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
广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广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不断发展,对不动产登记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然而,在不动产登记方面,长期以来存在着委托代办、多头登记、真实性难以确保等问题,给不动产交易及管理带来许多不便和风险。
为此,国家提出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旨在建立一个清晰、高效、便捷的登记体系,确保不动产登记的真实性、确定性和权威性,促进不动产市场的发展和规范。
广州市也积极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广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情况和相关政策。
一、制度实施概况广州市自2016年起,逐步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目前已经全面实施。
具体来说,广州市将不动产统一登记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16年1月1日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实行不动产登记业务继承办理,即在原有基础上执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对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权属及登记信息不重新核定,仍按原登记情况继续执行;对未登记不动产的登记,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登记。
同时,广州市还建立了不动产登记权利人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查询、不动产权属纠纷解决等公共服务平台,方便市民查询、办理相关登记业务。
第二阶段:从2017年4月1日起,广州市开始执行全面实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对所有新办理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全部执行新的登记制度。
具体实施办法和规定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起草,后经省政府批准执行。
二、政策措施1、建立不动产登记中心为了逐步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目标,广州市建立了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的统一协调和实施。
该中心根据市规划、国土、住建等管理部门的要求,整合登记系统和数据资源,提升登记业务流程的效率和速度。
2、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为确保不动产登记的真实性、确定性和权威性,广州市制定了一系列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和规定,包括:(1) 不动产权利登记和抵押权登记申请表格及办理指南。
(2) 不动产登记项目指南,详细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材料、收费标准等内容。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穗规划资源规字〔2019〕1号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穗规划资源规字〔2019〕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2月2日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管理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其中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包括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登记原因文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询问、实地查看或调查、公告等形成的审核材料;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复函、意见以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依法应当保存的材料等。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及各区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市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是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登记申请第二节登记受理第三节权属审核第四节缮发证第三章填写规范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一节初始登记第二节转移登记第三节变更登记第四节注销登记第五章他项权登记第六章预告登记第七章其他登记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提高房地产登记工作质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地产他项权登记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记载、公示与此相关的事项适用本技术规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登记机构)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工作,各区房地产登记分支机构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有关房地产登记工作。
第四条(登记机构职权)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技术规范的要求查验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如实进行登记。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实地查看,必要时可以向相关部门调查情况、查阅资料。
相关部门及当事人应予配合。
第五条(登记工作信息系统)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
登记机构应当在统一的登记工作信息系统上办理房地产登记业务。
第六条(房地产登记簿的表现形式)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簿。
房地产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
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每天异地备份。
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案件时应当查询房地产登记簿。
第七条(房地产登记簿的具体内容)房地产登记簿以房地产为单位建立,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房地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号码;(二)房地产的坐落,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地号、四至;房地产的地号、门牌号码、层数、房号等;(三)房地产的面积,包括土地使用权的面积、房屋的套内面积、分摊面积或共有建筑面积等;(四)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期限、用途及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五)房屋所有权的来源和房屋结构、用途;(六)房地产他项权利情况,包括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抵押物的价值、抵押担保的价值、抵押登记的时间等;(七)房地产预告登记情况;(八)房地产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以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情况;(九)异议登记的情况,包括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时间、期限等;(十)预售许可状况、房屋拆迁许可、征用或征收情况;(十一)受理登记时间、核准登记时间;(十二)房地产权证书的名称、编号;(十三)房地产登记字号;(十四)其他需要注记的内容。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穗规划资源规字〔2019〕5号)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目录目录 (1)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登记程序 (4)第一节申请 (4)第二节受理 (9)第三节审核 (10)第四节登簿 (13)第五节发证 (14)第三章填写规范 (15)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 (19)第一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9)第二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22)第三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32)第四节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37)第五节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 (42)第六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45)第七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59)第八节海域使用权登记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80)第九节地役权登记 (84)第十节抵押权登记 (86)第五章其他登记 (91)第一节预告登记 (91)第二节更正登记 (95)第三节异议登记 (97)第四节换证与遗失补发登记 (99)第五节查封登记 (100)第六章附则 (10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不动产登记行为,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质量,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广州市各行政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规程。
依照本规程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包括:(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海域使用权;(六)建设用地使用权;(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八)宅基地使用权;(九)地役权;(十)抵押权;(十一)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三条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本市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工作,各区不动产登记分支机构在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监督、指导下办理有关不动产登记。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登记申请第二节登记受理第三节权属审核第四节缮发证第三章填写规范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一节初始登记第二节转移登记第三节变更登记第四节注销登记第五章他项权登记第六章预告登记第七章其他登记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提高房地产登记工作质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地产他项权登记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记载、公示与此相关的事项适用本技术规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登记机构)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工作,各区房地产登记分支机构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有关房地产登记工作。
第四条(登记机构职权)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技术规范的要求查验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如实进行登记。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实地查看,必要时可以向相关部门调查情况、查阅资料。
相关部门及当事人应予配合。
第五条(登记工作信息系统)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
登记机构应当在统一的登记工作信息系统上办理房地产登记业务。
第六条(房地产登记簿的表现形式)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簿。
房地产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
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每天异地备份。
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案件时应当查询房地产登记簿。
第七条(房地产登记簿的具体内容)房地产登记簿以房地产为单位建立,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房地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号码;(二)房地产的坐落,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地号、四至;房地产的地号、门牌号码、层数、房号等;(三)房地产的面积,包括土地使用权的面积、房屋的套内面积、分摊面积或共有建筑面积等;(四)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期限、用途及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五)房屋所有权的来源和房屋结构、用途;(六)房地产他项权利情况,包括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抵押物的价值、抵押担保的价值、抵押登记的时间等;(七)房地产预告登记情况;(八)房地产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以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情况;(九)异议登记的情况,包括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时间、期限等;(十)预售许可状况、房屋拆迁许可、征用或征收情况;(十一)受理登记时间、核准登记时间;(十二)房地产权证书的名称、编号;(十三)房地产登记字号;(十四)其他需要注记的内容。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操作规程的通知.doc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操作规程的通知发文单位:广东省建设厅文号:粤建房字[2000]120号发布日期:2001-1-1执行日期:2001-1-1生效日期:1900-1-1各市、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现将《广东省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管理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十分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0〕201号)和本《规程》要求,进一步树立“窗口行业”和为市民服务的意识,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努力缩短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时间。
二、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规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或向市、县人民政府汇报,由市、县政府出面协调,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从服务群众,培育市场的高度,做好本《规程》的实施。
三、本《规程》实施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实施情况向省建设厅报告,省建设厅将组织检查。
附:建设部《关于印发〈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略)广东省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程序,简化手续,方便群众,促进住房消费,活跃房地产市场,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手续时,应执行本规程。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坚持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的原则,实行窗口式办文制度,做到交易与权属登记一体化,一站式服务,一次性收取费用。
第四条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设立固定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对外收件窗口,涉及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的,当事人只填写一份申请书,申办资料提交齐全后,管理机构内部传递有关资料,不再重复收件。
房屋交易与产权登记发证机构分设的,由交易机构负责初审,权属机构负责复审,符合条件的办理产权发证手续。
广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什么?登记信息如何查询
广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什么?登记信息如何查询广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什么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
由国务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3、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广州不动产登记信息如何查询房产登记信息查询有两种方法:一、带好自己的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去房屋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填写查询申请表,(不清楚要查什么就全部查一下),到查询窗口即可。
二、网上查询:1、打开浏览器,百度一下广州网上房地产,点击搜索结果中的网址进入。
2、进入广州网上房地产首页后,点击导航栏上的在售楼盘,右下方就会罗列出目前在售的楼盘列表信息。
在导航栏下方的项目名称框中输入你所购买的楼盘名称,点查询,即可显示该楼盘的基本信息。
本文如输入金色阳光。
点击预售证右侧的楼盘名称金色阳光,就会显示该楼盘的详细信息。
3、点击右上角的楼盘表,就出现了广州楼盘的的楼盘图了。
默认显示的是1#楼和楼盘图。
4、点击你所购的楼栋号,如3#楼,住宅。
就显示3#楼和楼盘图了,红色代表已经备案,黄色代表已经解压,灰色代表广州房产仍在抵押状态。
根据房号所在的颜色,就可以知道是房子否备案了。
广州朋友们如果要办理不动产登记,一定要先准备好个人材料,根据需求来准备,这样可以节省一些登记的办理时间。
以上就是小编关于广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什么?登记信息如何查询?的相关介绍,希望对于广州朋友们办理不动产登记信息条例有一定帮助。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工作,保障不动产权益,促进不动产市场健康发展。
该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机构和登记范围。
规定广州市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登记业务范围,明确各类不动产的登记要求和程序。
二、登记申请和办理。
规定不动产登记申请的方式和办理流程,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审核、公告告知等环节。
三、登记信息和查询。
规定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内容和查询方式,包括不动产权利状况、登记证明和权属证书等。
四、登记费用和收费标准。
规定不动产登记的费用和收费标准,包括登记费、公告费、资料复印费等。
五、登记监督和管理。
规定不动产登记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和方式,保障登记工作的规范、公正和透明。
六、法律责任和处罚。
规定违反不动产登记规程的行为和处罚措施,保障不动产权益和市场秩序。
七、附则。
包括规程的解释、修订、施行等事项。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是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要法规,为保障广州市不动产权益和促进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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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操作手册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操作手册是为了规范和统一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和标准,提高登记效率,保障交易安全而制定的。
以下是该操作手册的主要内容:一、总则1. 适用范围:本操作手册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的登记工作。
2. 职责与分工: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与分工,确保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登记程序1. 申请与受理:申请人需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 审核与公告: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进行公告和调查核实。
3. 登记与发证:审核通过的不动产,由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登记类型1. 首次登记:对尚未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基础性登记。
2. 变更登记:对已登记的不动产进行信息变更或权利变更的登记。
3. 转移登记:对已登记的不动产进行权属转移的登记。
4. 注销登记:对已登记的不动产进行权利注销的登记。
四、档案管理1. 档案整理:对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整理。
2. 档案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防止档案遗失和损坏。
3. 档案利用:合理利用档案资源,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
五、监督与检查1. 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监督:定期对登记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工作质量。
2. 对登记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加强登记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3.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保障交易安全和公共利益。
六、附则1. 解释权归属:本操作手册的解释权归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所有。
2. 生效日期:本操作手册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解释和补充。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一节登记申请第二节登记受理第三节审核登记第四节核发权证第三章填写规范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一节初始登记第二节转移登记第三节变更登记第四节注销登记第五章他项权登记第六章预告登记第七章其他登记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提高房地产登记工作质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广州市各行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的房地产登记适用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所称房地产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单独登记和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统一登记。
第三条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工作,各区房地产登记分支机构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有关房地产登记工作。
第四条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技术规范的要求查验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如实进行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簿。
房地产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
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每天异地备份。
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案件时应当查询房地产登记簿。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单独登记的,以宗地为单位,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者营业执照注册号;(二)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取得时间和使用期限、权利以及内容变化情况;(三)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宗地号或区段地号、用途和取得价格;(四)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五)土地他项权利情况,包括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抵押物的价值、抵押担保的价值、抵押登记的时间等;(六)土地预告登记情况;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的,以房屋基本单元为单位,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房地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号码;(二)房地产的坐落,包括土地的地号、四至;房屋的地号、门牌号码、层数、房号等;(三)房地产的面积;(六)房地产他项权利情况,包括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抵押物的价值、抵押担保的价值、抵押登记的时间等;(七)房地产预告登记情况;(八)房地产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以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情况;(九)异议登记的情况,包括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时间、期限等;第七条房地产登记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核发以下证书:(一)国有土地使用证;(二)房地产权证;(三)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四)房地产共有权证;(五)房地产他项权证;(六)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七)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书;(八)房地产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书;(九)房地产异议登记通知书。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全文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操作,保障不动产权利的确定和变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根据《不动产登记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的操作。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操作规程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务,确保登记结果的准确、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事务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程序、责任分工和操作要求,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高效、规范和安全。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五条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操作规程的要求,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证明。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动产权属、权利限制、担保和债务等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依法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并在申请表上进行明确标注。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归档,并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
第三章审查登记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受理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证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不动产权属、权利限制、担保和债务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登记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审查登记的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册上进行相应的记载。
第四章办理登记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并告知申请人领取不动产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并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上进行相应的记载。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册上进行相应的记载,并将不动产登记信息及时更新到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广州市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规范(试行)
广州市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登记程序 (5)第一节申请 (5)第二节受理 (9)第三节审核 (10)第四节登记 (12)第五节发证 (17)第三章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18)第一节初始登记 (18)第二节转移登记 (22)第三节变更登记 (25)第四节注销登记 (28)第四章他项权登记 (29)第五章其他登记 (33)第六章附则 (36)广州市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规范(试行)法条索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三条(登记机构) (1)第四条(登记机构职权) (1)第五条(集体土地及房地产权利证书) (1)第六条(登记簿的表现形式) (2)第七条(登记簿的具体内容) (2)第八条(所有权、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3)第九条(他项权的设立登记) (3)第十条(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的转移登记) (3)第十一条(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的变更登记) (4)第十二条(依申请的注销登记) (4)第十三条(依职权的注销登记) (5)第十四条(注销登记后的证书收回) (5)第十五条(其他类型的登记) (5)第二章登记程序 (5)第一节申请 (5)第十六条(登记申请的一般规定) (5)第十七条(双方申请) (6)第十八条(单方申请) (6)第十九条(共有人共同申请) (6)第二十条(原权利义务的继受人申请) (7)第二十一条(法定代理) (7)第二十二条(委托代理) (7)第二十三条(代理人为多人的登记申请) (7)第二十四条(代理——境外委托) (7)第二十五条(登记材料——一般规定) (8)第二十六条(登记材料——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8)第二十七条(登记材料——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8)第二十八条(登记材料——公证书) (8)第二十九条(登记材料——地籍调查表) (9)第二节受理 (9)第三十条(受理的标准) (9)第三十一条(预受理) (9)第三十二条(补正资料的情况) (9)第三十三条(受理日) (10)第三十四条(登记申请的合并受理) (10)第三节审核 (10)第三十五条(审核的一般规定) (10)第三十六条(实地查看的情形) (10)第三十七条(实地测绘出具房地产平面附图的基本原则) (10)第三十八条(权属面积的审核) (10)第三十九条(公告程序) (11)第四十条(不予登记) (11)第四十一条(审核阶段的补正资料) (12)第四十二条(退还资料) (12)第四节登记 (12)第四十三条(各类登记办理时限的一般规定) (12)第四十四条(记载于登记簿) (13)第四十五条(填写规范) (13)第四十六条(权属人名称填写) (13)第四十七条(权属人身份证号码填写) (13)第四十八条(权属人国籍填写) (13)第四十九条(土地用途的填写) (13)第五十条(房屋用途种类包括的类型) (13)第五十一条(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填写) (14)第五十二条(土地使用权类型的填写) (14)第五十三条(集体土地的房屋所有权性质的填写) (14)第五十四条(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的填写) (14)第五十五条(集体土地的房屋所有权来源的填写) (14)第五十六条(面积的填写) (14)第五十七条(地号的填写) (15)第五十八条(房屋份额的填写) (15)第五十九条(建筑结构的填写) (15)第六十条(房屋层数的填写) (15)第六十一条(座落的填写) (15)第六十二条(纳税情况的填写) (16)第六十三条(抵押权利范围的填写) (16)第六十四条(抵押权利价值的填写) (16)第六十五条(注记的填写) (16)第五节发证 (17)第六十六条(发证) (17)第六十七条(盖章) (17)第六十八条(领证) (17)第三章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18)第一节初始登记 (18)第六十九条(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18)第七十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8)第七十一条(集体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统一的初始登记) (19)第二节转移登记 (22)第七十二条(依法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 (22)第七十三条(依法流转房地产权的转移登记) (23)第七十四条(继承、赠与、析产等其他转移登记) (24)第三节变更登记 (25)第七十五条(集体土地所有权细化变更登记) (25)第七十六条(名义变更登记) (26)第七十七条(面积变更登记) (26)第七十八条(其他变更登记) (28)第四节注销登记 (28)第七十九条(依申请的注销登记) (28)第八十条(依职权的注销登记) (29)第四章他项权登记 (29)第八十一条(抵押权设立登记) (29)第八十二条(地役权设立登记) (30)第八十三条(他项权转移登记) (30)第八十四条(他项权变更登记) (31)第八十五条(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32)第八十六条(他项权注销登记) (32)第五章其他登记 (33)第八十七条(依申请更正登记) (33)第八十八条(依职权更正登记) (33)第八十九条(异议登记) (34)第九十条(换证登记) (35)第九十一条(补证登记) (35)第六章附则 (36)第九十二条(撤销登记的情形) (36)第九十三条(生效时间) (36)广州市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广东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下文是广东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广东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镇和工矿区(以下统称城镇)的所有房屋,但外交领事馆、军队营房除外。
第三条办理房屋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工作,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房管机关)负责。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应办理所有权登记,经核实后,领取全国统一制定的《房屋所有权证》,其房屋所有权即为确认;因房屋所有权或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共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由共有代表人收执,他共有人发给《房屋共有权保持证》。
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发给《房屋他项权证》。
第五条房屋所有人应新自向房管机关申请登记(属全民所有的房屋,所有权归国家,由使用单位代表人申请登记,集体所有的房屋由单位代表人申请登记)。
不能亲自申请者,应用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
房屋所有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的,其委托书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公证。
申请者应以真实姓名申请登记。
第六条未经房管机关登记确认所有权的房屋,所有人应取得所有权之日起三十天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并按下列规定提交证明文件,申请办理确认所有权登记:(一)新建的房屋,提交房屋所在地有关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证、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
(二)解放初期按系统接管,后经主管部门复查符合政策规定的房屋,提交接管的文件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落实政策退回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市、县落实房屋政策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拆迁后补偿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拆迁补偿协议书或拆迁单位出具的证明。
广州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不动产登记管理规定
广州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不动产登记管理规定一、前言随着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实施的深入,为了规范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
三、法定职责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对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不动产登记管理的监管,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不动产权证书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办妥后应当及时出具不动产权证书。
五、公共服务设施的权利性质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不动产登记,应当将其登记为有限定权的不动产,设立限制性登记。
六、公共服务设施的登记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不动产登记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登记属性按照不动产权属性登记公共服务设施的基本属性应按照权证表述予以登记,包括不动产权属性、不动产权的种类等。
(二)获取手续齐全后,及时受理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所有必要的申请材料和已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
(三)变更登记在公共服务设施的权利性质发生变化时,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四)注销登记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随同所在房屋的不动产进行注销登记,但符合注销条件的,可以单独进行注销登记。
七、附则(一)本规定的许可和变更本规定的许可和变更,由广州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
(二)本规定的解释权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所有。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定中所提到的相关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管和管理。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操作手册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操作手册一、前言随着城市发展和经济的不断增长,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变得愈发重要。
不动产登记是一项涉及广大市民权益的工作,合理、高效的操作手册在保护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详细介绍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的操作手册,以帮助各界人士理解并准确执行相关登记程序。
二、不动产登记概述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依法对不动产事实及权利关系进行确认、记录并发给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行为。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负责统筹管理。
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不动产权益的现实依据和法律保护。
三、登记申请材料准备1. 不动产权属证明:提供原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可以证明不动产权属的文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提供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
3.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填写如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基本情况、权属情况、登记方式等相关信息。
4. 相关手续费:按照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登记费用。
四、办理登记的程序与流程1. 认领申请:申请人携带完整的申请材料,到所在区不动产登记窗口进行登记认领申请。
2. 预审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于不合规范的材料进行补正或退回,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重新递交。
3. 受理并审核:受理申请,进行材料的详细审核,确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 公告环节:对涉及转移、抵押等权利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继续审核登记申请。
5. 发证环节:审核通过后,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标志着登记程序的正式结束。
五、注意事项1. 申请人需提前进行相关材料的准备,确保材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
2. 申请人须根据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要求填写申请书,并保持书写清晰、准确。
3. 在办理过程中需注意保密个人信息,杜绝泄露和滥用个人信息的情况。
4. 申请人可通过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在线平台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及时了解自己的申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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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登记程序 (3)第一节申请 (3)第二节受理 (6)第三节审核 (7)第四节登簿 (10)第五节发证 (10)第三章填写规范 (11)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 (14)第一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4)第二节集体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17)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8)第四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0)第五节海域使用权登记 (56)第六节地役权登记 (59)第七节抵押权登记 (61)第五章其他登记 (66)第一节预告登记 (66)第二节更正登记 (70)第三节异议登记 (70)第四节换证、补证登记 (71)第五节查封登记 (72)第六章不动产登记资料保护与利用 (73)第七章法律责任 (73)第八章附则 (7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不动产登记行为,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质量,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广州市各行政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规程。
依照本规程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包括:(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海域使用权;(六)建设用地使用权;(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八)宅基地使用权;(九)地役权;(十)抵押权;(十一)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三条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本市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工作,各区不动产登记分支机构在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监督、指导下办理有关不动产登记。
第四条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的要求查验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如实进行登记。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实地查看,必要时可以向相关部门调查情况、查阅资料,相关部门及当事人应予配合。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应遵守以下原则:(一)依申请登记原则。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申请启动,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一体登记原则。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体登记,并保持权利主体一致;(三)连续登记原则。
不动产未办理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其他类型登记。
因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被处分的不动产应当已经记载于登记簿,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不动产权利未办理过任何登记的,申请人应当申请办理首次登记。
第七条以下情形应当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八条以下情形应当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结构、层数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九条以下情形应当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十条除上述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不动产登记具体情形外,以下情形应当办理不动产其他登记:(一)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办理预告登记;(二)不动产权利人认为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办理更正登记;(三)不动产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归属等事项错误,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办理异议登记;(四)不动产权证书破损的,办理换证登记;(五)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的,办理补证登记;(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不动产登记:(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登记是当事人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文件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二)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不当,造成重复登记等错误,通过更正登记不能纠正;(三)当事人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无效、撤销,或解除的。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撤销登记的决定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将原不动产权证书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门户网站上公告作废。
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一节申请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主体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向登记机构提交按统一格式填写的申请书及本规程规定的登记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代理人申请登记的,由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申请首次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受赠人取得不动产权利且赠与经过公证的;(四)析产取得不动产权利且析产协议经过公证的;(五)权利人姓名、名称等身份信息或者不动产自然状况、用途等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六)不动产灭失、不动产权利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七)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八)补发、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九)商品房预售人未在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或者未依预购人委托代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十)经预告登记的房屋,商品房预售人未在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与预购人申请转移登记或者未依预购人委托代为申请转移登记的,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转移登记;(十一)经租自留房和经租、代管发还的房屋,权利人为两个以上共有人按份共有的,权利人可申请单方登记;(十二)共有人因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破损、遗失、灭失而申请换证、补证登记的,可以由需要换证、补证的共有人单方申请;(十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规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共有不动产的登记,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部分共有人申请:(一)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可以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共同申请,但登记簿记载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共有的不动产因共有人姓名、名称等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由姓名、名称等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三)因自然灾害、人民政府行政决定等原因造成不动产灭失或者不动产的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中的一人或多人申请;(四)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受让人是共有人以外的人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原申请主体是自然人,该自然人死亡的,由合法的权利承受人作为申请主体。
原申请主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已解散的,由合法的权利承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主体;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解散后分立成两个以上的权利承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对申请不动产的权利义务归属无约定的,应当由全部权利承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共有人进行申请。
无法明确合法的权利承受主体的,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处理。
第十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
监护人除提交本人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按以下规定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一)未成年人父母代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证、户口簿等材料;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等有指定权的部门指定监护人的材料。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经人民法院等有指定权的部门宣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指定监护人的材料。
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的,应当由全体监护人共同申请,并提交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应当经过公证。
使被监护人因受赠或者继承而取得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可由全体或者任何一个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十七条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代理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还应提交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所有的委托书均应提交正本。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标的物、委托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委托书另有授权的除外。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一)代理人不能提交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核对的;(二)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三)自然人因转移、抵押等涉及不动产处分事宜委托他人申请登记的;(四)自然人因不动产的用途、面积、结构等登记事项与现状不一致,委托他人申请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五)自然人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的。
以上情形中,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现场,在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