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建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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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 总则
7.5.1.1 为充分发挥试验检测工作在工程质量管理和指导施工方面的作用,使试验室各项试验检测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评定提供可靠的数据,根据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7.5.1.2 凡在西柏坡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从事房建工程建设话动的施工、监理和管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7.5.2 试验检测机构、任务及职责
7.5.2.1 本项目设置承包人外委试验室、驻地监理外委试验室、总监办试验室以及外委的社会检测机构。试验室应设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专业试验检测人员。
承包人、驻地、总监办负责试验的主要人员必须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7.5.2.2 对于自建试验室要求: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试验检测人员以及试验室的面积(包括标养室)应满足合同要求和工程试验检测需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须经法定计量标定部门标定。
7.5.2.3 承包人外委试验室的任务是:对本标段所有原材料试验、标准试验、工艺试验、现场检测试验按照招标文件及规范规定的频率自检,使所有工程全部处于受控状态、并达到质量标准。要充分重视做好首件工程的试验检测工作,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详实的试验检测报告。
7.5.2.4 总监办试验室的任务是:负责核实试验标准、规程,编制各种试验表格,提供各种试验统计报表的格式;指导与检查承包人、驻地办外委试验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配备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上岗情况;检查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工作,审查试验方法、检测频率和测试结果;监督检查首件工程试验情况;对重要部位重点试验项目进行验证和批复;对关键项目应进行平行试验,对全线的试验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的频率进行抽检试验;负责本项目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考核工作;参加工程的中间交工验收和交(竣)工验收。
7.5.2.5 验证试验
验证试验是事前控制,主要是对材料、商品构件或工程设施采购前的预先鉴定或进场后的验收试验。验证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a) 在材料或商品构件订货前的审查按筹建处《原材料管理办法》执行。
b) 原材料、商品构件进场后,承包人应按规定批量和频率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材料进场报验单》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驻地监理工程师根据自检报告及进场材料(商品构件)的数量按规定频率抽检。试验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或商品构件不准用于本项目工程,并限时要求清理出施工现场。
c) 在施工过程中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商品构件,各级试验室要随机抽样进行复核性试验,以保证材料和商品构件的质量。
7.5.2.6 标准试验
标准试验是对工程施工进行事前控制确定标准,是控制和指导施工的依据。标准试验包括各种标准击实试验、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广场地面及路面组成设计等。
7.5.2.7 工艺试验
工艺试验是事前控制,为工程施工提供依据和指导。
a) 对广场地面、路面及其他需要通过预先试验的分项工程,必须进行工艺试验。
b) 承包人提出工艺试验的施工方案和实施细则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c) 工艺试验的机械组合、人员配备、材料、施工程序、预埋观测以及操作方法等应有两组以上方案,以便通过试验做出选择。
d) 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承包人的工艺试验进行全过程的旁站监理,并应做出详细记录。
e) 试验结束后应提交试验报告,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7.5.2.8 抽样试验
抽样试验是事中控制,是对各项工程实施中的内在品质进行符合性的检查,其内容包括各种材料的物理性能、土方及其它填筑施工的密实度、混凝土(砂浆、水泥净浆)强度等测定和试验。抽检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a) 承包人按规定频率自检,监理人员对其抽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过程进行检查监督。承包人自检达到质量标准后,驻地办试验
室独立进行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的抽样试验结果是否真实可靠。对于48小时内可以完成的一般性试验,要在48小时之内将试验检测结果书面告之承包人。
b) 当现场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或材料有疑问时,驻地办试验监理工程师应随时进行抽样试验,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增加抽检频率,以保证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c) 总监办试验室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抽检频率不定期地独立进行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检测结果。
7.5.2.9 中间验收试验
中间验收试验是事后控制,是在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完成后,对工程质量的全面试验检测和评定。中间验收试验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a) 承包人对已完项目应进行全面的试验检测文件汇总,出具详实的试验检测汇总报告,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查。
b) 驻地办试验室对已完工项目应按规定的检测频率进行抽检,以鉴定承包人的试验检测结果是否真实可靠,并汇总、出具检测报告。
c) 总监办对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检检测过程进行全方位检查监督,对试验结果进行抽查并按有关标准及时组织质量评定。
7.5.3 试验检测依据及检测频率
7.5.3.1 试验检测工作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招标文件、合同图纸及说明、公路及建筑工程试验检测现行技术规范、规程、交通部及
河北省颁布的监理法规及业主的相关管理办法、监理计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等。
7.5.3.2 试验检测频率
a) 承包人应按现行技术规范、招标文件等规定的检测频率进行100%自检。自检频率不得低于规定的检测频率,同时必须满足工程质量控制的需要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b) 驻地办试验室分以下几点按不低于承包人自检频率的30%频率独立进行检测:
(1)原材料检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泥、钢材、砌体材料、防水材料、保温材料、幕墙用结构胶等主要原材料进行抽检;
(2)结构安全抽检:混凝土强度、受力钢筋保护层、砌体结构的砂浆强度、钢结构防火涂层厚度、焊缝质量、焊接或连接件质量、高强螺栓连接副的抗滑移扭矩、锚栓或植筋的拉拔力、钢网架挠度、钢结构构件垂直度、轴线位置、层高、构件尺寸、平整度、垂直度等涉及结构安全功能的项目进行实验室委托抽检或现场测试;
(3)使用功能抽检:空调系统工况、电气线路绝缘电阻、防雷、综合布线链路、外墙节能构造取芯、面砖粘结强度、防水效果等主要使用功能项目进行抽检或现场测试。
c) 总监办试验室重点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泥、钢材、砌体材料、防水材料等主要原材料进行抽检,抽检频率不低于承包人自检频率的10%。对实体工程的结构安全构件、使用功能进行抽检,抽检频率不低于承包人自检频率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