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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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以”在此应当如何理解?
三、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㈠、过失相抵、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 ㈡、不可抗力 ㈢、正当防卫 ㈣、紧急避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培训
学习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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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部分 一、新增亮点 二、责任构成与责任方式 三、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一、新增亮点
㈠、隐私权在立法上的正式确立 ㈡、精神损害赔偿在立法上的正式确立 ㈢、法规竞合与侵权请求权优先权保障
3、责任分配原则——公平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 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 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 给予适当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 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解读:对于一些侵权行为其适用于既不能适用过错责任,也 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是双方都没有过错,起规定 不是一种侵权赔偿责任,而属于补偿责任。 案例分析:
㈢、共同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 1、看两类常见的共同侵权
⑴ 共同故意。例如:甲乙为朋友,二人合谋殴打丙。甲持木棒,乙持铁 锤,一起将丙打伤。
Leabharlann Baidu 2、无过错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 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 定。 解读:此条规定了侵权责任归责的无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 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 为价值判断标准,对于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 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求起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在 无过错责任下,被告举证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时毫无 意义的。
二、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及其他规定
(一)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有侵权行为存在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的过错
例: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甲开车闯红灯乙经过马路,甲将其 撞伤。简单分析即可 (违反交通法规具有违法性),
(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原则(过错推定) 2、无过错原则 3、责任分配原则——公平原则
㈢、法规竞合与侵权请求权优先权保障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 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 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根据侵权责任的规定来看,同一行为可能同时触犯 多不法律,会承担行政、刑事、民事等责任。因此以往 会出现因侵权行为人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或者依法被 给予行政处罚后无力承担民事责任,致使被侵权人依法 获得赔偿的权利无法实际履行的情况。
㈤、 “同命同价”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 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解读:1、仅仅适用于“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对人死亡的”场合下; 2、仅仅适用于死亡赔偿金的单一项目。同一侵权行为引起的数人死 亡与致残并存时,对于为死亡的仍然体现不出“同命同价”。 3、但是对于死者在死亡前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支出, 应根据支出情况单独计算,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
1、过错原则、过错推定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 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原则) 解读: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 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实施该 行为时具有过错。
㈠、隐私权在立法上的正式确立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 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 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 财产权益。 解读:本条列举了此法所保护的法益对象。但此法中所针对的主要对象 只有前6项,只有一条涉及第7项隐私权。其他权利的保护多在其他法 规中体现。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标的)包括物权、人 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不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 举例:甲乙之间有一份供应合同,甲在送货路上遭遇车祸货物全损,导 致乙未能收到货物发生经营损失,经查车祸发生原因为丙方醉酒驾车 追尾所致。
⑵ 共同过失。例如:甲开车违反交规将乙撞伤,乙被送往丙医院治疗, 因丙医院医疗过失致乙伤情扩大。 2、共同侵权对外的连带责任与内部的责任分割 《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 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㈣、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㈠ 停止侵害;㈡ 排除妨碍;㈢ 消除危险;㈣ 返还财产;㈤ 恢复原状;㈥ 赔偿损失;㈦ 赔礼道歉;㈧消除影响、恢 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解读:其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可通 用于侵害财产、人身权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 誉专用于侵害人身权益场合;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则专用 于侵害财产权的场合。
㈡、精神损害赔偿在立法上的正式确立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 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解读: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 偿的起诉主体:
1、限于作为受害人的自然人; 2、自然人因侵权死亡或自然人死亡后受侵害的,原告为死 者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2中的死者无配偶、父母、子女的原告为为其他近亲 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