第三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就是说,在国家赔偿中,只赔偿直接损失而不赔偿间接损失。
为什么会有这种差别呢?这是由两种赔偿的性质不同决定的。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侵权人因为自己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的损失,其对行为有故意或者过失存在,其侵权责任具有补偿性质,就是所,受害人损失了多少就应当补偿多少,一个萝卜一个坑。而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采用了抚慰性标准,就是说,国家赔偿并不能完全弥补赔偿请求人所受到的损失,只是具有安慰性质的,这是否合理暂且不论,但是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总而言之,就是在民事案件中,侵权赔偿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在国家赔偿中,只赔偿直接损失。
五、赔偿车辆贬损费应该注意的问题
既然车辆贬损费应该赔偿,那赔偿标准应该怎么确定呢。笔者认为,要获得赔偿,必须保证以下几点:车辆贬损费是确定的,是可以用金钱计算和衡量的;车辆贬损费是确实的,即这种损失是必然的、有现实意义的,而不是臆测的、抽象的、假设的,而且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不是因为时间或者里程而造成的贬损。并且车辆贬损费必须证据确凿、充分、必须从严掌握,不得随意扩大。
总之,笔者认为,理论上,车辆贬损费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但是,由于车辆贬损费的不确定性,一定要有法律确认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来证明.在本案中,梁先生还可以参照中山市法院的意见进行抗辩,但是笔者并不看好,或许与被害人协商解决是个不错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