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党校研究生法理学复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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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法理学复习材料
刘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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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简答题分,共道题,论述题道题,共分. 复习范围道简答、道论述。

简答题
1.简述法的阶级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法是人们意识活动的产物,因此,法是人们意志的体现,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反应,法所反应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2.简述法的基本特征。

第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第二,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

第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力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

第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违法和犯罪行为,国家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行为者进行强制制裁。

3.如何认识法的局限性。

第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

除法律之外,还有政策、纪律、规章、道德、民约、公约、宗教规范及其他社会规范,还有经济、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

第二,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在现代社会,法的作用范围极为广泛,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摇篮到坟墓,法律无处不在。

第三,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

法律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定型的,制定出来之后有一定的稳定性。

第四,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法律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体系,必须由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来实施。

4.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有哪些。

作为与法治相对的概念,人治就是一种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和能力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式。

它与法治之间存在以下几个方
面的差异:
一是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

领导人或者统治者的地位是区别法治与人治的重要标准之一。

二是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法治社会奉行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并且法律既是手段更是目的。

法律一旦制定就必须获得全社会的普
遍遵守,即便统治者也不能例外。

而在人治社会,由于统治者具有超越于法律的权力,因此法律充其量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

三是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

在现代社会,法治一般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并且往往与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相联系。

而人治则总是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 并且一般并不奉行与现代法治相联系的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理念。

5.简述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首先,法出现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由于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必然产生法,国家与法都是社会矛盾不可调和
的产物。

其次,法的起源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再次,法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特别是最初的法律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随着社会管理经验的积累和人类文明的进化,对相近或不同行为影响社会的性质和程度有了区分的必要和可能,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所调整行为的类型开始由混沌走向分化。

6.简述司法的特征。

.专属性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也就是以国家名义行使司法权的活动。

在我国,司法权专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程序性
司法是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专门活动,因此,程序性是司法的
最重要、最显著的特点之一。

.专业性
司法是司法机关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权威性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国家的名义运用法律处理案件
的专门活动,因此,它所作出的裁决具有很大的权威性。

7.简述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第一,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不同。

与权力的不同关系是法治与法制的重要区别。

法治强调的是法的统治,奉行法律至上,主张一切权力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

但法
制并不必然包含这样的含义。

第二,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

从严格的意义上讲,现代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资本主义时代才产生并建立的。

而法制是从法律出现以来就产生的。

第三,二者与民主、自由和人权等价值观念的关系不同。

一般说来,法治都是与定民主、自由和人权价值观念相联系。

但法制与这些价值都没有必然的联系,它既可以为这些价值服务,也可以为反对这些价值的制度服务。

8.为什么要进行法律解释?
第一,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成为具体行为的规范标准。

只有对抽象的规定加以解释,该规定才能适用于具体的行为和案件,才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法律一经制定,就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但是,法律又必须与社会发展保持一致,要适应社会需要。

这个矛盾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

第三,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只有经过不断的解释,法律才能趋于完善。

上述三点,一方面是成文法的局限性的反映和要求,在所有以成文法为法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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