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细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细则
厦门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关于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就业管理机构:
根据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的通知》(厦劳社[2009]16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均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一)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
(二)持《残疾人证》的居民;
(三)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五)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六)退养渔民和被征地人员;
(七)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性年满4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
(八)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一)个人自愿申请。

符合条件、准备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领取《厦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并认真如实填写,贴上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后提交给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

经工作站初审确认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基本情况在社区公示栏公示两天,公示完毕后在其《申请表》上签字盖章,之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送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确认。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应提交以下证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1、证件资料:已经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签字盖章的《申请表》、本人的《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厦门市居民失业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

原持有并已享受优惠政策期满的《再就业优惠证》(该证如丢失的须登报声明作废)和原持有的《厦门市被征地农民和退养渔民4050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申请卡》。

2、证明材料: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应提交享受低保证明;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应提供缴交失业保险的单据或证明(《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厦门市居民失业证》上有记录的除外);退养渔民和被征地人员应提供户口所在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应提供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应提供经劳动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厦门市城镇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表》。

(二)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上述证件及证明材料审核确认后,将申请人《申请表》中的有关信息按软件要求录入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后,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区就业管理机构审批。

(三)区就业管理机构经审批并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中确认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提供的《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厦门市居民失业证》)的封三处(即第16页)贴上《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优惠政策证明卡》并加盖区就业管理机构公章及日期章,作为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凭证。

区就业管理机构在发放《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优惠政策证明卡》后,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申请人原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厦门市被征地农民和退养渔民4050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申请卡》应予收回。

三、其他事项
(一)对2008年12月31日之前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持本人《再就业优惠证》、《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厦门市居民失业证》)及《申请表》,直接到区就业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优惠政策证明卡》。

区就业管理机构将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录入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后,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并将贴有《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优惠政策证明卡》的《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厦门市居民失业证》)发给申请人,同时收回其《再就业优惠证》。

(二)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若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连续两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推荐就业的,取消其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相关再就业政策的资格。

二OO九年二月十一日
厦门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办公室 2009年2月11日印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