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议事规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党组议事规则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党组议事规则为坚持和发扬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本单位党组议事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和市委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局党组是鹰潭市委的派出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在市委的领导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得到贯彻落实;对体育局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决议;指导总支、支部工作;团结和带领全局同志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条议事原则
(一)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解放思想,事实求是,结合体育局实际,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的指示决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努力为全局工作人员办事。
(四)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自觉维护党组的团结,维护领导集体的权威,树立班子的整体形象,发挥整体效能,坚持民主集中制,
凡属重大事项,均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充分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不得搞个人专断。
第三条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市委的重要文件、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根据市委的部署,研究确定体育局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报告和重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讨论研究本局干部的选拔、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确定拟请市委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人事任免事项、奖励、惩戒、辞职、辞退。
(四)讨论决定本局工作人员考核。
(五)分析全局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研究部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
(六)讨论决定本局重大改革措施和方案。
(七)讨论决定涉及全局性的管理制度。
(八)讨论决定办公、装备、干部职工福利等重大经费开支。
(九)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党组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五条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委托一名党组成员主持。
第六条党组成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于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
第七条党组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研究干部工作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如有必要,应征求其对决定事项的意见。
第八条党组举行会议的时候,机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对会议讨论的事项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九条党组会议研究问题应当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在上级党组织或本局党组未改变决定前,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会议如对需要决定的重大问题有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组会议的决定必须经党组过半数应到会成员通过。讨论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撤消或改变党组的决定,也必须经党组过半数应到会成员通过。
第十一条会议议题的提出和决定
(一)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
(二)党组会议的议题,除临时召开的以外,一般应提前通知党组成员。
(三)凡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可以指定有关科室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分析讨论。重大议题的调查研究,党组有关成员要亲自参加。
第十二条党组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第十三条民主生活会前指定专人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会后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民主生活会反映的主要问题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四条会议讨论文件的准备和报送
(一)会议讨论的文件,由有关科室准备。
(二)准备的文件应主题明确,内容准确,所提意见和建议要具体可行,表明呈报科室的倾向性意见。
(三)经审阅同意的重大问题的讨论文件应当在党组会议召开三日前送达,有关干部任免、奖惩等问题的讨论文件应提前两日送达。
第十五条决定事项通知的制发
(一)党组会议决定事项后,由有关科室拟制有关文件。
(二)以党组名义发文,须经分工负责的党组成员审核,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十六条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具体负责的党组成员贯彻执行或由其督促有关科室落实。
第十七条党组根据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扩大会议的参加人员视情况决定。
第十八条党组会议由工作人员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证明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的观点、意见以及表决情况和决议,并按日期前后装订成册,归入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党组会议记录一般不得查阅、摘抄。确实因工作需要查阅、摘抄的,必须经党组书记批准。
第二十条党组会议的内容,除应当公开的外,与会人员(包括列席人员和工作人员)均须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违者将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