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交易所资产转让挂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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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金融资产公开挂牌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银行金融资产公开挂牌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银行金融资产公开挂牌转让的法律意见书XXX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XXXX律师事务所根据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对贵公司拟与银行达成就银行金融资产通过XXXX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合作事宜,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4、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6号);5、《关于公布七省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AMC)名单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7]702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相关术语定义1、金融企业: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部分财务公司等;2、国有资产:包括广义的国有资产和狭义的国有资产。

其中广义的国有资产是指国有财产,即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收馈赠、凭借国家权利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或财产权利;狭义的国有资产就是经营性国有资产,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如: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通过各种形式为获取利润转作经营的资产;国有资源中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的部分。

根据企业资产经营活动的性质,经营性国有资产可以划分为:金融性国有企业资产;非金融性国有企业资产3、金融资产:金融资产(Financial Assets) ,实物资产的对称。

单位或个人所拥有的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资产。

是一种索取实物资产的无形的权利。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2.27•【文号】财金[2009]178号•【施行日期】2009.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促进金融国有资产有序流转,加强财政部门对转让行为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做好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办法》规定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程序,明确了财政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产权交易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责。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明确、运作规范、把关严格、监管有力”的原则,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金融国有资产转让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所管理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实施办法,并报我部备案。

(二)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办法》。

各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研究制定本集团(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实施办法和工作程序,并报我部备案;要落实企业内部负责国有资产转让监管的职能部门和人员,明确工作责任;要加强对各级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的管理和审核,并对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的各个工作环节实施跟踪监管,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产权交易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

各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培训宣传和交易信息采集汇总工作;认真做好产权交易主体资格审查、信息披露、意向受让方登记、公开竞价组织实施、交易结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产权交易档案保管和交易信息收集汇总等工作;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加强机构间的沟通协调,探索制定统一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挂牌转让)

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挂牌转让)

项目编号: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挂牌转让)标的名称:申请人:(转让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受托经纪会员(盖章):会员编号:申请日期:年月日《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挂牌转让)主要内容填列说明一、封面1、标的名称:指拟转让的实物资产名称,转让标的为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应填列标的详细地址,转让标的为其他类型实物资产的应填列为公司名称加资产名称及数量。

2、申请人:即转让方。

3、受托经纪会员:即转让方委托的具有北交所会员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转让标的简况1、房屋、土地坐落位置: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明的转让标的的坐落位置。

2、房屋、土地使用年限: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明的房屋、土地能够使用的总年限。

3、机械设备、机动车、存货及其他类型实物资产若数量较多,可对应申请表中的相应栏目附上资产清单。

4、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或核准表填列。

5、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瑕疵状况、租赁状况、承租人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权利限制状况等重大事项.三、转让方简况1、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济性质: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2、内部决策情况: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3、批准单位名称:指有权批准转让行为的机构法人。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1、交易条件:指包括信息发布时间、价款支付、转让底价等相关交易条件。

2、信息发布公告期:指转让信息在北交所网站及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累计不超过6个月.3、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须逐条填列。

4、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需注明交纳的具体截止时间及交纳地点。

五、会员核实意见由受托经纪会员填列,是受托经纪会员对《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填报内容及相关材料的核实意见,由受托经纪会员盖章、执业经纪人签字确认。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规则(试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规则(试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进行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行为,促进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所称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是指在北金所的组织下,受益人自行或通过代理人将其享有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给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经相关监管部门许可的合格投资者,由合格投资者作为金融资产收益权的受让方承接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向转让方支付交易价款的交易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金融资产收益权包含但不仅限于信托受益权、资管计划收益权、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产收益权等。

本规则所称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业务,是指在北金所组织下,转让方提出信息发布申请、挂牌、议价/竞价、交易签约、资金交付、信息记载、资金划转等收益权转让交易过程。

在北金所进行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原则通过北金所进行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应遵循“真实交易、信息透明、公平公正、促进流动”的原则。

收益权转让交易风险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投资项目风险。

第四条交易主体及相关各方北金所实行统一参与人管理,参与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的主体须申请北金所相关业务权限,承诺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定后,方可进场参与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业务。

北金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主体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其他相关各方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

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的转让方,即收益权转让交易信息发布的发起方,应为可转让金融资产收益权的合法受益人,或其代理人。

如受益人指定代理人时,受益人作为委托人,代理人作为受托人,依据委托人授权,代理委托人在北金所挂牌交易事宜。

受托人作为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的转让方,可以是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或经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境内外组织,其依靠自身的客户、项目、专业能力等专业优势,提供财务顾问、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7.06.20•【文号】上证发〔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7〕2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相关业务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统称管理人)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拟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管理人应当在发行前向本所提交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文件,由本所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第三条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指引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文件进行审议;符合条件的,本所予以确认并出具相关文件。

第四条本所确认挂牌条件,不表明本所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和承担。

第五条本所对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的确认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并实行双人双审、集体决策、书面反馈,并公布确认流程、进度、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部-54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财政部-54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4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授权投资主体转让所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转让所持国有资产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第五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第六条拟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应当明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禁止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不得转让。

转让已经设立担保物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以境外投资人为受让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监督管理规定,由转让方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财政部门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部门。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产品流程详细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产品流程详细

九产品兑付
●小贷公司在T四日将兑付资金划转至其在金交所开立的专户; ●若小贷公司未能按要求划转兑付资金,担保公司启动代偿程序; ●担保公司在T一日将兑付资金划转至其在金交所开立的专户; ●产品在T0日兑付。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四产品注册申请
●金交所审核产品转让规模和期限; ●承销商筛选确定资产包并完成相关文本; ●提交金交所发行注册办公室初审。
五发行注册会议审核
●发行注册委员会的专家审阅小贷公司的注册申请材料; ●专家主持发行注册会议,审议小贷公司的注册申请; ●小贷公司和承销商的负责人出席会议并接受专家的问询; ●出具会议评议结果。
➢会员类别:交易类
二向重庆市金融办提交准入申请
➢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转让业务备案表; ●小贷公司资产转让方案; ●公司基本概况; ●上月度财务报表和经审计确认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三尽职调查
➢担保公司的尽职调查: ●整体授信 ●出具担保意向函
➢承销商的尽职调查: ●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六产品转让申请
●承销商准备产品转让的相关文本; ●担保公司落实反担保条款,出具正式担保函; ●小贷公司向金交所发行注册办公室提交转让申请材料审核。
七产品上市
●产品登记; ●承销商包销; ●投资者购买; ●小贷公司获得资金。
八发行后事宜
●小贷公司对资产包负责日常管理,按要求定期信息披露; ●担保公司和承销商定期对小贷公司回访调查; ●投资者可与承销商协商议价交易。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产品流程详细
一加入金交所会员
➢入会需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副本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一式两份;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一式两份;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一式两份; 四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 五企业章程; 六管理团队成员简历;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八法人授权委托书; 九联系人身份证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版本及修订说明修改日期版本及主要修订内容2018/2/9首次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展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便于管理人和原始权益人等参与机构开展业务和加强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上证发〔2017〕28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作为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以融资租赁债权为基础资产或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指南所称融资租赁债权,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对债务人(承租人)享有的租金债权、附属担保权益(如有)及其他权利(如有)。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挂牌转让申请。

第二章挂牌条件第四条以融资租赁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入池的基础资产在基准日、专项计划设立日除满足基础资产合格标准的一般要求外,还需要符合以下要求:(一)原始权益人应当合法拥有基础资产及对应租赁物的所有权。

除租赁物以原始权益人为权利人设立的担保物权外,基础资产及租赁物均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

已经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当能够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在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时予以解除。

租赁物状况良好,不涉及诉讼、仲裁、执行或破产程序,且应当不涉及国防、军工或其他国家机密。

(二)基础资产界定应当清晰,附属担保权益(如有)、其他权利(如有)及租赁物的具体内容应当明确。

(三)基础资产涉及的租赁物及对应租金应当可特定化,且租金数额、支付时间应当明确。

(四)基础资产涉及的融资租赁债权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活动产生,交易对价公允,具备商业合理性。

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11.29•【文号】财金〔2021〕102号•【施行日期】2021.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1〕10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各国有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提高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透明度,规范相关资产交易行为,维护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益,现就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依法依规,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金融机构(含其分支机构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国有金融机构转让股权类资产,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转让不动产、机器设备、知识产权、有关金融资产等非股权类资产,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行业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转让标的资产在境外的,应在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开展正常经营业务涉及的抵(质)押资产、抵债资产、诉讼资产、信贷资产、租赁资产、不良资产、债权等资产转让及报废资产处置,以及司法拍卖资产、政府征收资产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涉及底层资产全部是股权类资产且享有浮动收益的信托计划、资管产品、基金份额等金融资产转让,应当比照股权类资产转让规定执行。

尽职调查完成确认函

尽职调查完成确认函

尽职调查完成确认函致: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鉴于:1、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已经接受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对委托人持有的广源大厦抵债资产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标的资产”)进行公开挂牌转让。

2、交易所于_ _年_ _月_ _日在其官方网站及项目媒体公开发布了资产转让信息,就本次资产转让事宜进行了公告。

3、竞买人拟参加此次竞价活动,通过网络竞价的方式从委托人处购得标的资产。

在充分阅读、理解本文本并完成相应准备的基础上,竞买人自愿、郑重、诚实地出具本《尽职调查完成确认函》(以下简称“本确认函”)。

兹确认:一、竞买人已就标的资产完成全面尽职调查:充分阅读与标的资产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完成对标的资产的现场走访以及延伸调查,并基于竞买人在不良资产行业的专业与经验自主达成收购标的资产的决策。

具体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1、《民事裁定书》(文件编号:(2000)二中执字第226-2号;文件日期:2001年5月24日)2、《执行和解协议书》(文件编号:无;文件签署主体:北京京海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文件日期:2001年3月8日)3、《房地产估价报告》(文件编号:京房中介估字[2000-0571号];文件日期:2000年11月8日)4、《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文件编号:无;文件日期:2017年2月27日)5、《合作筹建海淀区职业教育实习大厦协议书》(文件编号:无;文件签署主体: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局、北京京海集团公司;文件日期:1993年4月)6、《国有土地使用证》(文件编号:京国用(95出)字第028号;文件日期:1995年4月7日)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文件编号:(93)市规建字1740号;文件日期:1993年10月15日)8、《建设工程开工证》(文件编号:京建开字[96]第补38号;文件日期:1996年)9、《质检站大厦验收证明》(文件编号:无;文件日期:1999年8月10日)10、《公告》(文件编号:京海城管罚字[2016]000160号;文件日期:2016年8月25日)11、《询问笔录》(文件编号:无;文件日期:2016年9月9日)12、《执行裁定书》(文件编号:(2015)二中执异字第00533号;文件日期:2015年12月18日)13、《民事裁定书》(文件编号:(2016)京02民初91号;文件日期:2016年12月29日)14、《民事裁定书》(文件编号:(2017)京民终409号;文件日期:2017年12月28日)15、《房屋租赁协议》(文件编号:无;文件签署主体:北京京海集团公司、华夏银行北京管理部;文件日期:1999年6月10日)16、《补充协议》(文件编号:无;文件签署主体:北京京海集团公司、华夏银行北京管理部;文件日期:1999年6月10日)17、《执行裁定书》(文件编号:(2015)二中执异字第00990号;文件日期:2015年12月29日)18、《民事判决书》(文件编号:(2015)海民初字第24609号;文件日期:2015年12月16日)19、《执行裁定书》(文件编号:(2015)二中执异字第00991号;文件日期:2015年12月29日)20、《民事起诉书》-物业费之诉(文件编号:无;文件日期:无;原告:北京广源祥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京海集团公司)21、《委托代理协议》-物业费之诉(文件编号:无;文件签署主体: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北京市德津律师事务所;文件日期:2015年5月28日;)22、《工作报告》-物业费之诉(文件编号:无;文件出具主体:北京市德津律师事务所;文件日期:2016年3月22日)23、《起诉书》-排除妨害之诉(文件编号:无;文件日期:2016年7月21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景德镇联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远大创展(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4、《追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排除妨害之诉(文件编号:无;文件日期:2018年5月21日;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被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景德镇联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远大创展(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明君辉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5、《一般代理协议》-排除妨害之诉(文件编号:COAMC京-2016-E-15;文件时间:2016年12月9日)26、《民事起诉状》-赔偿租金损失之诉(文件编号:无;文件日期:无;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被告:北京广源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7、《委托代理协议》-赔偿租金损失之诉(文件编号:无;文件签署主体: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北京市德津律师事务所;文件日期:2016年6月20日)28、《民事起诉状》-侵权责任纠纷之诉(文件编号:无;文件日期:无;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被告:北京京海集团公司)29、《委托代理协议》(文件编号:无;文件签署主体: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北京市德津律师事务所;文件日期:2016年6月20日)30、《委托代理协议之补充协议》(文件编号:无;文件签署主体: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北京市德津律师事务所;文件日期:2016年9月21日)31、《民事起诉状》-确权之诉(文件编号:无;文件日期:2018年3月26日;原告:北京京海集团公司,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32、《执行异议申请书》-京海集团(文件编号:无;文件日期:2018年3月27日)33、《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文件编号:COAMC京-2018-E-18;文件日期:2018年5月21日)34、《房屋租赁协议》(文件编号:中东京经一法2016-2;文件日期:2016年2月3日)35、《房屋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文件编号:中东京经一法2016-2-补一;文件日期:2017年2月28日)36、《物业服务合同》(文件编号:COAMC京-2017-H-21;文件日期:2017年11月7日)37、《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文件编号:无;文件日期:2015年9月6日)38、《法律尽职调查的律师工作报告》(文件编号:无;文件日期:2018年6月12日)二、基于贵司标的资产为整体现状转让及竞买人已完成前述尽职调查,竞买人特确认标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和义务如下:1、基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二中执字第226-2号《民事裁定书》取得的对广源大厦一层、二层、地下一层部分(建筑面积15,273.48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及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含各项瑕疵);2、基于贵司与远大创展(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签署的编号为【中东京经一法2016-2】的《房屋租赁协议》、编号为【中东京经一法2016-2-补】的《房屋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涉及的贵司之权利、义务;3、基于贵司与中物联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远大公司签署的编号为【COAMC 京-2017-H-21】的《物业服务合同》涉及的贵司之权利、义务;4、基于贵司与北京市德津律师事务所就该项目全部涉诉事项所签署的相关《委托代理协议》涉及的贵司之权利、义务;5、贵司对北京京海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京海集团”)提起侵权责任纠纷之诉可能产生的贵司之权利、义务;6、贵司对北京广源祥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和物业公司”)提起侵权责任纠纷之诉可能产生的贵司之权利、义务;7、基于祥和物业公司对贵司、京海集团提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之诉可能产生的贵司之权利、义务;8、基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对贵司、景德镇联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远大公司、北京明君辉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起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之诉可能产生的贵司之权利、义务;9、因京海集团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可能产生的贵司之权利义务。

金融资产过户授权委托书

金融资产过户授权委托书

金融资产过户授权委托书一、委托人信息甲方信息如下:姓名:性别:联系号码:联系方式:电子:二、乙方信息乙方信息如下:姓名:性别:联系号码:联系方式:电子:三、授权事项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行金融资产过户相关事宜,具体事项如下:甲方的金融资产过户事务;相关文件的提交和领取;其他与金融资产过户相关的事项。

四、授权期限本委托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期限为 ___________。

五、委托权限向有关金融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文件;办理相关手续;提交和领取相关文件。

乙方在办理上述授权事项时,有权代表甲方签署所有相关文件。

六、双方义务甲方需按照约定支付乙方合理的委托服务费用。

乙方需按照甲方的授权代理进行相关事务,并确保所办理事务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双方应保持秘密,对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取得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七、违约责任若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委托服务费用,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代理服务,并要求甲方支付相应违约金。

若乙方未按约定代理申办相关事务,或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生效与终止本委托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授权期限。

任何一方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委托书。

九、争议解决双方因本委托书履行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十、其他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对本委托书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委托人(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54令《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解读

54令《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解读

附件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授权投资主体转让所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转让所持国有资产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第五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第六条拟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应当明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禁止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不得转让。

转让已经设立担保物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以境外投资人为受让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监督管理规定,由转让方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财政部门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部门。

上交所资产证券化申报审核流程

上交所资产证券化申报审核流程

上交所资产证券化申报审核流程
上交所资产证券化申报审核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项目沟通:管理人可以事先通过邮件与交易所就创新、疑难项目的特定原始权益人基本情况、基础资产情况、交易结构设计、风险控制和需确认的问题进行初步沟通。

2. 项目申报:管理人通过“债券项目申报系统”向交易所提交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申请文件。

3. 项目受理:管理人提交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挂牌转让申请文件后,交易所将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是否符合申请材料清单和签章的要求进行核对,文件齐备予以受理,文件不齐备,退回补正。

完成上述步骤后,交易所将对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申请进行审查,同意后向经办金融机构出具无异议函。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第1号-挂牌条件确认业务办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第1号-挂牌条件确认业务办理》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第1号——挂牌条件确认业务办理版本及修订说明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明确挂牌条件确认业务办理程序,进一步提升工作透明度和市场服务水平,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挂牌条件确认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第一部分挂牌条件确认业务程序1.1受理(一)申请方式。

管理人应当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https:///fic/index.html)(以下简称固收专区)提交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材料,并填报申请信息。

(二)申请材料修改。

申请材料通过固收专区提交后至本所受理前,管理人可以修改申请材料或者申请终止。

固收专区将保存申请材料提交、修改、中止以及终止的历史记录。

(三)申请受理。

本所接收管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二个交易日内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形式核对。

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明显不符合本所挂牌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申请材料补正。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补正要求及时提交补正后的申请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本所予以受理。

1.2核对与反馈(一)核对。

本所受理申请材料当日,按照本所回避要求确定两名核对人员负责核对申请材料。

(二)反馈。

本所自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通过固收专区向管理人出具书面反馈意见(如有)。

无需出具书面反馈意见的,通过固收专区通知管理人。

(三)静默期。

自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至首次书面反馈意见出具或无书面反馈意见通知发出期间为静默期,本所核对人员不接受管理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就本次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挂牌条件确认申请事宜的来访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沟通。

管理人对书面反馈意见有疑问的,可以与核对人员在工作时间内通过电话、邮件、会谈等方式进行沟通。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74号 2005年7月4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债权转让工作,有效处置不良资产,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资产公司应严格执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财金〔2004〕41号)、《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打包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12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财金〔2005〕47号)等有关规定,充分论证采取转让方式处置资产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合理确定能够提升处置回收价值的有效方式,确保处置程序的规范性和处置信息的公开透明,并高度重视和积极防范不良债权转让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二、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敖全国企业政策性减半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第三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

三、下列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

四、除上述限制转让的债权和限制参与购买的人员外,资产公司应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吸引国内外各类合格投资者参与不良资产市场交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处置回收率,并慎重确定债权买受人,防止借机炒作资产和逃废债务。

五、资产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全面梳理、修改和完善现有规章制度,规范债权转让程序和转让过程中评估、定价、处置信息公告、招标拍卖、中介机构选用等各个环节的操作,采取职责分离、岗位轮换、责任追究等措施,严格控制和防范债权转让中的首选风险和操作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doc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4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授权投资主体转让所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转让所持国有资产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第五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第六条拟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应当明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禁止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不得转让。

转让已经设立担保物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以境外投资人为受让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监督管理规定,由转让方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财政部门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部门。

资产证券化交易主体及挂牌流程

资产证券化交易主体及挂牌流程

一、什么是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es,简称ABS),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最初起源于美国上世纪六十年代,现在已经成为第一大券种。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二、资产证券化如何交易?主体有哪些?ABS原始权益人以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优质资产作为基础资产;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管理人身份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以募集的资金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并将该基础资产的收益分配给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一)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生产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财产。

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可以是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可以是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如现金流入中包含中央财政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能源清洁化利用、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建设、绿色节能建筑等领域项目的中央财政补贴部分(包括价格补贴)。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基础资产应当不属于中国基金业协会制定的《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中列明的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清单范畴.(二)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三)原始权益人是指按照规定及约定向专项计划转移其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以获得资金的主体。

是资金的需求方,基础资产的原始所有人、出让基础资产的原始债权人、设立SPV的委托人。

金融资产出售合同模板

金融资产出售合同模板

金融资产出售合同模板甲方:(出售方名称)乙方:(购买方名称)鉴于甲方拥有下列金融资产:资产一:(资产名称、类别、数量)资产二:(资产名称、类别、数量)资产三:(资产名称、类别、数量)等金融资产,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资产出售1.1 甲方同意将上述金融资产全部出售给乙方,乙方同意购买上述金融资产。

1.2 金融资产的交割方式为(填写具体方式,如转账、实物交割等)。

1.3 金融资产的交割时间为(填写具体时间,如签订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第二条交易价格2.1 甲方将上述金融资产的总售价为(填写具体金额)出售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该价格购买金融资产。

2.2 交易价格的支付方式为(填写具体方式,如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2.3 交易价格支付时间为(填写具体时间,如交割日当日)。

第三条金融资产的所有权及风险3.1 自交割时起,金融资产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至乙方。

3.2 如金融资产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可向有关部门提出解决。

第四条对承诺的保证4.1 甲方保证其对金融资产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并未将其出售或转让给他人。

4.2 甲方保证金融资产在交割时不存在任何负面影响或纠纷。

4.3 甲方保证金融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发现有虚假情况,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第五条不可抗力5.1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可暂停合同的履行,在不可抗力情况解除后,继续履行合同。

第六条其他6.1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并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6.2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签订日期:以上为金融资产出售合同模板,甲乙双方应按照上述内容履行合同,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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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交易所资产转让挂牌材料
展开全文
即资金方,通过金交所交易平台认购产品。

一般为金交所会员。

1、自然人投资者一般要求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同时需要充分理解并自行接受投资风险,通过风险测评,并作出相关承诺;根据各金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不同,可能要求具有一定的投资经历或金融行业工作经历;可能有一定的金融资产净值或存款余额要求。

2、机构投资者通常为依法成立且存续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

由于各金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尽相同,部分可
能会对机构的资产净值设置门槛。

注:2018年11月下发的《关于稳妥处置地方交易场所遗留问题和风险的意见》(清整联办〔2018〕2号文)要求各金交所应建立标准不低于资管新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侨兴债”和京东白拿被叫停暴露出与地方金产交易所合作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隐藏的风险。

本文以“腾讯理财通-天金所”的合作模式为例,剖析“互联网金融平台地方金交所”模式的交易结构,并分析互联网理财平台与地方金融交易所合作面临的法律问题。

腾讯理财通想必大家都有耳闻,入口藏身于“微信--理财通”。

通过微信的宣传,理财通已经渗透进许多人的生活中,成为打理工资的主要工具。

本文重点关注腾讯理财通-定期理财专区中的“区域性金产交易所金融产品”。

“区域性金产交易所金融产品”是腾讯理财通与天津金产交易所对接的产品,典型代表是涌金。

浙银财富涌金是理财通主打的一类区域性金产交易所金融产品,产品介绍-本产品是经天津金产登记结算公司核准并办理登记。

进而在网络平台(理财通)上转让。

冷静期及回访:“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
书。

——当在理财通平台购买理财后,平台并没有告知(当然也根本没有)投资者的冷静期权利,到今天也没有人向我回访确认。

投资者门槛:“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二)金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产包括银行存款、、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股权投资,投资管理。

(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核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存款、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所以这款理财通爆品涌金的发行主体浙银汇智并非,而是一家普通公司,也没有任何金融牌照,并没有吸收公众存款或面向公众发行金融产品的资质。

另外,浙银汇智确实是一家资产管理公司,并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可以发行并管理产品。

但通过理财通向全国上亿微信用户推广的涌金,显然不能以管理人的身份来论证自身的合规性。

(当然,者会说浙银汇智并没有直接面向公众募集,而是在天金所中发行,面向的是天金所的“合格投资者”会员们。

拜托,如果任何会使用智能手机且有微信账号的人动动手指都可以成为“合格投资者”的话,这的标准是不是太低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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