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行纪人享有报酬请求权修订稿
探讨物权法对拾得财务要求报酬纠纷问题的作用
探讨物权法对拾得财务要求报酬纠纷问题的作用摘要: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逐渐深入和推进,过去一些相对模糊的法律领域被逐渐明晰,这对于最终在法律层面上理顺相关问题有显而易见的帮助作用。
比如物权法的出台,就将过去比较模糊的拾得人报酬问题进行了讨论,而这种立法层面的措施,将有助于解决因为拾得财务要求报酬产生的纠纷问题。
过去对于该不该要报酬,如果可以有报酬该控制在怎样的水平上,通过物权法的进一步明确,确定相关各方的权益,对从根本上维护各方利益有指导性作用。
关键词:物权法;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物权法在实际执行中该怎样把握尺度和标准,相关研究及其具体的分析都有着非常现实的价值和深远的意义,也必然会对法治化建设形成新的推动作用。
一、物权法对报酬请求权的阐释和界定按照相关的法律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的目的就是要从根本上维护我国的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秩序,通过明确各种物的实际归属,来推动并发挥物自身存在的效用,按照我国宪法的制定宗旨和指导思想,有效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物权。
从性质来看,物权法属于私法,其私法性质是以民法性质为基础而形成。
这有助于发挥各种物的效用,保障了资源利用效率,对维护资产管理,避免资源浪费和明确物的所属权问题,有着具体的指导性作用。
物权法所要管理的内容是调整各民事主体间存在或发生的民事法律问题。
从根本上来说,物权法属于财产法的类型,是一种具备强行性质的法律范畴,其既是普通法中的一种,也是一种显而易见的固有法。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是一物一权原则,二是公示公信原则。
这两个原则之间形成了良好的相互促进效应,使得物权人的权益可以得到很好的保护。
近些年来,针对拾得人的报酬请求引发法律纠纷问题屡有发生,在过去没有相关法律进行相应规范的情况下,这种纠纷处理缺失具有指导性的规则,导致对其的处理难以做到有法可依。
我国目前的立法中规定,物品拾得人具有通知失主、保管并返还丢失物品的义务。
二、以物权法为基础的拾得人报酬请求权问题的分析报酬请求权是拾得人对拾得物返还要求取得一定报酬的权利,在拾得的过程中,拾得人在保管和返还中,也会付出一定的成本和代价,基于此,要求一定的报酬也有其正当性,但这与中华传统文化中助人相关内容的理解有一定抵触。
行纪合同范文(6篇)
行纪合同范文签订地点:_____签订地点:____年____月____日委托人:_____行纪人: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就代办代购空调机事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代办事项: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代购“三洋”牌空调机。
第二条代办事项具体要求1.品名;三洋牌空调机(原装)2.规格:窗式3.型号:SA一72S43/4P单冷SA一75SS3/4P单冷遥控SA一92S41P单冷SA一95SSIP单冷遥控4.数量:SA一72S4、SA一92S4各150台,SA一75SS、SA_95SS 各100台。
5.质量:必须达到进口原装机的质量、性能。
6.价格:SA一72S4单价不高于2700元,SA一75SS单价不高于3000元,SA一92S4单价不高于3000元,SA一95SS单价不高于3300元。
7.交货时间、方式:所有空调机必须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由行纪人交付给委托人。
第三条货物保管责任及费用承担:交货前空调机由行纪人负责保管,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由行纪人承担损失。
保管、运输等费用一律由行纪人承担。
第四条酬金的计算给付方式、给付时间:委托方按货物最高购价价款总额9%支付酬金,酬金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合同签订时预付三分之一,货物验收后即付齐全部酬金。
第五条价款支付方式,委托人收到货物后直接向卖方支付货款。
_____第六条货款和酬金均以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_____第七条违约责任,行纪人不能按时按量交货,支付不能按合同交付货物价款6%的违约金,委托人不按时支付货款、酬金,按日支付应支付金额3%的违约金。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争议,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其他事项_____委托人:_____单位(人)名称(章):_____地址:____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电话:_____电报挂号:_____邮政编号:_____开户银行:_____账号:_____行纪人:_____单位(人)名称(章):_____地址:____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电话:_____电报挂号:_____邮政编号:_____开户银行:_____账号:_____行纪合同范文(二)甲方(委托人):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住所地:_____电话:_____传真:_____电子信箱:_____通讯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开户银行:_____账号:_____开户银行地址: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住所地:_____电话:_____传真:_____电子信箱:_____通讯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开户银行:_____账号:_____开户银行地址:_____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从事贸易活动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论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内容提要」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关于遗失物拾得制度民事立法现状阐述的基础上,分析了确立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在这一制度具体实施中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遗失物,拾得,有偿,报酬请求权「正文」“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面……”,当我们许多人打小起就哼唱这首童谣时,就知道捡了东西要归还的道理。
千百年来,把拾金不昧作为一项传统美德,就是这样在潜移默化中不断传承。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中规定了拾得人的费用和报酬请求权以及留置权。
即第八十八条“拾得人有权向受领人请求支付因保管、返还、拍卖和变卖遗失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拾得人有权请求受领人支付一定的报酬。
受领人向拾得人支付的酬金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遗失物价值的百分之二十。
如失主已在其发出的悬赏广告中确定了酬金的,则不在此限。
”第八十九条“拾得人在义务人支付费用和一定的报酬前,有权留置遗失物。
”对于这些条款,在理论界引起很大争议。
究竟我国要不要确立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制度,以及如何实施这一制度,是一个很有必要进行研究的问题。
这也是本文的主要内容。
一、民事立法现状目前,在我国民事立法上,规制遗失物拾得问题的就是《民法通则》第79条,该条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与此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意见》第94条,该条规定:“拾得物丢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将拾得物拒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是我国首次立法对拾金不昧者进行经济补偿。
现行的民法通则只是规定,因拾得遗失物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我国《民法通则》现行规定的本意是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拾金不昧的公共道德。
这一规定建立的基础是我国民事立法中,将市民社会的自然人与政治国家的公民混为一谈。
悬赏广告报酬请求权的分析
农村基层干部学法心得近年来,农村基层干部承担着农村稳定发展的责任,为了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断增强自身的素质和能力是必不可少的。
作为一名农村基层干部,我积极参加各项学法活动,并总结出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一、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有约束力的规范,对于农村基层干部而言,正确理解和遵守法律是履职的基本要求。
在学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的权威和重要性,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我们农村基层干部要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树立法律意识,切实增强法治观念。
二、深入学习党的政策法规,做到心中有党纪国法作为共产党员,作为农村基层干部,我们要时刻按照党的方针政策行事,做到心中有党纪国法。
通过学法,我认识到只有深入学习党的政策法规,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更好地为农村的发展贡献力量。
因此,我坚持定期学习党的政策法规,了解国家最新的政策,跟进当前农村工作的动向,努力做到在工作中体现党的政策,积极宣传党的法律法规。
三、提高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作为一名农村基层干部,遵守法律法规是我们的基本职责。
在学法的过程中,我们要提高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只有自己先遵守,才能带动更多的人遵守。
此外,我们还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对权益保护、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了解,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更好地为农村的发展做出贡献。
四、注重学法与实际相结合,把学到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学法不仅仅是为了了解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要能把学到的法律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在学法的过程中,我注重将学到的法律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和讨论,让法律知识得到实践检验,从而更好地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五、建立健全法律制度,提高农村基层管理水平农村基层干部要善于运用法律思维,不断完善和建立健全法律制度,提高农村基层管理水平。
在学法的过程中,我认识到农村基层干部要注重规范化管理,加强制度建设,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
无因管理报酬请求权之辨
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是否享有报酬请求权,是无因管理法律规则解释适用中的争议问题。
《民法典》颁布之前,《民法通则》第93条与《民法总则》第121条在文义上仅规定管理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但通说认为,上述条文中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应作扩张解释,管理人的请求权范围不限于因事务管理产生的必要费用。
[1]2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2条将费用偿还请求权扩张至“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但对于管理人是否享有报酬请求权未予回应。
司法实践与学理对此意见不一,呈现出赞同说①与否定说②的分歧。
《民法典》第979条将损害补偿请求权从费用偿还请求权中分离出来,规定为独立的请求权,但对于管理人是否享有报酬请求权仍不置可否。
如此,在民法典时代,无因管理报酬请求权仍将是法解释的争议问题之一,亟须从学理上予以澄清。
基于上述问题意识,本文拟从解释论的视角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南通大学学报窑社会科学版第37卷第1期双月刊2021年1月出版收稿日期:2020-10-20作者简介:蒋言(1988-),男,江苏淮安人,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基金项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一般项目“公私法融合背景下的见义勇为法律保障研究”(SM202110028012)无因管理报酬请求权之辨蒋言(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100089)摘要:无因管理报酬请求权是《民法典》解释的争议问题之一。
报酬在语义上存在多种可能的含义,基于《民法典》的体系解释,无因管理语境下的报酬应限定为管理人劳动的等额对价。
管理人是否享有报酬请求权,其判断的核心在于管理人因无因管理所消耗的劳动力是否具有交换价值。
当且仅当无因管理行为属于管理人职业范围之行为时,管理人方可享有报酬请求权,在解释上通过《民法典》第979条所规定的费用偿还请求权的扩张实现。
在数额标准上,基于劳动力交换价值的形成机制,报酬请求权应遵循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中的管理人技能水平要素标准相结合的复合性标准。
行纪合同范本15篇
行纪合同范本15篇行纪合同范本1合同编号:行纪人:签订地点:委托人:签订时间:年月日第一条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买入(卖出)的货物、数量、价格:货物名称商标或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质量标准包装要求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第二条委托人将委托卖出的货物交付行纪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费用负担:第三条行纪人将买入的货物交付给委托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费用负担:第四条委托人与行纪人结算货款的方式、地点及期限:第五条报酬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期限:第六条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货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货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第七条委托人委托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期限为:第八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第九条委托人未向行纪人支付报酬或货物的,行纪人(是/否)可以留置货物。
第十条违约责任: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第十三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行纪人鉴(公)证意见:委托人(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行纪人(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鉴(公)证机关(章)经办人:年月日行纪合同范本2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委托人:行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就代办代购事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代办事项: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代购第二条代办事项具体要求1.品名:2.规格:3.型号:4.数量:5.质量:6.价格:7.交货时间、方式:第三条货物保管责任及费用承担:第四条酬金的计算给付方式、给付时间:第五条价款支付方式:第六条货款和酬金均以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行纪合同及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行纪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称为“行纪人、委托人”。
行纪人是指接受委托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一定行为的人;委托人是指委托别人为自己利益进行行纪行为的人。
行纪合同,《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也称信托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行纪合同的地位在《合同法》中依法确定并独立存在(《合同法》第二十二章)。
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法律活动、为委托人办理事务,而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的关系与委托人无关,行纪人虽然为委托人办理事务,但是以自己的名义,因此,委托人也不对行纪人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三、行纪人的法律活动是为委托人办理事务,争取利益,因此,行纪人在充分考虑委托人利益的情况下,其发生的货物风险应由委托人承担。
四、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活动,行纪合同的委托人获得行纪人办理事务的结果,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五、行纪合同的标的物是行纪人为委托人办理事务而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行为的结果,该结果是委托人的委托,即行纪合同的标的物。
六、行纪合同的法律活动范围仅限于购销、寄售等民事法律行为,仅此而已,不涉及其他内容。
行纪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称为“行纪人、委托人”。
行纪人是指接受委托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一定行为的人;委托人是指委托别人为自己利益进行行纪行为的人。
行纪合同履行过程中,行纪人享有如下的权利:一、索取报酬的权利。
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当行纪人完成了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时,委托人有支付报酬及相关费用的义务,《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直接参与卖出买入活动权。
《合同法》第四百十九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报酬请求权的法律规定
报酬请求权的法律规定拾金不昧是形容一个人的品德,但是在法律中拾金不昧的当事人可以向物品的所有人要求支付合理的报酬,而且法律对这方面也有一些规定,小编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报酬请求权的法律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报酬请求权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79条,该条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与此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意见》第94条,该条规定:“拾得物丢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将拾得物拒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是中国首次立法对拾金不昧者进行经济补偿。
现行的民法通则只是规定,因拾得遗失物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综上,报酬请求权的法律规定还是较少,因为和我国传统思想有一些出入,而且很多人对报酬请求权还是不太理解,立法也没有在这方面倾斜。
▲二、报酬请求权应注意的问题(一)、关于报酬数额报酬数额是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重要内容,亦是相关立法不可或缺的部分。
报酬比例数额应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社会习惯等确定之,既不能过低,使拾得人觉得返还不划算,也不能过高,使失主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在拾得人与失主间寻找利益平衡点,使双方的利益在最大可能程度内实现。
拾得物为金钱或经拍卖变为金钱时,即可按金额相应比例计算,如拾得物为金钱以外之物,以原物返还时,则应估价依比例计算。
如拾得物为种类物且系可分物时,亦可依价格比例以物作为报酬。
遗失物价值难以衡量,如有感情价值的照片、书信、有证明价值的证书或其他的仅对失主有价值而对拾得人价值不大的,可以要求有受领人支付适当数额的酬金。
“适当”应参照给付义务人的资力、身份、地位、其感情程度等因素决定物品的价额,并以此确定报酬的数额。
(二)、关于悬赏金额如失主在物遗失后以悬赏广告寻找,而广告中所允诺之报酬与法定报酬有出入时,应认为两项请求权并存,但拾得人系因一个行为同时取得两项请求权,而且均以遗失物归还失主为现实目的,所以拾得人只能择一行使,而不能同时行使。
对遗失物“报酬请求权”的思考
对遗失物“报酬请求权”的思考摘要:遗失物制度作为法律的一项制度,确定了民事主体在这种法律关系下的权利义务。
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注重对遗失人物权的保护而欠缺对拾得人利益的关注与维护,很多学者都呼吁应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和拾得人有条件的取得遗失物所有权。
结合报酬请求权的历史根源以及其现实必要性分析可知:确立拾得人报酬请求权,不仅不违背我国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而且还能达到道德人与经济人的完美结合。
关键词:遗失物;报酬请求权;必要性、《物权法》中对遗失物品拾得人的归还义务和必要费用请求权都给予了规定,但是却没有规定报酬请求权,也没有规定,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拾得物所有权可以归拾得人所有。
笔者认为,立法的初衷是出于中华民族崇尚良善的传统美德,但是这样的考虑,无疑忽视了人的自私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利益的要求。
报酬请求权的实施是可以在我国古代和国外找到先例,是符合时代背景的法律诉求。
一、报酬请求权的历史追溯据《易经》记载,早在西周初期,就规定凡得到遗失的牛、马、羊、奴隶或遗失的其他财物,应呈报有关机关,负有返还义务,同时可从遗失人处领取补偿金。
西周时期“大者公之,小者私之”制度对后世立法有较大影响。
《尚书·费誓》曰:“马牛其风,臣妾捕逃,无敢越逐,诋复之,我商赉汝。
乃越逐不复,汝则有常刑。
”也就是说捕到遗失的马牛和逃跑的奴隶,不能据为己有,要如数归还遗失人,这样可得到酬金,否则要受到处罚。
周朝秋官:“凡得获货贿、人民六畜者,委于朝,告于士,旬而举之,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
”郑司农注曰:“大者公之,没入公家也;小者私之,小物自畀也。
”秦汉时有关遗失物归属的法律条文已经佚失,但据汉儒对《周礼·秋官·朝士》的论注可知,汉代对于遗失物归属的法律规定与西周相似。
晋律关于遗失物的规定也已佚失,但从张斐法律表“若得遗物,强取、强乞之类,无还赃法,随例畀之文”,可推知拾得遗失物,强取、强乞虽在法条中没有规定要还赃,但按照律首《法例》篇的规定也应还赃。
论无因管理中管理人之报酬请求权
论无因管理中管理人之报酬请求权作者:刘洪玉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7期摘要: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其中被管理者又称为本人。
在今天,无因管理对于保护被管理人的利益,推动社会成员间互帮互助,增进整个社会财富,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能否基于无因管理行为向本人索取报酬一直是人们争议的一个问题,本文将从我国传统文化及公平原则出发,对管理人之报酬请求权进行一下探讨。
关键词:无因管理;报酬请求权;公平原则无因管理作为一项制度,源远流长,早在罗马法时代,无因管理便被列为准契约。
其最早使用于为不在人管理事务,其后历经发展,于19世纪经过德国学者精细的研究,将其作为债的关系的独立原因,后被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所继受。
无因管理既包含了不得随意干涉他人事务的法律要求,又融合了推进人类社会互助互爱的精神内涵,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然而,在现实中,管理人好心做好事,付出了一定精力,却可能得不到任何回报。
笔者认为,在进行立法设计时,从民法公平原则出发,应该衡平本人与管理人的利益关系,对管理人的利益予以保护。
一、无因管理含义无因管理是指为他人利益而主动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原《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他人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新《民法总论》对此未做规定。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就是管理人和本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产生了债。
(一)管理人在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时,须负担以下义务1.适当管理义务首先管理人不应违背本人的管理意思,管理人在进行事务管理时不应违背本人明示的或可以推知的管理意思;其次管理人应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管理方法是否有利于本人,应从客观上判断,以能避免本人利益遭受损失为标准。
浅谈我国管理人的报酬制度
浅谈我国管理人的报酬制度摘要:《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这两条是《企业破产法》有关管理人报酬的全部规定。
根据这两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至此,关于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规定初见轮廓。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下称《规定》)共有十八条,仅管如此,实践中适用起来仍显空白点太多章显不足。
关键词:管理人报酬完善管理人的报酬是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而获得的酬金,依据《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的总额,在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实践中,管理人获得的报酬与管理人的勤勉程度成正比,但与管理人的实际劳动付出并不能形成平等对价。
管理人的报酬取得于两个标准:一是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的总额;二是管理人工作的勤勉程度。
笔者就管理人报酬的主、客观标准,结合所承办的几例破产案件中管理人所得报酬做一分析。
一、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标准(一)管理人报酬的客观计算标准--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破产人的财产,除用以清偿有别除权、抵销权的债权,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外,还有剩余的,即为用以清偿破产债权的可供破产分配的财产。
管理人的报酬是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最终财产总额则是收取报酬的基数标准。
实践中,如何确定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需要明确几个概念:(1)破产财产;(2)破产费用;(3)别除权;(4)抵销权;(5)共益债务。
1、破产财产。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是破产程序进行的财产基础,也是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清偿的物质保证。
行纪与员工自由权的限制
行纪与员工自由权的限制自由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而在工作环境中,员工自由权的限制是辩论已久的话题。
一方面,管理者需要确保组织的规章制度得到遵守,维护工作秩序和公平性;另一方面,员工也应该被尊重他们的个人权利和自由。
1. 背景介绍在社会中,行纪是一种通行的工作准则,规范着员工的工作行为。
行纪的限制是确保员工在工作中遵守公司规定,并且保持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一种方式。
这些限制通常包括遵循工作时间、遵守保密协议、禁止不当言辞和行为等。
而员工自由权则强调个体的自主和权利,包括做自己的选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享受和平的工作环境等。
2. 行纪对员工自由权的限制行纪作为一种规范行为的准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员工的自由权。
例如,公司可能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不得使用私人手机或社交媒体,这限制了员工的通讯自由和信息获取自由。
此外,保密协议也限制了员工对公司内部信息的披露,可能对员工的言论自由产生一定的约束。
3. 行纪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行纪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工作秩序。
例如,在某些行业中,遵守特定的工作规则和程序是确保工作安全的必要条件。
行纪限制员工自由权的合理性在于保护员工自己、他人和公司的利益。
4. 员工自由权的保障与平衡虽然行纪限制了员工的自由权,但同时也应该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
在现代企业中,越来越多的公司注重员工的福利和权益,为员工创造和谐的工作环境。
例如,公司可以为员工提供灵活的工作时间,让他们拥有更多的自主权。
同样,公司要尊重和支持员工言论自由,鼓励员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5. 公司制定明确规则的必要性为了平衡行纪和员工自由权之间的关系,公司应该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确保员工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明确的规则,员工可以更好地理解公司对他们的要求,也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这样可以避免行纪的滥用和员工自由权的过度限制。
6. 行纪和员工自由权的动态平衡行纪和员工自由权之间的平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浅议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兼论《物权法(草案)》
Picker's Request Right to Get Reward for Lost
Property
作者: 陈思民
作者机构: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湖南长沙410205
出版物刊名: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96-99页
主题词: 《物权法(草案)》;报酬请求权;遗失物;拾金不昧
摘要:《物权法(草案)》第88条确认了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此条款的问世,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其焦点在于报酬请求权与拾金不昧冲突。
实际上确定报酬请求权符合物权法的宗旨,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遗失物制度的实施。
只有确认报酬请求权,才能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论行纪人的介入权
论行纪人的介入权[内容摘要]:新的合同法内容对行纪人的介入权进行了规定。
作者结合各个学者的观点,以及部分国外法律在行纪内容上的规定,将在本文中对行纪人介入权的概念、性质以及成立要件等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介入权行纪形成权一,行纪合同之概念及特点。
行纪合同,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办理购销、寄售和有价证券业务,并收取报酬的合同。
其中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办理业务者,为行纪人;有行纪人为之办理业务,并支付报酬者,为委托人。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如两者都是提供服务的合同,都以当事人双方的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人都委托他人处理一定的事务等。
因此,许多国家的立法都有明确的规定,“除另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我国也不例外,做了类似的规定。
但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存在许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一) 行纪合同中所指的事务是特定的,仅限于买卖、寄售等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中所指的事物既可以有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二) 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所为的法律行为并不能直接对委托人生效;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所以委托人在后种情况下与第三方发生的法律行为可以直接对委托人生效。
(三) 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在实践经济生活中,认识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特点是有很大的意义的,比如说可以见少经济纠纷。
二,行纪人介入权的概念及性质。
行纪人介入权又称“自约”,是指行纪人受委托向第三人出卖或买入货物等,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下,行纪人可以自己为买受人或受让人的一种权利。
[①]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之后,原则上应立即在市场上寻求最适合的交易对象,而自己本身不适宜作为卖出者或买入者。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行纪人利用这种委托关系从事对委托人不利的交易。
然而,交易的情况是复杂的,有可能行纪人在接受某个委托人的委托买入一种特定商品之后,他并不能很快在市场找到有这种货的人,但是在他自己的货仓里就存有这种货物,此时,如果一概不允许行纪人自己介入,那么很明显这样的做法是不利于市场交易的,牺牲了市场交易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