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课件 第十三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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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一、一般政治方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般政治方法是指谈判、调查、调停或斡旋和调解,其共同点是通过外交途径,由 当事方之间对话协商解决争端。调查、调停或斡旋和调解也是第三者介入当事方之间以促成争端解决的方法 和途径。外交方法适合于解决任何性质的争端,能保障争端方的自主性与灵活性。而且,政治性争端只能通 过外交方法才能求得最终解决。此外,政治方法与法律方法可以平行进行。
第一节 国际争பைடு நூலகம்及其和平解决
一、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有和平的方法与非和平的方法两种。和平的方法是指在争端方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 商解决争端。非和平的方法或强制的方法是争端一方对另一方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它接受某种争端解决的结 果。这种解决方法可分为非武力的与武力的强制方法。传统强制解决争端的方法有反报、报复、制裁、平时 封锁和战争。以战争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为现代国际法所禁止。但是,现代国际法没有、也不可能完全禁止使 用武力。国家在遭到武力攻击时有权进行自卫,包括集体自卫,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可以根据《联合国宪章》 第39条和第42条决定使用武力。
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一、一般政治方法
2.调查。调查是指通过将有关争端的事实问题提交临时设立或常设的国际调查委员会以促进解决争端的 制度。它主要适用于由事实不清或对事实解释的分歧引起的争端,即事实争端,始于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 争端公约》的规定。1904年英国与俄罗斯之间有关北海渔船事件首次适用这种制度,1914年《布赖恩和平条 约》设立一个常设国际委员会。国际调查委员会或者事实调查委员会依争端当事国之间的特别协定组成,其 任务是进行公正和认真的调查,辨清事实。调查委员会以多数票通过其报告,并应将报告提交争端各方,其 中载明其调查结果和理由依据,以及它认为对公平解决争端适当的建议。委员会报告不具有裁决的性质,争 端当事方可以完全自由地决定对报告结果的处理。调查制度的新发展是有些国际条约设立强制性事实调查制 度。
丰富并活跃的和平解决争端方法及其程序构成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或者和平解决争端国际法。和平解决 争端的方法分为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政治方法指外交方法和以联合国为主的途径,法律方法指国际仲裁和 国际司法机构裁判。争端当事方地位平等、同意和自由选择和平解决方法是和平解决争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基于当事方同意的管辖权、程序公正、当事一方不出庭或对案件不进行辩护不妨碍程序或者被诉国不因仅仅 不出庭而处于不利地位,是适用于法律方法的特别原则。
第十三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一节 国际争端及其和平解决
一、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是当事方之间对国际法或事实的意见分歧、国际法律观点或利益的冲突。这个概念非常重要, 是争端解决方法得以适用的基础。国际争端是一个客观确定的问题,其识别因素包括:(1)争端的国际性 既不取决于跨界,也不限于国家之间。(2)国际争端必须是当事一方的主张为另一方所积极反对,一方仅 仅声称存在或者否认争端不能证明这种争端真正存在或不存在。(3)国际争端必须是一方具有法律或事实 根据的竞争性主张。国际争端可分为政治争端、法律争端和事实争端。一项法律争端可能最终引发政治冲突 和紧张,任何政治争端几乎不可能不包含法律性质的某些方面,这类争端可称为混合争端。区分政治争端和 法律争端的标准在于所提出的竞争性主张是否具有国际法基础。
第一节 国际争端及其和平解决
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
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与非和平方法同时存在,二者相伴适用和发展。但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作为 一项义务始于19世纪末。《联合国宪章》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上升为一项国际法原则,作为《宪章》构成部 分的《国际法院规约》规定了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和程序。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对和平解决争端原则 作了进一步阐释。其他众多国际公约都载入了和平解决争端条款。这一切说明,和平解决争端不仅是首选的 争端解决方法,而且是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和习惯法原则。
第一节 国际争端及其和平解决
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
中国一贯坚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其条约争端解决实践具有以下特点。 (1)谈判和协商是解决条约争端的主要和优先方式。 (2)谨慎采用和解与调停等第三方介入的争端解决办法。 (3)自愿仲裁是解决条约争端的重要补充。 (4)对接受国际司法机构的管辖权仍有保留。
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一、一般政治方法
第一节 国际争端及其和平解决
三、和平解决争端国际法的新发展
和平解决争端国际法在《联合国宪章》之后有两项重要发展,即强制解决程序和可替代性争端解决方法。 强制解决程序,尤其是法律程序是指某项争端通过谈判或磋商未能获得解决时,争端一方单方面提起某 种具有管辖权的争端解决程序。这种程序可分为两类:基于当事方同意选择权的程序和当事方没有选择权的 程序。前者仍然属于传统的范畴,在实践中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基于争端方另外同意的程序。二是有关条 约允许保留而国家没有保留的程序。 可替代性争端解决方法是指可以替代法律方法的调停和调解方法的总称。这类方法得到推崇是因为它们 更具灵活性和建设性,可以避开典型的“赢家通吃”司法方法。国际调停或调解具有裁判的优势,即会作出 一份证据翔实、理由充分、中立的裁判书,同时并不强加争端方接受裁决所建议的义务,因而任择性调停或 调解在近几十年流行起来。
1.谈判。谈判是指争端当事方为达成一项共同决定进行直接交涉,而没有第三方的介入。它与协商或磋 商是同义词,是和平解决争端的基本方法。《联合国宪章》第33条将谈判列在诸项和平解决方法之首,磋商 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的第一步。在国际关系实践中,以谈判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案例最多。只有在 争端方不能直接谈判或谈判无果时才应用其他方法,且往往在运用其他方法的基础上还要回到谈判上来,通 过谈判最终解决争端。谈判的重要性在于:争端当事方能够交换意见,评估彼此主张的优、缺点,缩小争端 的范围,达成相互同意的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