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知识点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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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物指具有经济价值并可为人们实际支配和利用的一切物质对象。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是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和消灭。
从物权主体的角度看,即物权的取得,可以分成原始取得(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取得物权。包括:生产、收益、没收和无主财产。)和继受取得(为物权的传来取得或物权的相对发生,是指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取得物权。买卖、赠与、继承)物权的消灭,也就是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使权利人的物权不再继续存在。物权的绝对消灭:标的物消灭
物权的相对消灭:物权的转让物权的抛弃征收或没收(因国家行政命令或法院的判决)物权主体的消灭
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权能是权利人在实现权利时所能实施的行为,也就权利的作用。
所有权的主体:
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一般称为所有权人。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除了所有权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是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所以所有权具有对世权,即绝对权。
所有权的内容:
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财产所有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义务人所负担的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即义务人应该尊重他人的所有权,不得侵犯。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就是对他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占有:占有所有权人占有
非所有权人占有合法占有
非法占有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
收益:指从财产上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主要是指获得财产的孳息。
天然孽息:是依种植物、养殖物的天然属性而产生的新物孽息。主要来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
法定孽息: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依法行为而产生的经济孽息。法定孽息主要指利息、租金或者本金、本物投资或负担的收入等
所有权的客体: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物。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把所有权也叫做物权。(动产与不动产种类物与特定物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
保护所有权的方法:一、确认所有权二、返还财产三、恢复原状四、排除妨害五、赔偿损害六、返还不当得利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的与其他部分区别开来的某一特定部分所
享有的所有权。
购买一套房屋享有的权利:
房屋所有人对房间内部享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对分摊部分享有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电梯、过道、屋顶、绿地。
参与建立业主委员会等对小区进行管理,行使的是共同管理权。
《物权法》称之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地上权:地上权是指建造房屋、隧道、沟渠等工作及培植竹林、树林等,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1、地上权是在他人土地上的他物权。2、地上权是以所有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工作物指建筑物、桥梁、沟渠、堤防、隧道等地上和地下的一切设备。所谓竹木是以植林为目的。3、地上权有继承性与让与性
地役权“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利用效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二、质权三、留置权四、担保物权的竞合
概念: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财产权利上所设立的定限物权
抵押权的含义: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抵押权是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财产上所设定的物权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
抵押权可就标的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必须以书面要式行为订立。注意:所有的担保合同均要求书面要式,即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和定金合同也都是书面要式合同。
2、禁止流质条款(注意流质禁止条款也适用于质押合同。)
抵押权的标的*不可抵押的财产(《物权法》第184条)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质权
(一)概念和特征
概念: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占有动产或权利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1、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2、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动产质权的效力
动产质押设立后,在主债务清偿以前,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并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权利质权
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除了一些特殊问题外,准用动产质权的规定。
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在性质上必须具有下列特点:(1) 必须是财产权。(2) 必须是可让与的财产权。(3) 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
留置权
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基于该动产而发生的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物必须为动产
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标的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3、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实现留置权之前必须定不少于2个月的时间履行债务
留置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出租、处分
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合同法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的定义
也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
合同的特征
1、是主体平等的行为
2、是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具有一定民事法律后果即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以欺诈等手段订立合同无效。)
4、是当事人合法的行为——合同的订立和内容必须合法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
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订约提议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接受提议
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当事人达成合意的过程依照法律的逻辑称为要约和承诺。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例:在报纸、电视、广播中的招聘广告、出租房屋广告)要约邀请本身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般向特定人发出
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法律意义
1)要约本身即构成合同的实质内容,是合同订立的实质性阶段;要约邀请不具有合同实质条款,仅属于合同订立的预备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