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创建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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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县、和单位检查办法及检查评分标准

作者: 日期:2009-10-13 访问次数:229

全绿字[2009]12号

关于印发《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全国绿化模范县(市)、

全国绿化模范单位检查办法》和相应的《检查评分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绿化委员会,各有关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绿化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绿化委员会:

为扎实有效地开展“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全国绿化模范单位”的评选检查工作,真正发挥绿化模范的典型示范作用,按照《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实施办法》(全绿字〔2009〕9号)有关评比检查工作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要求,我委对原《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县、全国绿化模范单位检查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全国绿化模范单位检查办法》及《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和全国绿化模范单位检查评分标准》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县和全国绿化模范单位检查暂行办法》(全绿办〔2003〕8号)同时废止。

全国绿化委员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和全国绿化模范单位检查

办法

开展“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和“全国绿化模范单位”评选活动,是一项标准高、要求严、影响大的工作,对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激励广大人民群众投入绿化祖国、美化环境的公益活动,加快国土绿化进程,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评选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选质量,根据《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实施办法》(全绿字〔2009〕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检查对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申报的“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和“全国绿化模范单位”。

检查内容:以《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评选条件为检查的主要内容。

二、检查步骤

(一)申报城市(区)、县(市)、单位自查

各申报城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单位,要按照《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实施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对照《检查评分标准》的内容,逐项进行自查,确认符合条件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申报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和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应提供的材料。

(1)“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全国绿化模范县(市)”的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城市绿化发展概况、绿化机构人员状况、各项绿化指标、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绿化活动等。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材料(3000字左右)、全国绿化模范县(市)材料(2000字左右),各一式3份。

(2)自查报告。

(3)公示材料。

(4)曾获得过省部级绿化方面表彰的相应荣誉证书复印件。

(5)展示城市(区)、县(市)绿化建设成就和风貌的DVD光盘及其解说词。

(6)经符合资质要求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调查核实的数据和图表。

(7)城市或县(市)绿化基础数据统计表、绿地系统规划图和绿化现状图。

(8)城市郊区或县(市)森林基础数据统计表、现有森林分布图和规划图。

(9)近5年城市郊区或县(市)造林绿化实绩统计表和分布图。

(10)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核实的城市建成区或县(市)城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郊区森林覆盖率(其中山区、平原、丘陵的森林覆盖率);乡镇和村屯绿化覆盖率及其相关绿化指标等方面的材料。

(11)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状、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织机构设置(编制或人事部门)的批复(复印件)。

(12)义务植树情况,包括规章制度、建档、登记卡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和绿化费收缴及其使用情况。

(13)有关绿化管护的政策、措施、法规、制度,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等方面的文件和材料。

2.申报“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应提供的材料。

(1)“全国绿化模范单位”的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单位造林绿化概况、绿化机构人员状况、各项绿化指标、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绿化活动等。模范单位材料(2000字左右)一式3份。

(2)自查报告。

(3)公示材料。

(4)曾获得过省部级绿化方面表彰的相应荣誉证书复印件。

(5)展示单位绿化建设成绩和风貌的DVD光盘及其解说词。

(6)提供绿地系统的基础数据、规划图和绿化现状图、表。

(7)符合资质要求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所调查核实的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

(8)有特殊造林任务的要提供宜林地绿化和复垦规划及完成绿化复垦实绩的图表。

(9)领导绿化目标责任状、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织机构建设的文件和材料。

(10)义务植树情况,包括义务植树规章制度、登记卡、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和绿化投入及其使用情况。

(11)有关绿化管护的措施、规章、制度,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情况等方面的文件和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和“全国绿化模范单位”的材料,要按照《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实施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进行审查。成立检查组,到申报城市(区)、县(市)、单位,依据规定的检查方法进行检查,对照《检查评分标准》逐项核实并打分,总得分达90分以上(含90分)为合格。上报材料审查和检查等都确认合格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名义上报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并提交以下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报“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全国绿化模范单位”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评选工作开展情况和申报的城市(区)、县(市)、单位名单。

2.申报“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和“全国绿化模范单位”的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包括参加检查工作的人员名单)和打分表。

3.公示情况及其结果的综合评价意见。

(三)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核查

1.确定候选“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和“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名单。

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门(系统)上报的“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和“全国绿化模范单位”的申报材料,对照《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实施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逐项进行审查。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申报候选“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全国绿化模范单位”的情况,参考历次评比表彰结果,并适当考虑评选面上的相对平衡,确定“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和“全国绿化模范单位”的候选名单。

2.区分情况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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