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状态标识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检验状态标识管理办法

编制:

审核:

批准:

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械制造厂

1 目的

产品各检验状态的标识是识别产品特性或状态的标志(或标记),实施产品标识的目的是通过对产品以适当方式进行标示,防止发生产品混淆,并对有可追溯性要求的产品进行控制和追溯。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产品各状态下的标识和可追溯性活动。

3 职责

1)供应处负责对购进物品及仓库中产品标识的维护。

2)生产科负责产品生产全过程中标识有效性的监督,当发生需要追溯的情况时,组织并直接对追溯工作进行控制。

3)生产科、各车间负责在制品、半成品、成品的标识,负责保护标识在流传过程中的有效性。

4 工作程序

4.1产品标识

4.1.1标识方式

按以下所列方式选择应用:

——铭牌,标牌,标签;

——产品型号,图号,工号;

——区域划分;

——质量记录或其他选用方法;

4.1.2采购产品的标识,由供应处仓库保管员以标签、标牌或

划分区域的方式,对采购与顾客提供的产品标明产品型号的方式进行产品标识;

4.1.3生产制造过程中的产品标识

生产车间加工传递过程中,以“零件施工路线传递单”、“半成品检查合格单”等记录,按记录表示的要求填写产品型号或工号或图号,进行产品标识;

在车间停留,易发生混淆的半成品由所在车间按区域摆放,并以标牌(签)标明产品型号工号或图号,进行产品标识;

入库的半成品由生产科的保管员负责标牌(签)标明产品型号工号或图号,进行产品标识。

无论何种原因使工件从整批工件中分离出来,分离人员负责以标牌(签)或书写的方式标明产品型号工号或图号,进行产品标识。

4.1.4成品的产品标识

对总装完成的成品,凡用铭牌进行产品标识的产品,由装配人员负责按图纸的要求固定铭牌,作为产品标志;

对配件或不用铭牌进行产品标识的产品,装配人员在成品完成后按区域摆放,并以标牌(签)标明产品型号或产品名称、配件名称,进行产品标识;

凡产品进行包装时,包装人员对产品包装后,在包装箱上标明产品型号或产品名称、配件名称进行产品标识。

4.2状态标识

状态标识是本厂在产品实现全过程中,针对监视和测量要求,识别产品状态的标记,实施状态标识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错用不合格品。

4.2.1状态标识分类

本厂对监视和测量状态分为以下四类进行控制:

——待检验

——合格

——不合格

——待制定

4.2.2标识方法

按以下方式选择应用:

——标签、标牌

——颜色

——箱(盒)、容器

——印章

——区域或其他适宜的方法

4.2.3采购产品状态标识

——待检状态。采购产品进厂后。由仓库保管员负责放在“待检区”或在产品上挂“待检”标签(牌)进行标识;——合格状态。经检验合格的产品由仓库保管员负责入库,入库的产品均为合格产品可不做状态标识;

——不合格状态。当检验不合格时,仓库保管员负责放置在不合格区;

——待制定状态。需要进行理化实验的采购产品,在检测数据尚未验证之前,由仓库保管员在产品上挂“待判定”标签(牌)进行标识。

4.2.4生产制造过程中的状态标识

——待检状态。由生产车间负责放置于待检区,或挂有“待检”标牌;

——合格状态。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放置于合格区或由检查员以标志标明为合格状态;

——不合格状态。经检验为不合格的产品由车间负责放置于不合格区域或由检查员对经评审为返工/返修的产品以文字标志标明,为废品的以黄色×标志标明;

——待判定状态。对有试棒进行试验要求的铸件,在试棒检验结果未出来前,由车间按区域堆放并标明待判定;——生产科半成品保管的工件均为检验合格或经评审可预期使用的产品,可不做状态标识。

4.2.5成品的状态标识

——待检验标识。成品完成后由生产车间负责放置于“待检区”;

——合格状态。经检验合格的,以检验人员签章的“半成品检查合格单”、“产品、配件(材料)成品入库单”、“产品合

格证”作为合格状态的标识;

——不合格状态。经过检验不合格的,由生产车间负责放置于“不合格区”;

——待制定状态。成品只有在型式实验结束后,其检验测量数据尚未验证之前,由检验实验人员负责挂“待制定”标牌(签)进行标识;

——成品库保管的产品均为检验合格产品,不做状态标识。

4.3可追溯性(唯一性标识)

4.3.1顾客在合同中或管理者有可追溯性要求时,本厂实施可追溯性控制;

4.3.2唯一性的标识,对顾客在合同中有要求的以合同号为唯一性标识进行控制;对管理者要求的以管理者指令号为唯一性标识进行控制;

4.3.3产品的可追溯性,本厂一般只对产品主要零部件实现过程的历史产品交付后的分布进行控制,通常不提供可追溯至材料供应商或原材料货源的跟踪服务;

4.3.4产品的可追溯性控制

——对有可追溯要求的产品,生产科下达生产作业计划时予以标明;

——生产车间对主要零部件标明合同号或指令号;

——操作者按规定打印字头、编号;

——质量科负责对有可追溯要求的产品的主要零部件进行

检视和测量,对监视和测量结果进行记录,并负责将记录整理、装订、存档;

——销售处负责产品交付后的分布控制。

4.4标识的保护

4.4.1成品的产品标识应清晰、牢固,不因产品传递中诸因素的影响而损坏或消失;

4.4.2在产品实现过程中,各部门要求对产品标识和状态标识进行保护,严禁随意涂抹、撕裂,保证标识整体醒目、完好,需要时,对标识可以移植;

4.4.3在产品实现过程中,一旦发现无标识的产品,需重新测量、判定,并根据判定结果重新标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