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内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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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概念及内涵辨析_宋涛

行政问责概念及内涵辨析_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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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行政问责制

2023年行政问责制

2023年行政问责制(最新版)目录1.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作用2.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3.对行政问责制的建议和改进正文行政问责制是一种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制度,旨在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防止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

在我国,行政问责制主要包括对行政机关的问责和对公务员的问责。

然而,目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进。

首先,我国行政问责制还没有专门的、完善的成文法。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以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文件对问责制有所涉及,但这些规范性文件的约束力有限,难以对行政问责制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

其次,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不够明确,导致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

此外,问责程序也不健全,没有明确的问责启动程序和执行程序,问责机制的启动往往取决于行政领导的意志。

再次,目前的问责主体和问责范围过于狭窄。

现有的问责还仅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同体问责,缺乏人大、政协、民众等异体问责,更缺乏对上级的问责。

问责的范围一般仅停留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且一般仅限于安全事故领域。

针对这些问题,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问责制进行改进:1.制定专门的行政问责法制,明确行政问责的范围、责任主体、问责程序等内容,使行政问责制具有更强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2.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避免职责不清、推诿责任的情况。

3.拓宽问责主体和问责范围,增加人大、政协、民众等异体问责,加强对上级的问责,并扩大问责的事由和范围,覆盖到经济、政治等各个领域。

4.建立健全问责程序,明确问责启动程序和执行程序,使问责机制的运行更加规范和公正。

行政问责制的实践与思考

行政问责制的实践与思考

责任明确: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必 须明确各自的职责 和权限,对行政行 为的后果负责。
公正透明:行政问 责制应当坚持公正、 公开、透明的原则, 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和参与权。
责任追究:对行政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的违法行为,应当 依法追究责任,并 给予相应的处分。
行政问责制的作用和意义
行政问责制的实践现 状
0 5
对策:规范问责程序,确保 问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0 6
对策:公开问责结果,接受 社会监督,提高问责的透明 度
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建议与展望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法律法规,明确问责范围和程序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问责机构,确保问责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加强问责培训,提高问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问责能力 加强问责宣传,提高公众对问责制的认识和参与度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做法,提高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水平
行政问责制的实践与思考
目录
CONTENTS
01 行政问责制的基本 概念
02 行政问责制的实践 现状
03 行政问责制的问题 与挑战
04 行政问责制的案例 分析
05 行政问责制的思考 与启示
行政问责制的基本概 念
定义及起源
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原则
01
02
03
04
依法行政: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必 须依法行使职权, 遵守法律法规,维 护国家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
和改进。
行政问责制的思考与 启示
对行政问责制的思考与认识
行政问责制对公共管理学科的启示与借鉴
对未来实施行政问责制的建议与展望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问责范围和程序
加强问责培训,提高官员的法治意识和建立问责激励机制,鼓励官员勇于担当

刍议“行政问责制”

刍议“行政问责制”

刍议“行政问责制”摘要:我国政府问责制虽然已有所进步,但总体而言还未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

要进一步推进政府问责制的实施不仅要靠各级政府及官员自身的努力,更要靠社会、公众等多方支持和协调。

关键词:问责制;引咎辞职;职责行政问责制是指行政机关领导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问责主体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1问责制之不足1.1问责立法滞后①法律位阶低。

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为数不多的几部行政法规之外,专门规定问责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大多属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位阶低。

②法律规定不统一。

各地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行政问责的对象、范围、标准、程序以及责任形式等方面都不相同,缺乏统一性和严肃性。

如《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91条中明确规定,“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第16条中则有“复核、复查期间,原追究责任的规定可以中止执行”的规定。

③法律规定笼统。

“问责制”缺少明确的量化的统一标准,难以把握操作尺度。

多大的事故,处理到哪一级,处理多少人,给什么处分都有很大的弹性,这些给某些负责人很大的随意性,致使处理人的人心中无数,被处理的人心里不服。

1.2问责的客体不清承担责任的总是副职干部,位高权重者“丢卒保车”,使问责制退变为官员们的一种“互保”手段。

上级领导把自己的责任转嫁下级,让下级顾全大局,为领导作出牺牲,“这种‘替罪羊’式的‘问责’,说白了不过是一种权术,是对法治理念和公众舆论的公然亵渎。

”1.3问责程序尚需完善一是问责程序的启动还仅限于党政机关,少由人大或公众等其他主体启动。

二是责任人究竟应该向领导者个人报告还是应在更大范围内公开报告有待明确。

行政问责制责任体系

行政问责制责任体系

行政问责制责任体系一、行政问责制的含义及意义什么是行政问责制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问责制。

简单地说,问责制就是责任追究制。

问责制是民主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民主政治下,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官员必须对人民负责,他们必须为自己的言论和行为承担责任。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公众对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它包含明确权力、明晰责任和经常化、制度化的“问”———质询、弹劾、罢免等方方面面,是一个系统化的“吏治”规范;它不仅是指犯了错,违了法要追究,它的溯及范围还包括能力不足、推诿扯皮等看似有损“官体”的“小节”;还包括公众对政府行为以及政府本身的“合理怀疑”等方面。

问责制,不仅包括对“乱作为”的问责,也包括对“不作为”的问责;不仅包括对渎职官员的惩罚,更要求政府对公众有所“交代”。

二、推行行政问责制的意义第一,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

行政问责制的推行会触动长期以来我国形成的权力关系、权力结构、权力配置的格局,对各种政治主体之间的关系,民主法制的建设,都会产生很大的牵动作用。

比如,对法律就提出了挑战,由谁来问责?安徽省委、省政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监察部的建议,在给阜阳市副市长马明业、市工商局局长周毅生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同时,还一律责令辞职。

但这里出现了一个法律上的疏忽。

因为依据宪法和法律,副市长是由市人大或其常委会选举、罢免的,市工商局长是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二者的任期与本届政府任期相同,除非本人主动提出辞职,人大或其常委会也接受其辞职,他不得终止自己的法定任期。

而由政府责令人大选举或任命的官员辞职,不仅不合情理,也于法无据,同时,也颠倒了人大与政府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还有对深化执政规律认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着直接的推动,行政问责制的完善就是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最好的制度载体。

为官就是要做事,但做什么事?怎样做事?以往定向思维是“做好事,做更多的事”,这具有理想主义色彩,由此形成的行政责任似乎很大,而实际上因为过大无人能承担而变得事实上的小,也因为模糊不清而变得实际上的不确定,太神圣而华而不实,形同虚设。

试析我国行政问责

试析我国行政问责

试析我国行政问责作者:吕琴来源:《群文天地》2009年第08期一、行政问责制的概念美国学者杰·M.谢非尔茨在其主编的《公共行政与政策国际百科全书》中对问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问责(accountability)是指委托方和代理方之间的一种关系,即获得授权的代理方(个人或机构)有责任就其所涉及的工作绩效向委托方作出回答。

”在此概念的界定下,问责又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范畴。

从广义范畴看,“问责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关系形式,存在于许多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之中”,即一般问责;从狭义范畴理解,“问责常常与公共行政联系在一起,被视为一种行政结构和治理方式”,即行政问责。

对于行政问责制,国内学术界有不同的理解。

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类观点:一是认为行政问责制是公众对政府进行问责的制度。

具有代表性的学者有黄健荣、顾杰。

二是认为行政问责制是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制度,属于同体问责。

具有代表性的学者有韩剑琴、余望成、刘江南等。

笔者认为问责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政府领导、政府各职能部门、直属机关、派出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等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也应该属于问责的对象。

因此,“行政问责制是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的一种规范。

”二、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议我国的行政问责制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起步较晚,处于比较薄弱的状况。

由于推行时间太短,而且受大的体制环境的制约,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权责不清。

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规定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一旦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委,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或者在问责中,问责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

(2)以同体问责为主,异体问责相对薄弱。

目前我国的行政问责探索实践,还主要停留在由上级行政机关来问责(即同体问责),而国家权力机关、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问责(即异体问责)还很不够。

行政问责制浅析

行政问责制浅析

行政问责制浅析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以及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

作为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问责就是通过各种方式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切实为其行为负起责任来,其实质在于防止和阻止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

但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理论和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探索行政问责制的完善措施。

标签:行政问责制;问题;对策行政问责制起源于现代西方,是西方政党制和议会制的产物。

它在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后,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运行机制和法律体系,有效监督和制约了行政权力的滥用,推动了社会的发展进程。

行政问责制的核心是“问责”,“行政问责”就是指当政府的行政人员在政府里处于某一特定职位时,公众或“第三方”有权对其进行批评,而行政人员有责任对与职位有关的事情向公众及“第三方”进行解释,它是问责制在公共行政领域里的体现,包含了明确权利、明晰责任和经常化、制度化的问责[1]。

一、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分析政府问责不仅体现了责任的追究,也体现了官员与民众的责任关系,它有利于强化政府责任意识、有利于完善法律监控机制、有利于提高公务人员的素质与水平。

自2003年8月国内首个政府行政问责办法出台之后,天津市、重庆、海南省等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向上级承担责任的条件和公务员辞职辞退作了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将行政问责法制化和规范化[2];2008年被称为“行政问责年”,从山西襄汾尾矿库溃坝到三鹿奶粉事件,再到深圳龙岗区大火和登封市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仅九月份一个月就有至少19名有关高级官员引咎辞职或遭免职问责,在中国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官员问责风暴”;进入2009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议并通过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使官员问责制度化达到了“高峰”。

从这些实践中可以看出在探求政治民主化与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政府起着无法替代的作用,但现实中政府容易产生既充当裁判又扮演运动员的矛盾,使得现行的问责制度难免沦落成“自己监督自己”的形式化条文,其约束力及监督效力难免大打折扣;加之许多法律制度的不健全,行政问责相关内容的定性认识存在较大的差别,我国传统行政文化的束缚等都使得现行的行政问责制处于亟待近一步发展和完善的境地。

行政问责制的实践与思考

行政问责制的实践与思考
规范行政行为
行政问责制通过明确各级行政人 员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行政行为 ,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
性。
提高行政效率
明确的责任分工和问责机制有助于 提高行政效率,减少推诿扯皮和敷 衍塞责的现象。
促进依法行政
行政问责制要求行政人员依法行政 ,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公民的合法 权益。
制度建设的具体措施与建议
制度建设的未来发展趋势
多元化问责主体
未来行政问责的主体将更加多元 化,不仅包括政府部门和官员, 还可能包括社会组织和公众等。
科学化问责方式
随着科技的发展,行政问责的方 式将更加科学化,如大数据分析 、舆情监测等将被广泛应用于问
责工作中。
国际化接轨
我国行政问责制将逐渐与国际接 轨,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问责理念 和制度,推动我国行政问责制的
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 问责的范围、程序、方式和责任追究 等具体内容。
加强监督与考核
加强对行政人员的监督与考核,确保 其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并及时发现 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建立问责机制
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包括问责主体 、问责对象、问责程序、问责方式等 ,确保问责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
保障公共利益
行政问责制可以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通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评价,可以及时发现 和纠正不当行为,防止公共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促进政府廉洁高效
行政问责制可以促进政府廉洁高效。通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可以增强其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工作效 率和质量。同时,也可以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政府的形象和信誉。
03
行政问责制的思考
对行政问责制的认识与理解

行政问责制名词解释

行政问责制名词解释

行政问责制名词解释行政问责制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公务中的失职、渎职以及违法失职行为所需承担的法律、政治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制度安排。

其核心内容是要求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对于自己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负责,要求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始终以公共利益为导向,保证法律的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对行政过错、行政不作为以及渎职的倾向进行惩罚和处罚。

行政问责制的核心原则是权责一致原则。

即行政机关在行使国家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受到监督和检查。

一旦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在职责履行中出现失误、失职或渎职行为,就应该接受相应的问责和处罚。

行政问责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目标问责: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必须依据职责和任务,对自己的工作目标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定和落实,并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和反馈。

如果目标没有完成或者达到的目标效果不佳,相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过程问责: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工作,不能违法失职,不能存在不作为或慢作为的情况。

如果在履职过程中出现失误、失职或渎职行为,相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 绩效问责: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要按照公共利益和社会需求,合理、高效地履行职责,提供优质公共服务。

如果绩效不佳、服务质量不高,相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 法律问责: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不能滥用权力、徇私舞弊、违法行事等。

如果出现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要依法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惩罚。

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有利于增强政府机关和行政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使其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更加认真、高效。

同时,行政问责制也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通过问责制,可以促使行政行为更加规范和公正,提高政府行政效能,为社会发展和进步提供有力保障。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共3篇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共3篇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共3篇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1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随着我国不断发展,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管治手段在政府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行政问责制是指对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评价和追究责任,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利益。

本文将围绕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发展和实践进行讨论和探究。

一、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意义在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概念中,问责的主体是指政府或者政府的代表人物,被问责的对象是政府实施行政职能的机构或者个人,问责的方式是以行政手段追究相关机构或个人的责任。

这种问责制的存在,不仅可以督促政府进行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加强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的满意度,也可以促进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和协同,从而推进国家的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历程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逐步加强了对行政问责制的重视和建设。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履行职责不当或不作为的负责人员,应当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由他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又表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接受人民的监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问责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奠定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基础和规范。

从此以后,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就开始进入高潮,各级政府都在积极探索和实践问责制的规范与实效。

三、行政问责制的实践探索行政问责制的实践探索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在我国,问责机制已经逐步建立,但真正健全完善的问责制度还有待加强。

问责机制是否得到落实,是考验问责制度实际效果的重要标准。

在日常实践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两个问题:一是人员问题,二是制度问题。

1. 人员问题在问责机制的落实过程中,问责人员的作用至关重要。

行政问责

行政问责

再次,行政问责制的重要价值理念在于控制政府及其公务员行政权力的滥用和扩张,构建有限政府。在行政活动中,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及其公务员与相对方处于非对等的地位。同时权力本身具有腐蚀和扩张性质,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因此,“行政权的行使与其公益目的的相偏离的现象是无法避免的”。由于受中国传统“官贵民贱”观念与“畏官”心态的禁锢,加上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人治重于法治”的现实并没有完全改变。从这个意义上说,控制政府及其公务员行政权力的滥用和扩张,有其合理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行政问责制作为我国干部制度改革和行政体制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强调“权为民所用”的执政理念和权力与责任的不可分离性原则,强调越权无效原则,提倡阳光行政,把公民参与问责作为重要方式之一。随着行政问责的经常化和程序化,必将有利于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和扩张,实现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和谐互动,加快构建有限政府的步伐。
(二)行政问责制度的价值理念
行政问责制度是在政治学、公共行政学以及法学等诸学科的理论基础上产生的一种新的责任追究制度,它有其内在的价值理念。
首先,行政问责制的基本价值理念是政府及其公务员对人民负责,构建服务政府,即实现“对上负责”到“对下负责”的转变。行政问责制的全部正当性在于“权为民所授”。根据人民主权原则,国家权力的本源在于人民。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处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一切政策和行为也必须以人民的意志为归属,即以民为本,对人民负责。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控制行政权力滥用和扩张的民主诉求和政治制度,其产生便是这种理念的逻辑结果。
行政问责的客体是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但主要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即各级政府首长及各职能部门的领导,以及不当履行职责和义务的公务人员。

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意义

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意义

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意义“行政问责制是问责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人员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规范。

”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问责主体要监督、检查政府及其公务人员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情况。

这里责任是指由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构成的责任体系,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因其公权地位和公权身份而对授权者——法律法规和社会价值等负有的政治、法律和道义责任。

第二,政府及其公务员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给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承担否定性的后果。

这些后果包括公开道歉、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引咎辞职、撤职免职、责令辞职、追究法律责任等,情节特别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处以刑罚。

构建完善的政府问责制对于我国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公务员的责任感与工作效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等方面有积极的作用和极为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有利于政府形成负责、廉洁、高效的政治文化。

所谓政治文化,即一个社会关于政治体系和政治问题的态度、信念、情绪和价值的总体倾向,属于政治社会的精神范畴。

第二,通过构建行政问责制度,明确规定政府和官员的职责,并运用相应的手段和措施来追究他们的责任,就打破可以官员只享受权力,而不履行义务的思想,迫使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高效工作,廉洁奉公,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第二,有利于推进政府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打破“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陋习”的人事任用制度,进而提高干部的整体素质。

行政问责制则明确规定了官员的责任及其应受到的惩罚,建立起更为有效的干部淘汰制度,迫使他们形成危机意思和忧患意思,以促使其不断学习,严格要求自己,最终使其素质得以提高。

第三,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由于政府拥有强大的行政权力,在我国的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中,政府处于强势地位,如果不能有效地规范政府的行为,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很容易遭到侵犯。

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内涵分析

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内涵分析

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内涵分析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内涵分析概念的界定往往是研究的起点,况且对于行政问责制这样的新型制度,概念如何界定,意味着研究的方向与范围。

对于行政问责制的概念,笔者认为必须追根溯源,即从行政责任的概念开始,才是把握行政问责制的逻辑起点,才能真正挖掘行政问责制的确切含义。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行政责任即行政法律责任,在我国行政法理论中,大多数观点认为,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4]笔者认为,将行政责任归结为违法行为的后果是有失偏颇的。

首先,这一理念不符合责任概念的原始定义。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责任具有多重属性,起码要具备两个基本范畴:一是角色义务,二是违反角色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将行政责任仅仅认为是违法行为的后果,则舍弃了行政责任概念中所包含的角色义务,即作为行政主体和公务人员应承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多种义务。

在这一问题上,陈晋胜教授很早就提出了自己的鲜明观点:行政责任的实践问题相当突出,行政责任的理论探讨颇为稀少。

理论的空乏无力与实践的盲目涌动,构汇成当今社会风气的一股强劲浊流;政府作风腐败,工作效率低下。

[5]其次,这种认识必然导致强化行政管理权威的结果。

因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仅仅停留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场合,而在日常行政行为中则可以抱着一种不负责的心理而存在。

最后,这种责任理念的偏颇性还表现在将行政机构体系中上下级之间的责任形式也从行政责任中排除出去了。

在行政法治理论健全的国家,上下级之间的责任原理非常完整。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规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

它包含了两层含义:1、按照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在行政活动中有义务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如不得失职、侵权;2、如果不履行上述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接受有权机关的处理,对侵权行为的对象作出行政赔偿,纠正或撤销自己的行为或决定等。

行政责任与问责制度的探讨

行政责任与问责制度的探讨

行政责任与问责制度的探讨行政责任与问责制度是现代政治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共利益、促进政府有效治理。

本文将从行政责任和问责制度的概念、意义、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行政责任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行政责任的核心在于公职人员对于其行政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责任的建立有利于维护行政机关执行职责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问责制度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追究的制度安排。

通过建立问责制度,可以有效调动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公众利益。

行政责任与问责制度的实施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审计监督、法律追责和舆论监督等。

其中,行政复议是一种通过内部机制对行政决策进行检查和反馈的方式,能够有效纠正行政错误,保障公平正义。

审计监督是对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和行政行为的审核监督,能够加强行政机关的财务透明度和规范性。

法律追责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法律追究的方式,保障法律的严肃与公正。

舆论监督则通过媒体和公众的舆论监督来推动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的规范行为。

然而,行政责任与问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问责制度缺乏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容易导致主观随意和不公正的问责现象。

问责过程中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公众对于问责结果的了解有限,容易引发猜疑和不满。

再者,行政责任的界定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缺乏明确的责任分工和责任认定标准。

最后,问责过程中存在的行政干预和政治干预也会削弱问责的效力和公信力。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加强问责制度建设。

需要建立明确的问责标准和程序,规范问责的具体操作流程,确保问责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加强对问责结果的公示和公开,提高问责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增强问责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再者,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预防和避免行政失范的发生。

最后,加强行政纪律建设,完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度是政府用来管理公共机构及其履行公共政府职能的一种制度,是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责、完成各项公共服务工作的重要机制,它实质上是科学建立起政务机构的政策和制度的问责机制。

一、行政问责制度的内涵行政问责制度是一种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责、完成各项公共服务工作的法定制度,是政府对公共政府运行情况和绩效的评估制度,其主要内涵有三点:1、公开性:行政问责是建立在公开的原则之上的,要把问责结果公开到位,并且其过程要在相应的场合和社会公众中公开展示,这有利于政府拥有健全的透明机制,也方便公众对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

2、及时性:行政问责的过程和程序要简便明快,在相应的实践中既要维护公共政府在执行过程中的权利,又要尽可能不影响公共政府正常运行,从而做到及时有效地问责。

3、有效性:行政问责是政府对公共政府行为负责的重要制度,其过程要做到权威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从而使行政问责制度起到其应有的社会治理作用。

二、行政问责制度的基本要求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应该基于有效的法规体系和在政府行政管理中的制度要求,以保证它的准确性,并应建立如下基本要求:1、对公务管理的完整性:行政问责制度应严格要求公共政府的实施,从而促进公共政府高质量、全面有效地完成任务,消耗合理的社会资源。

2、对公务管理的专业性:行政问责制度应有助于提高公共政府职能的专业性,确保公共政府的行为能够准确反映国家的合法政策,尊重社会的多元文化精神,通过有效的行政问责机制促进公共政府职能的实施。

3、对公务管理的权责及合理性:行政问责要充分考虑法律法规、政策和行政实践的合理性,既要严格要求公共政府职能的执行,也要保障公共政府权利不被侵犯,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共政府职能的完善和发挥。

三、行政问责制度的影响行政问责制度可以提高政府的效能和完善行政机构的运行,提高公共政府实施工作的责任感及其严谨性。

行政问责制度能够推进政府完善行政执法和管理工作,提高政府的服务能力,建立健全的政府执法和管理体系,增强公共政府的行政问责意识,加强公共政府实施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从而提高政府工作的整体水平。

行政问责制探讨论文

行政问责制探讨论文

行政问责制探讨论文1行政问责的内涵及其应用行政问责是指行政人员有义务就与其工作职责有关的工作绩效及社会效果接受责任授权人的质询并承担相应的处理结果。

其内涵涵盖三个方面:从功能和作用上看,行政问责是行政监控机制的一种表现,主要是为实现行政本身所带来的社会效益;从问责对象和主体来看,主要表现为一种由政治理念、法律、规章所规定的对应的责任关系,这种关系往往使得行政问责过程表现为强制性执行过程;从问责内容及实现机制上看,行政问责一般表现为法律问责、政治问责、等级管理问责和职业道德问责等方面。

“行政问责制”的重点是“问责”。

在法治社会,权力意味着责任,职权意味着职责,有多少职权就要承担相应的职责。

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职能部门有多大的权力就意味着对民众应有多大的责任担当,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就必须实现责任追究的程序化、制度化和日常化。

这既是公权力本质属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原则。

我国在行政问责制度建设方面起步较晚,在改革开放之前,行政问责基本上不存在于我国的政治制度当中。

改革开放后,中央和地方陆续在行政问责方面展开了一些探索,在2003年非典事件之后,中央和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一些行政问责的制度性文件。

2003年5月12日,中央颁布《公共卫生突发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2003年8月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了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也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004年2月18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门规定了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党员干部给予相应处分;2004年4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对决策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向上级承担责任的条件和公务员辞职辞退作了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将行政问责法制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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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内涵分析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内涵分析概念的界定往往是研究的起点,况且对于行政问责制这样的新型制度,概念如何界定,意味着研究的方向与范围。

对于行政问责制的概念,笔者认为必须追根溯源,即从行政责任的概念开始,才是把握行政问责制的逻辑起点,才能真正挖掘行政问责制的确切含义。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行政责任即行政法律责任,在我国行政法理论中,大多数观点认为,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4]笔者认为,将行政责任归结为违法行为的后果是有失偏颇的。

首先,这一理念不符合责任概念的原始定义。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责任具有多重属性,起码要具备两个基本范畴:一是角色义务,二是违反角色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将行政责任仅仅认为是违法行为的后果,则舍弃了行政责任概念中所包含的角色义务,即作为行政主体和公务人员应承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多种义务。

在这一问题上,陈晋胜教授很早就提出了自己的鲜明观点:行政责任的实践问题相当突出,行政责任的理论探讨颇为稀少。

理论的空乏无力与实践的盲目涌动,构汇成当今社会风气的一股强劲浊流;政府作风腐败,工作效率低下。

[5]其次,这种认识必然导致强化行政管理权威的结果。

因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仅仅停留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场合,而在日常行政行为中则可以抱着一种不负责的心理而存在。

最后,这种责任理念的偏颇性还表现在将行政机构体系中上下级之间的责任形式也从行政责任中排除出去了。

在行政法治理论健全的国家,上下级之间的责任原理非常完整。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规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

它包含了两层含义:1、按照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在行政活动中有义务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如不得失职、侵权;2、如果不履行上述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接受有权机关的处理,对侵权行为的对象作出行政赔偿,纠正或撤销自己的行为或决定等。

行政责任有四个特征:一是义务性。

行政权从一开始产生,就是以国家管理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服务于民众利益是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义务。

因此,义务性是行政责任的根本特征。

二是国家性。

行政责任是一种国家责任。

陈晋胜教授认为,行政是国家和社会的第一责任,行政在整个国家机关活动中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

行政是国家机器的心脏,是国家机器运转的发动机。

[6](P298)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的是国家权力,是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为防止行政权的异化,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组织规则等进行。

如果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果不是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违法造成了损害,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国家性是行政责任的基本特征。

三是惩治性。

行政责任是一种监控手段和制裁措施。

民主政治的实质是责任政治,为了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施行政行为,损害国家或公民的利益,必须建立明确的行政责任制度对行政权加以监督、控制,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加以制裁。

四是法定性。

行政责任的承担必须依法进行。

具体来说,在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上,一般应以直接责任为主,间接责任次之;在组织责任与个人责任上,一般应以组织责任为主,个人责任次之;在下级责任与上级责任上,一般应以下级责任为主,上级责任次之;在主管责任与监管责任上,一般应以主管责任为主,监管责任次之。

[7](P33)二、行政问责制的概念目前学界对行政问责制的概念有很多探讨:1、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规范。

[8]2、行政问责制是政府实现其行政责任的一种自律或自我控制,即行政自律机制。

所谓行政自律机制,是政府凭借自身的行政权力所建立起来的一种内部控制机制。

[①][9]3、行政问责是行政人员有义务就与其工作职责有关的工作绩效及社会效果接受责任授权人的质询并承担相应的处理结果。

[10](P44)4、所谓行政问责,是指公众对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它包含明确权力、明晰责任和经常化、制度化的“问”—质询、弹劾、罢免等方方面面,是一个系统化的“吏治”规范。

[11](P83)以上概念,有的是从行政法的角度来定义,也有的是从行政管理和公共管理的角度来审视,有的观点也难免失之片面。

当然,概念的界定不可能穷尽行政问责制的全部含义,要想全面地把握行政问责制的深刻含义,还必须对行政问责制的内涵作深入的剖析。

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行政问责的主体,是指“由谁问”。

行政问责的主体,不仅应该有行政系统内部的问责主体,即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以及审计和监察部门,而且还应该有行政系统外部的问责主体,包括人大、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 行政问责的主体应该多元化。

2、行政问责的客体,也称问责的对象, 是指“向谁问”。

行政问责的客体是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 但主要是负有直接和间接领导责任的各级领导者。

3、行政问责的范围,是指“问什么”。

不仅要对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问责,而且要对作出的错误决策问责;不仅要对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问责,而且对故意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问责。

总之,从管理不善、政绩平平到用人失误、决策失误、重大责任事故等等都属于问责的范围之内。

4、行政问责的程序,是指“如何问”。

“问”的过程应该包括质询、弹劾、罢免等方方面面的程序要求。

5、行政问责的后果,问责的后果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

一般来说,可以把责任划分为政治、道德、行政和法律责任四种,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公开道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撤职、免职、责令辞职等。

由此可见,行政问责制是各种问责主体对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法定职责和义务、行政不当等行政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问责,并要求其承担责任的制度。

行政问责制是一个系统化的整体,既包括实体规范,也包括程序规范。

三、行政问责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一)行政问责制与责任追究制度首先,责任追究制是一种过错追究,而行政问责制不仅仅是过错追究,还包括非过错追究。

因此,行政问责的指向是无作为、不作为、乱作为、作为不力。

其次,责任追究制度强调的是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后对于责任的追究,是一种惩罚性的机制, 而行政问责制不仅要做到对责任人的惩罚, 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机制的运行来做到“惩前毖后”、防范于未然,避免责任事故的发生, 是一种包含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的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二)行政问责制与引咎辞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②]第59条规定: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由此可见,引咎辞职是指公务员由于直接或间接的责任造成一定的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从而主动承担责任。

[11](P85)引咎辞职和行政问责制的区别在于,行政问责制要求政府及其官员对公众负责,它要求政府及其官员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政治责任, 还要担负道德伦理责任,是一个多维的责任体系。

“引咎辞职”在西方国家主要是指在行政部门担任公共职务的官员对于职务范围内的重大失责自动承担一种非法定的、多半是道义上、政治上的责任方式,即一种在自感有负选民信任时或者在舆论压力下的自我归责方式。

所以,这个责任的判断往往比法定的归责更加严格,也就是说这个“咎”其实往往不一定构成法律上的责任。

因而“引咎辞职”事实上成为现代社会对于担任公共职务的官员,要求其在不构成法定罪责的情形下承担更为苛刻的道义责任的一种习惯做法。

总之, 引咎辞职只是问责制的一个方面, 只是用来实现行政问责制的一个途径,而行政问责制的内容不止于此。

(三)行政问责制与上问下责不能把行政问责制简单理解为“上问下责”。

如果行政问责制仅仅是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 那么,如果上级失职谁来追究上级的责任?如果行政问责制就是“上问下责”的话, 那么在最关键的地方,恰恰无人问责。

这样的问责制度显然不能带来责任政府。

而且,如果把问责制度简单理解为“上问下责”,与传统的吏治文化要求的只对上级负责又有什么区别呢?问责制就有可能成为一种摆设,甚至异化为权力斗争和铲除异己的新工具。

我们要建立的行政问责制除了“上问下责“外,还要包括社会大众问责、媒体问责等外部的问责渠道,是全社会的问责机制。

(四)行政问责制与高官问责制高官问责制又称主要官员问责制、行政首长问责制。

顾名思义,高官问责制问责的对象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即各级政府首长和各职能部门的领导。

而行政问责制问责的对象显然要比高官问责制范围更大,它既包括各级政府机关,也包括除了行政首长之外的普通公务员。

四、推进行政问责制的意义行政问责制的建立和完善是民主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应该说,它的出现反映了我国政治文明的进步。

行政问责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契合点,它是实践“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制度化举措,[③]对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实现有着重大意义。

1、有利于政府重视民意,提高公共管理的质量。

行政问责制要求官员对自己的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代价, 因而在履行职务时, 他们都要重视民意, 体察民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做出正确的决策与行动,以实际政绩取得人民大众的信任与支持。

这样,政府的责任心也得到空前加强,从而更好地为人民谋利益。

2、有利于整肃吏治,树立公务员队伍的良好形象。

多年以来, 我们政府中的一些领导干部只知享受人民赋予的权力,而不知或不愿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行政问责制的推行, 要求公务员必须正确运用自己的权力,不能坐在职位上无所作为或者渎职。

如果有这样的行为,作为公务员就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说法或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就使他们在行使其权力时有一种压力感,责任心增强,进而增强公务员队伍的自律自警意识和进取精神, 树立起公务员队伍的良好形象。

3、有利于打破传统的为官之道,形成新的行政文化和行政生态。

传统的为官之道存在着严重的“官本位”思想,即“以官为本”的思想,其本质上是“官僚主义”的集中体现。

陈晋胜教授认为,“官僚”一旦形成“主义”,就会成为国家管理体制上难以医治的顽症。

官僚主义策略上的灵活性、方法上的可变性及手段上的多样性使官僚主义者最终也是行必中“规”,言中有“理”。

[12]除此以外,传统的为官之道还存在着无过便是功,不求有功, 但求无过,得过且过的思想。

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矫正这种为官之道,它一方面可以强化权力与责任不可分割的观念,即有权力就有责任,不能只要权力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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