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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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年 5月 0 1
山西煤 炭管 理干 部学 院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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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 德 和法律 上混 为一 谈 。如 果把 法律 义务 当成 道 德 要 求是社 会 心态 不 正常 的一 种表 现 。法律 和 道德 都 是 一种 行 为规范 ,但 法律 对 所有 的公 民只有一 个标 准, 不论 你 的身份 和 背景 ; 道德 却对 不 同 的人 有 不 但 同的要 求 ,我们 对 国家公 务 员 的道德 要求 就 比普 通 人 的道 德要 求高 , 即道 德是 多层 次 的标 准 。 道德 的规 范 可 以上升 到法 律 的规 范 ,如孝 敬父 母是 道德 的要 求, 在法 律上 表现 为 子女 有赡 养 父母 的 义务 , 赡 养 不 父母 就 要承 担法 律责 任 。但 把法 律义 务 当成道 德要 求 就有悖 逻 辑 。 如此 , 行政 相对 人按 规定 接受行 政 机 关 的处罚 是 一种 美德 ,犯 罪 分子 接受 刑事 处罚 就更 是 一种传 统 美德 了 , 显然 说不通 。 这 由此 可 见 , 们所 信 奉 的 “ 统 ” 德 并 没 有 真 我 传 美 的存在 过 。
( ) 立遗 失物拾得 人 的报 酬请 求 权符合 经 济 二 确
学原理 。
大陆法系国家代表是德 国和法 国。《 国民法 德
典 》第 9 1条规定 ,拾 得人 可 以要 求 受领 权利 人 支 7 “
付 拾 得人 的报 酬 ” 。法 国在 立法 上 通 过 特别 法 对 遗
失 物 归还 做 了规 定 , 为 海 上 遗 失 物 、 川 上 遗 失 分 湖 物 、 海遗 失 物 以及 陆地 上 的遗 失物 , 别规 定 拾 沿 并分 得 人 的权利 和 义务 。而作 为普 通法 系 围家代 表 的英 国 、 国都毫 无 例 外地 赋 予 了拾 得 人 报 酬请 求 权 和 美 附 条 件取 得 所 有权 的权 利 。综 观这 些 事 例 , 次 从 再 另 外 一 个 侧 面 反 映 了立 法 确 立 报 酬 请 求 权 的 必 要 性 ,确 立 拾 得 人 报 酬 请求 权 是 国 际立 法 的大 势所
制度 的必要性 以及在这一制度具体实施 【应 当注意的一些问题。 1 l 关键 涮: 民法 ; 遗失物拾得 ; 有偿报酬请求权
l 分类号 :F2 f 1 D 59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0 8 8 8 (0 )2 0 - 2 10 — 8 12 1 0 — l8 0 1 1
第2 4卷
第 2期

社 会科学论坛 ・
论拾得人 的报酬请求权
王 冬 异
( 山两 职 一 医学 院 , f 山 太 原 0 0 1 ) 3 0 2 摘 要 : 文 主要 通 过 对 我 闰关 于 遗 失 物 拾 得 制度 民事 立 法 现状 阐述 的 基 础 上 , 析 r 本 分 确 : 拾 人报 酬 请求 权
司法 解释 是 《 最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适 用 <民法 通 则 >
的 若 十 意 见》 9 第 4条 , 条 规 定 :拾 得 物 丢 失 、 该 “ 毁
损, 拾得 人没 有 故意 的 , 承担 民事 责任 。” 拾得 人 不 “
其 次 , 古 代 拾 金 而 昧 要 受 到 处 罚 , 金小 眯 在 拾
不 得 , 择 不 归 还 的结 果 是 最 有 利 的 ; 有 偿 归还 选 在 的规 定 下 ,拾 得 人 面 临 的选 择 是 要 么 肯 定 得 一 部
分 , 么全 得 , 全得 要 承担 较大 的法 律 风险 。多数 要 但
“ 得 遗失 物 、 流物 或 失 散 的饲 养动 物 , 当归 还 拾 漂 应
仪 指 拾 到金 钱或 物 品后 不 隐藏 起 来 而已 , 即表 l拾 1 J 】
得 人暂 时 占有 陔物 。并 没柯 提 到在失 t认 领遗 l 物 欠 时拾得 人不 得收 取丝 毫报 酬 . .
失 主 , 1 而 支 …的费 用 南失主偿 还 。” I此 大 与此 相关 的
部 门 支付 保 管遗 失 物 等 支出 的必 要 费 用 。 ” 于必 至 要 费刚 包 括那 些 , 有关 物 权 法 的解 释 尚未 出台 , 从 但 物权 法 的条 文看,我 旧物 权 法 是否认 基 于拾 得遗 失
物 的 劳 动 投 入 而 享 有 报 酬 请求 权 的 。对 于 这 些 条 款 , 理论 界引 起很 大 争议 。究竟 我 国要 不要 确 立 存 拾 得 人 的报 酬 请 求 权 制 度 , 以及 如 何 实 施 这 一 制
在 经 济 学上 最 大 化是 一 个 重 要 的概 念 , 看作 被 是 单个 经 济行 为体 的最 终 目标 。正 如 在财 务管 理 中 企 业追 求 利 润 最 大化 是 企业 的最 终 目标 一 样 , 得 拾 人 也可将 追 求 自己的利 益最 大化 作 为一个 目标 。没 有 拾 金 不 昧 的法 定 约 束 下 , 得 人 要 么全 得 , 么 拾 要
度 , 一 个很 有 必要 进 行研 究 的问题 。这 也 是本 文 是 的 主要 内容 。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不 符 合拾 金 不 昧 的传 统美 德 , 小 符 合我 民法 的 也
基 本 精 神 。其 实 , “ 从 拾金 不昧 ” 的 崽来 说斤 术拒
绝 遗 失人 给 付 一 的报 酚l 定 , 我 古代 许 非 一 概
也 并 非 不给 予 报酬 。据相 关 的 文献 载 , 住 早 初 期 , 得 到 遗 失 的 生 产 l具 , 至 是 奴隶 或 其他 有 1 甚
将 拾 得 物 拒 为 己有 , 不 返 还 而 引起 诉 讼 的 , 照 拒 按
侵权之诉处理 。” 的《 新 物权法》 也只规定了拾得人 的费用请求权 , 没有规定拾得人的报酬清求权 。 我 国 民法 现 行 的规 定 是 将 拾 金 不 昧 这 种 较 高 的公共道德要求规范在法律 中。这种法律的要求显
的误会 。
综上可见 , 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有其经济上 的合 理 性 。 民法 的规 定 阻 碍 了 人们 获 得应 有 利 益 的 机
会 , 然会 引发 新 的法律 制度 形式 的产 生 。据此 , 必 拾 得 人报 酬请 求权 必然 会 产生 。
( ) 立遗 失物拾得 人 的报 酬请 求权 符合 国际 三 确
“ 我存 马路 边 捡 到 一分 钱 ,把 它交 到警 察 叔叔
略 了现 实社 会 中普通 人 本性 巾 自私 、逐 利 的 一断 所 以 说 ,现 行法 律 规 范使 拾 得 人 减 少 了 _I 的 意 』还 l 愿 , 相 反 方 面 来 说 , 台 引 导拾 得 人 l 从 倒 仃拾 得 物 的消极 作用 。可 , 行法 律缺 乏实 施 的 民意基础 现 二 、 不要 确立 拾得 人的 报酬请 求权 制 度 要 ( ) 一 我们 信奉 的“ 统 ” 传 美德 是否 真的 存在过 ? 反 对拾 得 人 享 有 报 酬 请 求 权 的最 有 力 的 … 在 于 , 罔提倡 拾 金 不昧 的 道德 风 尚 , 我 而且 《 法 通 则》 7条 把 “ 事活 动应 当尊 重社 会 公 德 , 第 民 不得 损 害丰 会公 共 利 益 , 乱 礼 会 经 济 秩 序 ” 为我 旧 ¨ 卜 扰 作 法 的一项 基 本 原则 , 此 赋 了拾 得 人报 酬 清求议 既
相 应 的法律 后果 。 而到 了 当今 社会 , “ 把 拾金不 昧 ” 在
无 论 是 大 陆 法 系 还 是 英 美 法 系对 拾 得 人 权 利
义务 的规 定 都 是相 一 致 的 , 都规 定 拾 得 人有 归 还 遗 失 物 的 义务 , 者 将 承担 民事 、 违 刑事 责 任 , 同时 规 定 失 主有 付酬 的义务 , 即拾 得人 获得 报酬 的权 利 。
然 人 为地拔 高 了普通 自然 人 的思 想觉 悟 程 度 , 忽 而
财物者 , 都应 呈 报 有关 机 关 , 负有 返 还 义务 , 时 r 盯 从 失 主处 领 补偿 金 。在 明律 的 记载 中 , 对拾 得者 还 遗 失 物 的期 限 以及 报 酬 作 了更 加 详 细 的法 律 规 定 。如 “ 凡得 遗失 物 , 5日内送 官 , 限 官物 还官 , 私物
趋。 三 、 得 人 报酬 请 求 权 实施 过 程 中应 注意 的 问 拾

( ) 于报 酬 数 额 一 关
报 酬 数 额 如 何 确 定 是 遗 失 物 拾 得 人 报 酬 请 求 权 的一 个 重 要 内容 ,也 是 相 关 法 律 予 以规 范 的 问 题 。综 观 各 国及 地 区在 报 酬数 额 方 面 的立 法 , 本 基 上 是 以 比例 加 以规 定 , 不是 绝 对 的 数 额 , 样 做 而 这 增 强 了法 的 弹性 , 在 经 济上 有 其 科学 性 。但 在 比 也 例 数 额 的规 定 上 , 国的社 会 历 史 经 济 不 同 , 以 各 所 规定 不 尽 一致 。笔 者认 为 , 酬 比例数 额 应 综 合考 报 虑 我 国 的物 质经 济 基础 和社 会 习惯 等 因素 , 酬 过 报 低会 使 拾得 人 觉 得 自己 的行 为得 不 到 肯定 , 高则 过 使失 主 的权 益 受 到损 害 , 在 拾得 人 与 失 主 问 寻找 应 利 益 平 衡 点 ,使 双 方 的 利 益 在 最 大 可 能 程 度 内实 现, 以维 护 法 的公 平 和 正 义 。如拾 得 物 为 金钱 或 可 评估 折 价 的物 , 即可 按 评估 金 额 的相 应 比例计 算 报
手 里 面 …… ” 当我 们许 多 人从 小 哼 唱 这 首童 谣 时 , 就 知 道捡 了东西 要 归还 的道 理 。千 百 年来 , 在我 们 的传 统 里 , 拾 金 不 昧作 为一 项 传 统 美 德 , 不 断 把 并 传 承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同物权 法 》 一 百一 十二 条规 第 定 :权 利人 领 取 遗失 物 时 ,应 当 向拾 得 人 或 者有 关 “
立 法潮流 。
拾 金不 昧 只是低 层 次 的要求 ,拾 到 东西后 不 要 占为 己有 即可 , 权 力 的弹性 力所 致 。在 国外 , 律 是 法 明文 规 定拾 得 人 负有 报 告 、 领 、 还 的 义务 , 金 招 返 拾 而昧甚 至有 可能构 成 侵 占罪 。 中 国古 代 , 金不 昧 在 拾 同样是 法定 的要 求 ,拾金 而 昧 的人违 反法 律要 承 担
给予报 酬 。 首 先 , “ 金 不昧 ” 从 拾 的语 意米 说 , 意思 就 是 : 其 “ 到钱 物 不隐 藏起 来 据 为 已有 ” H , 金 不 眯 捡 丁 拾

民事 立法 现状
目前 , 在我 同 民 事立 法 上 , 定 遗 失 物 拾 得 问 规
题的就 是《 法通则》 7 民 第 9条 , 条 第 2款 规 定 : 该
召人 识 认 , 内一 半 给 与 得 物 人 允 赏 , - 给 还 尖 于 半
收 稿 日期 :0 10 — 8 2 1— 3 0 作 者 简 介 E冬 舁 ( 96 )山 西 职 _ 医 学 院 , L。 17 一 , r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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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 “ 把 拾金 不 昧 ” 当做 传 统 美德 是 一 个 极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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