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最新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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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的经营管理,加强内部控制与审计监督,保障公司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保证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为公司各级管理部门使用客观、真实、有效的经营管理信息提供合理保障,保证各部门、各单位的经营活动按照集团公司的经营方针、政策进行,降低经营管理风险,提高绩效。根据《审计法》、《内部审计准则》及集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外部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2条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进行的一种独立的咨询、评价、控制和监督活动。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评价公司各级组织经营活动及目标实现、内部控制建立执行、资源利用状况等,并提供相关的分析、建议,协助、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地履行职责。

第3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4条集团公司本部、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5条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它独立于子公司、公司分支机构和部门来发挥作用。

第6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时,必须遵守本制度有关规定,其责任是对出具的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承担审计责任,不承担会计责任和经营责任。内部审及人员不得审查自己过去曾负有权力和职责的任何活动。

第2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7条授权经营企业中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所属单位较多的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内审机构,其他业务较少的企业,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8条集团公司设置的内审部门为法审部,受集团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直接领导,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

制权的子公司所设的内审部门,受本单位负责人和集团公司法审部的双重领导,业务上以集团法审部领导为主,行政上服从本单位领导,要对本单位领导及集团法审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9条公司法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的常设机构,代表公司实行审计监督。其职责是: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制度、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等;

2、制定年度和季度审计计划;

3、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报告审计结果;

4、指导监督下属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5、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6、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委托社会审计事项(上市公司除外);

7、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集团公司的审计工作;

8、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等;

9、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10条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成立内部审计工作小组,内部审计小组负责对内部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完成公司下达的内部审计任务,执行公司的内部审计业务。

第3章审计人员

第11条集团下属公司审计机构负责人及审计人员任免或调动,应当事先征求集团公司法审部的意见。

第12条审计人员要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要求遵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审计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具体要求遵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执行。

第13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能力:

1、熟悉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

2、具备审计专业方面必需的知识和技能,能熟练应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

和技能;

3、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财会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4、熟悉本单位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知识;

5、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及电脑操作能力;

6、具有足够的有关防止舞弊的知识,并能够识别出可能已经发生的舞弊行为。

第14条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15条依法保护内审人员正常开展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对违反审计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集团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4章审计范围和权限

第16条各级内审部门根据集团公司不同时期的工作重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审计工作,以确保集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17条各级内审部门对本级及所属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2、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

3、对内部控制制度和其他各项管理措施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4、对所属单位全面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

5、因合并、分立、撤销等事项引起的资产变化;

6、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技改等)概(预)算、决算;

7、企业对外投资的立项、签订、投出和收回、经营状况及效益活动等情况;

8、企业单位对外签订的采购、借款、担保、承发包合同、产品营销等合同、

契约、协议;

9、根据“谁任命、谁审计”、“先审计、后任命,后离任”的原则,对所属总经理、经理、部长等进行任期经济责任的期中或终结审计;

10、根据“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集团成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承包指标,未经审计不得兑现年终效益奖;

11、企业经营管理中重要问题的专项调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12、集团公司及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内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8条各级内审部门的主要权限是: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检查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

4、参加或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5、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6、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7、对阻扰、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有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8、对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9、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和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

10、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第19条各级内部内审部门的工作成果,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披露。

第20条集团公司授予法审部如下权利:

1、没收审计中查处的帐外资金上缴集团公司;

2、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3、有权对下属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的业务进行监督指导,有权调阅下属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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