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干部职级待遇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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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干部职级待遇试行办法

(2010年2月)

一、县、乡机关公务员提高非领导职务待遇的资格条件

(一)享受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待遇的资格条件

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曾获得年度考核优秀或县级以上表彰,且符合以下条件:

1、副科级领导干部正常调整退下领导岗位时,任乡镇副科级领导职务满8年或任县级部门副科级领导职务满10年以上。

2、任乡镇副科级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科

级待遇累计10年以上,男年满48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

3、在县级部门任副科级职务(含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满12年以上,且曾任副科级领导干部或任中层干部8年以上,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8周岁以上。

其中获中央、省、市、县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其副科级任职年限依次递减4年、3年、2年、1年(只计最高奖项)。

(二)享受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待遇的资格条件

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曾获得两次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县级以上表彰

的科员,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乡镇工作满20年,曾任中层干部5年以上,男年满48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

2、在县级部门任中层干部8年以上,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8周岁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工代干人员晋升技师不受比例限制)

二、县、乡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享受七、八级职员非领导职务待遇资格条件

(一)享受七级职员非领导职务待遇资格条件

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曾获得年度考核优秀或县级以上表彰,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按正、副科级管理的事业单位担任相当于副科级领导职务满10年以上,属正常调整离岗的。

2、在按正、副科级管理的事业单位担任相当于副科级领导职务和八级管理岗位非领导职务累计12年以上,且曾任相当于副科级领导职务或曾任中层干部8年以上,

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8周岁以上。

其中获中央、省、市、县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其任八级管理岗位职务任职年限依次递减4年、3年、2年、1年(只计最高奖项)。

(二)享受八级职员非领导职务待遇资格条件

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曾获得两次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县级以上表彰的九级职员,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乡镇事业单位及涉农事业单位驻乡镇站(所)工作满20年,曾任按股级管理事业单位负责人(或挂职乡镇中层干部)5年以上,男年满48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

2、在县级事业单位任按科级管理事业单位中层干部以上职务(含挂职主管局任中层干部)或任股级事业单位负责人8年以上,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8周岁以上。

三、县、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或取消非领导职务待遇的程序和办法

1、县、乡机关公务员提高非领导职务待遇的程序和办法

符合本办法规定享受正科(主任科员)、

副科(副主任科员)资格条件的,不占该单位同级非领导职务职数,列入县委管理,经所属乡镇或县级部门推荐后,由县委组织部参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办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享受七、八级职员非领导职务待遇的程序和办法

符合本办法规定享受七、八级职员非领导职务待遇资格条件的,不占该单位正常晋升同类岗位职数,由单位推荐,经所属乡镇(县派驻乡镇站、所以乡镇意见为主)或县级主管部门初审,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共同审核后,按竞聘上岗程序产生,由县人事局核准聘用。

3、以上享受提高非领导职务待遇人员,非工作原因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年度考核为不确定等次以上的,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取消所提高的非领导职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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