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价中标法的优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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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低价中标工程的利弊分析与探讨

对低价中标工程的利弊分析与探讨

对低价中标工程的利弊分析与探讨作者:陆文明来源:《管理观察》2010年第16期摘要:在成熟市场经济体制下,最低价中标法作为一种国际上通行的评标方式,无论在国外的政府采购还是工程建设招标中均得到广泛的运用。

低价中标法最大的特点是它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建筑产品的价格,彻底颠覆了依赖国家定额决定工程造价的传统模式。

本文对低价中标工程的利弊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几点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低价中标预算法律一、低价中标工程的优势分析1.节省工程项目投资。

最低价中标法大大节约了投资方的资金。

许多企业在竞争的驱使下,努力挖潜,提高施工技术水平,主动想办法节约工程成本,有效地遏止了建筑工程中的资源浪费,使国家和投资者的建设资金得到更加有效的使用。

2.操作简便,行为规范。

在整个的中标人选择中,最低价中标就是商务报价中谁报价最低,谁就中标,简便的招标过程,不仅节约了招标过程中各个环节发生的费用,还使招标过程的时间大大缩短。

使种种人为因素降到最低,是一种节省投资效果十分显著的招标办法,对于清除建筑工程招标活动中的各类腐败现象,规范招标投标各主体的行为有着特殊效果。

3.简化招投标工作的操作过程。

招标、投标、评标管理操作简便,商务标书中谁报价低谁中标,简便的操作过程节约了招标过程中各环节发生的交易成本,这也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运行规律,而且还减少了可能因评标工作不规范而带来的不利影响。

4.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合理最低价中标会自然淘汰一批发展无望、难以生存的施工单位,招标单位的筛选结果会使建筑市场的施工单位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弱者没有资金、没有实力、没有信誉,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上处于劣势,一次次投标被筛选掉,没有发展空间,只有关、停、并、转,这是市场自身的魔力,用市场规律去改变“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施工力量与施工任务趋向于一个合理的比例。

二、低价中标工程的劣势分析1.施工企业的利润下滑。

随着低价中标法的推广,施工企业不仅正常的利润无法取得,而且除了规费以外,连现场经费、管理费等的取费也不得不降低。

合理低价中标的利弊分析合理低价中标说明

合理低价中标的利弊分析合理低价中标说明

合理低价中标的利弊分析合理低价中标说明1、合理低价中标的概念和特征合理低价中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中标价是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能够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的具有科学的,合理施工技术措施的最低报价,应具有如下特征:施工技术措施科学合理;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方案科学、合理、可行;合理低价不应低于投标人的个别成本。

2、经评审低价中标的意义首先,经评审低价中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

招标投标本身就是带有明显竞争性的商品交易行为,反映投标企业之间综合素质的竞争,对那些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不低于成本价的最低价中标是市场经济竞争客观必然,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金,不失为以实现国有资金投资效益最大化的好方法。

其次,经评审低价中标可最大限度地消除在招标评标中的人为因素,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招投标活动,其本质就是要竞争,要有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内部制约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经评审低价中标,具有淡化标底的作用,打消投标人到处铤而走险摸标底的念头。

评标时对非商务标部分采用“可行”、或“不可行”,“满足”或“不满足”定性评审,减少了评委在评标中“自由裁量权”,简化了评标程序,减少了评标、定标中的人为因素,使“买标、卖标、围标、串标”这一老大难问题也可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把人为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也是防止腐败行为在建筑领域发生的有效措施。

最后,经评审低价中标,是控制过度竞争,促进企业发展的需要。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旨在运用法律手段,强化竞争机制,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公平竞争,根据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使先进的生产力得到充分发展,使那些管理水平差、技术水平不高的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淘汰出局。

3、“合理低价法”评标利弊分析3.1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有利的因素分析(1)能避免招投标有关各方的操纵,尤其是招标人设有上限价并现场抽取下降幅度系数这种情形,现场抽取的下降幅度系数是随机的,抽取的下降幅度系数不同,评标基准价就不同,投标报价评分结果也就不同。

浅析最低价中标法

 浅析最低价中标法

浅析最低价中标法近年来,最低价中标法在招标采购领域越来越常见。

这种招标方式的核心在于,以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者。

然而,这种采购方式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本文将对最低价中标法进行浅析。

首先,最低价中标法的优点显而易见。

作为一种简单明了的招标方式,它能够迅速确定中标者,省去了其他标准评估的繁琐程序。

同时,最低价中标法也能够保证企业采购的成本最低,降低企业负担,提高效益。

此外,最低价中标法还能够促进市场竞争,使得各企业在价格上做到更优。

然而,最低价中标法也存在诸多缺点。

首先,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往往会导致劣质产品的流入市场。

这是因为一些企业采取降低品质和成本的方式来争取低价招标的机会。

这往往对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也损害了企业形象,影响了市场竞争力。

其次,在最低价中标法下,企业在竞标中的争夺主要是价格,从而固化了企业在价格战中的地位,而不是实际生产能力和能力的竞争。

这对整个市场秩序和行业健康发展造成了影响。

此外,在最低价中标法的实践过程中,可能存在黑箱操作的情况。

一些企业在招标过程中,可能采用不正当手段来赢得中标,而不是依据实际生产能力和成本来争取机会。

针对以上缺点,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首先,政府和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招标规则的制定和监督。

招标采购的过程中必须要严格按照规则来,要求各企业必须在合法规定的标准之内,才有机会竞标。

此外,企业也应该注重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建立自己的品牌,而不是只关注价格层面的竞争,以提高自己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最后,消费者也应该在购买产品的过程中多加留意,关注产品质量、性能等方面,不要仅因为价格低而盲目购买,这样才能够保证市场的良性发展。

综上所述,最低价中标法既有优点,也有其缺点和不足之处。

在实际使用中应该遵循规章制度,在保证市场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尽全力保证招标采购过程的透明公正,以保证市场品质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最低价中标法的优劣

最低价中标法的优劣

“最低价中标”的适用范围及应对方法前段时间,西安地铁三号线“电缆门”事件闹得沸沸扬扬。

据说,当时该部分电缆属于乙供材范围,施工单位采用“最低价中标”法选择了电缆供给商陕西奥凯电缆,结果出现了偷工减料的情况。

诸如此类这几年,社会上更是不断爆出一些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案例,使社会上对“最低价中标”这种方法议论颇多,甚至有声音要取消这种评标方法。

“最低价中标”法是否罪不可赦?本文想从“最低价中标”法的优缺点、适用范围以及改良方法等方面予以阐述。

一、“最低价中标”的有关规定目前,社会上称为“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主要是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中的“最低评标价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价风格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风格整。

在实际操作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只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定性的符合性评审,只要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即为合格,然后按照最终的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

对于商务部分中周期、付款条件及售后等优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折算成报价要么无法准确计算,要么计算过程非常复杂,现实中一般会在招标文件中注明不予考虑,请投标人报价时自行考虑并在报价中表达。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给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同时,还规定“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低价中标的利与弊

低价中标的利与弊

低价中标的利与弊摘要:本文主要阐述低价中标的利与弊。

叙述低价中标弊端在操作中如何克服,使最低价中标法能顺利的实施,并能真正发挥其全部作用、不失初衷的意义。

关键词:低价、中标、利与弊。

从理论讲,最低价中标评标法是一个最完美的评标方法。

它能最大限度的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

但在我国的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往往走样变形,背离初衷,问题颇多。

由此推广最低价中标法尚须较长时期的努力。

很大一部分人对这种评标方法抱怀疑态度,认为最低价中标法在目前根本行不通。

一、最低价中标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标法)第四十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o。

这条法律规定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符合经济学科学原理,是实施最低价中标的法律保障。

2003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称计价规范)使工程造价改革又迈出了新的步伐,为实现最低价中标创造了条件。

在工程招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不仅适应市场定价机制,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措施之一,也是遵循市场规律和发挥价格作用的治本之策。

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灵魂就是“量价分离”,它有利于规范招标行为;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有利于建筑市场的有序发展o2006年元月1日至今,我市共有招标项目250个,其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项目约30%o 2007年6月底,我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在市招标办的配合下,对2006年元月1日以来市区的部分低价中标项目进行了调研,并对部分低价中标工程的投标报价进行了重点分析,结合市区部分低价中标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市低价中标工程的现状分析如下:低价中标是国际上通行的招标评标方法,推行低价中标有许多显著的优点,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降低工程造价,促使投标人加强管理,用最优的方案、最低的价格来参与竞标,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各项指标。

对最低价中标方法的若干思考

对最低价中标方法的若干思考

对最低价中标方法的若干思考1. 引言在招标过程中,选择合适的中标方法对于确保公平竞争和有效使用资源至关重要。

其中,最低价中标方法是一种常见的招标方式,其核心原则是以最低价格为决策依据。

本文将对最低价中标方法进行若干思考,并探讨其优缺点以及应用场景。

2. 最低价中标方法的定义与特点最低价中标方法是指在招标过程中,以投标方报价的最低金额为决策依据确定中标方。

其特点如下:•以价格为唯一评判指标:最低价中标方法将价格作为唯一评判指标,忽略其他因素对决策的影响。

•具有明确性和简单性:相较于其他复杂的评分体系,最低价中标方法更加直观、易于理解和操作。

•强调成本控制:通过选择报价最低的投标方作为中标方,可以有效降低采购成本。

然而,仅仅以价格为决策依据也存在一些潜在问题,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分析与思考。

3. 最低价中标方法的优点3.1 成本控制最低价中标方法可以帮助采购方实现成本控制的目标。

通过选择报价最低的投标方作为中标方,采购方可以在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获得最低价格的产品或服务。

这对于需要大量采购或有限预算的项目尤为重要。

3.2 简单明了最低价中标方法相对于其他复杂的评分体系更加简单明了,易于理解和操作。

投标方只需关注自身报价,而不需要花费过多精力去研究和应对其他评分指标。

这样一来,招标过程更加高效,减少了不必要的时间和资源浪费。

3.3 公平竞争最低价中标方法强调价格作为唯一评判指标,从而确保了公平竞争。

所有投标方都有机会以自己认为合适的价格参与竞争,并且中标决策是基于客观、可量化的因素进行的。

4. 最低价中标方法的缺点虽然最低价中标方法具有一定优势,但也存在以下缺点:4.1 忽视质量与绩效最低价中标方法将价格作为唯一评判指标,忽视了质量和绩效等其他重要因素。

在某些情况下,较低的价格可能意味着质量或绩效的下降,从而带来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因此,在应用最低价中标方法时,需要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质量控制。

4.2 缺乏创新与技术进步由于最低价中标方法仅以价格为决策依据,投标方可能会将精力集中在如何压缩成本上,而忽略了创新和技术进步。

浅谈工程招标投标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浅谈工程招标投标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浅谈工程招标投标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工程招标投标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简称最低价中标法,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方式。

根据这种方式,投标人所报价格低于评审委员会所设定的最低价,且其他评审标准符合要求,就能中标。

接下来,本文将从最低价中标法的原理、优劣势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最低价中标法的原理最低价中标法的核心原理是以价格为主要标准来选取承建方,即投标人所报价格低于评审委员会设定的最低价,就能中标。

同时,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还需要根据具体工程的情况,设定相关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评审,选拔出符合要求的承建方。

最低价中标法的优劣势最低价中标法在实际应用中具有一定的优劣势。

首先,最低价中标法的优势在于可以确保工程成本的控制。

通过控制工程承建方的价格,能够降低工程的建设成本,从而提高投资效益。

其次,最低价中标法适用范围广泛。

不论是对于政府工程还是企业工程,都可以采用最低价中标法进行招标和评审,因此具有很高的适用性和普适性。

但是,最低价中标法也存在一定的劣势。

首先,过分追求价格低廉,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

其次,最低价中标法可能会使得大量中小型企业很难获得合同,危及其生存和发展。

应对最低价中标法的措施为应对最低价中标法的局限性和劣势,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的双重保障。

首先,要从工程质量和安全角度出发,设置合适的评审标准。

不仅要考虑价格因素,更要从技术、质量、环保等方面综合评价投标人的能力。

其次,应该通过创新招标投标模式,加强对中小型企业的扶持和引导,营造一个公正、公开、透明的招标投标平台。

比如可以引入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等方面进行评审,从而提高投标人的竞争力和中标机会。

综上所述,最低价中标法作为工程建设领域广泛应用的招标投标方式,具有一定的优劣势。

针对其劣势,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从根本上解决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进一步提升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公正性,促进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最低价中标法是怎样的

最低价中标法是怎样的

最低价中标法是怎样的
最低价中标法,简单地说,就是在招标投标时,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

它的好处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

特别是有利于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法则,有效遏制建筑市场中的腐败蔓延。

同时,它简便易行,使评标工作更加易于操作,大大节约了招标投标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

最低价中标法的优缺点
优点:
1. 采购招标是最适合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共同资金的采购方式,能够更好地反映政府采购的目的,满足采购需求。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原则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和意愿;
3. 竞争突出表明,招标可以节省资金,据统计,平均节省10%左右。

4. 评标科学、细致;每个投标人可以被告知失败的原因。

缺点:
1. 推进(标底)准备工作要求很高,特别是需要标记的关键和技术及商业指标需经过慎重考虑,认为不符合招标人要求的,可以作出判断。

而未对招标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则为不合格,且不具备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2. 评标时,对评标人员的要求更高;为了取得结果,需要对它们进行认真的评估和计算。

比较耗时。

3. 在大多数情况下,避免了出价最高者中标的问题。

然而,很难准确界定技术指标与价格转换之间的关系,因为有些国际招标有政府资助但具有竞争性的要求。

例如,目前的国际招标方法在技术方面有积极的偏向(技术性、加价性因素较高,有时不能反映实际水平差距;即使有合理的资金,也很难引进稍微高一点的设备)。

常用的几种评标办法优缺点分析

常用的几种评标办法优缺点分析

常用的几种评标办法优缺点分析评标办法是指在采购过程中,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方法和规则。

常用的几种评标办法包括:最低价法、最有利顾益法、综合评分法和内外估价法。

下面将对这几种评标办法的优缺点进行详细分析。

一、最低价法最低价法是指在评标过程中,选取价格最低的投标单位作为中标单位。

其主要优点有:1.降低采购成本:选取价格最低的投标单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采购成本。

2.简单易行:评标过程相对简单,规则容易理解和操作。

3.提高透明度:价格是唯一的评标标准,可以增加评标过程的透明度。

然而,最低价法也存在一些缺点:1.忽视质量和服务:最低价法往往忽视了产品质量和服务的重要性,可能导致选择质量和服务都不理想的投标单位。

2.降低竞争力:对于一些要求较高质量和专业能力的采购项目,最低价法可能会降低投标单位的竞争意愿,影响供应商的积极性和创新性。

二、最有利顾益法最有利顾益法是指在评标过程中,综合考虑价格、质量、服务和供应商的信誉等因素,选取最有利于采购机构的投标单位作为中标单位。

其优点有:1.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最有利顾益法可以综合考虑价格、质量、服务等多个方面因素,选择最有利于采购机构的投标单位。

2.促进供应商积极性:由于综合评价因素的存在,供应商更有动力提供质量和服务更好的产品。

然而,最有利顾益法也存在一些缺点:1.确定权重难度较大:最有利顾益法需要给不同因素确定权重,如何准确确定权重是一个难题。

2.主观因素较多:评标过程中需要主观判断和决策,可能引入一些主观因素,存在潜在的不公正和腐败风险。

三、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在评标过程中,给各个因素设定评分标准,按照评分标准对各个投标单位进行评分,并综合比较得出最终中标单位。

其优点有:1.充分考虑多个因素的权重:综合评分法可以通过设定评分标准和权重,对多个因素进行充分考虑,确保评标结果更为客观和公正。

2.提高透明度和可比性:评分标准和权重设定公开透明,可以提高评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低价中标法控标方法

低价中标法控标方法

低价中标法控标方法
低价中标法是一种招标采购方式,通常适用于一些简单、标准
化的商品或服务采购项目。

在这种方法中,招标方会选择报价最低
的投标方作为中标方。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能够确保采购方以最低的
成本获得所需的商品或服务,节约采购成本。

然而,低价中标法也
存在一些局限性和风险。

首先,低价中标法可能会导致投标方为了降低成本而牺牲质量,从而影响采购项目的质量和可持续性。

因此,在应用低价中标法时,采购方需要对投标方的资质和能力进行严格评估,以确保中标方具
备提供高质量产品或服务的能力。

其次,低价中标法可能会削弱市场竞争,因为投标方可能会过
分追求降低成本,而忽视了创新和提高效率。

这可能导致市场上的
竞争减弱,对于长期的市场发展不利。

另外,低价中标法也可能会排斥一些小型企业或者创新型企业,因为它们可能无法与大型企业相竞争,从而导致市场上的垄断现象。

为了解决低价中标法可能带来的问题,一些采购方和国际组织
提倡引入其他评标因素,如质量、技术和可持续发展等,来平衡价格因素,从而更好地保障采购项目的质量和可持续性。

总之,低价中标法作为一种采购方式,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局限性。

在实际应用中,采购方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选择最适合的采购方式,从而实现采购项目的高质量、高效率和可持续发展。

物资招标采购中最低价评标法的利弊分析

物资招标采购中最低价评标法的利弊分析

物资招标采购中最低价评标法的利弊分析前言:伴随着我国基建行业的蓬勃发展,施工物资的供应采购进入大体量、大金额、高运转的快速发展阶段,招标作为物资采购的主要手段,在物资采购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招标,可以提高物资采购质量和效率,保障连续、有序供应,降低和控制采购成本。

所谓评标,是指评审委员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供应商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资格、商务、报价以及技术方面的审查、比较、分析和评判,最终选出中标候选人的行为。

最低价中标法作为物资招标采购的主要方法,活跃于各项物资采购活动中,对工程物资采购成本影响重大。

一、评标方法概述目前,国内外现行的评标方法主要有两种:最低价中标法和综合评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第41条明确指出,中标人至少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对于以上条件(2),可以理解为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定标。

同时,根据《XX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第139条指出,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通用产品和服务的招标采购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产品和其他服务,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按评标价由低到高排名,评标价相同的,可按投标人生产供应能力大小、供货业绩多少、资产负债率等可量化因素依次确定排序。

在现今的招投标中,最低价评标法是应用最广泛的方法之一。

因为最低价评标法以价格为唯一评选标准,简单易行,适用于大部分商品和服务的采购,能够节省采购成本和时间,因此被广泛采用。

二、最低价评标法的优势(1)降本增效。

最低价评标法最显著的特征就是节约成本,通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采购方选取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中标人,能够最大限度为采购方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采购方控制工程造价,增强经济效益。

工程施工低价中标风险

工程施工低价中标风险

工程施工低价中标风险一、低价中标的好处1. 赢得更多项目:以低价中标可以吸引更多的客户,赢得更多的项目,有助于扩大公司的业务规模。

2. 建立口碑:通过以低价中标展示公司的实力和能力,可能会获得客户的认可,建立良好的口碑。

3. 拓展市场份额:低价中标有可能击败竞争对手,提升公司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进而拓展市场份额。

二、低价中标的风险1. 项目成本控制困难:低价中标可能会导致项目成本控制困难,影响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2. 质量问题:低价中标施工公司可能降低成本来保持利润,从而导致质量问题,影响工程的安全和耐久性。

3. 人员流失和技术落后:低价中标会导致公司内部资源的紧张,可能会出现人员流失和技术落后的情况。

4. 风险管理不足:低价中标公司可能会忽视风险管理,导致项目出现问题难以解决,增加公司的风险。

5. 影响公司信誉:低价中标有可能会影响公司的信誉,客户可能认为公司质量不可靠,影响公司未来的业务。

三、降低低价中标风险的措施1. 合理定价:在竞标过程中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定价,避免以低价中标导致项目成本控制困难。

2. 注重质量:施工公司应该重视质量管理,确保项目的施工质量,避免因低价中标导致质量问题。

3. 提升管理水平:施工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提升管理水平,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保障。

4. 加强风险管理:施工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和应对项目中的风险,避免因低价中标导致风险堆积。

5. 维护信誉:施工公司应注重维护公司的信誉,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树立公司良好的口碑。

四、结语低价中标虽然能够吸引更多客户和赢得更多项目,但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施工公司在竞标过程中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定价,注重质量管理和风险管理,加强内部管理和维护公司的信誉,以降低低价中标的风险,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保障。

只有这样,施工公司才能够持续发展,赢得客户的认可,实现良性发展。

最低评标价法利弊分析

最低评标价法利弊分析

最低评标价法利弊分析国家颁布《政府采购法》的初衷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节约财政性资金,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堵住随意进行政府采购,无序、无规地开支财政性资金,损公肥私,滋生腐败的漏洞。

但是《政府采购法》、《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等的某些条款变成了只注重节约,而忽视其他因素。

低价中标有他的好处,但也有他的不利之处。

低价中标的利最低投标报价中标法有三大益处:1、最低投标报价中标法在实际操作中简捷、方便、直观。

2、最低投标报价中标法所需时间短,能够及时满足采购人的需要。

3、最低投标报价中标法最大的益处是能够节约财政性资金。

低价中标的弊1、最低价中标容易导致采供矛盾。

因为最低投标价中标,能定量的只有投标报价是否最低。

在目前供大于求的状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最低报价为成交供应商的唯一依据。

供应商为了谋取项目中标,只能将投标报价压到最低极限。

一旦中标,为了完成中标项目,而又要不亏本,供应商就只好在产品质量和服务上打主意了。

供应商在想打采购人的主意,而采购人也在提防着供应商,这就埋下了采供双方发生矛盾的种子。

有了矛盾的种子,就可能随时发生矛盾,导致采供双方的不愉快合作。

2、最低价中标向供应商发出了错误的信号。

在政府集中采购中,一味地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这样一来,就使供应商以为政府集中采购只注重价格,而不注重质量。

因为能来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投标的产品不可能是不满足采购需求的,而绝对是完全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的,那确定谁中标,就只剩下“质量、服务和价格”了。

目前,“服务”和“质量”难以定性定量,能现场定性定量的就只有价格了。

哪个投标报价最低,哪个就中标了。

3、质量和服务相等难以界定,有实际操作困难。

就目前来看,世界上还没有绝对相等的质量和服务。

同行业不同等级的服务和质量不一定相等;同产品同型号,不同的厂家生产的,也不一定服务和质量相等;就是同品牌同型号,主厂和分厂生产的,也不一定就服务和质量相等;同品牌同型号同配置、同一厂家生产而价格不一样,服务也不一定相等。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利与弊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利与弊
起 识别 机 制 ;该方 法 的不足 包括 :陷入 非 完全 合约 陷阱、 面临 串标 的现 实困境 。对 不足 的应 对措施 可从建 立前 置性 资格
考察制度 、增大参与竞标的机会成本 、增强声誉约束机制的使用等三个方面来构建。 关键 词 :最低 投标 价 中标 法 ;财政 支持 项 目;优 势 ;不足
中 图分类 号 :T U 7 2 3 文 献标识 码 :A
在 城 镇 化 建 设 进 程 中 ,如 何 有 效 进 行综 述 。 使 用 财 政 资 金 来 进 行 基 础 设 施 项 目的 工 程 招 投 标 在 西 方 发 达 国 家 已 有 建 设 已成 为 值 得 关 注 的 问 题 。 从 近 年 1 0 0多 年 的实 践 ,其 招标 投标 法 律 体 系 来 反 腐 工 作 中所 暴 露 出 的 问题 可 以 知 已 经 相 当成 熟 ,市 场 比较 规 范 ,监 管 晓 , 因 造 价 控 制 缺 失 而 出 现 的 行 为 失 和 服 务 机 构 已 相 当 健 全 。 主 要 形 成 了 范 问 题 构 成 了诸 多 官 员 下 马 的 重 要 诱 以 美 国 、法 语 地 区 、英 联 邦 地 区 等 为 因 。 因 此 ,强 化 工 程 项 目建 设 初 期 的 代 表 的 基 本 招 标 投 标 模 式 。 评 标 方 法
行 、亚行 、联 合 国 以最 低评 标 价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中标 , 甚 至 最低 投标 价 中标 ,WT O 以最 优 报价
中标 。
我 国 的 现 代 招 标 投 标 始 于 上 世 纪 8 0 年 代 ,在 合 资 建 设 项 目和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项 目中首 先 采用 了招 标 投标 。 加入 WT O ,全 球 经济 一 体化 的进 程加 快 ,我 招 投 标 工 作 则 变 得 异 常 关 键 。然 而 , 有两 类 : 国经 济 已逐渐 从 计 划经 济 向市场 经 济 。 随 着 最 低 投 标 价 中标 法 的 使 用 也 在 实 ( 1 ) 最 低价 格评 标法 :这种 方法 具 转 型 市 场 经济 的产 物—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践 中 暴 露 出 一 些 不 足 , 当然 该 方 法 的 有 节 省 投 资 、 防止 腐 败 、操作 简便 及 促 方 式 ,正在 深 入 我们 的经 济 生活 。招标 优 势 仍 然 十 分 明显 。 由此 ,本 课 题 组 进施 工企业 加 强 内部 管理 等优 点 。 投 标 的理论 研究 、 方法研 究及 实践 总结 , 将 尝 试 对 该 方 法 的 利 弊 进 行 分 析 ,并 给 出 相应 的应 对 措 施 。 ( 2)最 佳 价 值 评 标 法 :这 种 方 法 正 在 引起人 们 的普遍 关注 。

以最低评标价为基础的评标方法

以最低评标价为基础的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是指在采购过程中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以确定哪家供应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并最终确定中标人的过程。

评标方法的选择对于采购结果的公正和合理具有重要影响。

在国内,最低评标价法是一种常见的评标方法,本文将从最低评标价法的定义、特点、优缺点、适用范围等几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最低评标价法的定义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在评标过程中,以投标人报价的金额为原始依据,通过对各项条件的评定和加权比重的设定,综合考虑价格和质量等因素,最终确定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评标使用的是综合得分法。

二、最低评标价法的特点1. 重视价格因素。

最低评标价法的最大特点就是重视价格因素,以投标人的报价金额作为原始依据,是一种以价格影响最大的评标方法。

2. 综合性。

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考虑了价格和质量等多方面的因素,不仅仅是简单的比较报价金额大小,而是将投标人的资质、技术水平、服务能力等方面也纳入考量。

3. 公开、透明。

最低评标价法能够有利于评标过程的公开、透明,因为投标人的报价金额是公开的,便于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对评标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三、最低评标价法的优缺点1. 优点(1)便于监督。

因为最低评标价法的公开透明性较强,投标人的报价金额也是公开的,便于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对评标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2)价格控制。

最低评标价法重视价格因素,有利于控制采购成本,符合政府节约资源、降低采购成本的政策要求。

2. 缺点(1)忽视质量。

由于最低评标价法是以价格为重要依据,有可能忽视了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等因素,导致采购方最终选择了价格较低但质量较差的产品或服务。

(2)过分竞争。

最低评标价法容易导致过度的价格竞争,企业为了降低价格采取恶性竞争手段,影响市场秩序。

四、最低评标价法的适用范围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等范围广泛的采购项目,尤其适用于价格因素占主导地位、质量、服务标准明确、监管体系健全完善的采购项目,能够有效保证采购成本控制和采购质量。

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最低价中标法利弊分析

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最低价中标法利弊分析

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最低价中标法利弊分析现在,工程施工建设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国民经济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招投标制度是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工程承包制度。

自20世纪80年代被引入我国以来,已逐渐成为我国建设市场改革的趋势之一。

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引入招投标制度的历史较短,其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都起步较晚。

美国近百年来一直采用最低价中标法。

中标之后,招标方对中标的最低报价进行复核。

发现错误时,报价不得修改。

美国法律同时规定,工程保函是参加政府工程投标的必要条件之一,其它条件还包括同类工程施工经验等。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采用原港英政府遗留下来的最低价中标法。

虽然没有立法规定政府工程必须采取最低价中标法,但实际运作中一般都是最低价中标。

如不采用最低价中标,负责提交评审投标书报告的工程师要向投标委员会做出详细解释。

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自推广至今己经30余年,这个过程是发展和进步的过程,它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

随着市场新形势的出现和改革进一步深入,与国际接轨,积极推行并实施好“低价中标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但是怎样实施好“低价中标法”是值得我们深入分析和研究的。

所谓最低价中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明确规定,投标文件应该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所谓“经评审”是指以满足招标人的资格、技术要求为前提。

采用最低价中标有如下特点:(1)有效降低工程造价,节约资金实行最低价中标法,可通过激烈的市场竟争寻求到技术及管理水平高的承包商,从而节约工程造价。

(2)有利于整顿规范市场实行最低价中标法淡化了标底,保证了招投标的公平、公开、公正,对整顿规范市场有治本的意义。

(3)有利于促进企业之间的竞争,提高企业素质由于最低价中标的核心是投标价格最低,体现的是市场的替代规律。

只不过它的前提是满足招标人的要求,排除的是低于成本价的投标。

施工企业工程最低价中标的利弊探析

施工企业工程最低价中标的利弊探析

施工企业工程最低价中标的利弊探析摘要:建设工程低价中标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文章对低价中标的利弊进行了探析,并针对这些利弊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

关键词:最低价中标;招标;施工企业;建筑业目前,“最低价中标”在一些地方工程施工招标中已被普遍采用。

最低价中标法作为一项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是国际工程招投标中的常用招标方法,在理论上来说也是最优先考虑的建筑工程招标方法。

美国是国际上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历史最长、最有实践经验的国家。

由于最低中标方法也有它自身的弊端,首先它是以完善的市场机制为应用前提条件的,所以美国在应用此办法的初期也曾遇到过诸如低价中标高价索赔、低价低质等不少问题,美国现在应用的最低价中标法,也是经过长期的探索逐步形成了低价中标的保证措施,完善了其所实施的最低价中标法的合理性,确保了其应用的最低价中标法而非单纯意义上的价格最低。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加速了建筑企业深入国际市场的力度,我国也制定了相关的招标方法。

目前,在国内建筑市场中工程最低价中标已经成为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这种现象有利于完善招投标工作、控制建设投资规模、让建筑市场同国际经济接轨。

但我们也应清醒的看到最低价中标给施工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我国目前的建筑市场还处于成长期,在这个领域许多现存的有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以及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实践中暴露出来的许多问题,最低价中标现象的普遍化,逐渐演变成了“低价大比拼”,许多低价中标的工程往往是中标价低于实际工程成本价,市场“供小于求”的现状,使得众多建筑企业为了生存不得不在“最低价中标”的势头下做出了“最低价抢标”的无奈抉择。

这就阻碍了正常的工程管理和工程质量控制,阻碍了建筑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

一、工程低价中标对建筑市场及施工企业发展有利的方面虽然我国建筑业的建设工程低价中标方法属于起步阶段,却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建筑行业无序的竞争和发展,在规范全面实行招投标、控制工程造价和促进国内建筑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的作用,也为施工企业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招投标最低价中标法的利弊和对策分析

招投标最低价中标法的利弊和对策分析

招投标最低价中标法的利弊和对策分析摘要:随着招投标制度在我国的不断普及,越来越多的工程建设项目都需要招标。

其中,最低价中标法作为主要的评标方法之一,在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最低价中标法并不能简单地理解或等同于中标价最低。

《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最低价中标法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中标价格是经评审后的价格;中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在满足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下,中标价格最低。

以上三个条件是缺一不可的。

最低价中标法有利于节省投资,保证投资效益;有利于建筑行业的结构调整;有利于公平、公正竞争秩序的形成;有利于防止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的腐败行为。

关键词:最低价中标对策一. 前言改革开放之后,中国逐步实行政企分开,引进市场机制,工程招投标开始进入中国建筑行业。

2000 年 1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标志工程招标制度在中国以法律的制度确立下来。

本案例是结合采取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统筹完成“天津某超市项目”所有指定供应合同招标的专业实践,阐述招投标最低价中标法的利弊和对策。

二. 项目简介2.1 天津某市项目(“本项目”)的总建筑面积约4万平方米,由一层地下室和四层地上建筑所组成,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2 本项目于2008年4月开始执行建设,目前已实现全面竣工,及将于2009年5月交付给合作方负责经营。

2.3 作为参与本项目开发建设的人员之一,本人参与完成了所有施工合同及货物供应合同的合同造价管理工作,包括合同分派的策划、建造成本的估算与控制、招标投标、中期付款管理及工程结算等。

三. 货物招标实施经评审最低投标价的原因采取经评审最低价法实施本项目所有货物招标的主要原因如下:3.1 外在原因:(a) 经评审最低价法的法律依据,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以及国家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即二零零一年六月一日之89号部令)第四章第四十一条,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即二零零一年七月五日之12号令)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b) 在天津当地项目实践中,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已推行一律采用经评审最低价法执行招标,并取得了杜绝腐败及降低工程造价的显著成效。

对最低价中标方法的若干思考

对最低价中标方法的若干思考

对最低价中标方法的若干思考
一、对最低价中标方法的若干思考
1、最低价中标法的优点
(1)最低价中标法的科学性:最低价法是以“价格最低”为中标选择标准,对各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比性评审”,选出价格最低的投标方,以确保中标价格的低廉,节省采购费用,避免浪费,有利于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2)最低价中标法的公正性:最低价法能够有效地保护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使投标人在价格上的竞争仅是基于客观、正确、公正的价格,从而使投标人更加努力追求节约成本、提高质量的目的,避免投标价格的恶性竞争。

(3)最低价中标法的透明度:最低价法能够有效地公开投标的实施情况,从而提高采购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实现公平竞争,消除投标人权力的滥用现象。

2、最低价中标法的缺点
(1)最低价中标法可能会使投标人投出比实际水平更低的价格,从而影响投标人的利润,降低投标人的利润水平,甚至威胁投标人的生存。

(2)最低价中标法可能会导致投标人对质量进行削减,从而导致中标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不能够保证,无法满足买方的要求。

(3)最低价中标法可能会导致投标人的不正当竞争,从而影响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使投标市场陷入一种不利于公平竞争的状态。

三、总结
最低价中标法是一种经济、高效、公正的中标方法,能够有效地控制采购成本,节约采购资源,提高采购效率,但它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如投标价格过低等。

因此,应当给予充分的考虑,在做出最低价中标法的决定之前,需要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估,以确保中标的合理性、公平性和有效性。

最低价中标方式的优势是什么

最低价中标方式的优势是什么

最低价中标方式的优势是什么最低价中标方式的优势: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

特别是有利于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法则,有效遏制建筑市场中的蔓延。

同时,它简便易行,使评标工作更加易于操作,最大节约了招标投标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

最低价中标法存在的问题1、认识上存在误区,易引发恶意竞争。

《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投标价格最低”是指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价为中标价。

该“成本”是指投标人为完成投标的建筑工程施工任务所必需的生产成本,是企业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

不少人错误地理解“最低评标价法”就是“评最低报价法”,由于个别成本计算中的不确定因素很多,企业降低成本的方法不一,在招投标中,一些承包商为了承揽工程将标价定的很低。

如果一次没有中标,下一次再压低标价,如此往复导致恶性循环。

2、影响了工程质量等级和验收标准。

一些投标人以不切实际的低价取得了承包权,却无力按照所报低价完成项目,以致造成“半拉子工程”;有的投标人通过恶意压价报价来达到中标的目的,中标后或是频频更改设计、造成决算价超出中标价,或是偷工减料,导致形成“低价低质工程”;让报价最低的施工单位施工,有时可能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等问题出现,引发一些社会矛盾。

3、影响了合同的履行。

一些开发商和施工单位表面上制定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合同,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查,但私下又签定另外一份背离规定的合同,以致造成招标方与投标方签定“阴阳合同”的现象。

4、最低价中标法不太符合目前我国的市场现状。

一方面,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与国外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市场竞争尚停留在低水平,大多数施工企业只能组织施工总承包,通过提高总承包管理降低造价的空间并不大。

在这种情况下,提倡最低价中标往往引发工程质量事故。

另一方面,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技术层面看,我们尚未解决什么是成本价,怎样判定投标报价过低等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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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的适用范围及应对办法
前段时间,西安地铁三号线“电缆门”事件闹得沸沸扬扬。

据说,当时该部分电缆属于乙供材范围,施工单位采用“最低价中标”法选择了电缆供应商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结果出现了偷工减料的情况。

诸如此类这几年,社会上更是不断爆出一些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案例,使社会上对“最低价中标”这种方法议论颇多,甚至有声音要取消这种评标方法。

“最低价中标”法是否罪不可赦?本文想从“最低价中标”法的优缺点、适用范围以及改进方法等方面予以阐述。

一、“最低价中标”的有关规定
目前,社会上称为“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主要是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最低评标价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在实际操作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只对技术部分和
商务部分进行定性的符合性评审,只要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即为合格,然后按照最终的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

对于商务部分中周期、付款条件及售后等优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折算成报价要么无法准确计算,要么计算过程非常复杂,现实中一般会在招标文件中注明不予考虑,请投标人报价时自行考虑并在报价中体现。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同时,还规定“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

按照这种“最低评标评标价法”,除了政策需要,不允许在招标文件里面设置价格调整因素和方法,评标委员会只需对技术和商务部分进行符合性的评审,评审合格的按照最终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最低价中标”的适用范围及优缺点
在《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同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也要求“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

是否采用这种“最低价中标”评标办法决定权在招标人手中,有部分地方在地方性规章中强制要求一些类型的项目必须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最低评标价法,这种规定其实是剥夺了招标人的自主
选择权。

在实际的采购活动中,很多采购人对于技术、性能要求较低或者技术标准明确统一、市场货源充足的货物或者服务,采用“最低价中标”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甚至在一些施工技术要求不高的房建工程中也采用这种评标方法,效果也很好。

在国家和地方的法规中,很多都推荐了“最低价中标”法,同时,在世行贷款项目和国外的采购项目中,“最低价中标法”应用的也比较多,说明这种评标方法有自身的一些优点,主要表现在一下几方面:
1、对于技术标准要求统一、简单的项目来说,价格是主要的竞争因素,投标人的技术、管理、服务优势通过价格来体现,该方法能提高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性,投标报价能较真实反映采购项目的实际价格,有利于采购人节省投资。

2、该方法在评审时原则简单单一,减少了评标专家主观因素的干扰,增加了评标的公平和公正性;同时,能相对减少评审工作量,使评审专家有时间在其他重要部分重点审核,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

3、“最低价中标”法对采购人来说,是防止投标人围标串标行为的有效手段之一。

采用该种评标办法的采购项目,只要不是所有的投标人串通一起,投标人在报价时就会考虑对手的报价情况,一般都是自己能够接受的合理低价,这样就避免围标串标的情况,发挥了招标采购竞争性的作用。

4、采用“最低价中标”法,能减少招标人与投标人串标的可能性,甚至是评委、中介机构与投标单位的串标行为,该方法规则简单,易于监督部门开展监督工作,减少招标采购环节腐败行为的发生。

同时,
也能减少投标人对评标过程的质疑和怀疑。

当然,“最低价中标”法在一些项目实际操作过程中偏离了当初办法的初衷,产生了一些问题,暴露这种方法的一些弊端,主要有:
1、有些投标人为了能够中标,故意压低报价,甚至低于自己企业成本价,恶意竞争,但中标后在实施过程偷工减料、各种签证和索赔来弥补损失,甚至有的以停工、延期竣工或交付等手段威胁采购人增加费用,达到盈利的目的,失去了低价中标本来的意义。

2、由于每个企业的规模、技术、管理水平等情况各不相同,生产成本会存在差异。

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很难界定最低价是否低于该投标企业成本价;同时,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项目均不允许设置最低限价,故在实际评标过程中,一般无法剔除恶意低价竞争的报价;而一旦恶意低价中标,也会给采购人在履约过程中带来很多的麻烦和问题。

3、对于不讲诚信的低价中标人,在履约过程中一旦索赔和增加费用不成,就会偷工减料,这样势必会造成工程或设备质量问题,给后续带来隐患;同时,还会拖欠人员工资或材料款,引起社会纠纷。

三、“最低价中标”的改进建议
通过上面的介绍,“最低价中标”虽然有很多优点,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让“最低价中标”在采购招标中回归其本来的意义,真正起到竞争和节省投资的作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方法加以改进:
1、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
惩戒制度。

对于挂靠投标、弄虚作假、恶意低价竞争的投标人,以及发生过拖欠民工工资、严重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投标人,要依法依规严肃进行处理,同时要列入失信“黑名单”并进行公示,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限制其进行投标。

另外,对那些讲信用、履约好的单位进行鼓励和表彰,并进行宣传,在全社会形成讲诚信、重信用的氛围。

2、加强行业和地方价格体系建设,防范恶意低价投标。

地方相关职能机构和有关行业可以根据地方和行业水平,通过掌握的信息和历史数据,测算相关地方和行业的价格水平,并定期予以公布。

在评委会评标时,对低于已公开价格水平一定比例的报价,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无法提供或证明材料说服力不足的,予以废标。

3、提高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质量,做好合同签约的管理工作。

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项目情况、采购需求、报价范围、风险因素、评审办法等要约定详细、明确,要求投标人在报价时要自行考虑各类风险因素(不可抗力除外);对于“最低价中标”的项目,尽可能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减少合同价款变更的可能性,同时,合同尽量采用国家、地方或行业的示范性文本,这些示范性文本是地方和行业经验的积累,针对性较强,合同条款比较详尽、严谨,对各方权利义务、权利义务履行方式及要求、争议界定程序和方法等均有明确的约定。

4、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要按照项目的程序,做好前期可研、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图纸、技术参数要求等采购需求尽可能的准确、完整、详细,避免低价中标后实施过程中的变更、签证、索赔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好计划和控制工作,严
格审核各类变更、签证等,杜绝随意更改设计和调整工程量,防止投标人低价中标后追加工程价款;项目结束后,要加强项目的结算审计,重点审核各类合同之外增加的费用,凡是不合理的一律不予计取。

5、切实开展合同履约担保和保险制度,降低或转移违约的风险。

对于“最低价中标”的合同,必须设置合同履约担保,且担保比例不宜过低,增加投标人违约的成本。

这类项目对于中标人来说一般利润比较低,一旦其发现无法盈利或有亏损,可能就会放弃项目给采购人造成损失;另外,借鉴国外和国内工程项目管理的做法,对采购项目购买相应的保险,一旦产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问题,就能有效地转移化解风险,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

招标采购的本质就是“竞争”,竞争必然使得价格降低,这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

招投标实行“最低价中标”,这在经济发达国家的采购中早已得到广泛运用并成为一种国际惯例,它体现了公开、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其突出优点是能最大限度地节省投资,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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