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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进中央商务区(CBD)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园管〔2007〕27号

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进中央商务区(CBD)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实现"建设最具国际竞争力的高科技园区"和"现代化、国际化、园林化的新城区"的总体目标,贯彻落实省、市党代会提出的"建成全国水平最高、竞争力最强的园区"和"以东部为首要发展方向,提升苏州工业园区城市功能的开发建设水平"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和提升中央商务区(CBD)开发建设,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经园区工委、管委会批准确定的中央商务区(CBD)区域范围。
二、中央商务区的省、市、园区重点工程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项目建筑面积60%以上由业主长期持有),在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程序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建造的,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在土地价格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三、对中央商务区核心区块建设项目在符合城市设计前提下,提供屋面绿化与广场、道路(骑楼、连廊、通道)、用于公共活动的建筑架空层等公共开放空间的,以及在建筑物一层及一层以上设置符合交通设计和标准条件的停车库(场)的,形成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四、对在中央商务区内以招投标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造楼宇的企业(项目建筑面积60%以上由该企业长期持有),项目建设期间,该企业缴纳的各类税收(不含建筑营业税)的园区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发展奖励。
五、上述项目竣工后,五年内给予业主已租用面积10-30元/平方米/月的补贴。
六、对新引进中央商务区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含地区总部)、营销总部和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自营业之日起五年内,企业当年实现增加值、销售(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发展奖励;之后五年内再给予50%发展奖励。
七、对新引进中央商务区的从事分拨、配送、采购类的物流企业、国内外知名品牌信息服务及中介机构、大型知名商贸服务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大型商贸零售企业、国际顶尖品牌的商业项目,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企业当年实现增加值、销售(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发展奖励;之后三年内再给予50%发展奖励。
八、对中央商务区建设和中央商务区功能培育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一事一议"的范围由园区管委会招商、经发、国土、财政、税收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并报园区管委会审

定。
九、本意见由苏州工业园区三产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由园区相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实施后,凡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及省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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