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防火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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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 100W的 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 引入 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10.2.7 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0,3.1 高层住宅建筑下列部位 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 道、避难层 (间 ); 3 建筑面积大于 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电源应当能 的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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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 能保证消防用电。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 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10.1.7 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 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 10.1.8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各及消防电梯等 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0.1.9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按三级负荷供电的 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宜独立设置。 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7.1.2 高层住宅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八、消防电梯
7.3.1 H大于33米的住宅建筑
九、室内消火栓
8.2.1 2 H大于21米住宅,注:H≤27米有困难,可只设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室内消火栓.
十、自动喷水灭火 8.3.3 4 H〉100米住宅建筑
8.4.2 H〉100米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54 < H≤100米公共部位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 十一、火灾自动报警 探测器;H≤54米
公共部宜设置火灾报警系统,高层住宅得公共部位应设置语音功能的声光报警和应急广播
十二、防烟和排烟 8.5.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的走道得前室、避难层设置防烟设施
注:备用消防电源: 备用电源是相对于主电源而言的,要求备用电源引自与主电源相对独立的电源。当主电源消失时,备用电源应当能 够自动或者手动投上,保证用电的可靠性 。应急电源是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都消失的情况下,为了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设置的电源, 一般要求这个电源独立于外部电网电源,以便在外部电网故障失电时,应急电源仍能继续运行;
一 电气
10,1.10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敷时 (包 括敷设在吊顶内),应 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 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 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 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 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 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2 暗敷时,应 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30mm: 3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 需敷设在同—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 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10.3.4 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 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10.3.5 建筑高度大于 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 1.0m以 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 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 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 10m;在 走道转角区, 不应大于 1.0m。
四、防火分区
5.3.1 高层住宅防火分区面积为1500 其他见表5.3.1
五、平面布置 六、安全疏散 七、消防车道
5.4.10 2 住宅地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5.4.11 设置商业点住 宅其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独立设置
5.5.25 1 高层设置 安全出口2个;5.5.31 H>100设置避难层;疏散楼梯见规范
住宅防火设计规范(2016.05.2)
10.1.1 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0.1.2 2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0.1.4 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 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 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 30s内供电。 10.1.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 合下列规定: ∶ 1 建筑高度大于 100m的 民用建筑,不应小于 1.5h;(一类住宅)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 0.5h。(二类住宅)
二、耐火等级 三、防火间距
10.3.2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 1.01x; 2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 (间 ),不应低于 3.01x 3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 5.01x。
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 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 照明的照度。
10.3.7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 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消防安全标志》GB1349和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 指示系统》GB17945的规定
5.1.3 一类高层住宅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二类高层住宅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5.2.2 高层住宅防火间距为13米;其他为9、11、14米
10.2.2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管沟内。
10.2.3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导管 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 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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