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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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由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在济南市市区内挂牌出让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五条市区内各投资熟化主体提供拟挂牌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达到相应的出让条件,并向出让人提出挂牌出让申请。
(一)挂牌出让收购、拆迁城市居民用房土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市政府同意收回(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2.市国土资源局向市政府提出关于收回(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
3.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同意收回(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4.投资熟化主体关于收回(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或函;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购)合同。
(二)挂牌出让新征收土地出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征地卷宗及征地成本费用明细;
2.土地熟化成本费用明细。
(三)以上两种情况还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投资熟化主体关于处置宗地的函;
2.规划部门关于宗地规划条件的复函及附图;
3.出让测量图及成果、土地来源示意图;
4.地籍前置调查成果;
5.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宗地,须提供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第三章出让方案
第六条出让人根据拟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实际条件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出让方案。
第七条出让人对拟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委托中介机构出具土地面积的测量和出让评估报告。参考评估价格、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周边市场销售价格、建安成本、税费、行业平均利润等因素拟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一)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四类经营性用地出让起始价原则上不得低于出让评估地价。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用房等民生项目的出让起始价可参照出让评估地价拟制。
(二)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地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地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土资源发[2009]103号)的要求。
第八条竞买保证金的拟定标准,不低于出让起始价的20%。成交时,土地竞得人交纳的保证金转为定金。
第九条出让方案编制完成后,按以下程序审核报批:
(一)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初审。
(二)市国土资源局预审,对拟出让宗地名称、宗地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评估备案地价、出让起始价、土地熟化成本、预计政府纯收益、履约保证金金额、供地方式、供地时间、开竣工时间、特殊事项说明等实施要点进行审核。审核意见形成会议记录入档保存。
(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集体研究确定出让方案的各项内容。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拟定会议纪要。
(四)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查意见,拟定国有建设用地挂牌出让方案的请示,请示中应包括宗地名称、宗地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评估备案地价、出让起始价、预计政府纯收益、供地方式等内容,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土地熟化涉及拆迁居民用房面积较大、拆迁难度大、所需拆迁资金较多、运作周期长的项目,可参照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济南市棚户区改造中经营性用地挂牌出让工作实施意见》(济旧改发[2007]3号),由投资熟化主体提出运作建议,并按照上述程序集体研究确定。
第四章出让公告
第十一条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出让人编制并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挂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二)竞买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办法;
(三)挂牌时间、地点,挂牌期限、竞价方式等;
(四)竞买保证金及缴纳方式;
(五)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挂牌出让公告至少在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以首次发布的时间为起始日。
挂牌出让公告发布媒体为《大众日报》、《济南日报》、中国土地市场网、市国土资源局网站等。
第十三条挂牌出让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或有误的,出让人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
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挂牌活动开始时间不足20日的,挂牌活动顺延。
出让人发布补充公告的,应当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竞买申请人。
第五章竞买条件
第十四条出让人根据拟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实际条件和相关政策,设定竞买条件。
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竞买。下列主体限制参加竞买:
(一)自然人;
(二)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
(三)闲置土地的;
(四)囤地炒地的;
(五)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
(六)在本市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有违规行为的单位及关联单位;
(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六条申请联合竞买的,须提供联合竞投协议。协议须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投资比例,并明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但协议约定全部建设用地使用权归联合一方的,不予受理。
联合各方约定共同成立新公司,并申请以新公司名义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须提供工商登记证明,新公司的投资比例应与联合竞投协议约定的投资比例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