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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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产品
生产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4号)、原经济委员会“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经质[1984]526号)、原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质发[•1998]14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可证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质技监局质发[1998]184号)、原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水泥产品生产可证换(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质技监局质发[2000]104号),为加强水泥的质量管理,保证水泥产品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人民国境生产并销售水泥产品(含熟料)的企业,都必须取得生产可证。•凡在人民国境生产的企业均有权申请水泥产品生产可证。
1.3 实施生产可证管理的水泥包括所有执行标准、行业标准的水泥。(发证品种及执行标准见附件1)
1.4 水泥产品生产可证的适用围
1.4.1 水泥产品生产可证分为四个申证单元(见附件2)。生产企业按每个产品分别申请,按申证单元分别取证。第一申证单元和第二申证单元中,如果企业取得其中一种水泥产品的生产可证,就可生产本单元其他同强度等级(标号)的水泥产品。
1.4.2 水泥产品生产可证证书注明的水泥强度等级,是指批准该企业生产水泥的最高等级。获得较高强度等级生产可证的水泥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生产较低强度等级的水泥,获得任一品种通用水泥产品生产可证的企业可生产其它品种同强度等级的通用水泥。
1.4.3 获得水泥产品生产可证的企业可以销售水泥熟料,仅获得水泥熟料生产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水泥。
1.4.4 水泥粉磨站必须使用有可证企业的熟料,增设熟料生产线必须重新申请生产可证。水泥粉磨站只允生产通用水泥。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水泥产品生产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专业资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办)负责水泥产品生产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2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可证办公室水泥产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可证办公室水泥审查部)设在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领导和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的配合下,受全办委托开展工作。
2.3 审查部主要承担的工作
2.3.1 负责组织对《水泥产品生产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工作;
2.3.2 负责对各省(市、区)的审查结果按比例进行抽查;
2.3.3 协调各检验单位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2.3.4 负责汇总各省(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的材料,对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的材料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全办,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可证编号填发可证证书;
2.3.5 负责协调解决水泥产品生产可证发证工作中出现的有关具体业务问题。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可证办公室水泥审查部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11号
邮政编码:100831
联系:-68352736 68311144转2638
联系人:高原保秋
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水泥生产企业的申请、监督以及查处无证工作。
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省市工业产品生产可证办公室水泥审查分部(以下简称水泥审查分部),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可证办公室的领导和审查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水泥产品生产可证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并配合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无证查处工作。
2.6• 水泥产品生产可证审查人员选派及审查组组成
2.6.1 水泥产品生产可证审查人员由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水泥审查分部选派工作负责、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担任。
2.6.2 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审查组,每组审查人员3~5人。
2.7 水泥产品生产可证检验工作由全办批准的检验单位承担,分工如下:
专业资料
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全国特种水泥检验工作;其它经全办批准的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通用水泥的检验工作。
3 企业取得水泥产品生产可证的必备条件
3.1 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2 水泥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标准、行业标准(发证品种及执行标准见附件1);
3.3 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并对水泥的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
3.4 必须建有化验室并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取得化验室合格证;
3.5 必须具备能够保证水泥质量的生产工艺装备;
3.6 换证企业生产主机设备不得使用:土(蛋)窑水泥生产线、普通水泥立窑生产线、窑径小于2.2米(含2.2米)的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包括1999年5月22日以后扩径改造的)、窑径2.5米及以下干法中空窑、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及其他明令淘汰或禁止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1999年9月1日后新建企业不得采用:水泥机立窑、湿法窑、立波尔窑、干法中空窑及其他制止重复建设、禁止投资的工艺技术。1999年9月14日以后新建的粉磨站水泥磨的单套磨机设计规模必须大于20万吨/年[必须采用直径2.2米以上(不含)的闭路粉磨系统]。
3.7 新建企业必须具备经相应环保部门批准的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3.8 按《水泥产品生产可证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办法》(见附件3)审查企业各项条件,其中否决项必须合格,考核分数必须达到合格分数线(560分)以上;
3.9 联合企业各分厂必须同样达到上述规定条件并单独具有符合条件的化验室。
4 水泥产品生产可证的换(发)证申请与审批程序
4.1 宣传和部署
4.1.1 审查部应及时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分部宣贯本实施细则。
4.1.2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及时将换(发)证工作安排通知本地区所有水泥生产企业。
4.1.3 申请企业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
4.2 申请和受理
4.2.1 凡持水泥产品生产可证的企业,在有效期满后仍继续生产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向省专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