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淮北市规划技术规定
淮北烈山区2025规划图路面改造工程
淮北烈山区2025规划图路面改造工程
为高效合理利用烈山经济开发区土地,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科学地进行用地布局,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烈山区跨越式发展,调整和优化地区产业结构,将烈山开发区规划为功能布局合理、整体结构清晰、工业发达、商贸物流及交通流畅、经济繁荣、基础设施齐全、生态环境景观优美、生活方便舒适,具有特色的经济开发区,淮北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淮北烈山经济开发区总体改面规划(2016-2030)》。
目前规划方案已编制完成,现予公示。
广大市民如有建议或意见,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安徽淮北烈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一、用地规模与范围
四至范围:东至花山西路、环山路,南至雷河及宝迪大道,西至梧桐路、青圩路,北至卧牛路、雷马路,规划用地面积为7.76平方公里。
二、规划期限本次规划的期限确定为:2016-2030年;近期:2016年~2020年远期:2021年~2030年。
三、功能定位
烈山经济开发区的功能定位:规划将淮北烈山经济开发区建设成为以发展商贸物流、机械电子、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同时兼具发展相关配套产业的、功能完备的综合性产业园区,具有特色的省级经济开发区。
四、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交通便捷、环境优美、设施完善、制度健全、具
有持续集聚效益、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现代化生态型产业园区。
2、发展目标具体分解产业发展:突出商贸物流及其配套产业作为主导产业,围绕主导产业建立现代服务业。
配套设施:在均衡布局满足基本生活和生产需求的产业组团服务设施基础上,形成办公、文体、休闲、商务等功能完备的区级综合服务中心。
淮北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淮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高层建筑的面宽控制第八章绿地第九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十章建筑景观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淮北市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日照分析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淮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安徽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淮北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四)W—仓储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九)D—特殊用地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宅、职工集资住宅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交好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他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2018〕63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修订后的《淮北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29日淮北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达到规划、设计的各项要求,满足使用功能,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建筑物主要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
本办法中配套设施是指建筑物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与建筑主体配套的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环卫、通信、路灯、充电桩等各类管线与设施,教育、卫生、综治、警务、文体、物管及社区活动用房、菜市场、消防、人防、无障碍、海绵城市设施、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及道路、园林绿化等。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区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淮发〔2016〕5号)规定的职责划分,对配套设施建设实行监督管理。
配套设施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类管线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建筑物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淮北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合集5篇]
淮北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合集5篇]第一篇:淮北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淮北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淮北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淮北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本规定实施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和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实行连续跟踪检查制度,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对建设工程放验线以后是否严格遵守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现场跟踪检查,发现违反规划许可的建设应及时制止、整改,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实行规划综合验收制度。
涉及市政、教育、环卫、园林、社区用房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规划审批内容参与规划竣工验收。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达到以下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竣工规划核实:(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配套设施)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全部竣工;(二)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清理完毕;(三)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物配套设施已按照规划要求接入城市市政管理系统;(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一)建设工程的性质、面积、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二)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包括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黄线、紫线等);(三)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单体面积和总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色彩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四)道路、绿化、环卫、停车、围墙、大门、各类管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五)建设用地功能、面积和范围按《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的状况;(六)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的拆除状况和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场状况;(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原则上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
淮北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淮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高层建筑的面宽控制第八章绿地第九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十章建筑景观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淮北市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日照分析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淮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安徽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淮北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四)W—仓储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九)D—特殊用地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宅、职工集资住宅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交好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他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淮政办〔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5月18日淮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为系统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统筹我市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推进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编制原则(一)底线约束,绿色发展。
坚持保护优先,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坚持国土空间安全底线,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线。
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促进城镇发展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城乡融合,上下联动。
市县统筹、城乡协同推进规划编制工作,自上而下协调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
对淮北全域国土空间开发强度实施总体控制,对濉溪县分解下达约束性、指导性指标。
(三)区域联动,统筹协同。
加强与中原城市群、徐州都市圈等区域协调对接,积极融入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发挥淮河生态经济带重要节点城市和皖东北中心城市作用,推进宿淮同城化和相濉一体化。
坚持城镇矿协同,推进城、镇、矿、村统筹发展。
(四)以人为本,提升品质。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23•【字号】淮政办〔2023〕23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23〕23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23日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淮北市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信息数据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铺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地下管线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协调管理、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地下管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管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相应管理机构,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辖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地下管线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统筹协调、信息化建设和综合管廊运营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城市内排水、照明、供水、燃气、热力管线的行业管理,负责地下管线建设期(含迁改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的函》(皖自然资函〔2019〕677号)有关规定,经市自然资源规划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濉溪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使用国有农用地(包括已征采煤塌陷土地)参照本标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二、下列情况不予补偿:(一)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建(构)筑物,但一户农户仅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宅基地建设的建(构)筑物除外。
(二)征地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粮食作物、果树、林木、苗圃等以及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各县、区要切实做好新旧补偿标准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
对2019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已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补偿标准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补偿标准的,按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市校合作的实施意见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市校合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07•【字号】淮政办〔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市校合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办〔2023〕10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化科教融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动淮北市与在淮高校同频共振、共同发展、共赢发展,打造校地融合发展共同体,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一体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紧围绕高质量转型发展需求,深化市校合作,推动协同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充分发挥在淮高校教学、科研、人才、平台优势,加快创新人才培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学校高质量内涵式发展,打造市校合作样板,助推现代化美好淮北建设。
二、主要内容(一)共建政产学研用合作基地。
推动在淮高校面向淮北“五群十链”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等,加强双一流学科和博士立项单位建设。
支持在淮高校申报组建安徽省特色资源植物利用工程实验室、安徽省认知行为智能计算与应用工程研究中心、安徽省西瓜甜瓜生物育种工程技术中心等省级研发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对获得省级财政奖补的,市级财政按照省奖补资金的50%配套支持。
自2023年起,实施省属高校省市共建政策,市级财政对在淮高校给予资金扶持。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淮北师范大学)(二)共建科研创新平台。
在淮高校立足淮北产业发展需要,积极争取建设高校科研平台分平台,针对企业技术难题长期稳定开展研究,指导企业提升研发能力,推进高校与企业协同创新。
在淮高校围绕“五群十链”产业集群,落实本科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全面建立由单位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技术转移机构。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市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市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12•【字号】淮政办〔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市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淮政办〔2023〕7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推进城市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厚植生态底色,加快建设新阶段现代化美好淮北,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严格保护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实行城乡统筹、分级建设、属地管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全周期管理,构建布局均衡、景观优美、生态良好的城市园林绿地体系,优化“五宜”幸福城市山水生态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进一步加强规划管控。
1. 科学编制规划。
根据《淮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对城市发展的定位和指引,科学编制城市绿地系统、绿线、公园体系等专项规划,着力构建结构合理、布局均衡、独具特色的城市绿地系统格局。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淮北高新区管委会)2. 加强规划审核。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参与涉及城市绿化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议前,编制单位应书面征求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行业规范标准及《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淮北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指标要求,及时审核各项绿地指标,提出合理建议。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3. 严格绿线管控。
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并严格管控;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征求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
淮北市总体规划2005-2020
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项目位置:安徽省淮北市项目性质:总体规划用地面积:2770平方公里编制时间:2003.10-2005.01编制单位:城市空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合作单位: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规划背景淮北上一轮总体规划编制于1991年,此轮规划适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较好地指导了淮北市城市建设活动,促进了淮北市城市化进程和城市建设水平的提高。
但受到编制时间和淮北市近年来发展所面临的难以预测的外部和内部影响因素的限制,特别是城市转型期对城市发展提出新的要求,上一轮规划内容已逐渐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
同时城市发展进程中出现了的一些新情况,对规划提出了更新的和更高的要求:城市空间拓展速度加快:城市周边的濉溪县城地区、矿山集地区,空间上与城区中心相山地区已基本连为一体。
这对规划工作提高统一系统的要求。
工业化进程持续加快:淮北市近年来工业化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在依托原有采矿、电力、纺织、酿酒等传统产业的基础上,利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作为平台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工业项目落户。
城市周边的多个工业园区成为城市发展的一个重点方向,同时市委市政府也提出了建设“八大工业基地”的战略目标,这都对城市布局也提出了相应的新的要求。
市域内的城镇空间布局层次出现分化的趋势:以相山为核心的城区正逐渐成为全市的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巾心,并大量吸纳周边城乡经济活动加入。
在全市域范围内,经过多年的发展,各城镇之间在规模和功能上也出现了分化,开始逐步形成了一批发展势头良好的重点城镇,如临涣、百善。
塌陷区利用问题:以往城市规划未将城区范围内的大片塌陷地区纳入城区的规划系统中统一考虑,随着塌陷地区的逐渐稳定,塌陷区与城市用地的关系日益密切,其再利用成为城区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区域交通条件的改变:随着连霍高速和合徐高速的贯通,大大改善了淮北市的交通区位条件,促进了淮北市的对外发展。
资源型城市转型的要求:淮北属于典型的工矿型城市,对煤电产业的依赖度大,随着煤炭资源的储量的逐步减少,淮北市面临着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的要求。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复垦建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政办秘〔2018〕194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复垦建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复垦建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淮北市复垦建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14日淮北市复垦建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优化城乡用地结构,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农村“三变”(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和农民增收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中原经济区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和复垦建新指标交易、使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复垦建新指标,是指土地权利人将其建设用地按规定复垦为农用地或耕地后,减少建设用地形成的可交易的建设用地指标。
第三条复垦建新指标运行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尊重意愿、维护权益,统筹推进、集中安置,试点先行、逐步扩大,统一交易、收益归农的原则。
第四条复垦建新指标的生产、交易、使用、管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直相关部门和辖区政府协调联动,统筹推进。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及复垦建新指标交易相关政策,并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负责全市复垦建新指标的生产年度计划制定、规划编制、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监管、组织市级验收,以及复垦建新指标交易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淮北新区规划方案公示
淮北新区规划方案公示背景介绍淮北新区是淮北市政府规划建设的国家级新区,位于安徽省淮北市南部,总面积约为155平方公里。
新区的建设是淮北市贯彻落实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实现城市转型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了保证淮北新区规划建设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淮北市政府特别提交了淮北新区规划方案,并计划举行公示。
规划方案淮北新区规划方案整体目标是:打造现代化、生态化、智能化的城市新区,实现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提升。
基于这一目标,淮北市政府确定了新区规划的总体框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区域划分:新区总面积约155平方公里,其中城市区域划分为市中心区、城市副中心区和城市延伸区,非城市区划分为生态区、产业区和特色功能区。
2.城市空间布局:新区主要聚焦于市中心区和城市副中心区,力求打造现代化国际化的城市中心和智慧宜居的城市副中心,同时注重生态和产业的发展。
3.交通网络:规划中重点考虑了交通的流畅性与连接性。
计划修建高速铁路和高速公路,通过公路、公交车、地铁等交通方式实现各区域之间和内部之间的良好连接。
4.生态环境:保持原始生态状态,充分利用地形、地貌、气候和水资源的特点,发展旅游、休闲和康养产业,构建区域生态养护系统和生态应急体系。
5.公共设施:加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城市公共服务能力。
建设网络化信息基础设施,增强地方文化软实力,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社区。
公示时间及方式淮北新区规划方案将于XXX年X月X日至XXX年X月X日在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新区官方网站和新区各社区公示栏中对外公示,欢迎社会各界公众踊跃参与,对新区的规划方案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示期间,市政府规划部门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解读,细致地解释新区规划方案,以期让市民更好地了解新区建设的方向、目标和规划。
结语淮北新区规划方案的公示是淮北市政府深入推进城市转型发展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淮北新区即将进入建设阶段。
公众有权参与新区规划建设,为新区的发展献计献策。
本次公示活动必将有效推进新区规划建设,为淮北市的健康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 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突出山水生态宜居城市特色,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加强对城市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传承性等方面的规划管理,增强规划的前瞻性、严肃性和连续性。
第四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第五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自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和淮北经济开发区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相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划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布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及相关城乡规划信息,但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八条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条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法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淮北市省级以上开发区优化整合方案的批复-皖政秘〔2018〕13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淮北市省级以上开发区优化整合方案的批复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淮北市省级以上开发区优化整合方案的批复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报批淮北市省级经济开发区优化整合方案的请示》(淮政〔2018〕21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撤销安徽淮北龙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将其整体并入安徽淮北经济开发区,并更名为安徽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撤销安徽淮北临涣工业园(筹)、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将其整体并入安徽濉溪经济开发区,加挂“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和“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牌子。
将安徽淮北凤凰山经济开发区(筹)更名为安徽淮北相山经济开发区、安徽淮北烈山经济开发区(筹)更名为安徽淮北烈山经济开发区、安徽淮北杜集经济开发区(筹)更名为安徽淮北杜集经济开发区。
请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优化整合后,保留安徽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徽濉溪经济开发区(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安徽淮北相山经济开发区、安徽淮北烈山经济开发区、安徽淮北杜集经济开发区。
三、淮北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开发区优化整合工作的领导,按照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原则,依法依规做好开发区规划修编、产业定位、体制调整、人员安置等工作。
四、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提质提效有关要求,加强指导和服务,协调解决开发区优化整合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淮北市省级以上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8年7月20日——结束——。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六年一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依法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草案,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
城市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限。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制度,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开、公正和高效。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第九条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二)设市城市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三)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5〕11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淮北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月27日淮北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守我市耕地和基本农田红线,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精神,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方案》的相关要求,结合淮北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按照“依法依规、规范调整;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明确条件”的要求,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全面提升淮北市基本农田保护水平,逐步实现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生产功能与生态功能并重。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规范划定。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等规定和《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相关技术要求,规范划定。
淮北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淮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高层建筑的面宽控制第八章绿地第九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十章建筑景观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淮北市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日照分析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淮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安徽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淮北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四)W—仓储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九)D—特殊用地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宅、职工集资住宅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交好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他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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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345第一章总则6第二章建设用地7第三章建筑容量8第四章建筑间距9第五章建筑退让10第六章建筑高度11第七章高层建筑的面宽控制12第八章绿地13第九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14第十章建筑景观151617附录一名词解释18附录二计算规则19附录三淮北市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日照分析规定202122第一章总则2324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25和国城市规划法》、《淮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26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27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28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29第三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安徽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30淮北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3132第二章建设用地33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3435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36(一)R—居住用地;37(二)C—公共设施用地;38(三)M—工业用地;39(四)W—仓储用地;40(五)T—对外交通用地;41(六)S—道路广场用地42(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43(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九)D—特殊用地4445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46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47宅、职工集资住宅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配套服务设施用48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49(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5051(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52整、环境交好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5354与其他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55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56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57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58(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59(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60容纳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业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61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旅馆、招待所、62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63和综合市场用地。
64(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65览、游乐等设施用地;66(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67内的体育用地;68(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6970(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不包括中学、7172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73第七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办公用房、少量非经营性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不包括职工住宅用地,该用地应归入R。
7475(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76工业用地;(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7778工业用地;79(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80工业用地。
81第八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82设施等用地。
83(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84(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85用地。
86第九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87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88(一)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89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90(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冲洗站和其他交通91设施用地;(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9293(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中水原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9495(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96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97(六)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98地;99(七)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7),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条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100101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102(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103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游乐功能为主的归入G3;104(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105化用地。
第十一条对外交通用地(T),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106107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等用地。
108第十二条特殊用地(D),指军事、保密等特殊性质的用地;109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110(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符合经111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定;(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开112113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114进行适建性划分和使用;115(三)需改变已经批准规则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调整117118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119(四)成片开发建设的居住区用地,应按规范要求首先做好同类用地平衡;120(五)不宜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
严格限制121底部小型商业上部住宅、办公建筑。
122第十四条淮北市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按批准的总体规划执行123第十五条毗邻城市道路、河道两侧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代征、124代拆上述道路、河道中心线一侧内的用地和建筑(其中应包括与道路、河道配125套的绿化带)。
126第三章建筑容量127第十六条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应成片开发,不宜零星建设。
128第十七条成片开发建设的(新区)的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家机129关规范执行。
建筑密度、容积率按净指标与用地平衡指标换算。
130第十八条其他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规定表二《建筑密131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以下简称《表二》)执行。
132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133表二134住:1、D—建筑密度,FAR—建筑容积率,两者不宜同时取最大值;2、本表135仅适用于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单一基地;3、本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但工业建筑136为下限。
第十九条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行政文管部门可结合现137状周边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但138不应超过控制指标的30%。
139第二十条《表二》适用于类型单一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140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141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142143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二十一条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144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儿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145146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147第二十二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应独立建设:148(一)低层居住建筑为1000平方米;149(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2000平方米;150(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151第二十三条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152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153(一)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154的;155(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156157第二十四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158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宜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二十五条建筑基地在核定指标之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159160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三》的规定奖161励增加建筑面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162百分之二十。
163表三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二》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164165第二十六条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166的,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米;城市167168支路上穿越跨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4.6169米。
170(二)廊道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
171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172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为旧城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经济适用173房等,在满足建筑退让及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其建筑容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174部门根据用地环境条件合理确定。
175176第四章建筑间距177178第二十八条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综合考虑通风、采179光、抗震、消防等因素确定。
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应采用间距系数法180计算建筑间距且按最不利点确定,不适用日照分析法。
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应采用日照分析法计算建筑间距。
181182第二十九条位于淮北市区老城区以内的受遮挡住宅,每户应有一个(每户有183四个或四个以上居室的宜为两个)居室满足大寒日满窗有效日照一小时;位于其它地区的受遮挡住宅,每户应有一个(每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居室的宜为两184185个)居室满足大寒日满窗有效日照两小时。
186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一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