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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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 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男女不平等 尤为突出; 人身:拐卖妇女、堕毙女胎、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妇 女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问题日益突出; 婚姻家庭:家庭暴力问题困扰、离婚妇女财产权益 难以实现。
二、我国妇女儿童的具体权益 与保护措施
(一)妇女的政治权利
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 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 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 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 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 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力
第46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 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相关法律责任
第58条 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 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 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把侵害事件告诉亲友邻居,一是能劝说施暴者,二是 起警戒作用。 ■向当地民政部门、妇联求助,可获得法律服务、医疗 救治等人文关怀。 ■紧急情况可以拨打“110”,公安机关已将家庭暴力纳 入“110”出警工作范围。
■在受到家庭暴力时,应当注意人证、物证、鉴定结论 的收集和保存,以备将来在追究对方责任或者诉讼时获 取有利地位。
对妇女权益保护提出了新要求
政治:提高妇女的参政比例,如何落实妇 女的政治权利; 文化:妇女受教育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 农村妇女完成义务教育的占47%,许多贫 困和流动人口中的女童不能完成义务教育, 招生中仍存在性别歧视; 劳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 妇女享受社会保障和职工福利的程度低于 男性,生育保险的全国平均覆盖率低。
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
向人民法院起诉
妇女儿童维护受教育权的 途径
(三)妇女的人身权利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婚姻法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 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 干涉。
妇 女 权 益 保 护
法律知识
一、为什么要用法律保护妇女权益?
(一)“男女平等”是我国基本国策
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我国政 府对国际社会郑重承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 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 2003年中国妇女九大上也要求全党全社会要 坚决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二)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期
《劳动法》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 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 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 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三、如何提高妇女的自我 保护意识?
1、提高自身素质 2、学习法律知识
3、敢于争取合法的权益
4、寻求司法援助救济
谢谢大家!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 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六)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
《婚姻法》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离婚妇女的在财产分割上的权益
③妇女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立遗嘱处 分个人财产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 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 的人。”
2、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所有权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
《继承法》第十条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 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②对父母尽义务较多的女儿可以多分遗产
《继承法》 第十三条 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 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 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8条第3款 政府、社 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 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 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 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 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向教育部门投诉或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求助 向妇联组织投诉,妇联组织有权要求并协助有
妇女人格权的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 妇女的名誉权、荣誉 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 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 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相关法律责任 第59条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 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 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 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妇女预防和解决家庭暴力的办法
2、离婚妇女在财产分割上的权益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殊时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离婚时照顾妇女的住房权 离婚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照顾妇女方合理要求 离婚时处理财产时照顾女方的权益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 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 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 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 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 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 定予以制裁。
1、反对受教育中的性别歧视,文化教育 权利男女平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6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 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 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 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 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 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 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 录取标准。
2、保护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尤其是弱势 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
①在以下情况,妇女可以成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当妇女身为人妻其丈夫死亡时,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当妇女身为女儿,其父母死亡时,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当妇女身为母亲,其子女死亡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公、婆的第一顺
序法定继承人。
法律依据
(四)妇女的财产权益
如今,妇女已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妇女的继承权 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的所有权
1、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法律基础
《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 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 得歧视妇女。
什么行为才称得上是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家庭暴 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 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 精神等侵害行为。相较《婚姻法解释一》中对家庭 暴力的解释多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将 原来模糊不清的“其他行为”进行了具体说明。所 以,家庭暴力不只局限于“动手”,不适当的“动 口”也会触碰到法律禁区。
(二)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
《义务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律、法 规,保障男女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其中《妇女权益保护法》特别对“受教育中的性别歧 视”、“保障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城 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 训”等方面强化了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
保健等权益之外,还特别推行生育保险制度。
1、妇女享有男子平等的劳动权益
①妇女的劳动就业权利平等
《劳动法》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 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 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 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 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五)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 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法律除了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歧视女性,实行男 女同工同酬这些平等的劳动权益以外,还特别根据女性的生理 特点对妇女实施特殊保护。 国家除了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
法律依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 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 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 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 妇女
2、法律对妇女实施特殊的劳动权益保护
妇女与男子共享的政治权利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妇女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一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
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
的原则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四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 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 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 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 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