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建造检验指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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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钢质船舶建造检验指南目录

第1章通则 (1)

1.1目的

1.2 适用范围

1.3 检验依据

1.4 设计图纸审查

1.5 检验申请

1.6 船舶开工前检查

第2章原材料检验 (22)

第3章船体检验 (23)

3.1 船体放样检查

3.2 船体装配检验

3.3 船体焊接检验

3.4 焊缝无损检测

3.5 船体密性试验

3.6 船舶下水前检验

第4章舾装设备的检验 (29)

4.1 锚及系泊设备的安装检查及试验

4.2 拖曳及系结设备的安装检查及试验

4.3 舵及导流管设备的安装检查及试验

4.4 集装箱及车辆系固装置检验

第5章轮机检验 (33)

5.1锅炉的安装检查及试验

5.2空气瓶、空压机安装检验

5.3 主机及推进装置的检验

5.4 轴系和螺旋桨的检验

5.5 辅机及防污染设备的检验

5.6 管系检验

5.7 机舱自动化装置检验

第6章电气设备检验 (51)

6.1 电气设备检验的一般规定

6.2 电缆敷设的检验

6.3 电气设备的安装检验

6.4 防爆电器的特殊要求

第7章船舶安全设备检验 (59)

7.1无线电设备检验

7.2 航行设备的检验

7.3 信号设备的检验

7.4 消防、防火设备的检验

7.5 救生设备的安装检查及试验

第8章起重设备检验 (85)

8.1 起重设备的安装检查及试验

第 9 章舱室设备检验 (87)

9.1 客船舱室设备的检验

9.2 船员舱室设备检验

第 10 章船舶吨位丈量 (88)

10.1 申请受理

10.2 复核提请

10.3 下水前实船复核

10.4 完工前复核

10.5 证书发放

第 11 章倾斜试验 (90)

11.1 检验条件

11.2 检验内容

11.3 检验要求及标准

第 12 章系泊试验 (92)

12.1. 系泊试验前的准备

12.2. 锚泊设备和锚机试验

12.3 锚机的空载运行试验

12. 4 效用试验

12.5. 舵装置及舵机试验

12.6. 主机、辅机冷却系统的试验

12.7. 滑油系统的试验

12.8. 燃油系统

12.9. 压缩空气系统试验

12.10. 辅锅炉/废气试验

12.11. 风机及通风系统试验

12.12. 舱底水系统及舱底泵的试验

12.13. 压载系统及压载泵试验

12.14. 主机系泊试验

12.15. 柴油发电机组的试验

12.16. 船舶自动控制和遥控设备

12.17主电源装置采用蓄电池组时应进行下列试验:

12. 18主电源装置采用轴带发电机时应进行下列试验

12.19应急电源装置的试验

12. 20配电板应进行下列试验

12.21对照明应进行下列试验

12.22 船内通信和报警系统应进行下列试验

12.23甲板机械、重要辅机和泵组的电动机和控制装置应进行下列试验

第 13 章航行试验 (102)

13.1. 试验前的准备

13.2. 主机试验

13.3. 主机最低工作稳定性试验

13.4. 拆开检查

13.5. 轴系扭转振动测量

13.6. 侧向推进器试验

13.7. 抛、起锚试验

13.8. 操舵试验

13.9. 航行性能试验

13.10 无线电通信设备

13.11 电气设备的一般性检查

13.12 发电站

13.13. 主推进装置遥控系统试验

13.14. 集中控制与监视设备试验

第 14 章完工资料的提交及船舶证书的签发 (108)

14.1 船厂质量证明书的提交

14.2 船检证书及检验报告的签发

附录:河船建造需提交的图纸、资料目录 (109)

内河船舶建造检验指南

第1章通则

1.1目的

1.1.1为把好建造船舶检验关,落实中国海事局强化源头管理的要求,加强建造船舶现场检验管理,明确建造检验项目的检验要求,提高船舶建造检验质量,促进船舶建造检验工作规范化,制定本指南。

1.2 适用范围

1.2.1 本指南适用于内河船长为20m及以上的钢质船舶。

1.3 检验依据

1.3.1 检验应遵守和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令和中国海事局颁布或接受的有关规范、规则及技术标准。

1.3.2本指南仅对验船师在建造(含改建)检验过程中执行法规和规范时,提供适当的指导和必要的技术支持,但不能替代法规和规范,当本指南与法规和规范有矛盾时,应以法规和规范为准。

1.4 设计图纸审查

1.4.1船舶建造前,应将图纸资料送交船舶检验机构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船舶建造(含改建)检验。

1.4.2 已批准的图纸资料如有涉及法规、规范规定的原则性修改或补充,申请单位应将修改或补充部分重新提交审查。

1.4.3 当法规、规范及其修改通报的生效影响到批准的图纸资料的有效性,而船舶在此生效日期之后开工建造时,即使是批量生产的船舶,业经批准的图纸资料也应按现行法规、规范进行修改并送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1.4.4图纸审查一般应经过初审、复审、审核和批准等程序。初审人员应根据船舶种类,按现行法规、规范和有关规定要求审查设计图纸,提出初审意见,并编制《审图交换意见备忘录》与申请人进行书面交流;复审人员应对复审项目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进行验证,对《审图交换意见备忘录》进行复核。

1.4.5图纸审查注意事项

1.4.5.1审图人员应首先对送审图纸适用的法规、规范和有关规定等进行梳理,明晰审图依据,并根据船舶种类,按适用的法规、规范和有关规定对送审图纸进行预审,审查送审图纸是否齐全。

1.4.5.2复审人员重点复查法规的适用性、图纸是否齐全等,对重点图纸及项目进行复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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