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科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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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科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以及《中国药科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包括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祖国,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
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考核及格并修满规定的总
学分数,经审核准予毕业;
4、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1.80;
5、非英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大于等于425分或中国药科大学英语水平考
试大于等于60分;英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英语四级或以上考试。
以小语种招生录
取的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不具备第二条规定的可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
2、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3、其他情形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条学生离校后,以下情况一年内可以申请学士学位补授事宜:
1、达到毕业要求,但因不符合第二条第四款条件而不能获得学位者,一年内回学校办
理课程重修手续,通过课程所有考试,且符合学位授予相关条件者,可申请补授学
位;
2、达到毕业要求,但因不符合第二条第五款条件而不能获得学位者,一年内回学校办
理英语水平考试手续,通过考试,且符合学位授予相关条件者,可申请补授学位;
3、申请结业的学生,一年内按学校规定办理考试手续,如考试合格取得所缺学分,达
到毕业要求,且符合学位授予相关条件者,可申请补授学位;
4、在校年限已达最长学习年限者不适用此条款。
第五条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各学院(系)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负责对本院(系)达到毕业要求的本科生学
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及初审通过名单一并交教务处复核。
2、教务处对各学院(系)的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审核。
第六条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学生,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从2014届毕业生开始执行。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