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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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师范学院辅导员管理规定(试行)
2011-5-4
齐鲁师范学院辅导员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院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流动有序、务实高效的辅导员队伍,切实加强我院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工作部(处)是代表学院管理学生辅导员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学生辅导员的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党委组织部、学院人事处负责学生辅导员队伍的定编、定岗、职数确定和职务、职称晋升等工作。各系是辅导员的工作单位,辅导员要在所属系党总支领导下、团总支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辅导员任职条件
第三条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具有较高的政治敏锐性、政治洞察力和政治分辨力;正确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修养水平;品行端正,诚实谦虚,公正廉洁,以身作则。
第四条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愿意从事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第五条熟悉大学生的思想和心理特征,掌握学生教育和管理的一般规律、方法和基本知识;具有较扎实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合理的知识结构;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调查研究能力以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第六条专职辅导员采取编制外聘任方式,须为中国共产党党员,面向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公开招聘。
第三章辅导员的工作内容、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第七条辅导员的工作内容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发展指导和学生事务管理等。
第八条辅导员的工作原则是:坚持以思想政治教育为核心工作,
寓教育于引导之中;以学生发展指导为主体工作,寓指导于辅导之中;以学生事务管理为基础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第九条辅导员的工作目标是:帮助学生确立坚定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和高度的社会责任心,引导学生养成高尚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关注学生个性发展,指导学生优化心理品质,健全人格,提高身心健康素质;激发学生创造天性,促进学生提高学习能力,增强表达能力,培育创新意识、协作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综合素质和社会竞争力。
第四章辅导员的岗位职责
第十条了解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大学生思想特点和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引导,指导和组织开展好形势政策教育和各种专题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加强对大学生的日常管理,参与处理涉及学院和社会安全稳定的事件。
第十二条发挥大学生基层组织作用,指导学生党团组织建设、班委会建设和学生社团组织建设,指导和组织大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做好大学生日常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帮困助学、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等与大学生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有关的工作。
第十四条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理论学习和调查研究,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五章辅导员待遇、工作考评和奖励
第十五条辅导员的待遇,按鲁教院字[2004]21号《关于聘用高校毕业生及“双师型”专职教师的暂行规定》、鲁教院字[2006]48号《山东教育学院校内津贴分配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辅导员应按有关要求按时参加学院组织召开的相关会议,参加所属系党、团总支组织的有关学生工作会议,可参加有关旨在提高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者素质、能力的培养、培训。
第十七条辅导员考评工作由学生处代表学院统一组织,采取定性、定量相结合,自评、学生评估和系评估相结合的办法,每学期一小评,每学年一总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对工作成效显著、考核成绩优秀的辅导员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成效不佳、考核成绩不称职者,调离辅导员岗位或予以解聘。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文件与此文件不相符之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