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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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高校毕业生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

在校期间获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云南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基层单位是指: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现场地处云南省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县级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运、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五条本办法中,25个边境县是指:保山市腾冲县、龙陵县,红河州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文山州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普洱市澜沧县、西盟县、孟连县、江城县,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德宏州潞西市、瑞丽市、盈江县、陇川县,怒江州福贡县、泸水县、贡山县,临沧市耿马县、镇康县、沧源县;3个藏区县是指:迪庆州香格里拉县、德钦县、维西县。

第六条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

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

门统一管理和核算。

服务性收费资金由学校根据实际列支;代收费资金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

严禁任何班级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使用相关部门规定的票据。

第十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并成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监督领导小组,加强对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的监管。

第十一条各班如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超范围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试行。

附:代收费项目表
沾益县海峰中学
2009年3月1日3。

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大学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合法收费,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药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项收费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财务科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收费项目的立项、收缴、核算、检查工作。

第二章收费项目第四条学校的收费项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

(-)学费学校按照国家和区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学费。

(二)住宿费学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的,向学生收取住宿费。

(三)考试费学校根据国家和区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考试,按规定标准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考试费。

(四)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跨学年预收。

第六条服务性收费学校为学生或社会人员提供自愿选择的服务活动而收取的费用。

包括培训费、租赁费等。

服务性收费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

第七条代收费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如教材费等。

收取的代收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三章收费立项和审批第八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设立或调整、变更,由财务科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区有关政策规定和学校客观实际,提出收费方案报学校会议审定,并按规定程序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立项与审批(―)立项校内各部门需要设立收费项目时,须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原因、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部门、收费方式、执行期限等。

同时提交有关收费依据(如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政策法规、成本测算表等)。

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

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

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的管理,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适用范围为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

三、资金收支管理1.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的资金收支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2.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的收入应当专款专用,用于相关的服务性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3.学校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收款、付款和报账等环节的责任与流程,进行日常资金监督和管理。

四、收费标准确定1.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的标准应当合理,不得超过相关服务的成本。

2.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和家长的意见,公开透明地进行,确保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五、信息公开与告知1.学校应当及时向学生和家长公布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以及有关规定。

3.学校应当定期公开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的资金使用情况、收入与支出等相关信息,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监督。

六、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学校和相关人员,学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通报批评,公开曝光;2.停止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并对已收取的资金进行退还;3.对责任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职务或取消资格等;4.追究法律责任,依法追缴违规所得。

七、监督与评估学校应建立健全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的监督机制,包括:1.学生和家长可以向学校投诉和举报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的问题;2.学校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学生和家长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3.学校应定期进行自查与评估,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的管理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评估。

八、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对于已存在的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的收费项目,学校应当重新审查其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的调整和。

3.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学生和家长的意见,对本办法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总结: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的管理,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并提高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

云南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云政发[1997]129号

云南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云政发[1997]129号

云南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正文:---------------------------------------------------------------------------------------------------------------------------------------------------- 云南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云政发[1997]129号1997年8月1日)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人大颁布的《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暂行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由国家及企业、事业组织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和国家教委199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会议精神,凡我省已经进行招生“并轨”改革试点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和其他普通本科院校、专科院校、电大普通班,从1997年起全部实行招生“并轨”改革。

“并轨”后的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不再区分国家任务和调节性(委托培养和自费生)计划两种招生计划形式,招生计划统一为国家计划一种形式。

第四条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不同地区、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第五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由省级教育部门、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共同作出规定。

按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的规定,在现阶段,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具体比例必须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分布调整到位。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教育厅关于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教育厅关于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教育厅关于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6.17•【字号】云价收费[2010]71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教育厅关于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收费〔2010〕71号)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你们关于调整学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5〕785号)规定,经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你们两校适当调整学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批复如下:一、同意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普通专业(即非艺术类专业)学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

学费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学生入学时具体执行的学费标准一经确定,应保持稳定至学生毕业,不得进行调整。

二、以上学费标准为省定最高标准,学校可根据招生规模、生源、专业设置、办学实际等情况,在不超过省定最高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执行的学费标准,报省级价格、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学校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政策规定,切实落实“绿色通道”制度、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勤工俭学、生活补助,以及减免学费、住宿费等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辍学。

四、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收费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规定以及《云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

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

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XXX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制度为规范XXX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教学工作的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了以下管理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X各班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

定义本制度所称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研究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统一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收费原则学校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家长自愿的原则。

严禁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同时,学校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

收费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收费项目管理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代收费项目由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执行。

未纳入目录的收费项目,学校一律不得收取。

禁止收费项目学校不得将讲义资料、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班会、取暖、降温、饮水(含饮用热开水)、校园安全保卫、学生保险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同时,学校不得强制学生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各种教辅书、学具、报刊杂志;将按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文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收费程序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前,应征求学生家长和学生意见,收取后应向学生家长发放收费结算单,接受学生家长监督。

同时,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学校应当通过学校入学通知书、收费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收费依据文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用途和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云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省高等学校效劳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方法云发改收费【2009】1680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高等教育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效劳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收费行为,维护高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安康开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开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高校教育收费管理假设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8年规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普通高等教育学校,含大学、学院、高等专科高校、独立学院、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播送电视大学、成人高校、民办高校等。

第三条效劳性收费是指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效劳,以与为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效劳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效劳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效劳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那么,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效劳,或者只收费不效劳。

凡国家和省规定了收费标准的,按规定执行;授权高校自主确定的,由高校按不高于当地市场平均价、合理补偿本钱和不营利的原那么自行制定;对涉与面广、影响较大的收费项目,应当按照校务公开的原那么,在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学生意见的根底上制定收费标准。

1.补办证卡费。

高校为学生补办学生证、校徽、图书证、校园卡、就餐卡〔一卡通〕、毕业证书等各类证卡,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证卡实际本钱顺加10%的费用收取补办证卡费。

2.图书馆专业效劳费。

高校图书馆应学生与本校教职工要求,为其提供本馆资料检索、查询并出具有效书面报告的,提供复印效劳的,可按本钱收取费用。

为校外人员与单位提供以上图书馆专业效劳的,可以按市场价或者双方协商收费。

3.档案查证与翻译费。

高校为非在校学生查阅学习成绩等有关本人档案并提供书面证明的,每人次收费最高不超过20元。

XX学校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管理制度

XX学校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管理制度

XX学校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工作,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资金管理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收费范围及标准1.校服费:按年级统一制定,每学年开始前发布,学生家长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购买校服。

2.食宿费:按学校食堂、宿舍管理规定收费,每学期开始前发布收费通知,学生家长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缴纳费用。

3.图书费:按学年为单位收取,根据教学计划和每个年级的学生数确定标准,每学年开始前发布收费通知,学生家长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缴纳费用。

4.实验费:根据不同学科实验室使用情况收费,每学期开始前发布收费通知,学生家长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缴纳费用。

5.其他杂费:包括文具费、保险费等,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收取,每学期开始前发布收费通知,学生家长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缴纳费用。

三、收费管理机构学校设立收费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信息发布。

四、收费通知及缴费渠道1.学校于每学期开始前发布收费通知,明确收费项目、标准、缴费截止日期等相关事项。

2.学生家长可通过线上缴费平台、银行转账、现金缴费等多种渠道缴纳费用。

线上缴费平台应具备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并提供详细的缴费指引。

3.学校设立缴费窗口,负责接收现金缴费及代收费业务办理。

五、缴费逾期处理1.学生家长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纳费用,需提前向收费管理办公室申请缓缴,并说明原因及预计缴费时间。

经审核同意后,可延长缴费期限。

2.逾期未缴费的学生,学校将通知学生家长进行催缴,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暂停食宿等。

六、收费信息公开学校将按规定时间公开学校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的项目、标准和缴费情况等相关信息,便于学生家长及社会公众了解。

七、资金管理与使用1.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都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体系,按规定用于学校的教学、管理及后勤等方面的支出。

2.学校设立资金监管机构,负责对收费资金的流向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透明、公正。

大学办学收入和管理服务收费财务管理办法

大学办学收入和管理服务收费财务管理办法

大学办学收入和管理服务收费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规范校内各级经济收入管理,理顺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各单位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学校对各项经济活动的管理,依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各单位开展各项经济活动以及活动中的收费行为实行审批制度。

各单位须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职能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未经批准私自举办及收取费用的,经查实后,没收全部收入并处以罚款;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经济责任,并对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员分别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条学校授权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各项收费的审批和管理:1.研究生部负责在职人员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及相应层次办班的审批。

2.教务处负责校内辅修专业班、第二学士学位班等面向校内外本科生的各类办班的审批。

3.培训部负责自学考试班、各类社会考试考前辅导班和其他各种短班的审批。

4.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和教务处、研究生部负责涉外及涉及港、澳、台各种类型的学历教育及非学历教育班的审批。

5.学校公用设施的出租或出借,由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批并负责安排使用,提供必要的服务。

教务处负责各类教室、机房、语音室、电教室、实验室、学校运动场地等教学设施的统一协调、调度和出租出借手续的审批。

外单位租用或借用学校设施举行大型活动的,由职能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6.学校办公室负责对无形资产使用费的审批和管理。

7.财务处负责对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收费项目的审批。

第四条校内各项经济活动的收支要全部纳入学校当年预算收支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的管理规定。

第五条学校财务处是收取各项收入和提供收费票据的唯一部门。

按照学校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处可授权各单位和部门代收有关收入,并进行有关财务收支的日常核算,但必须使用学校统一票据,年终采取编制合并(汇总)报表的形式全面反映学校的收支。

曲靖市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

曲靖市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

1.5%
曲计价格[2005]77号
市级
成交价
14
律师事务所
律师服务费(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等)
详见文件
云发改收费[2007]607号
云价收费[2015]15号
省级
15
机动车停放服务机构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详见文件
1.曲靖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云价收费[2016]75号;3、曲发改办[2014]30号,各县(市、区)发改部门文件。
省级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复检时,一律不得收费。
2、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50
3、方向盘式拖拉机
50
4、手扶拖拉机(含履带式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50
5、出租车
70
人工检测上述项目减半收费;挂车与汽车或拖拉机一并检验不另收费
38
中小学校
一、服务性收费项目与标准
1、补办证卡费。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校徽、图书证、就餐卡、毕业证书等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学生需要补办上述证卡的,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证卡实际成本顺加10%的费用收取补办证卡费。
3800
5、三轮摩托车(D)
元/人
450
6、二轮摩托车(E)
元/人
300
3
道路运输协会(具备资质的机动车培训机构)
1、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元/人
650
曲发改收费[2010]18号
市级
1、培训费中含培训场地和器材租金、实作耗材、自编教材和表格证书印制等;2、公开出版物教材可另收费。

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明市财政局关于2018学年度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通告

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明市财政局关于2018学年度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通告

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明市财政局关于2018学年度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7.01•【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明市财政局关于2018学年度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通告为了保护广大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教育乱收费现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特将我市现行的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通告如下,请社会各界对学校收费行为予以监督。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及标准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住宿费收费标准二、以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适用于昆明地区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普通中小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农村增设附属幼儿园。

三、对山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特困企业职工子女和残疾学生、烈士子女、孤儿学生、有特殊困难的学生,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照顾。

四、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转发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昆发改收费〔2011〕345号)的规定执行。

五、高考、初中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按《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的通知》(云财综〔2012〕74号)、《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高考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收费〔2011〕85号)的相关标准执行。

六、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6〕1077号)及《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发改委昆明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自主定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昆教计〔2017〕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公告2011年第3号【发布部门】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5.12【实施日期】2011.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公告(2011年第3号)《云南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1年2月7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云南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完善高校收费管理制度,保障高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和学分制收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公办和民办(含独立学院)高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本专科学生以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最低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各高校在严格遵守学生正常完成规定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收费学费总额的前提下,按各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大纲规定的学时,科学合理地划分每个专业的总学分和每门课程的学分,并将经批准的学年学费标准换算成学分学费标准。

第五条学分制收费实行备案审查。

高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备案手续,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规性审查后,方可实行学分制收费。

第六条申请按学分制收取学费的高校应达到以下条件:(一)学校具有较为充足的教学资源与相应完善的学分制管理制度和系统。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8.17•【文号】教财〔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是巩固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和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加快推进教育财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全面落实教育收费管理主体责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社会、受教育者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教育收费与财政拨款、学生资助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关系,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提升教育收费治理能力。

各地出台教育收费政策,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认真履行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下同)、决策听证、公开公示等有关法定程序,把握好政策出台的时机和节奏,确保平稳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高校收费管理办法

高校收费管理办法

高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各种收费行为,有效治理乱收费,保证收费工作合法有序进行,保障学校、教职工特别是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职能部门、教学科研机构、后勤集团以及其他非经营性机构实施的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行为,均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收费工作,组织听证、审批学校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组织校内收费检查,对收费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处罚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学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查收费项目,核定收费标准,制发《高校校内收费许可证》,组织及管理收费工作。

第五条校内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收费管理的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收费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第六条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是收费管理的监督部门,受理收费投诉,监督检查校内单位的收费管理工作及行为。

第三章审批程序和权限第七条学校实行收费听证制度和收费许可证制度。

收费项目的设立和收费标准的核定以及收费许可证的颁发,按以下要求和程序进行:(一)事业性收费项目,指学校面向各类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由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

此类收费项目的设立或收费标准的调整,必须报学校财务处审核并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同意后上报政府部门审批。

学校财务处根据政府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校内收费单位颁发校内收费许可证。

(二)学校主要面向校内各单位、教职工以及学生收取的成本性、服务性、管理性收费项目,原则上按成本计价收费,不以盈利为目的。

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实施部门提出,经财务处审核后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审批。

经批准的,学校财务处颁发校内收费许可证。

(三)学校向师生收取的各类代收费用,以自愿为前提。

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核定,应由实施部门提出,经财务处审核,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批;必要时可采取听证会或招标方式确定收费标准。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有关收费政策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有关收费政策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有关收费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7.07•【字号】云发改收费[2008]998号•【施行日期】2008.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有关收费政策问题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8]998号)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教育局:为保证我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措施顺利实施,促进教育公平,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有关收费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一费制”收费政策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收“一费制”中的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上机费)。

课本费、作业本费,以及其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仍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4]671号)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关于对“一费制”中教材费用实行最高限额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6]1043号)规定执行。

享受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的学生继续实行免费发放课本政策。

二、明确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收费政策鉴于我省已实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费发放教科书政策,我省扶贫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非扶贫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若确需由学校统一购买作业本的,学校收取的作业本费仍按照云发改收费[2004]67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寄宿制初中住宿费按照国家和省已经明确的政策执行至2009年春季开学后即取消。

除此以外,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包括课本费和辅助学习资料费。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委等三部门关于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委等三部门关于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委等三部门关于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8.15•【字号】云政发[1997]129号•【施行日期】199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委等三部门关于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7〕129号1997年8月15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实行对义务教育阶段收取学费的政策。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义务教育等4个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和教育事业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分别向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反映。

关于颁布云南省义务教育等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及有关问题的请示省人民政府: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防止教育乱收费现象,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制定了《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已颁发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三部委颁发的4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拟定了《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云南省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云南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以及《云南省教育事业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并将有关的主要问题请示如下:一、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制定的4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教育收费的审批和调整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

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3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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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
云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云发改收费【2009】1680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高等教育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高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教育学校,含大学、学院、高等专科高校、独立学院、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广播电视大学、成人高校、民办高校等。

第三条服务性收费是指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以及为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
服务,或者只收费不服务。

凡国家和省规定了收费标准的,按规定执行;授权高校自主确定的,由高校按不高于当地市场平均价、合理补偿成本和不营利的原则自行制定;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收费项目,应当按照校务公开的原则,在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收费标准。

1.补办证卡费。

高校为学生补办学生证、校徽、图书证、校园卡、就餐卡(一卡通)、毕业证书等各类证卡,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证卡实际成本顺加10%的费用收取补办证卡费。

2.图书馆专业服务费。

高校图书馆应学生及本校教职工要求,为其提供本馆资料检索、查询并出具有效书面报告的,提供复印服务的,可按成本收取费用。

为校外人员及单位提供以上图书馆专业服务的,可以按市场价或者双方协商收费。

3.档案查证及翻译费。

高校为非在校学生查阅学习成绩等有关本人档案并提供书面证明的,每人次收费最高不超过20元。

需要增加份数的,每增加1份最高不超过5元。

证明材料需要翻译成外文的,可以由高校根据翻译工作量,按照低于市场价的原则收取翻译服务费。

4.上机、上网服务费。

高校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在保证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必须的计算机上机、上网时间之外,按照
自愿原则为学生提供计算机操作和互联网服务的,可以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

上机上网服务收费标准按低于市场的价格收取,允许在此基础上实行包月、包季或包学期等收费方式。

高校不得以定额方式向所有在校学生统一收费。

5.高校医院收费。

高校医院的医疗服务收费按照《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定执行。

6.停车费。

在高校教学、办公区停放机动车并提供看管服务的,可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执行。

对设有非机动车保管场所并提供看管服务的,其停车费在广泛征求意见后,按不高于当地价格部门规定的停车收费标准收取。

7.各类培训收费。

高校以学校或院(系、所、中心等)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可以向其收取培训费。

培训费具体标准由高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报省级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高校受国家机关或有关职能部门委托承办的培训班,由委托部门按照国家或省级收费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培训人员收费,高校不得直接向培训人员收取培训费。

8.开水费。

高校为学生提供开水服务,在保证免费提供一定用量的开水后,超出部分可以按成本收取开水费。

9.其它服务性收费。

高校公共浴室、实验室、教室对外使用,体育场馆等设施课外开放,在保证校内师生使用的前提下,对校内人员按使用成本收费,对非本校人员或者单位,可以按市场价或双方协商收费;高校向社会提供科研咨询、技术服务的收费,由高校自主确定或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高校在提供以下服务时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1.高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校徽、学生证、毕业证、借书证、就餐卡(一卡通)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
2.高校图书馆为在校学生提供本馆资料检索和查询;3.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查阅学习成绩并提供书面证明;4.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属于正常教学活动所必须的服务。

第六条代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和必要的原则,按照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的实际费用与学生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

1.教材费。

高校统一为学生征订的教材必须符合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合理选择用书,推行以招标方式采购教材,教材实际购买价格低于标价的,应按实际购书价格与学生结算,高校不得从中提成。

2.学生体检费。

学生入学体检或其他体检的项目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体检费按《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定执行。

3.疫苗费。

卫生防疫部门为学生提供甲、乙肝疫苗等预防接种服务的,高校应提供方便,费用由卫生防疫部门按规定直接收取或由高校代收并出具收费凭证。

4.服装费。

高校按国家规定统一组织的学生军训,确需统一着装的,可以为学生代购军训服装并按成本价收取军训服装费;公安及医学等专业需统一制作服装的,高校可代办并按成本价收取服装费,原则上在校期间不得超过2套。

5.军训伙食费和住宿费。

学生军训期间发生的基本伙食费,以及到军训基地或部队训练的住宿费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军训结束后,要公开结清。

6.学生公寓(宿舍)用品代收费。

高校或由高校联系的单位为学生提供公寓(宿舍)用品,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为方便学生和高校管理,高校在寄发学生录取通知书时,应注明可以为新生提供的公寓(宿舍)用品项目与价格,供学生自行选择,不得强制要求统一配备。

7.考试费。

国家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委托高校统一组织的在校学生参加的各类考试,如: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等,高校应持有书面委托书,
并根据国家机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国家或省级收费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考试费。

8.保险费。

高校受职能部门委托可以按规定的标准统一为在校学生代收代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由学生自愿缴纳,高校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统一代办;商业保险必须遵循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保险公司购买,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学生购买保险,高校不得强行统一代办。

9.其它代收费。

高校受职能部门委托或确需为在校学生统一代办与其学习、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卡、户口迁移等证(卡)和事项涉及收费的,可以按照批准的收费标准和规定代收代付其费用。

10.学生公寓水电费。

学生公寓的水电用量根据户表计量数认定,定额内部分(每生每月3吨水、5度电)从收取的住宿费中支付,超出定额用量部分,可以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电价格向学生收取。

第七条高校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票据,代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民办高校除外),收费收入由高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高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收费收入统筹用于补偿各项成本支出。

第八条高校应将符合规定并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具体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向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报备,并通过校园网、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收费的透明度。

未经报备和公示的不得收费。

第九条高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并收取费用,对违反本办法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将依法查处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条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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