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价中标法的优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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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的适用范围及应对办法

前段时间,西安地铁三号线“电缆门”事件闹得沸沸扬扬。据说,当时该部分电缆属于乙供材范围,施工单位采用“最低价中标”法选择了电缆供应商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结果出现了偷工减料的情况。诸如此类这几年,社会上更是不断爆出一些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案例,使社会上对“最低价中标”这种方法议论颇多,甚至有声音要取消这种评标方法。“最低价中标”法是否罪不可赦?本文想从“最低价中标”法的优缺点、适用范围以及改进方法等方面予以阐述。

一、“最低价中标”的有关规定

目前,社会上称为“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主要是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最低评标价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在实际操作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只对技术部分和

商务部分进行定性的符合性评审,只要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即为合格,然后按照最终的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对于商务部分中周期、付款条件及售后等优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折算成报价要么无法准确计算,要么计算过程非常复杂,现实中一般会在招标文件中注明不予考虑,请投标人报价时自行考虑并在报价中体现。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同时,还规定“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按照这种“最低评标评标价法”,除了政策需要,不允许在招标文件里面设置价格调整因素和方法,评标委员会只需对技术和商务部分进行符合性的评审,评审合格的按照最终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最低价中标”的适用范围及优缺点

在《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同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也要求“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是否采用这种“最低价中标”评标办法决定权在招标人手中,有部分地方在地方性规章中强制要求一些类型的项目必须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最低评标价法,这种规定其实是剥夺了招标人的自主

选择权。在实际的采购活动中,很多采购人对于技术、性能要求较低或者技术标准明确统一、市场货源充足的货物或者服务,采用“最低价中标”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甚至在一些施工技术要求不高的房建工程中也采用这种评标方法,效果也很好。

在国家和地方的法规中,很多都推荐了“最低价中标”法,同时,在世行贷款项目和国外的采购项目中,“最低价中标法”应用的也比较多,说明这种评标方法有自身的一些优点,主要表现在一下几方面:

1、对于技术标准要求统一、简单的项目来说,价格是主要的竞争因素,投标人的技术、管理、服务优势通过价格来体现,该方法能提高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性,投标报价能较真实反映采购项目的实际价格,有利于采购人节省投资。

2、该方法在评审时原则简单单一,减少了评标专家主观因素的干扰,增加了评标的公平和公正性;同时,能相对减少评审工作量,使评审专家有时间在其他重要部分重点审核,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

3、“最低价中标”法对采购人来说,是防止投标人围标串标行为的有效手段之一。采用该种评标办法的采购项目,只要不是所有的投标人串通一起,投标人在报价时就会考虑对手的报价情况,一般都是自己能够接受的合理低价,这样就避免围标串标的情况,发挥了招标采购竞争性的作用。

4、采用“最低价中标”法,能减少招标人与投标人串标的可能性,甚至是评委、中介机构与投标单位的串标行为,该方法规则简单,易于监督部门开展监督工作,减少招标采购环节腐败行为的发生。同时,

也能减少投标人对评标过程的质疑和怀疑。

当然,“最低价中标”法在一些项目实际操作过程中偏离了当初办法的初衷,产生了一些问题,暴露这种方法的一些弊端,主要有:

1、有些投标人为了能够中标,故意压低报价,甚至低于自己企业成本价,恶意竞争,但中标后在实施过程偷工减料、各种签证和索赔来弥补损失,甚至有的以停工、延期竣工或交付等手段威胁采购人增加费用,达到盈利的目的,失去了低价中标本来的意义。

2、由于每个企业的规模、技术、管理水平等情况各不相同,生产成本会存在差异。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很难界定最低价是否低于该投标企业成本价;同时,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项目均不允许设置最低限价,故在实际评标过程中,一般无法剔除恶意低价竞争的报价;而一旦恶意低价中标,也会给采购人在履约过程中带来很多的麻烦和问题。

3、对于不讲诚信的低价中标人,在履约过程中一旦索赔和增加费用不成,就会偷工减料,这样势必会造成工程或设备质量问题,给后续带来隐患;同时,还会拖欠人员工资或材料款,引起社会纠纷。

三、“最低价中标”的改进建议

通过上面的介绍,“最低价中标”虽然有很多优点,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为了让“最低价中标”在采购招标中回归其本来的意义,真正起到竞争和节省投资的作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方法加以改进:

1、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

惩戒制度。对于挂靠投标、弄虚作假、恶意低价竞争的投标人,以及发生过拖欠民工工资、严重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投标人,要依法依规严肃进行处理,同时要列入失信“黑名单”并进行公示,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限制其进行投标。另外,对那些讲信用、履约好的单位进行鼓励和表彰,并进行宣传,在全社会形成讲诚信、重信用的氛围。

2、加强行业和地方价格体系建设,防范恶意低价投标。地方相关职能机构和有关行业可以根据地方和行业水平,通过掌握的信息和历史数据,测算相关地方和行业的价格水平,并定期予以公布。在评委会评标时,对低于已公开价格水平一定比例的报价,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于无法提供或证明材料说服力不足的,予以废标。

3、提高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质量,做好合同签约的管理工作。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项目情况、采购需求、报价范围、风险因素、评审办法等要约定详细、明确,要求投标人在报价时要自行考虑各类风险因素(不可抗力除外);对于“最低价中标”的项目,尽可能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减少合同价款变更的可能性,同时,合同尽量采用国家、地方或行业的示范性文本,这些示范性文本是地方和行业经验的积累,针对性较强,合同条款比较详尽、严谨,对各方权利义务、权利义务履行方式及要求、争议界定程序和方法等均有明确的约定。

4、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做好项目管理工作。要按照项目的程序,做好前期可研、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图纸、技术参数要求等采购需求尽可能的准确、完整、详细,避免低价中标后实施过程中的变更、签证、索赔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好计划和控制工作,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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