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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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XX银行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和《XX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同时符合以下特征

的人民币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房地产项目、基础设施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也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三条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落实项目资本金;

(二)审慎评估并全程关注、监控项目现金流和收益;

(三)建立明确合理的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风险分担机制,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四)根据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进度做好贷款发放和分期还款安排。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借款人和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借款人及主要股东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投资管理、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和本行信贷政策;

(六)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七)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八)借款用途合法合规及还款来源可靠;

(九)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项目融资业务贷款,除按照《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的要求应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相关许可证,对需年检的,还应有最新年检证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国家有权部门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国家有权部门对项目在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许可文件;

(五)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证明资料;

(六)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明文件等相关内容;

(七)与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相关的合同、协议或意向性文件,如总承包合同、特许经营权协议、购买协议、原材料供应合同等;

(八)还款资金来源的主要依据(包括预计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等);

(九)涉及担保的,还应提供贷款担保的相关资料,具体担保相关材料的提供参照《XX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十)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尚未向国家有权部门履行完毕相关手续的,可暂不提供上述第(三)、(四)项规定的文件,但应提供相关办理进展情况并在放款核准前提供相应文件。

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与相关管理要求第六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同时综合考虑项目投资需求、资本金比例要求、预期现金流、项目风险水平以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项目融资金额。

第七条项目融资期限应在审慎评估项目风险和偿债能力的基础上,根据项目预期现金流、投资回收期、本行融资额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八条项目融资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以及本行利率综合定价管理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和对本行综合贡献度原则合理确定。

第九条项目融资应按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的要求,实行分期还款。还款计划应与项目预期现金流情况相匹配,不得集中在项目融资到期前偿还。对项目建造完成后,借款人直接将项目资产转让,一次性获得转让价款的除外。

第十条项目融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其评级和授信按照《XX银行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和《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项目融资业务按期限分别纳入“短期项目贷款”和“中长期项目贷款”科目核算。

第十二条项目融资应由出资人或项目发起人对投资

项目提供担保,承诺在项目投资成本增加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完工时,追加相应的投资,确保项目完工投产。

第四章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审查与审批第十三条调查人员应对以下内容履行尽职调查职责:(一)借款人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完整。

(二)借款人、项目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治理结构、经营范围、资金管理方式;信用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融资情况;主要股东的行业地位、资金实力、经营管理水平等;项目公司所在行业与主要股东所在行业的关联度等。项目股东和项目管理者;项目股东的经济实力、风险承受能力和整体经营情况;项目对项目股东的重要程度及投资者全力支持项目的意愿;负责项目日常生产管理的公司或组织在项目在项目领域的

组织管理经验和能力。

(三)贷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条件和可行性、建设进展情况,项目核准(或审批、备案)、土地审批、环境评价等行政审批情况,项目资本金、项目债务资金的来源渠道和方式以及项目未来现金流等情况。

(四)项目建设条件,项目建设用地及原材料、燃料、动力来源落实情况及其可靠性,交通、投资区域环境和其他配套条件适应情况;主要设备采购引进情况等。

(五)项目产品市场情况,包括项目所属行业规划、市场环境、供求状况和未来变化趋势,同类产品市场波动与购销状况,项目生产所需的能源和原材料来源的持续稳定性,项目产品的竞争优势与劣势,项目的盈利模式或商务模式,项目的敏感性分析等对于项目建成后即移交或转让的,可简化对项目产品市场的调查,但应调查掌握借款人与项目受让方之间的协议以及受让方资金实力。

(六)项目投资及筹资情况,包括项目投资构成、资本金比例实际到位情况和已到位项目资本金真实性,以及自筹资金来源、项目预期未来现金流等。

(七)对涉及担保的,应按照贷款担保管理相关要求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项目融资的风险评估,应由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项目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风险评价报告内容应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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