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行政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产生原因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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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行政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产生原因及其对策

近年来,随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不断深入,暴力抗法事件屡次出现,暴力抗法事件的屡禁不止,不仅助长了违法犯罪者的嚣张气焰,也极大地挫伤了执法人员的自尊心和工作积极性,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加强应对和处置暴力抗法问题的研究对于做好城管执法工作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城管行政执法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一方面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进入了多元化,城市中大量外来务工人员的涌入及城市失业人员为谋生计,这些现状都给城市大环境管理带来很大的压力。另一方面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在城市管理方面的严重滞后与社会生活的多元化、多层次、多矛盾之间存在不协调,我国城市管理行政管理主体分散在各个部门,部门之间又有相对的“独立”执法权,缺乏一个整体、统一的执法意志,这就使管理职能的边缘交叉和法律规章的空档表现得越来越明显,因此必须要有这样一个部门来弥补这些空档,在这样一个历史大背景下,专职的城市管理部门应运而生了。城市管理的目标是为了更好地建立良好、有序的市场秩序,为广大市民提供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因此,城市管理工作的目的是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优美、整洁、舒适的、生产、生活环境,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也是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南通市是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省政府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南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相关职能: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中无照商贩、公安交通管理中侵占道路行为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可见,城管执法的职能是法律、法规授予的,执法的权力是政府人民赋予的,因此城管执法是合法的。

二、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的现状

暴力抗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履行职务过程中遇到的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现象。暴力抗法行为具体表现为被管理对象及不明真相的围观人员不服从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对执法人员进行辱骂、殴打、起哄、围攻、毁坏执法装备、强行夺取被扣押物品等。

目前,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常见的暴力抗法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个体对抗执法

主要表现在社会单一成员在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执法权过程中,不满行政执法行为,或主观错误的认为行政执法行为侵害其个体利益,以辱骂、耍赖、撕扯、恐吓为主,个别人员也会以暴力手段直接对抗执法人员,撕扯执法人员的服装,殴打执法人员,躺在车轮下阻碍执法。个体抗法者大多是一些诸如外来流动人员、劳改释放人员、下岗职工或部分个体经营业户等。因为城管执法直接影响他们的非法利益,所以,个体对抗执法表现比较突出,也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暴力抗法现象。

2、群体对抗执法

主要表现在一些人“被他人利用”或“利用他人”对抗行政执法活动,不问前因后果,根本不明白事件的真相,进行起哄、围攻、毁坏执法装备,强行夺取被扣 1

押物品等,群体共同对抗执法。群体对抗者常常抱着一种法不责众的心理进行对抗,这类群体主要是与违法者有利害关系的亲戚朋友,对政府、社会不满惟恐天下不乱者,酒后失态,无所事事、游手好闲者。群体对抗一般情况较为复杂,处理难度较大,容易引发重大恶性事件。

3、煽动、利用弱势群体对抗执法

主要表现在一些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以哭天喊地,声泪俱下,混淆视听,顾作痛苦状,来吸引行人围观,博取大多数人的同情,使执法人员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有的倚老卖老,以弱恃强,抓、咬执法人员,利用各种手段对执法者进行暴力侵犯。这部分群体普遍受到广大群众的同情,他们中的部分人正是抱着这样的心理与执法者进行对抗。他们惯用的策略是利用社会上同情弱者的心理,这种对抗手段具有社会危害性大、容易激化矛盾、严重损害执法队伍形象的特点。

三、暴力抗法产生的原因

城管执法队伍是一支集多项行政处罚权于一身的综合性行政执法队伍,其执法活动一般集中在市区或郊区等人口密集地区,执法范围广,法规内容多,面对人员层次复杂,其执法活动也多与相对人进行正面接触,因此,在工作中遇到对抗执法事件的机率较高。综合起来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城管执法的特殊性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这样一个大变革、大转型时期,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需要一个过程,各方面利益关系也在不断调整,由此产生各种矛盾,加之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外来人员涌入,城市人口高度密集,难免鱼龙混杂,泥沙俱下,在这种背景下,城管执法队伍作为一支集多项行政处罚权于一身的综合性行政执法队伍,面对的大多是下岗失业人员、外地务工人员、“两牢”释放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在这部分人中,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制观念相对淡薄,城管人员在规范和管理各项违法行为时,一些人因不满城管人员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错误的认为行政执法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当个人利益与人民利益发生冲突时,一些人不是选择合法的手段来解决冲突,而是以暴力形式抗拒执法。这是屡屡发生暴力抗法事件的主要原因。

2、市民对城管工作缺乏理解和支持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市民的城市意识欠缺,法律意识不强、总体素质不高,对违反城管法规行为的认识仍停留在较浅层次上。同时,市民一般对受处罚的违章者抱有同情心理。因此,当违章者作出可怜状,阻挠执法时,围观群众在情绪上大都倾向于支持违章者,这就助长了违章者的抗法气焰,更有甚者煽风点火,使事态进一步扩大,就可能酿成暴力抗法事件。

3、执法队伍自身存在的问题

在暴力抗法诸多因素中,执法不文明也是导致抗法事件的重要因素。在执法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认为违法者屡教不改,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在处理问题时,方法简单,态度粗暴,导致违法者不服从管理而发生争执;在管理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处理问题简单粗暴,不分对象、不分情况,死搬教条、千篇一律,使本可以化解的矛盾走向极端;在执法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因受到违法者言语攻击,而不能控制住激动情绪,言语有失或行为过激,容易引发相对人的敌对情绪,促使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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