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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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试行)根据《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为切实做好我乡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充分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的基础上,通过健全完善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坚持统一管理,分类考核原则;

3、坚持科学合理,适当拉差原则;

4、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

5、坚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原则。

三、实施范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按分配基本原则,结合工作量和考核情况,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岗位系数和干部职工年度考核成绩两项指标确定。

(一)岗位系数

岗位系数的确定,按实际工作岗位难度和日常工作量综合进行设定。

1、"固定系数

①单位正职(含负责人),岗位系数为

1."2。

②单位副职,岗位系数为

1."1。

③聘任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岗位系数为

1."1。

④一般干部,岗位系数为

1。"

抽调到市直相关部门工作的同志,岗位系数为

1。"

2、附加系数

附加系数是在固定系数的基础上增加的岗位系数。

①到党务政务综合服务大厅上班的同志,岗位系数增加

0."1。

②抽调到乡党委、政府工作的同志,岗位系数增加

0."1。

③驻村驻组同志,岗位系数增加

0."1。

④一年工作天数超过290天的同志,岗位系数增加

0."1;一年工作天数超过320天的同志,岗位系数增加

0."2。

⑤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同志,岗位系数增加

0."1。

3、个人岗位系数上限

干部职工个人岗位系数上限为

1."4,即固定系数加附加系数之和超过

1."4的,个人岗位系数按

1."4计算。

4、个人年度考核系数下限

干部职工个人年度考核系数下限为

0."8,即个人年度考核系数低于

0."8的,个人年度考核系数按

0."8计算。

(二)年度考核成绩

干部职工年度考核成绩根据乡党委、政府年初制定的考核办法通过量化打分确定,主要考核工作纪律、工作实绩、总体表现、突出成效等情况。

(三)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计算公式

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个人年度考核系数÷年度考核总系数

- 2 -个人年度考核系数=岗位系数×个人年度考核成绩÷100年度考核总系数=个人年度考核系数之和。

(四)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规定

1、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减半发放。

2、工作人员病假、事假、延长产假累计达到60天的,计发年70%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2个月未达到4个月的,计发年60%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4个月未达到6个月的,计发年50%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半年以上的,计发年20%奖励性绩效工资。

3、抽调到市直相关部门工作的人员,其考核得分取同等档次岗位人员考核的平均分。

4、新参加工作人员按月份计算奖励性绩效工资。

5、退休人员或辞职人员按在职月数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6、解聘人员不予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

7、因违法违纪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减发10%奖励性绩效工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减发30%奖励性绩效工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降职以上处分的,当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本方案自____年__月__日起试行,未尽事宜和执行中遇到的特殊事项,按乡党委、政府作出的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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